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健康:过滤饮用水中的细菌和微生物,降低患水媒疾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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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清洁健康的饮水对我们的健康至关重要。不幸的是,许多供水系统都受到细菌和微生物的污染,这些污染物可能导致水媒疾病。

通过过滤饮水,我们可以去除这些有害微生物,降低患病风险。以下是过滤饮用水的好处:

  • 减少患水媒疾病的风险:细菌和微生物是水媒疾病的主要原因,包括霍乱、伤寒和痢疾。过滤饮水可以去除这些病原体,降低感染风险。
  • 改善品味和气高度有效的过滤方法,可以去除大部分细菌、微生物和杂质。它也可能去除人体必需的矿物质。

选择最佳的饮水过滤方法取决于个人的需求和偏好。重要的是考虑所要处理的污染物的类型以及过滤方法的有效性和成本。在做出决定之前,咨询合格的水处理专家始终是一个好主意。

过滤饮水是保护我们健康的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通过去除细菌和微生物,我们可以降低患水媒疾病的风险,改善我们的整体健康状况。


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 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 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医学教育网整理。

精神卫生健康知识讲座包括哪些内容

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 1勤洗手、常洗澡,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 用正确的方法洗手能有效地防止感染及传播疾病。 每个人都应养成勤洗手的习惯,特别是制备食物前要洗手、饭前便后要洗手、外出回家后先洗手。 用清洁的流动水和肥皂洗手。 勤洗头、理发,勤洗澡、换衣,能及时清除毛发中、皮肤表面、毛孔中的皮脂、皮屑等新陈代谢产物以及灰尘、细菌;同时还能起到维护皮肤调节体温等功能,防止皮肤发炎、长癣。 洗头、洗澡和擦手的毛巾,必须干净,并且做到一人一盆一巾,不与他人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防止沙眼、急性流行性结膜炎(俗称红眼病)等接触性传染病传播;也不要与他人共用浴巾洗澡,防止感染皮肤病和性传播疾病。 2 每天刷牙,饭后漱口。 提倡每天早、晚刷牙。 如一天仅刷一次,应选择睡前。 用正确方法刷牙,不共用牙刷。 牙刷要保持清洁,最好每3个月更换一次牙刷。 吃东西后要漱口,以便清除口腔内食物残渣,保持口腔卫生。 3 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不随地吐痰。 肺结核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等常见呼吸道传染病的病原体可随患者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随地吐痰时产生的飞沫进入空气,传播给他人。 所以不要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要注意遮掩口鼻。 这也是当今社会文明素养的表现。 4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尊重不吸烟者免于被动吸烟的权利。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指出,接触二手烟雾(被动吸烟)会造成疾病、功能丧失或死亡。 被动吸烟不存在所谓的“安全暴露”水平。 在同一建筑物内,划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将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分开、净化空气或装置通风设备等,都不能够消除二手烟雾对非吸烟者的危害。 如吸烟区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二手烟雾会通过暖气、通风、空调系统传送到整个建筑物中的每个角落。 即使吸烟人数再少,房间面积再大,也不能依靠通风技术来消除二手烟雾的危害。 只有完全无烟环境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不吸烟者的健康。 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是保护人们免受被动吸烟危害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对不吸烟者权利的尊重。 每一位吸烟者,当吸烟成瘾尚不能戒烟时,请不要当着你的家人、朋友和同事吸烟。 吸烟请到室外。 5 少饮酒,不酗酒。 白酒基本上是纯能量食物,不含其他营养素。 经常过量饮酒,会使食欲下降,食物摄入量减少,从而导致多种营养素缺乏、急慢性酒精中毒、酒精性脂肪肝等,严重时还会造成酒精性肝硬化。 过量饮酒还会增加患高血压、脑卒中(中风)等疾病的风险,并可导致交通事故及暴力事件的增加,对个人健康和社会安定都是有害的。 应该严禁酗酒。 