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违法推广的实用指南:商业实践中的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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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有效推广对于企业成功至关重要。重要的是要确保推广活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违法推广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还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本文提供了避免违法推广的实用指南,重点关注商业实践中的合规要点。

合规要点

1. 广告真实性和准确性

确保广告中提供的信息准确且真实,不包含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支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和主张,提供可靠的来源。避免使用概括性或模棱两可的语言,提供具体和可核实的细节。

2. 比较性广告

在进行比较性广告时,仅比较类似产品或服务的相关特性和优点。确保比较基于客观事实,避免使用主观意见或未经证实的声明。清楚说明比较的范围和限制。

3. 虚假陈述

避免使用未经证实的陈述或对产品或服务做出未经证实的承诺。根据可靠的研究或测试数据支持所有宣称。在广告中清楚说明任何潜在风险或限制。

4. 积分营销

披露任何有偿宣传或推荐,让消费者了解推广内容可能受到补偿的影响。遵守相关法律,例如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的《影响者营销指南》。

5. 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数据时遵守隐私法。获得明确同意使用个人信息,并实施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等国际隐私法。

6. 社交媒体营销

遵守社交媒体平台的条款和条件,避免发布非法或不适当的内容。避免使用虚假账户或参与僵尸粉等不道德做法。使用标签 (例如 ad) 披露任何有偿帖子或合作。

7. 知识产权

尊重知识产权法,避免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或商标。获得适当的许可或授权以使用他人的创意作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免遭侵犯。

最佳实践

1. 聘请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以获得有关合规性的专业建议和指导。定期审查法律法规,以确保遵守最新的要求。

2. 自我监管

建立内部机制来监控和审查推广活动。主动识别和解决潜在的合规问题。鼓励员工举报可能违法的行为。

3. 持续教育

参与合规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最新的最佳实践和法律要求。保持对不断变化的监管格局的了解。

合规的好处

遵守合规要求不仅可以避免法律问题,还可以带来以下好处:保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增强客户信任和忠诚度提高财务业绩,避免罚款和诉讼费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结论

在商业实践中遵守合规要点对于避免违法推广和保护企业利益至关重要。通过遵循本文概述的实用指南,企业可以确保其推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获得合规带来的诸多好处。记住,合规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企业成功和道德行为的基石。

医药营销合规到底是什么?怎样才能做到合规呢?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近几年,国家的反腐风暴涤荡了整个医药领域,笔者发现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主要集中在购销环节。 国家也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改革政策,期望净化医药行业的不良风气,例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两票制、医药代表备案制、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 上述举措极大的压缩了商业贿赂的空间,但由于医药购销领域“带金销售”的模式根深蒂固,营销模式并未回归到学术销售的本位,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现象仍然存在,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可能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本文将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变化出发,从典型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例入手,分析背后的合规要点。 本文分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剖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阐述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的变化,第三部分分析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第四部分结语。

一、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基本概述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无成体系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概念的界定,散见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有如下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对商业贿赂进行定义,而是通过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法律列举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这一禁止性规定,将商业贿赂进行了描述。 其中列举的受贿对象不再包括交易相对方,而是包含三种:“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的方式将经营主体向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诱惑性行为排除商业受贿行为之外,即交易相对方不作为受贿的主体。 此法列举的三种受贿对象皆为可能作出职务利益交换的对象,较《暂行规定》中的定义法,更能充分诠释商业贿赂的本质,即受贿者系背离其在商业活动中的义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行贿方所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扭曲正常交易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而非交易相对方本身之单位。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规定

2019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顺应国家针对医药行业反腐的高压态势,此法第八十八条以禁止性的规定,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做如下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由于此法明确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明确规定了从事药品经营企业活动应当配备“药师”,此法将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师纳入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规制范围,作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新增主体。 但对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对象的另一主体,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是否应视为交易相对方,从而被排除出商业贿赂规制的范围,实务中存在争议。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排除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的对象,但《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受贿对象包含医疗机构。 那这两部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是否冲突呢?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脉相承,并不冲突。 在医药购销领域,向公立医院低价或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虽然实务中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有过争议,但现主流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且业已被工商局查处。 其背后的原因在于,公立医疗机构并非营利性商业主体,而是事业单位,行使的是公共服务管理职能,财务不独立核算,购买药品、耗材、器械设备等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 公立医疗机构只不过是国家“代理人”,非交易相对方。 只不过实践中,公立医疗机构被认定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争议。 无论何种认定,都未视公立医疗机构为交易相对方,公立医疗机构显然可以作为受贿的对象。

