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透明度:报告要求和付款条款有助于提高合作的透明度,建立信任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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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透明度:透明报告和付款条款构建合作信任和问责制度引言在建立成功且持久的合作关系中,透明度至关重要。它有助于建立信任、促进问责制,并确保各方对合作的条款和条件有明确的理解。报告要求和付款条款是促进合作透明度的两种关键工具。报告要求清晰的报告要求有助于:促进沟通: 规定定期报告的频率和内容,确保信息得到有效交流和共享。提供责任感: 明确报告职责,使各方对合作目标和进展负责。跟踪进展: 定期的报告提供合作进展的可视化,使各方能够及时调整策略并避免潜在问题。定制的报告要求应考虑以下因素:合作协议的范围和复杂性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报告的频率和内容,以平衡信息透明度和行政负担付款条款透明的付款条款有助于:建立信任: 明确的付款条款表明合作方对债务的承诺,建立信任感。确保及时付款: 规定付款时间表和处理流程,确保及时履行财务义务。避免争议: 清楚的付款条款可防止误解和争议,确保合作关系的顺畅运行。在制定付款条款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付款时间表: 确定付款的时间和频率,以满足各方的现金流需求。付款方式: 指定接受的付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或电子支付。争议解决: 规定争议解决机制,以公平公正地解决付款问题。实施透明报告和付款条款有效实施透明报告和付款条款涉及以下步骤:制定清晰的文件: 起草一份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报告要求和付款条款。传达并理解: 与所有合作方清楚传达并审查报告和付款条款,确保所有参与者都理解并同意。建立持续的监视系统: 定期审查报告的质量和及时性,并监督付款的及时处理。鼓励反馈: 营造一个开放的反馈环境,鼓励各方针对报告和付款流程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透明度的好处促进透明度的好处包括:增强信任: 透明的报告和付款条款建立信任,并为合作关系提供稳固的基础。提高问责制: 明确的报告要求和付款条款促进问责制,使各方对合作的成功负责。改善决策制定: 透明的信息共享有助于各方做出明智的决策,从而提高合作的整体有效性。预防冲突: 减少误解和争议,有助于预防冲突并维持合作关系的和谐。提高声誉: 透明的合作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声誉,表明对道德和诚信的承诺。结论报告要求和付款条款是促进合作透明度、建立信任和问责制的宝贵工具。通过制定清晰的文件、有效沟通和持续监控,各方可以创建一种透明的合作环境,为合作的成功奠定基础。记住,透明度是一条双向道路,需要各方共同致力于信息共享、开放沟通和对合作的共同承诺。

当前社会心态有何特点?

当前社会心态的特点根据2010-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的数据分析,当将社会心态的指标体系设计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认知和感受方面,二是社会态度和行为倾向方面。 社会认知和感受方面主要包含生活压力感、生活安全感、社会稳定感、风险认知、幸福感等,社会态度和行为倾向包含个体或群众对社会各方面的态度和价值观,以及对社会行为、矛盾和冲突的应对策略和人际沟通模式等。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方面,当前中国城乡居民感受的生活压力感明显增大,尤其近两年来消费者物价指数持续走高,影响到了许多老百姓日常基本生活物品的购买,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其次生活安全感方面,由于受到几乎存在于中国整个奶业的三聚氰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居民民众对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医疗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担忧,导致了居民评价的各项安全感基本上处于“比较安全”的水平。 市民对社会信任得分仅为62.90分,到了信任的底线,即“极低信任”的最下限。 。 两年来国家统计局2010年11月11日数据中国社会心态:问题与建议本文所说的社会心态,是一段时间内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类别中的宏观社会心境状态,是整个社会的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观的总和。 在一个剧烈变动的社会中,社会心态既是社会变迁的表达和展示,也是社会建构的一个无法忽视的社会心理资源与条件。 正因如此, “民意”、“民心” 的重要性总是作为执政者的行政基础不断被提及。 可以说,社会心态是社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 要构建和谐社会,没有和谐的社会心态是不可想象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心态中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并积极设法引导。 一、我国社会心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通常把社会心态分为社会认知、社会态度与价值观念、社会情绪和社会行为策略,但实际上这些内容时刻是融合在一起的。 笔者认为,目前社会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社会心态问题。 (一)生活压力加大与社会支持不足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10年4月在全国进行的调查显示,尽管城镇居民对物价上涨感受明显,但54.8%的居民表示对于当时的物价水平可以承受,30.5%的人表示“一般”,仅有14.2%的人表示难以承受。 2010年10月中旬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再次进行了类似调查,结果显示,在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分别有49.8%、40.5%和47.7%的受访者表示当前的生活压力比较大或压力很大。 压力主要来自物价上涨、就业难、房价高、看病难等方面。 在竞争日趋激烈、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背景下,生活压力加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而另一方面,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单位社会已趋终结,而填补单位社会社会支持功能的公民社会却未见雏形。 社会学认为社会支持是一个可以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社会网络。 在恶性压力下如果得不到社会支持,个体会产生无助感、绝望感,产生心理问题或出现极端消极行为。 如2010年富士康员工发生连续自杀事件,就是突出的例子。 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人们获得社会支持最多的是家庭、朋友、同乡等传统社会关系,社区、工作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社会支持系统中,基本上处于“没有帮助”和“帮助较少”水平。 仅仅依靠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支持难以支撑每个人的生活压力。 (二)安全焦虑与风险漠视并存一方面,不断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使得民众长期处于焦虑状态,而另一方面,社会整体的风险意识并不高,导致一些安全事故、灾难频发。 2010年6月,《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对全国12个城市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群众最担心食品安全的比例为72%,担心社会治安的比例为67%,担心医疗安全的55%,担心交通安全的51%,担心环境安全占39%。 一个本不属于热点的新闻受到中国媒体和民众的持续关注,从智利矿难的发生到33名矿工在69天后被成功营救,民众不可能不将之与我国频繁的矿难和高投入的救援和很低的救援成功率相比较。 2010年1—10月全国发生矿难22起,死亡人数456人,仅3月份就发生5起,每期最高死亡46人,最低死亡10人,共死亡111人。 当前风险防范的突出问题是对于关系个人的风险意识较强,而对关系到群体或社会的风险重视不够,对于突发的、伤害性大的风险警惕性较高,而对缓释性的、无直接生命伤害的风险防范不足。 (三)社会信任面临困境社会心态蓝皮书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社会信任最新调查结果显示,三市总体的社会信任状况堪忧,社会信任总体得分仅为62.9分,到了信任的底线,即“低度信任”的最下限。 市民的特殊信任程度高,而普遍信任程度低,不适应以生人为主的工商社会生活,也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制度、规则、机构等的信任和对契约、规范等的遵从。 虽然我国的公共权力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社会信任程度高于其他机构和组织,但市民对这些机构的社会信任评价水平并不算高,接近“中度信任水平”,而市民对商业行业则处于“基本不信任”的水平;对中央政府的社会信任度高于地方政府;对中央媒体信任程度高于地方媒体。 对中央政府的高信赖,仍然是重要的社会整合的心理资源,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较低、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环境比较差的现状。 在人际信任上表现出传统的人际观念,最信任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密朋友”,其次为熟人、单位同事、一般朋友、单位领导和邻居,最不信任的是网友和陌生人。 人际信任退缩在家人密友中,说明信任一般人的风险过大,是一个影响社会正常发展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与其说现代社会存在着信任危机,不如说当前社会存在社会信任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社会信任不断降低与社会信任重建艰难。 信任可分为水平信任和垂直信任两大类,水平信任是指对周围他人的信任, 比如人际信任,垂直信任是指对层级机构或领导者的信任。 第一个困境可以看做水平信任的问题。 社会信任的第二个困境是民主和信任的矛盾。 这是关于垂直信任的问题。 沃伦指出,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 这说明,信任和民主之间有着内在的冲突,使得我们难以判断垂直信任高低的优劣。 研究者发现, 信任在个人、组织等不同层次之间可以转移, 人际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层级化社会组织的信任, 比如对各级政府机构和管理者权威的信任。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组织机构某些工作人员、公共权力机关某些权威的不信任也可能转化为对于机构、行业、组织和政治的不信任。 社会信任重建是全社会的事,既包含了水平信任的重建,也包括了垂直信任的重建。 在一定意义上,垂直信任的重建更为关键,直接影响到水平信任的建立。 公共权力执行者和公共权力机关的失信不仅仅造成成本增加,而且也意味着社会普遍规则的失灵,交易将无法进行。 (四) 经济增长与幸福感提升不同步根据调查,目前百姓觉得幸福和有尊严的比例约为7成多。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国民生指数课题组2010年8月的调查中,认为自己“非常幸福”的比例为14.9%,认为自己“比较幸福”的比例最高为59.2%,两项相加得到倾向于认为自己生活得幸福的居民比例为74.2%; 13.6%的人选择了介于幸福和不幸福之间的“说不清”;但9.8%的人认为自己生活得“不太幸福”,2.5%的人选择了“不幸福”,倾向于不幸福回答的比例为12.3%。 我们看到调查中七成的人感到幸福,但是,我们知道幸福的人数再多也抵消不了不幸福的人数,而反过来,很小比例的不幸福人群可能会消减很大的总体的社会幸福。 另外,幸福不等同于幸福感,使人民幸福并非单纯提升人们的幸福感,那样的话,社会政策可能还没有心理辅导和宗教教义更立竿见影。 对于社会来说不可能做到使人民绝对的幸福,因为幸福是非常主观的个体感受,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但是,幸福也包含了客观的成分,社会约定俗成地对于人的生活状态是否幸福有大致的评价,政府就是要为社会的大众提供满足幸福的基础方面,换言之,就是消除那些可能使人民不幸福的社会因素,比如贫困、失业、不安全、灾难、不公平、社会秩序混乱等。 (五)底层认同可能导致群体极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变动相对剧烈,社会阶层的差距也逐渐拉大。 然而,多年来,中国居民的阶层认同特点变化很小,居民的阶层认同偏低,多数人自我认同为中等和中下等。 我们要警惕底层认同产生群体极化现象。 2007年一位记者要写一篇《中国中产阶级调查》,一个月时间采访了50位他认为属于中产阶层的人,但令他困惑的是这些人几乎都不认同自己是中产阶层。 许多人都觉得自己是弱势群体,甚至一些国家公务员也这样认为。 多年来的调查都是类似的结果,好像这种阶层认同已经定型化,阶层认同一直偏低,出现了较大比例的底层认同。 这种现象可能与社会阶层的流动性低有关,较低阶层向较高阶层的流动机会越来越难,而长期处于低社会阶层的人在预期与现实的距离长期得不到拉近的情况下,更容易产生对社会不公平的看法,体会到一种人生的“挫败感”。 从2010年3月23日到5月13日 ,短短50天时间国内接连发生6起针对幼儿园或小学学生的恶性凶杀案件。 这些血案的凶手的行为都属于报复性的攻击行为,也就是具有受挫经历的人在一些刺激因素激发下采取攻击他人的行动。 除了警惕产生“挫败感”后的极端行为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惨案后的社会反应,许多人流露出对于行凶者的理解和同情,只是觉得他们不应该把孩子作为报复对象,而应该针对贪官。 这种同情心态的出现与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相同的“挫败感”有关。 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把自己的不成功归因于社会的不公正,表现出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他们更容易同情有挫败经历的人。 共同的底层认同会逐渐形成一种底层群体的群体心态。 美国心理学家桑斯坦认为, “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他们尤其可能会走极端” 。 也就是说,在群体中更容易强化原来的态度倾向,造成明显的一边倒,加强原来的态度强度,可能出现风险性更大的决定。 我们看到一些所谓“无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就是由具有共同态度的人聚集逐渐使得决定和行为极端化,逐渐失控的。 (六)群体性怨恨可能成为社会情绪“我爸是李刚”,这是2010年最触犯众怒的一句话,这个事件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内涵,反映了一个突出的社会心态——“群体性怨恨”。 