尽可能饮用低度酒,建议成年男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25克,成年女性不超过15克。 孕妇和儿童、青少年不应饮酒。 6 不滥用镇静催眠药和镇痛剂等成瘾性药物。 长时间或者不当服用镇静催眠和镇痛等药物可以上瘾。 药物上瘾会损害健康,严重时会改变人的心境、情绪、意识和行为,引起人格改变和各种精神障碍,甚至出现急性中毒乃至死亡。 服用镇静催眠药和镇痛药等成瘾性药物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不能滥用。 7. 拒绝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称的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非常容易成瘾,有的人只吸一支含有毒品的烟就会上瘾。 成瘾者应尽快戒毒。 毒品严重危害健康,吸毒危害自己、危害家庭、危害社会。 预防毒品危害,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绝对不要尝试毒品。 8 使用卫生厕所,管理好人畜粪便。 卫生厕所是指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无渗漏,环境卫生,无蝇蛆,基本无臭味,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并及时清洁的厕所。 使用卫生厕所,管理好人畜粪便,可以防止蚊蝇孳生,减少肠道传染病与某些寄生虫病传播流行。 推广使用卫生厕所。 家禽、家畜应当圈养,禽畜粪便要妥善处理。 9 讲究饮水卫生,注意饮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受污染可以传播肠道传染病等疾病,还可能引起中毒。 保护健康,要注意生活饮用水安全。 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首先要保护好饮用水源。 提倡使用自来水。 受污染水源必须净化或消毒处理后,才能用做生活饮用水。 10. 经常开窗通风。 阳光和新鲜的空气是维护健康不可缺少的。 阳光中的紫外线,能杀死多种致病微生物。 让阳光经常照进屋内,可以保持室内干燥,减少细菌、霉菌繁殖的机会。 接受阳光照射能提高人体对钙的吸收能力。 通风不好的屋子,会增加病菌、病毒在室内传播的机会。 勤开窗通风,保持屋里空气流通,就可以避免呼吸污浊、有毒的空气,预防呼吸道传染病发生,维护健康。 11. 膳食应以谷类为主,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注意荤素搭配。 谷类食物是我国居民传统膳食的主体,是人类最好的基础食物,也是最经济的能量来源。 以谷类为主的膳食既可提供充足的能量,又可避免摄入过多的脂肪,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癌症有益。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应摄入250~400克的谷类食物。 蔬菜水果是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植物化学物质的重要来源,薯类含有丰富的淀粉、膳食纤维以及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 蔬菜、水果和薯类对保持身体健康,保持肠道正常功能,提高免疫力,降低罹患肥胖、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吃蔬菜300~500克,水果200~400克。 食物可以分为谷类(米、面、杂粮等)和薯类,动物性食物(肉、禽、鱼、奶、蛋等),豆类和坚果(大豆、其他干豆类、花生、核桃等),蔬菜、水果,纯能量食物(动植物油、淀粉、糖、酒等)等五类。 各种食物所含的营养成分不完全相同,每种食物都至少可提供一种营养物质,任何一种天然食物都不能提供人体所需的全部营养。 多种食物组成的膳食,才能满足人体各种营养需求,达到合理营养、促进健康的目的。 12. 经常食用奶类、豆类及其制品。 奶类食品营养成分齐全,营养组成比例适宜,容易消化吸收,是膳食钙质的极好来源。 儿童青少年饮奶有利于其生长发育和骨骼健康,从而推迟其成年后发生骨质疏松的年龄;中老年人饮奶可以减少其骨质丢失,有利于骨健康。 建议每人每天饮奶300克或相当量的奶制品,对于高血脂和超重肥胖倾向者应选择减脂、低脂、脱脂奶及其制品。 大豆含丰富的优质蛋白质、必需脂肪酸、B族维生素、维生素E和膳食纤维等营养素,且含有磷脂、低聚糖以及异黄酮、植物固醇等多种人体需要的植物化学物质。 适当多吃大豆及其制品可以增加优质蛋白质的摄入量,也可防止过多消费肉类带来的不利影响。 建议每人每天摄入30~50克大豆或相当量的豆制品。 13. 膳食要清淡少盐。 食用油和食盐摄入过多是我国城乡居民共同存在的膳食问题。 盐的摄入量过高与高血压的患病率密切相关。 脂肪是人体能量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脂肪摄入过多可以增加患肥胖、高血脂、动脉粥样硬化等多种慢性疾病的危险。 应养成吃清淡少盐膳食的习惯,即膳食不要太油腻,不要太咸,不要摄食过多的动物性食物和油炸、烟熏、腌制食物。 建议每人每天烹调油用量不超过25克;食盐摄入量不超过6克(包括酱油、酱菜、酱中的含盐量)。 14. 保持正常体重,避免超重与肥胖。 体重是否正常可用体质指数(BMI)来判断。 成人的正常体重是指体质指数在18.5~23.9 kg/m2之间。 计算公式为:BMI= 体重(千克)/身高(米)2。 