(三)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点

第一,手段隐蔽性。 《药品管理法》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作了明确规定,即“给予、收受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该法并未对“回扣”概念作出释明。 但《暂行规定》对“回扣”下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显然,回扣不是正常的让利行为,在交易中,退回的款项通常不会如实入账,而是相关人员的私人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贿赂条款虽然找不到“回扣”字眼,但此法第七条规定禁止“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从法解释学角度,“回扣”当然属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有关回扣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是契合的。 《药品管理法》中对“回扣”之所以保留,是因为在医药购销领域中,药企带金销售给予“回扣”现象频发,保留回扣这一词汇,更方便从业人员理解。 通过检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发布的案例,“回扣”的表现形式不仅是传统性的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等与其他行业无差异的方式,还包括支付医生开具处方换取药品销量的支付“处方费”,医生帮助医药代表统计处方收取的“统方费”等回扣方式。

第二,手段多样化。 实践中,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是纷繁多样的,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手段不仅限于交易本身的“回扣”行为,还存在与交易相关联的其他手段。 例如药企为了使药品入院销售,缴纳“进院费”;药企为捆绑销售耗材和配套设备,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缴纳“感谢费”;药企对医疗机构、医生的“资助费”、“捐赠费”;药企为医生报销旅游费用、学术会议费用、讲课费用、假代运输药品的“运费”等。

二、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变化

我国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处罚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我们先从行政监管机构对药企的行政处罚出发,从法律的适用、处罚力度、执法方式、行政处罚效果延伸四个方面阐述医药行政处罚这些年的变化。

第一,从法律适用的变化来说,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两部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药品管理法》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 2018年新修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涉及商业贿赂条款;2019年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都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2019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等也是关于商业贿赂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对商业贿赂问题空前重视。 因为《药品管理法》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更能反映处行业的特殊性,处罚力度更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医药行政执法部门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执法,会大幅度增加行政处罚的执法力度。

第二,从行政处罚力度上来说,医药行政执法部门较以前单一的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转变为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与此同时,处罚力度也大幅度增强,例如,一般行业罚款额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改为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而医药行业处罚额度提高到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以下;一般行业行政处罚最严厉的可能为吊销营业执照,而医药行业增加了吊销药品许可证件、责任人员终身从业禁止等规定,这些都是执法力度上的加强。

第三,从执法方式上来说,医药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多头惩治,对处罚对象采取“穿透式”执法等创新方式。 2021年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2021年,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2021年,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2022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纪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从上述发布的关于反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相关文件上看,原来主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药行业进行行政处罚,现在转变为国家多行政监管部门采用联合执法方式,提出专项治理要点,打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现象,并对其行政处罚。 一般行业行政处罚对象为行政责任企业,而在医药行业对药企采用“穿透式”处罚,如随着“两票制”制度的落地,层层分销的医药销售方式被禁止,医药合同销售组织(以下简称CSO)得到大力发展,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在CSO中大量出现,有关部门在打击CSO对其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中,穿透处罚与CSO合作的药企。

第四,从行政处罚后果延伸来说,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企业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会触发行政处罚后的企业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 被行政处罚后的企业较一般企业,不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之外,纳入“黑名单”,还会被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 卫生计生委发布新版《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规定,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企,两年内医疗机构不得购入其产品,在产品招采中将会减分。 加上各地纷纷出台的黑名单制度,打击药企商业贿赂的力度空前加大。

三、行政处罚案例及合规要点

(一)不明示折扣并如实入账的风险

仙市监处〔2017〕94号行政处罚案例中,仙居县人民医院通过与中标制药企业二次议价,要求其在中标价格的基础给予一定比例的返利。 双方协商一致,负责配送的医药公司接单后按照中标价格开具发票。 仙居县人民医院按照发票记载金额入账,返利款暗中截流。 事后,双方按照二次议价确定的低于中标价格统计处返利款总额并签订《药品折让清欠协议》,医药公司将返利款以“事业基金”名目入账。 该行政处罚的原因在于在交易活动中,医药公司向仙居县人民医院提供回扣,工商局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上述处罚就会产生误解。 将“回扣”和“合法折扣”混淆。 “帐外暗中”是“回扣”应有之义,也是区分“合法折扣”的关键。 “帐外暗中”不仅是账本之外的私下交易,即便光明正大的交易,但是以各种名目入账、用红字发票冲账等方式向交易相对方进行利益输送,也属于回扣行为。 由此可见,医药企业在交易时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不仅要明示,还应按照实际如实入账,这才是合法的提供折扣行为。