这种“群体性怨恨”是“官民冲突”和“贫富冲突”的反映。 近年来民众的不满情绪,主要存在几个指向对象,一是对于贪污腐败、不作为的官员,一是“为富不仁”的商人,还有一个是针对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以及造成这些不公平的公共权力机关。 在最近山西一对警察夫妇在家中遭杀害的案件中,媒体和民众关注的焦点始终是这对警察夫妇的宝马车和巨额财产。 2009 年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2010年“凤凰少女跳楼案”都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案件一发生民众就表达了对司法机关的不满。 这些案件本身可能属于个案,但这些案件背后所投射出的社会心态更令人担忧。 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现象是,用个人的不满解读发生的事件,表达出对于司法部门、公共权力机关的不满情绪,形成群体性怨恨。 群体性怨恨与社会存在的不公平、个人发展困难、个人生活状况得不到改善等因素密切有关。 调查中发现,高考制度被认为是最公平的,其次是义务教育,而城乡之间的待遇被认为是最不公平的。 除“高考制度”和“义务教育”处于“比较公平”水平外,其他方面都处于“比较公平”和“不大公平”之间。 民众对“富二代”、“官二代”的不满表达的正是对于机会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的不满。 一些现象被解读为“仇富心理”,但根据我们调查的结果,虽然民众对贫富差距加大不满,但并不存在所谓的“仇富心态”。 我们也可以看到那些列入富豪榜的人受到明星一样的追捧。 也就是说,民众的怨恨针对的是富人的不良行为。 要特别警惕这种“群体性怨恨”扩大化为整个社会的情绪。 (七)利他行为的主动性、习惯性不足2010年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灾难让民众看到了许多感人的助人故事,但发生在2010年下半年昆明、青岛、南京、北京等地区的“血荒”却拷问了我们社会的利他行为和鼓励利他行为的机制。 从调查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几个特点,一是大事件激发下的利他行为踊跃,二是经过组织的利他行为仍然是多数,也就是利他行为缺乏主动性。 社会的慈善观念还需要逐步树立,鼓励利他行为的社会制度和机制还没有建立,社会存在一些不良的风气有待消除。 我们看到民众对于一些富人、名人、企业捐赠金额表达不满;把慈善仅看成是富人的事情、别人的事情的自我排除现象大量存在;一些企业的慈善行为成为一种表演和形象推广;甚至出现所谓的“诈捐”……(八)社会矛盾和冲突解决渠道低效易导致极端行为的产生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和冲突不断暴露,但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旧矛盾和冲突,目前存在着解决渠道不通畅、解决措施不得力的问题,致使一些矛盾不断升级。 2009 年全国共发生近9万起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权引发的事件仍占80%以上。 沟通和上访是民众解决冲突和矛盾的主要策略。 200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全国调查发现,在遇到矛盾和冲突时,多数的策略是“无可奈何,只好忍了”和“没有采用任何办法”。 尝试解决问题策略中用得最多的是沟通策略和上访策略,即“与对方当事人/单位协商”和“上访/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与对方当事人/单位协商”在医患冲突、劳资冲突中使用得最多,比例分别为33.5%和29.2%。 采用上访策略最多的是遇到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问题,比例为26%。 对抗性策略极少使用,但少数人在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会使用,如遇到司法不公、医患纠纷、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劳资纠纷和环境污染损害时,有人采取暴力反抗,比例分别仅为2%、1.6%、0.8%、0.8%和0.1%。 不难发现,对于各类矛盾广大民众的初期解决策略绝大多数是理性的,采取冲突性手段的极少。 从一些发生的激烈冲突和演变为恶性事件来看,许多当事人都是在尝试了多种解决策略无效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的。 在一些较为激烈的矛盾和冲突中,最该起作用的法律途径被弃用或使用率低,这是值得关注的现象,而被采用最多的沟通和上访途径对于解决问题的效果很有限,这就造成许多人的极端行为,如系列校园惨案中许多人采取了暴力攻击的手段,一些人采取暴力、自焚的手段应对强制拆迁。 二、基于目前社会心态的建议第一,减轻民众生活压力的同时,也要重视建立社会支持网络。 民众的生活压力来自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的问题需要通过政府有效的服务体系来解决,而还有许多问题是政府无力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支持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通过民间和社会的力量来帮助那些生活压力较大的民众。 拓展家庭关系之外的社会支持力量,通过民政和其他社会服务部门完善社会应急救助体系,形成常态的应对物价上涨、灾害、失业、重大疾病、伤亡等困难、困境的援助体系,减少民众身心的压力。 第二,防范社会风险,提升群众安全感。 一方面要完善食品、交通、医疗等方面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要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提高人们防范风险的能力。 要特别关注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人们所面对风险的差异,防止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分化加剧、社会阶层差距加大情况下的“风险分配”不公平。 第三,完善诚信体系,重建社会信任。 通过建立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征信系统,通过有效的奖惩措施,强化公民和组织的诚信行为,逐渐建立人际信任和组织信任。 提高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执行,严格问责失信的公共权力执行者和组织,提高公共权力机关的公信力。 严厉打击个人和组织的欺诈行为,逐步重建社会信任。 第四,深化科学发展理念,使人民生活更幸福。 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把人的发展放在社会发展的首位,把人民群众的幸福作为政府工作的最终目标,建立以民众幸福感为核心内容的政府工作考核标准,千方百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第五,致力阶层融合,消解不利的社会情绪。 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的分配体制和激励机制,缩小贫富分化,完善社会管理制度,为民众提供平等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增进不同社会阶层人群的互信、互助和相互理解,致力社会各阶层的和谐与融合,避免贫富差距、地位差别带来的阶层分化,防止长期底层认同带来的群体极化产生群体性的社会怨恨。 第六,激励民众的慈善、利他行为,完善助人渠道。 宣传和管理部门应该激励和强化普通人日常的利他行为,而不仅仅是树立一些远离大众的道德标兵,鼓励常态化、习惯化的慈善活动和助人行为,使民众能感受受助的温暖和助人的快乐。 民政部门和慈善管理组织应该针对目前形势,制定合理的慈善组织、公益、利他组织的管理法规和制度,逐步形成高效、透明的慈善制度体系。 