超重和肥胖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某些肿瘤患病率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 进食量和运动是保持健康体重的两个主要因素,食物提供人体能量,运动消耗能量。 如果进食量过大而运动量不足,多余的能量就会在体内以脂肪的形式积存下来,增加体重,造成超重或肥胖;相反若食量不足,可由于能量不足引起体重过低或消瘦。 体重过高和过低都是不健康的表现,易患多种疾病,缩短寿命。 所以,应保持进食量和运动量的平衡,使摄入的各种食物所提供的能量能满足机体需要,而又不造成体内能量过剩,使体重维持在适宜范围。 15. 生病后要及时就诊,配合医生治疗,按照医嘱用药。 生病后要及时就诊,早诊断、早治疗,避免延误治疗的最佳时机,这样既可以减少疾病危害,还可以节约看病的花费。 在疾病治疗、康复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要遵从医嘱按时按量用药,按照医生的要求调配饮食、确定活动量、改善自己的行为。 不要乱求医,使用几个方案同时治疗,更不能凭一知半解、道听途说自行买药治疗。 16. 不滥用抗生素。 滥用抗生素指不规范地使用、不必要的情况下使用、超时超量使用或用量不足或疗程不足等。 滥用抗生素容易引发致病微生物的耐药性,导致抗生素逐渐失去原有的功效,起不到治疗疾病的作用。 滥用某些抗生素还可能导致耳聋(特别是儿童)和人体内菌群失调等,严重时还可能威胁生命。 抗生素是处方药,只能在医生的指导下合理使用。 17. 饭菜要做熟;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 饭菜要烧熟煮透再吃。 吃冰箱里的剩饭菜,应重新彻底加热再吃。 碗筷等餐具应定期煮沸消毒。 生的蔬菜、水果可能沾染致病菌、寄生虫卵、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生吃前,应浸泡10分钟,再用干净的水彻底洗净。 18. 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和加工。 在食品加工、贮存过程中,如果不注意把生、熟食品分开,例如用切过生食品的刀再切熟食品,盛过生食品的容器再盛放熟食品,熟食品就可能被生食品上的细菌、寄生虫卵等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因此,生熟食品要分开放置和加工,避免生熟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 19. 不吃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保质期,指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食品质量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的规定。 任何食品都有储藏期限,储存时间过长或者储存不当就会受污染或者变质。 受污染或者变质的食品不能食用。 食物在冰箱里放久了,也会变质;用冰箱保存食物时,要注意生熟分开,熟食品要加盖储存。 不要吃过期食物。 不要吃标识上没有确切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20. 妇女怀孕后及时去医院体检,孕期体检至少5次,住院分娩。 妇女在确定妊娠后应当及时去医院检查,建立“母子保健手册”。 在孕期至少进行5次产前检查,孕早期1次,孕中期1次,孕晚期3次(其中1次在第36周进行)。 检查的目的是要了解孕妇怀孕期间生理、心理的变化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给予孕期保健指导。 对高危孕妇及其胎儿应增加检查次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或转诊。 孕妇要到有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特别是高危孕妇 须提前住院。 医院可以提供科学规范的助产服务技术和诊治抢救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母婴安全。 21. 孩子出生后应尽早开始母乳喂养,6个月合理添加辅食。 孩子出生后1小时内就应开始母乳喂养。 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天然食品,含有婴儿所需的全部营养,有助于婴儿发育,含有大量的抗体,增强婴儿的免疫能力,预防感染。 同时母乳喂养能增进母子间的情感,促进母亲的健康恢复。 应坚持母乳喂养至2岁或2岁以上。 婴儿6个月以后,母乳不能完全满足孩子营养需要,坚持母乳喂养的同时应适时、适量添加辅食。 添加辅食的原则是由一种到多种,由少到多,由细到粗。 先添加一种,一般是蛋黄或米粉,婴儿习惯后再添加第二种。 从少量开始,逐渐增加。 开始添加的辅食形态应为泥糊状,逐步过渡到固体食物。 要观察婴儿大便是否正常,婴儿生病期间不应添加新的食物。 添加的食物品种应多样化,预防偏食和厌食。 22. 儿童青少年应培养良好的用眼习惯,预防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儿童青少年需要从小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预防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读书写字姿势要端正,眼与书本距离不小于30厘米;连续读写或者看电视、使用电脑一小时要休息片刻,休息时尽可能向远处眺望;不在光线太强或太暗的环境中看书,不躺在床上看书,不边走路边看书,不在行进的车厢里看书。 