(二)捐赠、资助的风险

宣工质经检处字〔2016〕1号处罚案例中,案件当事人安徽宣草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旌德县人民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案件当事人免费向医院投放一台YD-600尿液分析仪供旌德县人民医院使用,但该医院需购买设备配套试纸条。 工商局认定案件当事人的行为系捆绑销售式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京工商丰处字(2011)第1015号处罚案例中,北京诺德美科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为了维系与北京协和医院已经建立的销售关系,以医院的内部培训费名义向医院支付人民币元。 工商局认定此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决定。 穗工商处字[2018]179号处罚案例中,广东赛葆力药业有限公司为了保持与医院业务往来,向影响力的医生以会议费的名义赞助人民币元,工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三个处罚案例中,医药企业通过与交易相关联的手段,巧立名目,如“资助费、感谢费、捐赠费”,换取不正当竞争机会,从而被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认定具有其特殊性,例如医院采购设备往往需要走招投标,部分医疗设备销售企业不参与招投标采取捐赠设备捆绑销售的方式,就变相排除同类医疗设备销售企业的正常投标及竞争,所以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这在别的行业就不常见。 因此在捐赠、赞助时应保证用途真实,使用合理,避免与药品销售量等销售行为勾连,不得以获取任何竞争机会作为回报。 对医生的赞助,要注意捐赠活动中是否是捐赠的对象、是否与医生处方有关、是否被药企直接指定医生为受赠人等。 对医院的捐赠要符合《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要注意捐赠活动是否符合医院的经营范围、是否真实、是否与药品销售有关、是否具有公益性、受赠物品是否用于特定用途。

(三)学术推广的风险

沪监管普处字〔2018〕第3号处罚案例中,上海迈好企业营销策划事务所专门从事医药推广的公司,为了让医院、医生多推广其医药产品,向其支付推广费用人民币元。 工商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原因在于医药推广公司以“会务费”、“推广费”“讲课费”等名义,进行商业贿赂。

由此可见,医药公司在进行学术推广时应注意,学术会议是否真实需求、学术会议内容是否与诊疗技术相关、学术会议的地点是否奢华、学术会议费用是否与产品销售勾连、学术会议的费用专款专用、学术会议费用标准合理并符合市场标准,如费用应限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的支付,避免为其安排旅游、休闲活动等活动。 必要时药企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飞行检查,避免出现申报推广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CSO企业销售推广的风险

(杭富)市管罚处字〔2018〕067号行政处罚案例中,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万载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广告公司”)合作,广告公司为医药公司从事医药推广工作。 为了销售医药公司药品,推广公司在会议期间发放给每位参会医生现金劳务费,加上用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工商局认定浙江惠迪森医药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大量CSO企业虚开发票报销,倒出现金,以掩饰商业贿赂款项。 因为国家加大对CSO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的打击,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药企与其同谋,施行穿透式处罚,所以药企也不能幸免。 因此药企要对CSO企业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其实行推广模式的合规化,避免低水平的同质化。 药企对委托CSO企业进行推广时应注意尽量避免与个人代理商合作、确保是真实的推广服务关系、争取能适度管控CSO企业,从而避免相关连带责任。

四、结语

综上,我国通过不断加强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空间被压缩。 通过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剖析、界定,以及行政处罚风险的解读,以案为鉴,医药企业能够识别行政处罚的风险,采取合规应对的措施。 但针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问题,药企不应仅仅是应对行政监管的风险,还有刑事风险。 笔者认为企业合规风险防空措施应当是立体有效的,应该建立事前预防、事中识别、事后应对的完整的企业合规体系,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合规体系不仅仅应当融入公司治理机制,使企业良性发展,减少企业损失,做好预防工作,还应当注意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 当前有关部门为了激励企业合规,在事中识别和事后应对也加大了力度,行政监管部门可能因为企业合规体系的健全而达成行政和解;刑事执法机关在刑事案件过程,企业如果做到了事后合规,也可能会合规不起诉。 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发布《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 然而,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配套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实施,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法律相关从业者,行政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本文主要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行政篇,笔者将会在下篇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及合规的刑事篇继续探讨。

参考文献

[1]彭瑶,邓勇.新法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问题探讨[J].2021,13(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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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汪全胜.“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6):50-54.