第七,理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机制。 首先从制度层面建立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规则,落实责任部门彻底解决累积的问题。 建立了解和研究社会心态的系统,时刻关注社会心态的变化,及时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提高法律途径的效用,降低人们使用法律策略的成本,培养全社会利用宪法、法律框架解决问题的信心和习惯,使得行政、司法、信访可以高效互补和衔接,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社会心态”难在哪儿在一个剧烈变动的社会中,社会心态既是社会变迁的表达和展示,也是社会建构中一个无法忽视的社会心理资源与条件。 它来自社会个体心态的同质性,却不等同于个体心态的简单加总。 因受到社会文化环境影响,社会心态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 以往“民意”、“民心”的重要性总是作为执政者的行政基础来不断被提及,例如,它被当做“晴雨表”、“风向标”和可以载舟或覆舟的“水”。 但是,社会心态作为共享的现实性对于社会个体的意义却很少被关注。 ●为什么说社会心态的分析和研究困难重重社会心态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对它的分析却困难重重。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民意、舆论等都是社会心态的表达和表现,但并不是社会心态本身。 我们可以透过民谚、牢骚、街谈巷议、流言、传闻、“段子”、网上帖子和博客、手机短信、流行词汇等了解社会心态;我们也可以透过集会、暴动、骚乱、罢工、上访等了解社会心态;我们还可以透过消费方式、时尚与流行、人际关系(上下级关系、代际关系、亲密关系等)、市场风险承受力、储蓄、抢购、阅读偏好、社会信任等了解社会心态。 但是,社会心态是渗透到某些看法和意见中的,它表现的不仅是个体的社会心理,而且是某些群体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社会心境状态。 它需要去分析和把握,大多数的情况需要有比较大的时间距离,来供研究者和社会成员“回望”。 例如,我们“回望”改革开放初期的社会心态,可以看到思想解放给人们带来的欣快和舒畅,也夹杂着犹豫,以及对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强烈参与意识和效能感,这也可以说是一种“解放”的社会心态。 随后,伴随着我国的经济进步,人们追求财富、权力、地位的动机也更强了,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价值观对人的影响更加明显。 社会心态的这些性质可以从一个侧面说明为什么有史家治“心态史”,而我们希望看到的社会心态分析却很少。 社会心态研究的另一个困难在于测量工具。 社会态度的调查目前比较常用的工具是态度量表,而态度量表的编制需要大量前期工作,特别是编制适合中国人的反应方式的问卷。 第三个困难在于深度分析社会心态的难度很大。 面对大量的调查数据和个案,如果缺乏敏锐的视角和深刻的洞察,这些资料也将是废纸一堆,没有灵魂和生气。 然而,深度的分析需要有深厚的学养,它不是堆砌数据和罗列情况就可以完成的。 因此,这不是一个“快出”成果的领域。 ●社会心态研究的三个层次社会心态的研究成果不仅有助于政府从宏观上对民意进行把握和了解,也与每个社会成员息息相关。 这就要求我们选择有效的研究途径,记录、描述社会心态,在一定程度上解读和分析社会心态。 在《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一书中,我们把社会心态的研究分为三个水平:第一个水平是价值观及信仰的层次,这是深层、稳定的社会心态。 价值观既是个体的选择倾向,又是个体态度、观念的深层结构,它主宰了个体对外在世界感知和反应的倾向,因此是重要的个体社会心理过程和特征;与此同时,价值观及信仰还是群体认同的重要根据——共享的符号系统,因此又是重要的群体社会心理现象。 这个水平还应包括归因、预期等心理倾向。 第二个水平是社会心态细分的具体领域的层次。 如果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可以把个体的日常社会生活感受分为下面几小层:安全感、风险感、压力感、社会稳定感等;信任感、支持感、归属感、参与感、效能感等;公平感、平等感、社会关系亲密感、和谐感等;满意感、幸福感、成长发展感等。 这些具体领域已经有大量社会心理学研究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联还值得深入探讨。 此外,一些新的感受可能还会伴随着社会变迁出现。 因此,关注新的热点是把握社会心态变化的重要途径。 例如,由于近年来食品、医疗、环境安全问题凸显,民众的风险意识也更强。 不同职业、行业的收入差距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覆盖面的城乡差别等,平等感、公平感,不满和怨恨的情绪都会成为影响社会行为的重要原因。 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出现,对体验过持续30年快速发展的大众来说,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明天是否会比今天好?五年后是否会比今年好?下一代是否会比这一代好?中国的高速发展会不会缓慢下来?这一发展会不会有负面影响?这些感受直接联系着民众对社会发展的信心和生活的满意感。 第三个水平是特殊时期、特殊事件的层次。 特殊时期和事件往往集中反映社会心态的深层内容和变化。 例如,奥运会、汶川地震、金融危机都是近年来我国民众经历的大事件和特殊时期。 记录社会成员对这些事件的反应,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社会心态的入手处。 《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以年度报告的形式记录和刻画社会心态,是2011年的首度尝试。 我们希望不断积累数据和资料,从粗糙走向精致,从琐碎走向整合,从初级走向高级。 我们期待有更多的人受益于这一研究工作,有更多的人加入这一研究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李广智提供)

外国对腐败惩罚的措施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起点,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既要认真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鉴国际反腐败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这既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当前,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而腐败发生较多较频的地域国家,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交错,制度不完善,腐败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间较大的国家。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年我们不断加大反腐力度,为什么仍然形势严峻?这就说明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着自身的弊端。 因此,学习吸收国外反腐成功经验十分必要,对比那些反腐比较成功国家的做法,在比较中借鉴吸纳,在比较中发现剔除。 国外反腐成绩突出的国家,都经历过市场经济初期腐败频发高发期,相应地,他们在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进行了长时间的反复摸索,并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理念,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以权力制约权力”等;并建成了一套反腐败的预防、教育和惩罚的比较完善的制度机制。