每天做眼保健操、合理膳食、多到户外体育活动、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7小时,对预防近视眼的发生有积极作用。 已经近视或有其他屈光缺陷者,应该坚持佩带屈光度准确的眼镜。 23. 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养成良好习惯。 劳动是每个人的基本需要,但劳动者必须知道许多工作对自己的健康是有影响的甚至可能造成疾病。 工作岗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粉尘、铅、苯、汞等,也可能存在有害的物理因素,如噪声、振动、高低气压、电离辐射等,劳动者过量暴露于上述有害因素,会对健康造成损害,严重时会引起职业病,如矽肺、煤工尘肺、铅中毒、苯中毒等。 工作中过量接触放射性物质则会引起放射病。 劳动者必须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知识,要知道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什么有害因素,会引起什么样的健康损害,要知道如何预防这些危害。 要知道许多职业中毒是由于生产事故使有害物质大量泄漏而引起的,因此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劳动操作规程,掌握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例如防护帽或者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并且养成习惯。 必须知道发生事故后如何防身、逃生,如何自救和他救。 长期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必须参加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被诊断得了慢性职业病,必须及时治疗,避免继续大量接触或调换工作。 24. 孩子出生后要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是每个儿童的基本卫生权利。 为了保护儿童健康,根据疾病的流行特征和疫苗的免疫效果,我国制订了国家免疫规划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对计划接种疫苗的种类、接种起始时间、接种间隔、接种途径、接种剂量等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规定,免费为儿童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包括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卡介苗,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风疹、腮腺炎联合疫苗,乙肝疫苗,甲肝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8种。 预防12种传染病。 孩子出生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 每个家长都应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按时带孩子接种疫苗。 25. 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减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险。 在性接触中正确使用安全套,可以减少艾滋病、乙肝和大多数性传播疾病的危险。 不要重复使用安全套,每次使用后应打结后丢弃。 26. 发现病死禽畜要报告,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 许多疾病可以通过动物传播。 例如鼠疫、狂犬病、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 预防动物把疾病传播给人,要做到:尽量不与病畜、病禽等患病的动物接触;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不加工、不食用不明原因死亡的禽畜;不吃生的或未煮熟煮透的猪、牛、羊、鸡、鸭、兔及其他肉类食品;不吃生的或者未煮熟煮透的淡水鱼、虾、螺、蟹、蛙等食物;接触禽、畜后要洗手;发现病死禽、畜要及时向畜牧部门报告;病死禽畜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理。 27. 家养犬应接种狂犬病疫苗;人被犬、猫抓伤、咬伤后,应立即冲洗伤口,并尽快注射抗血清和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发作后不能治愈,但却是可以预防的。 