[4]傅长煜,伊向明,左玉茹,韩越,成豪.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反商业贿赂等执法实践及营销推广模式合规风险分析(上).[2020-11-3]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T -2020.2020-12-31.

作者介绍

张冬光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京师律所刑委会刑事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朱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ppp项目终止关注的法律要点有哪些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六部门25号文”)第十条规定,《实施方案》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应当编制的法律文件之一。 由于项目不同,编制《实施方案》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仅就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所涉及到的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结合本人工作实践归纳并简析如下,以期共同探讨。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与项目实施机构的确定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五[1]规定,《实施方案》应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 项目实施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担任。 同时,政府对于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又是项目采购文件中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因此,政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具授权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六部门25号文第九条与第十四条[2]规定,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提出。 而项目实施机构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担任,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授权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从措辞看,《实施方案》的提出部门与实施机构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通过政府授权解决。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第四条第(二)款[3]规定,《实施方案》也应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 但是,可以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的主体则较为宽泛,包括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确定即可。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审批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二条[4]规定,《实施方案》通过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 但是,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六部门25号文第八条与第十三条[5]规定,审批程序略加繁琐。 具体程序如下:(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二)项目提出部门依托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实施方案》;(三)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四)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

另外,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九)条[6]规定,针对PPP项目要求建立《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项目合同签署后,不再作实质性审查,以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因此,建议针对PPP项目要建立联评联审机制,并将需要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事项,尽可能全面地编入《实施方案》中。

三、关于社会资本的限制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二条[7]规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均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其中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其后,对于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的此项限制,又通过国办发〔2015〕42号文进行了修改,根据该文件等(十三)条[8]规定,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一)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二)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三)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而对于本级政府所属控股国有企业,则没有规定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的例外。 当然,不属于本级政府所属的控股国有企业,则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政府的PPP项目;同样,本级政府所属控股国有企业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非本级政府的PPP项目。

另外,针对不同的社会资本,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二)外国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资准入限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项目公司的总投资与注册资本

1、关于总投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9],总投资是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2、关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以总投资额为基数予以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即:注册资本)比例,以总投资额为基数,根据不同的行业,从20%至40%不等。 但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外商投资项目应按照《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确定。 该资本金对项目公司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社会资本不得让项目公司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五、关于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第(二)款[10]规定,项目风险应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对风险的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虽然有该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分配风险时,不宜完全遵照。 例如,如果设计是由政府负责实施的,则将设计风险分配给社会资本缺乏合理性,此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对风险的可控性,合理细化风险予以分配。

六、关于项目运作方式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第(三)款[11]规定,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O&M(委托运营)、MC(管理合同)、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TOT(转让-运营-移交)和ROT(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尽管上述运作方式没有排除BT方式,且,《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财预〔2012〕463号文”)第二条[12]也未禁止BT方式,但是,应注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财金〔2015〕57号文”)第(六)条[13]规定,如果采用BT方式,财政部将不能将该项目作为示范项目,进而政府无法获得财政部的奖励。 实践当中,因为解决存量资产等因素,有可能使一部分PPP项目项下的BOT方式被认定为BT方式。

七、关于交易结构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第(四)款[14]规定,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1、关于投融资结构

主要应说明项目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转移等。 其中,应注意《担保法》第37条及《物权法》第184条中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规定。

2、关于回报机制

主要应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 财金〔2014〕113号文附件2中[15]对于此三种支付方式予以了解释。 其中,政府付费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 同时,根据六部门25号文第二十一条[16]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17]规定,应注意下述两点:(一)政府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对PPP项目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二)政府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3、关于相关配套安排

主要应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项目需要捆绑土地时,应注意下述两点:(一)应履行法定的程序,提前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储备、财政等部门沟通进行捆绑土地的筹划。 一级土地开发可能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整理、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 二级土地开发涉及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物权法》[1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此等程序繁琐耗时,如果项目施工时间确定的比较紧迫,则难以实现捆绑土地的目的;(二)政府无权向社会资本直接返还土地出让收入。 根据《预算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规定,土地出让的收入与支出应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八、关于特许经营