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预防的基础作用。 国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惩三项措施互相结合,并特别注重教育预防,并且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俄罗斯把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反腐败计划》的重要措施,重点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法学领域的教育质量;在实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联邦国家教育机构内,在遵纪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败教育的内容;整体提高社会法制文化水平等。 芬兰的年青人进入公务员系统,第一项最重要的教育就是从政的清廉,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请吃的上限。 德国的法律细到官员15欧元以上的礼品必须上报都有明确规定。 澳大利亚监察机关用20多种语言下发各种小册子与卡片,向群众宣传什么是受贿,如何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在腐败犯罪的预防体系构建上,颁布预防性反腐败政策;构建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制定公共部门、检察机关、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措施;统一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等。 在美国, 每名公务员进入政府部门时,由部门廉政官员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廉政规定培训,使其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为其提供反腐败的有关信息、咨询、联系方式,针对不同行业、单位和不同岗位、职位提供相应的反腐败措施以及廉政忠告。 政府廉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廉政官员的培训,并对各部门开展廉政教育进行指导。 对民众广泛的进行道德价值标准和廉政文化的培养,北欧国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视廉政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对国家雇员首先强调的是内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后才是外在的法纪约束。 芬兰最高检察院总检察长马蒂.库西马基认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在这个连续五年被“透明国际”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廉洁国家里,贪污受贿、侵吞社会财富等如同盗窃一般,被视为卑鄙肮脏的不义之举。 丹麦这个基本上没有穷人的国家,“终身学习”不是口号,在这个国家里,身份平等、机会平等、社会安全又透明,每个丹麦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 瑞典重视公民的诚信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完备。 在这些国家里,以廉为荣、贪污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围,对公民廉洁自律有极大的影响力。 新加坡连续十三年成为透明国际组织的廉洁排行榜前十名的亚洲唯一经济体,在一党长期执政条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功地避免了由于集权和缺少监督而引发的权力滥用及腐败问题,其重要的一点是十分重视廉政文化建设,高层领导率先垂范,对党员和整个社会培养廉洁意识,对党员灌输危机感,避免了由于自我放松而导致腐败。 培养儒家价值观,注重儒家所倡导的品德,主张以儒家思想治国和强调君子执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政府特别重视维护自己的道德权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坚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败,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法制体系,是许多国家反腐败的成功经验。 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规和文件的陆续颁布,反腐法规制度超过1200件,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协调有许多地方值得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 国际反腐败经验证明,除在体制机制上需要不断创新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反腐败立法,这种立法越完善、越规范,就越能有效预防、遏制和治理腐败。 例如,许多发达国家已建立起完备的政治公开透明制度、新闻独立和新闻监督制度、官员责任追究和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政务官与事务官分离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共采购招投标制度、金融实名制度、议会、司法、审计、公众的监督制度等。 而且法律法规制定非常详尽,尽量不留死角。 美国自1883年以来就先后出台了《政府行为道德法》、《联邦贪污对策法》、《有组织勒索、贪污赂贿法》等数部法律,形成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 美国反腐机构认为,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 为此,美国制定了许多法律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阳光法案》,要求行政机构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应公开进行。 还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并通过《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财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务官员必须公开财产情况,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来源、金融投资、拥有股票、房子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 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联邦选举法》,对个人、政党等组织捐助联邦竞选款项及开支作了严格限制,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捐款额不能存入自己账户,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进一步净化了竞选资金。 