人一旦被犬、猫抓伤、咬伤(或破损伤口被舔),要立刻用肥皂水和流动清水及时彻底地冲洗伤口,然后用酒精消毒;并尽快到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医,对伤口作进一步处理,并且接种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疫苗的接种一定要按照程序按时全程足量注射;如果伤口出血,还要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 为控制狂犬病传播,养狗者要为狗接种兽用疫苗,防止狗发生狂犬病继而传播给人。 带狗外出时,一定要使用狗链,或给狗戴上笼嘴,防止咬伤他人。 28. 在血吸虫病疫区,应尽量避免接触疫水;接触疫水后,应及时预防性服药。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健康的寄生虫病,人和家畜接触了含有血吸虫尾蚴的水(简称“疫水”),就可能感染此病。 血吸虫病感染主要发生在每年的4~10月。 为预防血吸虫病,不要在有钉螺(血吸虫的生存繁殖离不开钉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戏水、打草、捕鱼、捞虾、洗衣、洗菜或进行其他活动。 因生产、生活和防汛需要接触疫水时,要采取涂抹防护油膏,穿戴防护用品等措施。 接触疫水后要及时到当地医院或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检查或接受预防性治疗。 29. 食用合格碘盐,预防碘缺乏病。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导致人体碘摄入量不足引起的。 缺碘对人的最大危害是影响智力发育。 严重缺碘会造成生长发育不良、身材矮小、痴呆等。 孕妇缺碘会影响胎儿大脑的发育,还会引起早产、流产、胎儿畸形。 坚持食用碘盐能有效预防碘缺乏病。 孕妇、哺乳妇女、学龄前儿童还应多吃海带等含碘多的食物。 自然环境碘含量高的地区的居民、甲状腺功能亢进病人、甲状腺炎病人等少数人群不宜食用碘盐。 30. 每年做1次健康体检。 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可以了解身体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健康问题和疾病,以便有针对性地改变不良的行为习惯,减少健康危险因素;对检查中发现的健康问题和疾病,要抓住最佳时机及时采取措施。 31. 系安全带(或戴头盔)、不超速、不酒后驾车能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伤害。 在道路交通碰撞中,安全带可以降低40﹪~50﹪的伤害危险以及40﹪~60﹪的致命伤害危险,佩戴摩托车头盔可将头部伤害及其严重程度降低约70﹪。 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2﹪,发生危及生命的道路碰撞事故危险就增加100倍。 为了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对社会、对家庭负责,开车(或者乘车)时,一定要按照交通法规系安全带(或戴头盔)、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车。 32. 避免儿童接近危险水域,预防溺水。 溺水是我国1~14岁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 要加强对儿童游泳的监管。 儿童少年游泳要有人带领或有组织地进行,不要单独下水。 游泳的场所,最好是管理状况好的游泳池。 在天然水域游泳,要选择水质清洁、无污染,水底地面较平坦,无杂草,无有害动物的水域。 不能到情况不明的水域游泳。 风浪较大或下雨时,不要在天然水域游泳。 下水前,要认真做准备活动,以免下水后发生肌肉痉挛等问题。 游泳时还应注意不要打闹、不要在天然水域跳水。 33. 安全存放农药,依照说明书使用农药。 农药可经口、鼻、皮肤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使人中毒。 购买农药要使用专门的器具,特别是不能把农药放在菜篮子或米箩里。 保管敌敌畏、乐果等易挥发失效的农药时,一定要把瓶盖拧紧。 施用农药时,要严格按照说明书并且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 严禁对收获期的粮食、蔬菜、水果施用农药。 严防农药污染水源。 对误服农药中毒者,如果患者清醒,要立即设法催吐。 经皮肤中毒者要立即冲洗污染处皮肤。 经呼吸道中毒者,要尽快脱离引起中毒的环境。 中毒较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抢救。 34. 冬季取暖注意通风,谨防煤气中毒。 冬季使用煤炉、煤气炉或液化气炉取暖时,由于通风不良,供氧不充分或气体泄漏,可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蓄积在室内,造成人员中毒。 预防煤气中毒要做到:尽量避免在室内使用炭火盆取暖,使用炉灶时要注意通风,保证充足的氧气供应;要安装风斗和烟筒,出风口不能朝向风口,定期清理烟筒,保持通畅;在使用液化气时也要注意通风换气,经常查看煤气、液化气管道、阀门,如有泄漏应及时请专业人员维修;在煤气、液化气灶上烧水、做饭时,要注意看管,防止水溢火灭导致煤气泄漏。 如发生泄漏,要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使室内空气流通。 煤气中毒后,轻者感到头晕、头痛、四肢无力、恶心、呕吐;重者可出现昏迷、体温降低、呼吸短促、皮肤青紫、唇色樱红、大小便失禁。 抢救不及时,会危及生命。 有人中毒,应当立即把中毒者移到室外通风处,解开衣领,保持呼吸顺畅。 中毒较重者应立即呼叫救护车送医院抢救等等。