不是所有的PPP项目均应当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 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第(十二)条[19]规定,鼓励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 对于其中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六部门25号文执行。 可见,PPP项目不等于特许经营项目。 因此,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注意确认该项目是否需要实施特许经营。 例如,医疗养老机构的PPP项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20]中就列举了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三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

九、关于项目期限

项目期限主要体现在财金〔2015〕57号文、财金〔2014〕113号文与六部门25号文中。 财金〔2015〕57号文第(六)条规定,对于示范项目,项目期限具原则上不低于10年。 此规定意味着低于10年的项目,不能作为示范项目。 财金〔2014〕113号文规定合同期限如下:

十、关于采购方式选择六部门25号文[21]则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 但是,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项目可以超过30年。 关于前述文件中的期限是否包括建设期的问题,有意见认为相关规定中未明确,因此,建设期可以不计入上述期限,也可以计入。 但是,财金〔2014〕113号文规定,全生命周期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即建设期包括在全生命周期内,故此,前述文件中的期限应当理解为包括建设期。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第十一条第(七)款[22]规定,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例如:社会资本本身具备自行建设的资质,希望项目公司成立后自行建设,在此背景下,可以选择采用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23]规定,已经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但是,应注意:(一)该条针对的是特许经营项目,存在非特许经营项目是否可依此自行建设的问题;(二)如果有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投标,真正想参与的社会资本未必一定会中标。 另外,即使采用招标以外的竞争性磋商第采购方式选定了社会资本,对于大型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在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后,也仍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24]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定建设主体,因此,真正想自行建设的社会资仍然未必会中标。

另外,对于回报机制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政府仅提供财政补贴而不参股,是否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选择采购方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25]规定,因财政补贴应当作为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于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对于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项目,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 因此,政府参股与否不是认定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依据,而由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予以认定。

尾注: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十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协调机制,主要负责项目评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等工作,实现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强制担保的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实施主体。 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项目提出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十九)简化项目审核流程。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项目合同签署后,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程序,主动加强服务,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8]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十三)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9]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年〕35号

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本通知中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1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三)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和改建-运营-移交等。

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改扩建需求和期满处置等因素决定。

[12]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六)确保上报备选示范项目具备相应基本条件。 项目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应已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所在行业已印发开展PPP模式相关规定的,要同时满足相关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

[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次对以下内容进行介绍:

(四)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

相关配套安排主要说明由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土地、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和项目所需的上下游服务。

[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5.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6.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7.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 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 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16]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17]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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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

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通用6篇)

在经历了某次活动以后,我们从中吸收了不少新的知识,你会有什么样的总结呢?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活动总结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 篇1

综合柜员,是直接面对客户的群体,更是信用社服务的窗口,柜员的日常工作是单调的,面对各种客户,柜员要熟练操作,热情服务,日复一日,用点点滴滴的周到服务让客户真正体会到信用社的真诚。通过这点时间的学习,我要求自己做到一下几点:

一、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业务本领

社会发展的步伐日益加快,社会主义事业突飞猛进,银行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产业部门,只有符合这种行进的律动,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银行员工如果无所用心、因循守旧、默守陈规,感受不到社会迅猛前进的步伐,就势必被历史所淘汰。 与时俱进的银行业要求员工迅速跟进,始终保持一种进取精神,实现与社会发展的同振共频。

处在现代经济发展中心的银行及其员工更应有学习要求、学习精神、学习能力,因为我们处在一个知识创新的时代、终身学习的时代,知识更新目不暇接,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日新月异,只有顺应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以“学”为核,讲学风、钻学问、增学识,把学习作为一种思想境界、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生活方式,做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不断学习、主动学习、终身学习,学以致用,增强学习能力,走上一条自我学习、自我变革、自我超越、自我发展的健康之路,才能获得新知识,拥有新理论,拓展新视野,开阔新思维,掌握新技能,增长新本领,适应新形势,迎接新任务,满足新要求,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跟上新时代,创造新业绩,才能避免“江郎才尽”的尴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本领恐慌”,才能避免淘汰出局的厄运,才能提高立足本职作贡献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同时,还要敢干否定自我,正视自我,承认自我不足,要在否定自我中纠正偏差、修正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搞好自我调节。 要接受不同意见,接受来自不同角度的批评,要在批评中看到差距,找到不足,而后追求卓越,自强不息,永不言败。