新加坡制定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出台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墨西哥推出的《公务员职责法》、韩国制定的《公职人员道德法》、菲律宾制定的《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等等,都对规范公职人员行为,遏制和治理官员和公务人员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还在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限制“金钱政治”、严格对公务员选任与管理等诸多方面进行专项立法,从而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便于公民依法举报腐败罪行、确保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等,收效良好。 我们借鉴这方面的立法经验,拿来有用的东西,并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就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 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 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贪污法令》打击贪污腐败,又制定中央公积金制度,围绕公积金制度,又完善了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家庭申报制度,再相应完善了股票帐户检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日志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同时,重视制度规定的执行与落实,杜绝那种长期以来的人大于法、权大于规的现象,维护制度的尊严。 三、加大权力运行的监督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监督公权行使的措施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 一是注重以权力监督权力。 西方发达国家在加强权力监督的实践中,形成了公民、民间组织、利益集团和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 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如西方国家的“普选制”,公民享有的举办、申诉等权力。 民间组织如德国的“透明国际”,利益集团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维护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权力完成了对各方面利益的考虑而失去了滥用权力的机会。 “议会监督”,议会对政府施政、财政、人事等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利用质询、调查、同意、纠正、不信任投票、弹劾、审判等形式将行政部门与国家高级公务员置于其严密监督之下。 以宪法为依据的议会监察,是西方现代监察体制的核心,最具权威性与代表性。 二是突出反腐机构独立性与制度的权威性。 没有独立于被监督对象的地位,则没有真正监督权威,也没有公正的监督,这在国外已成为一条公理。 一些国家往往通过立法赋予承担监督惩处职责的反腐机构极大的权力,并规定直接对议会或行政最高首长负责,使其具有法定权威与地位。 如英国的罗伦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芬兰的政府内部审查官、新加波的反贪污调查局、法国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实际意义的独立,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专门反腐机构都直接对议会负责;新加坡、韩国等则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 它们可以独立地享有调查权、侦察权、询问权、帐户财产冻结权、警戒提醒权、官员评议建议权、传讯权等,有些还有逮捕权、检控权。 而各国惩治腐败官员的司法机构则完全独立依法地行使侦察起诉、司法审判职权,只对法律负责,从而有效地排除了人为干扰,对腐败份子的惩处能做到毫不手软,确保了反腐败的实际成效。 另外,在机构独立的基础上,反腐败机构还有较高的层次和较广的工作范围。 如联邦调查局是专职调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机构,调查范围极其广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权调查200多种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员贪污、挪用公款、国际间贩毒、洗钱案以及其他影响较大的腐败案件。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独立调查委员会法,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 独立检察官是调查美国政府舞弊案的专设职位,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只要不犯明显的重大过失,任何人无权罢免。 这个制度实施以来,先后查实了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以及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不正当关系案件等。 三是真正启动对相关官员问责、弹劾、罢免程序。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制已成为通行的政府管理机制。 在宪法中有明确对总统问责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许多联邦、州法令和地方条例也对政府与官员的责任作出了直接的规定,包括财产申报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等等。 四是为监督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 国外研究认为,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的高低,与涉足或抵御腐败有一定的关联性。 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体面的生活,对增大腐败成本、抑制腐败的动机,具有现实意义。 新加坡政府让大多数普通公务员的工资保持社会中上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将政府政务官员和行政服务公务员的工资与私人其余部门正式挂钩,使公务员的工资市场化,是他们的工资接近市场价格。 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得以将社会上绝大部分最优秀的人才纳入党和政府的体制中,更重要的是使党员有丰厚的物质基础,没有必要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 许多发达国家以现货、期货等形式高薪养廉,并且薪金随着任职的年限、功绩而不断增加,即使退休后也有足够的生活保证,从而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质基础。 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借鉴国外反腐败成功的经验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理顺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反腐组织系统,强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报告