安全水为什么不等于健康水?

在我们的身边有很多的人们并不知道,其实对于我们身体来说经常喝水的话能够给我们的身体带来非常好的帮助的,平时的时候如果在我们的身边得不到非常满足的水资源的话,会给我们的身体带来非常大的危害的,那么平时的时候到底对于我们的身体来说什么样的水才是健康水呢?千万不能喝的五种水到底是什么?

平时的时候,我们都是不管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只要有口渴的感觉就会喝水,这是正常的生理功能体现,这就是简单的喝水,要想让自己的身体机能保持平衡,更好的去维持自己的健康,那么一定要知道喝水的学问。

分清安全水和健康水

会喝水的人,首先要了解我们喝水的类型,根据人体生理需要可以把饮水分为两类,一种是安全水,指的是另一种是健康水,是指长期饮用能提高人体生命质量、并促进健康的水。 安全水是饮水的前提,但安全水不等于健康水。

千万不能喝五种水

一、老化水:俗称“死水”,也就是长时间贮存不动的水。 常饮用这种水,对未成年人来说,会使细胞新陈代谢明显减慢,影响身体生长发育;中老年人则会加速衰老;许多地方食道癌、胃癌发病率日益增高,据医学家们研究,可能与长期饮用老化水有关。 有关资料表明,老化水中的有毒物质也随着水贮存时间增加而增加。

二、千滚水:千滚水就是在炉上沸腾了一夜或很长时间的水,还有电热水器中反复煮沸的水。 这种水因煮过久,水中不挥发性物质,如钙、镁等重金属成分和亚硝酸盐含量很高。 久饮这种水,会干扰人的胃肠功能,出现暂时腹泻、腹胀;有毒的亚硝酸盐还会造成机体缺氧,严重者会昏迷惊厥,甚至死亡。

三、蒸锅水:蒸锅水就是蒸馒头等剩锅水,特别是经过多次反复使用的蒸锅水,亚硝酸盐浓度很高。 常饮这种水,或用这种水熬稀饭,会引起亚硝酸盐中毒;水垢经常随水进入人体,还会引起消化、神经、泌尿和造血系统病变,甚至引起早衰。

四、不开的水:人们饮用的自来水,都是经氯化消毒灭菌处理过的。 氯处理过的水中可分离出13种有害物质,其中卤化烃、氯仿还具有致癌、致畸作用。 当水温达到90℃时,卤代烃含量由原来的每公斤53微克上升到177微克,超过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2倍。 专家指出,饮用未煮沸的水,患膀胱癌、直肠癌的可能性增加21%—38%。 当水温达到100℃,这两种有害物质会随蒸气蒸发而大大减少,如继续沸腾3分钟,则饮用安全。

五、重新煮开的水:有人习惯把热水瓶中的剩余温开水重新烧开再饮,目的是节水、节煤(气)、节时。 但这种“节约”不足取。 因为水烧了又烧,使水分再次蒸发,亚硝酸盐会升高,常喝这种水,亚硝酸盐会在体内积聚,引起中毒。

亲爱的朋友,喝水这件事首先要理解并有意识发现家中自来水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采取方法再尽量较少水中的不利健康的物质,提高饮用水的质量。

甘露天使只解决一个问题,就是让每一个家庭的全部生活用水(不仅是饮用水),都用上世界五大长寿之乡那样的生态健康水,让每个家庭安上一个健康的闸门,去除了水中氯离子的危害,是富氧、弱碱性、小分子团水。 所装微滤膜片是华德公司的专利产品,其利用20多年在行业自身的优势,可将0.1微米以上的颗粒杂质、铁锈、泥沙、细菌、藻类等微生物进行有效拦截,去除力达到98%以上。

其实对于我们的身体来说,谁能够给我们的身体带来非常好的帮助,那么你知道吗?其实生活当中的水资源也是分多种多样的,而且对于这五种体质的人来说是不能够随便喝水的,而且会给我们的身体带来非常大的危害,生活当中的水资源也是非常的丰富多彩的,非常多的水也不适合人们来服用。

标签: 降低患水媒疾病的风险 保护健康 过滤饮用水中的细菌和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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