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恪守法规

道德是一个人的灵魂,是支撑人格的金梁玉柱,现代银行员工必须具备的个人素质应该是道德自觉。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这一名句,表达了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和思想道德准则,也是银行员工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 因此,银行员工应以“德”为纲,讲德治、修德身、铸德魂,将高度的道德自觉、严格的道德自省、不懈的道德坚持作为为人处事的第一要务。 现代企业经营需要合作精神,银行员工需要协作态度,专业之间、岗位之间有分工、相互制约,但又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工作中的协调配合,经营中的相互联动,会使员工与企业真正成为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会给银行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公道正派,按原则办事,循程序操作,以“公”为先,出公心、谋公利、秉公道,也是银行员工应该努力做到的。

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 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 对于我们一线柜员而言,我们的对于规章制度的严格遵守,就是要不分熟客户和生面孔,在我们眼里应该一视同仁。 热情服务,合规办业务。 牢记我们的规章制度,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自始至终都按照规章办事。 就像上面的事例一样,我应该对那个老客户承认自己的“胆小”,并对他解释,我这样的胆小,才是真正的对客户负责,对我的本职工作负责。 而我违规对客户办理了业务,虽然很快速,但是稍有不慎,对客户和信用社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我们前台是信用社的关键,我们的业务操作不出案件,不出事故,就必须要合规。 而只有我们合规了,我们的信合事业才能稳健的发展。 那么,就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每一张传票开始,从每一笔业务的操作环节做起,要做到,时时合规,事事合规,人人合规。 用愿违规,能违规和不敢违规来约束自己。 为信合事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 篇2

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我们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通过全行展开的内控制度学习,使我对合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作为建行的一名新员工,我深刻体会到合规意义重大。 现在就这次学习谈谈自己的体会:

一、对合规经营的认识理解

1、合规经营是防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需要。 合规经营是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能为银行创造价值,而且有效的合规经营能将合规风险消除于无形。

2、合规经营是完善商业银行制度体系的需要。 银行赖以生存的质量效益源于依法合规经营,源于产生质量和效益的.每一个环节,源于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员工。 银行的发展一定要以合法、合规经营为前提,才能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3、合规经营是银行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 合规经营就是为业务保驾护航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服务的。 在发展、开拓业务和同业竞争中,只有紧紧遵循合规经营的理念,提高管理的质量,才能保证银行业务的经久不衰。

二、对今后在工作中加强合规意识的要求

1、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 有时,总觉得有些规章制度在束缚着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业务发展。 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来自我们才有保护自己和广大客户的权益的能力。 思想教育要到位就是让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真正营造“依法合规,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促使我们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自觉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 每位员工首先要强化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观念,不再是凭“经验”操作。 其次,要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不再是惟命是从。 再者,要树立内部控制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思想,不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2、合规操作到位。 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 所以一是管好自己。 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 在工作中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己经手的复核和授权业务警惕性负责并追问到底。 坚持规范流程,流程制是解决合规经营、防范资金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人制代替流程制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隐患,流程制的监督保障更能够为稳健经营提供强有力的督查制约。

通过认真学习《员工从业禁止若干规定》和《柜面业务操作禁止性规定》,增强了本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激发了遵纪守法的热情,提高了工作中的自律意识。 我们广大职工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抓整改、强内控、零违规”,自发地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做到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争做遵规守纪的建行人,为实现建行持续稳健经营、快速发展的既定目标贡献力量。

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 篇3

自从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大讨论活动以来,我认真学习了相关篇目,我深刻的认识到,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具有中国银行金融特点的教育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治理制度和组织形式,是中国银行信仰和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治理经验方式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念,集中体现了中国银行员工的价值准则、经营观念、行为规范、共同信念及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推动中国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下面,就这次学习的收获,我谈点我的见解:

一、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营治理水平的需要。

开展合规文化教育强化学习提高熟悉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我深刻的认识到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提高经营治理水平的需要。 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法违纪和防范案件发生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 一方面,要统一各级领导对加强合规文化教育的熟悉,使之成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的倡导者,策划者、推动者。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新业务、新知识更是层出不穷。 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全行业务提速发展的需要。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要注重加强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明辩事非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头脑清醒。 同时,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把我行各项经营活动引向正确轨道,推进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发展。