三重一大自查自纠报告 市“制度执行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力专项巡查,现将专项巡查情况 报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5月份,市委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四部门组成联合巡查工作组,对市交通运输局、农委、卫生局、规划局、房管局等5个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专项巡查。 市委办负责检查重大决策事项,市纪委负责检查重大项目事项,组织部负责检查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财政局负责检查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主要采取单位自查、专题汇报、个别访谈、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5个单位共访谈中层以上干部90人,回收有效问卷调查148份。 二、绩效评价 1.加强学习贯彻,制度执行意识逐步增强。 各单位对两个《意见》较为重视,能采取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网站公开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两个《意见》。 各单位都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应实施办法。 如《常州市规划局党组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将重大决策事项分为11类、重要人事任免分为3类、重大项目安排分为5类、大额度资金使用分为6类,进行分类细化,发挥了较好的规范作用。 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贯彻,各单位干部职工的制度执行意识逐步增强。 2.规范操作程序,集体决策水平得到提升。 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能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实施,坚持党委(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如市卫生局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较早地实行了讨论任用干部票决制,专门制订文件形成制度,并初步探索了“两考(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评、组织考察)三差额(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十公开(公开职位、公开条件、公开方式、公开报名、公开演讲答辩、公开推荐及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公开电话、全过程公开)”的选人用人方式。 2009年以来,5家单位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共232项,集体决策水平得到较好提升。 3.健全配套制度,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各单位注重配套制度的建立,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不断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如市交通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了干部挂职锻炼、干部交流轮岗和机关借用人员管理等规定,促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开展行政权力风险点排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制订出台《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规定》,通过建立健全预警防范机制,不断增强各项制度的约束力。 4.加强监督检查,制度执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各单位注重加强“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与业务工作、行风建设结合起来。 如市农委聘请了30位由市级机关代表、辖市区局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专业大户代表、基层站所负责人等组成的行风监督员,对农委“三重一大”工作及机关作风建设进行民主监督。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项目管理申报、评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出台《常州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申报、评定和检查验收程序,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不断完善。 三、存在问题 1.对制度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少数单位对制度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重视。 一些单位没有按市委文件要求在6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个别单位为应付检查才仓促出台相应文件。 有的单位对制度宣传教育的方式不够多样,宣传范围不够广泛,效果还不明显。 访谈中有些中层干部不了解“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有的干部是检查前一天才看到文件。 一些单位执行制度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检查台帐中发现,有的单位用一般的记载簿代替专用会议记录本,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有的会议记录过于笼统简单,如讨论任用干部时,有的只记录了“一致同意”的表态结果,省略了班子成员讨论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理由;有的会议纪要过于原则,遗漏了集体决策形成的一些关键信息和内容。 2.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大多照搬市委文件,没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界定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在哪些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上党委(党组)会研究、大额度资金的界定标准、票决制的实施等方面没有进行具体细化,一些单位甚至以局长办公会等会议代替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3.酝酿的充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访谈中了解到,有的单位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的范围还比较狭窄,一般干部的参与度不高;会前协调沟通和酝酿的时间还不够充分,有关决策方案没有提前送达班子成员,有的是在开会时才拿到有关材料,集体决策时讨论不够深入,酝酿不够充分。 有的干部反映,一些决策方案没有经过深入的调研和科学的论证,提出的往往是单一意向的“可批性”报告,而不是提供多种比较方案的“可行性”报告。 4.