提供技术培训、实地指导和访问研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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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该培训方案旨在提供全面的学习体验,涵盖技术培训、实地指导和访问研究机构三个方面。通过该方案,参与者将提升其在相关领域的技能和知识,并深入了解行业趋势和最佳实践。

内容

技术培训

该培训模块将提供针对特定技术或领域的深入培训。课程内容将根据参与者的需求和目标定制,可能包括:

  • 理论知识基础
  • 实践操作练习
  • 案例研究和讨论
  • 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

实地指导

该模块将通过安排在行业领先组织的现场体验,让参与者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环境中。指导经验可能包括:

  • 参与实际项目和任务
  • 观摩专家演示和操作
  • 与行业专业人士互动
  • 获得对行业文化和运作方式的深入了解

访问研究机构

该模块将安排参观知名研究机构,让参与者了解前沿技术、创新举措和行业趋势。访问活动可能包括:

  • 参观实验室和研究设施
  • 会见研究人员和科学家
  • 了解正在进行的研究和开发
  • 探索技术如何解决实际问题

好处

参与该培训方案将受益匪浅,包括:
  • 获得宝贵的技术技能和知识
  • 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环境中
  • 了解行业趋势和最佳实践
  • 与行业专家建立联系
  • 扩展专业网络
  • 提升职业发展机会

目标受众

该培训方案适用于希望提高特定技术或领域技能和知识的个人,包括:
  • 技术专业人士
  • 管理人员
  • 研究人员
  • 学生
  • 对该领域感兴趣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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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注册、课程表和费用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们的网站或联系我们。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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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培训机构有哪些?

一、北大青鸟

北大青鸟,作为国内校区最多的IT培训机构,名气规模是不用多说的吧!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校,从这里毕业的学员认真学习还是不错的。

二、新华电脑学校

学院办学30年来,汇集了800多名电脑教育精英,“双师型”教师团队中,有资深计算机教授,有项目经验丰富的企业项目经理,有实训水平一流的项目导师,有经国际权威认证机构认证的教师,这批年轻有为、热爱IT教育事业的新华老师成为高质量教学的有力保障。

三、汇众教育

在新兴朝阳产业人才紧缺,人才培养缺乏成功经验与模式的情况下,汇众教育集团依靠市场定位、课程体系、教学质量管理和就业推荐服务,为中国数字娱乐职业教育行业提供了参考及标准。

在国家相关主管部委及各省市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汇众教育集团已发展成在全国拥有二十余家直营分支机构,在职员工近千人的数字娱乐职业教育品牌。

四、清华万博

成立于1999年6月,是清华大学控股的高科技企业,也是清华大学旗下唯一一家专门从事IT专业技术培训的公司,其清华万博品牌已经广为大众所熟知。

五、达内培训

2005年1月成立以来,凭借雄厚的集团实力、强大的师资力量、与国际接轨的课程设置、优秀的就业推荐团队,获得广州市政府、企业、社会和学生的高度认同支持和赞誉。 先后成为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广州涉外经济学院、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等的实践训练基地和天河软件园高级软件人才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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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培训哪家机构好哪个好

大数据培训机构推荐:北京千锋教育、光环大数据、江苏万和计算机培训中心、千锋教育、烟台大数据培训。

1、北京千锋教育

千锋教育开设HTML5前端、Java、Python、全链路设计、云计算、软件测试、大数据、智能物联网、Unity游戏开发、Go语言开发、网络安全、互联网营销学科,并推出软考、Adobe认证、PMP认证、红帽RHCE认证课程,千锋年培养优质人才余人,全国同期在校学员8000余人。

2、光环大数据

国内大数据培训机构,光环大数据是专注大数据、人工智能垂直领域高薪就业培训机构,多年来专注大数据人才培养,携18年IT培训经验,与中关村软件园共同建立国家大数据人才培养基地,并与全球知名大厂商cloudera战略合作培养中国大数据高级人才。

3、江苏万和计算机培训中心

创办于1993年,自创办之日起我们就专注于信息服务和培训领域。 开展就业培训、认证培训、院校专业共建、企业培训、软件研发与外包(万顺和)等业务。 其中企业培训面向政企客户提供专业的一站式IT培训和顾问服务,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数据库技术、商业智能(BI)、中间件技术、信息安全、虚拟化技术、云计算及大数据应用等主题的专业化技术服务。

4、千锋教育

千锋深圳大数据培训课程从宏观上讲述了大数据的特点,商业应关系,对不同类型的大数据分析及处理系统、解决方案及行业案例进行剖析和讲解。 千锋大数据培训配备科学的大数据学习路线,为学员们提供完整的大数据开发知识体系,其中的主要内容包含Linux&Hadoop生态体系、大数据计算框架体系、云计算体系、机器学习&深度学习。

5、烟台大数据培训

烟台大数据培训进程是一个冗长的阶段,需要人对大数据网络专业的学习有稠密的乐趣,有能力实现大数据专业的学习。 整合各部门、单位分散的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信息和网络三大平台,实现全市综合数据信息共享,为各级领导科学地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为部门及县市区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为城市信息化提供技术标准和业务指导。 负责烟台市民卡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1、出入境和外专局归国安局管吗2、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3、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4、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6、国家机关单位有哪些部门

出入境和外专局归国安局管吗

归国家局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于2018年4月2日组建成立,归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国移民管理工作。 负责协调拟订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政策与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 负责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停留居留、国籍、难民管理。 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 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管理。 负责查处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7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3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国家局(19个):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 。 。 。 。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并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 来华工作是指应聘到中国境内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任职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 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除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稳定的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渠道;

(三)所在地区有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需求;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外方须为从事中介活动的跨国公司。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从事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章程、合同;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合营外方从事中介活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介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还应提交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中介机构可从事下列中介活动:

(一)聘用中介服务:为客户寻找和选择可供聘用来华任职或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二)提供人才服务:为客户提供所需的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三)专业咨询服务:组织外国专业人才为客户进行方案设计、项目论证、市场调查与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决策咨询等。

(四)聘用咨询服务:供客户查询外国专业人才信息,为客户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提出建议,对客户聘用方案作出评价等。

(五)聘用相关服务:受客户委托为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来华工作外国专业人才的接待和任职前培训等。 第十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以有关各方自愿为原则。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标准,应当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书,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组成行业协会,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进行社会团体登记。 行业协会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导下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 处罚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或取缔。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各自职权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已经从事中介活动的企业,须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补办中介机构的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聘用原则第五条 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第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 第八条 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 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 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 第十条 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 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 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条件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十四条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 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 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十七条 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 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机关单位有哪些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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