要在我系统内部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形成讲实话,报实情,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的经营作风,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升治理水平,严明纪律,严格责任,狠抓落实,严格控制各类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治理风险,维护和提升我行形象。 一方面,要提高全体员工对加强合规文化教育的熟悉,员工是合规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合规文化的实践者和创造者,没有广大员工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建设好优良的合规文化企业,更谈不上让员工遵纪守法。 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财会人员的培训、考核,业务培训力求达到综合性、系统性、专业性、实用性、提升性,力求使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在原有基础上再上一个等级。 通过系列活动,使全体员工正确把握合规文化建设的真正科学内涵,自觉地融入到的合规文化建设中去,增强内控治理意识,狠抓基础治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合规文化教育,是建立长效发展机制的需要。

合规文化教育建设是一项工程浩大的系统性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成的。 要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在一个时期内要有一定的规划目标,最终建立适应长远发展的机制。 从我行来看,他应该包括精神文化、价值观念、目标、制度、环境、形象、礼仪、标识等内容,形成有自已特色的文化经营理念。 首先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通过学习、交流、研讨使全体员工熟悉到邮政银行应如何发展,员工在自已的岗位上应如何做好自已的工作,与别的员工相比差别有多大,应如何改进;在邮政储蓄这个大家庭中自已是什么角色,自已出了多少力,对邮政储蓄的改革与发展有何建设性意见。

要通过谈熟悉,谈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此建立我行的合规文化,进而提高农行的凝聚力、战斗力。 其次要与案件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加强对易发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业务环节的分析研究,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治理,果断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要通过开展教育活动,鼓励员工检举违纪违法的人和事,提供案件线索,推动案件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合规文化。

最后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规范化服务,按照总行各项规章规定中的条款,对一些细节问题、难点问题要进行专项学习。 对当前的业务经营和柜台服务形势,认真总结和细分客户群体和业务需要,整合有限资源,对存在较大矛盾和服务困难的服务焦点要集思广益,打开思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以最大的限度满足客户需要,提升企业合规文化精华。

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 篇4

近期,上级开展了“从我做起,合规操作”专题教育学习活动,在学习活动期间,我依照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活动意见,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情况,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现就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总结出几点体会,也是我对此次教育学习活动的一个理性的认识。

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 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 从小的方面讲,比如我们农行,每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也是农行存在和发展的必需。 农行要发展,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金融业中不断强大,立于不败之地,没有我们每一位同志的无私奉献精神是不行的。 作为建行人,为了农行的前途,为了农行的荣誉,做一名爱岗敬业的人,是职业道德对我们最引为用以规范行为品质,评价善恶的行为规则。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我现在正在从事农行工作,这是我的职业,也是我唯一的职业,自我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这项职业,也一直热爱这个职业,对农行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和深厚的感情,所以我一直是爱岗敬业的。 只有爱岗敬业才是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的具体体现。

讲求职业道德还必须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就是忠心耿耿,忠诚老实。 所谓守信就是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所以通过对这次的学习,使我更深地了解到作为一个农行职工的根本、为人、言行和责任,就是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加强学习,时刻按照职业规范去要求自己,努力工作,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二、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没有规矩何成方圆”,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 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 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 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 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耐心、周到、快捷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 我们每天面对形形色色不同层次的客户和形形色色事物,更加要求我们一线员工有高度的思想觉悟。

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 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 我们的各项规章制度正如一架庞大的机器,每一项制度都是一个机器零件,如果我们不按程序去操作维护它,哪怕是少了一颗锣丝钉,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各项制度的维护和贯彻是要求我们广大的员工严格执行。

三、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防范案件意识

银行号称“三铁:“铁制度、铁算盘、铁帐本”。 正因为有了银行的“三铁”,银行在百姓心中才是可以信赖的。 规章制度的执行与否,取决于广大员工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清醒认识与熟练掌握程度,有规不遵,有章不遁是各行业之大忌,车行千里始有道,对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就一线柜员而言,从内部讲要做到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认真审核每张票据,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业务操作系统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作业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 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 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 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