决策的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巡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哪些必须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以什么形式公开等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随意性较强。 访谈中有干部反映,一些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面还不够广,向领导干部公开的多,向一般干部公开的少;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公开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实施的公开少;决策形成的结果公开多,决策执行的过程公开少,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力度还需加大。 5.执行的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访谈中有的领导反映,有时为了完成上级的限时要求,实施重大项目时赶工期、走捷径,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造成了一些边上报、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有的单位依法决策的观念不强,受种种干扰因素的影响,有的项目规划一变再变,决策执行的刚性不足、严肃性不强。 6.监督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巡查中发现,有的单位党委(党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没有建立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监督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没有跟踪督察。 对下属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不够,有的下属单位领导权力集中,行使权力不够透明,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强。 上级党组织对下属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对策建议 1.强化制度的凝聚力。 要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制度建设,努力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行为的长效机制,使制度在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和有效防治腐败中发挥更大作用,切实发挥制度凝聚力。 要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重点制度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机关学习日、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开展制度学教活动,提高制度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要求,编制公开目录,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全面、正确公开制度内容、制度执行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全方位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学习制度,自觉遵守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 2.强化制度的执行力。 要深入推进“制度执行力提升工程”,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 建议市委继续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执行重点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落实整改。 建议在全市开展“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对照自查和重点抽查工作,推动市委制度文件的有效落实。 围绕制度执行力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明查暗访活动。 探索建立“政风热线”长效机制,支持和引导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积极探索科学的制度执行绩效评估办法,建立明确的制度执行导向机制。 制定《制度执行力评价体系和标准》,年内对部分单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全面监测分析反腐倡廉制度运行情况和执行效果。 严格问责制度执行不力的行为,加大对不执行、不认真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制度等行为的问责力度,年内通报一批制度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 3.强化制度的创新力。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实施重大决策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配套制度,如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等。 要大力推动制度创新,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制度,把那些通过案例剖析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建设,保证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要围绕人、财、物管理和权力运行的重点环节与部位,推进部门内控制度建设,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 年内组织开展一次内控机制建设情况专项检查。 要把科技手段融入制度设计之中,从“人盯人”转为“机盯人”,用“无情的电脑”约束“有情的人脑”,减少人为干扰和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制度执行的实效。 4.强化制度的推动力。 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和规定,坚持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大力推动责任政府、阳光政府建设。 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各地各部门转变作风,提高效能。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推进作风效能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大力推动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 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市委决策部署有效落实。 把“制度执行力提升工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程(工程)相结合,与各部门业务工作相结合,把强化制度执行力融入到各项具体工作中,从而推动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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