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 篇5

为进一步增强员工依法合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工商银行xx分行自20**年2月起在全行员工中开展“学案例、纠违规、抓整改”警示教育活动。

一、以案为鉴抓学习教育

组织观看。 以支行、部室为单位,组织管理人员、党员干部、重要岗位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集中观看活动覆盖所有员工。 观后组织员工谈观后感,集中开展讨论。

学好案例。 工商银行xx分行结合《警钟》和行业新编案例对全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重点条款讲解、集中教育、员工自我、案例剖析、风险排查教育等形式加强员工学习教育,倡导员工通过学习案例,汲取教训、改进内部管理,严格制度落实、强化风险防控。

学习制度。 以支行、部室为单位,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培训、专题讨论、专人讲解和个人自学以及监察室、内控合规部、人力资源部上门宣讲的方式,组织员工对规章制度和风险案例进行学习,加深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重点学习总行《案件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员工行为禁止规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客户经理风险防控管理实施办法》《支行行长岗位风险预警防控办法》以及下发的风险事件通报。

开展廉政谈话。 工商银行xx分行通过集中廉政谈话、约见谈话、“一对一”谈话,告诫谈话、诫勉谈话等形式,重申纪律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理想信念、党纪法纪观念,明确各项廉政规定,做到廉洁从业。

二、学以致用边学边改

一是边查边纠。 工商银行xx分行根据案例所揭示的在内部管理、制度学习和监督检查等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深入整改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相关问题。 在学习案例时,让员工了解基本案情、作案手段、发案原因和人员处理等情况,引导员工深入剖析问题、查找原因、揭示风险,切实起到吸取案例教训、改进内部管理,严格制度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的作用。 二是走访客户、与员工座谈,征求客户经理、重要岗位人员在职业道德、业务操作方面建议,抓好问题整改。

三是检查指导,抓好小企业信贷、个人住房和经营性贷款、信用卡分期付款、民间融资和担保、资产风险管控、集中采购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风险点整改工作。 四是分析整改,针对存在问题,坚持边检查评议、边落实整改,对自我检查和组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改正,防止走过场,提出改进与完善的意见。

三、建章立制消除隐患

把学习教育、查找问题隐患、建章立制,对照整改贯穿活动的始终。 各项活动结束后,分行“五个一工作法”领导小组成员对全辖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总结,促进教育活动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各行分管检监察人员主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及时督促、检查、报告教育活动情况。

银行合规教育活动总结 篇6

按照市分行纪委《关于集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我行以组织全员观看总行系列案防警示教育片为契机,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对照规定进行自查和排查,进一步教育全行员工遵章守纪,合规经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员工合规经营和自我约束意识。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抓好动员部署。

根据市分行纪委通知精神,我行把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作为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和推进内控管理的重要抓手。 在11月份案防分析会上,行长同志对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行了动员,进一步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要求全行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契机,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提高执行力。 支行明确此次警示教育活动由办公室牵头,全行参与、分层推进。 制定了警示教育活动方案,分别组织管理人员、营销人员、重要岗位员工和其他员工观看和讨论8场次,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观看警示教育片,带头参加讨论。 截至12月29日,全行员工全部观看了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活动覆盖面达100%。

二、抓好学习讨论。

我行在教育活动中注重加强学习讨论,深化员工思想认识。 一是围绕典型案件,认真分析作案手段、案发原因、防范要点及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深刻认识案件对于集体和个人的危害,进一步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 二是围绕基本制度,深化内控案防制度和案件管理规定的学习,使全体员工真正受到教育,真正提高拒腐防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抓好对照检查。

警示教育活动中,我行坚持教查结合、注重实效,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针对案例揭示的问题,要求全行员工,特别是管理、营销人员和各部门,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检查执行各项制度情况,通过自查,找准问题产生的根源和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一是对照思想实际,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自觉提高依法合规意识,切实遵守规章制度,踏实履行职业操守,珍惜职业生涯。

二是对照内控案防制度和自身岗位履行内控案防的主要职责、任务和要求,排查内控案防工作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问题,认真加以整改。

三是对《关于加强银行业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案件线索处置规定》、《员工抵制检举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堵截案件奖励办法(试行)》等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定进行再学习,进一步强化基层员工案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这次警示教育活动,全行员工遵章守纪、合规经营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巩固,必将为全行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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