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推广的终极指南:通过在线渠道扩大您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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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数字时代,网上推广已成为企业发展和成功的关键因素。通过利用在线渠道,您可以接触到更广泛的受众、建立品牌知名度并提高销售额。本指南将为您提供网上推广的全面概览,并分享经过验证的策略和最佳实践,帮助您最大限度地利用在线渠道。

内容营销

内容营销是吸引和留住受众的有效方式。创建高价值、信息丰富的内容,满足您目标受众的需求和兴趣。考虑以下内容类型:

  • 博客文章
  • 白皮书
  • 电子书
  • 视频
  • 信息图表

确保您的内容是原创的、引人入胜的且为受众提供价值。通过分享知识和解决问题,您将建立自己作为行业思想领袖的权威,并吸引潜在客户。

搜索引擎优化(SEO)

SEO 优化您的网站和内容,以便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靠前。通过研究相关关键词并将其融入您的内容中,您可以提高网站的可见性,吸引更多合格流量。

其他 SEO 最佳实践包括:

  • 创建高质量的反向链接
  • 优化页面加载速度
  • 使用清晰的标题和元描述
  • 创建针对移动设备进行优化的网站

社交媒体营销

社交媒体平台是与目标受众建立联系、建立社区、促进内容并提高品牌知名度的有力工具。通过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上创建个人资料并定期发布有价值的内容,您可以扩大您的影响力。

社交媒体营销最佳实践包括:

  • 了解您的受众并在他们活跃的平台上参与
  • 创建视觉上吸引人的内容
  • 使用社交媒体广告
  • 跟踪您的结果并进行调整

付费广告

付费广告是向特定受众快速推广您的产品或服务的有效方式。通过 Google AdWords 和 Facebook 广告等平台,您可以创建一个广告活动,针对特定的年龄、兴趣和位置人群进行投放。

付费广告的最佳实践包括:

  • 仔细定位您的受众
  • 创建引人入胜的广告副本
  • 设置明确的广告目标
  • 跟踪和优化您的活动

电子邮件营销

电子邮件营销仍然是促进潜在客户、培育关系和提高销售额的强大工具。通过构建电子邮件列表并发送相关内容,您可以保持与现有和潜在客户的联系。

电子邮件营销的最佳实践包括:

  • 使用分段电子邮件来针对不同受众群
  • 个性化您的电子邮件
  • 测试不同的电子邮件主题行
  • 包括清晰的号召性用语(CTA)

网红营销

网红营销是指与拥有大量粉丝的个人或组织合作,在他们的受众中推广您的产品或服务。通过识别与您的品牌和目标受众相匹配的网红,您可以接触到新的受众群体,建立可信度并提高品牌知名度。

跟踪和分析

跟踪和分析您的网上推广活动至关重要。通过使用 Google Analytics 和社交媒体洞察力等工具,您可以衡量您的活动效果,了解哪些策略最有效,并相应地进行调整。

结论

网上推广是现代企业成功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通过实施本文中概述的策略和最佳实践,您可以扩大您的影响力,与您的目标受众建立联系,提高品牌知名度并提高销售额。记住,网上推广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适应不断变化的数字环境。

通过利用在线渠道的力量,您可以释放您的企业潜能,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应该怎样写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 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 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 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 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 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 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 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 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 *4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 *6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 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 *7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 《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 *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10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 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 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 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 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 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 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 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 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 *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 *13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 *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 *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 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 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 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 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 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 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 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 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 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 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 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 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 *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 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 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 ”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 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 *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 *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 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 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 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 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 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 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 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 *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 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 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 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 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 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 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 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 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 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 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 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 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 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 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 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 ……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 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 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 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 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 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 ”*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 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 *28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 *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 “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 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 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 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 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 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 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 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 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 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 *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 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 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 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 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 *34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 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 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 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 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 *36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 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 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 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 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 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 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 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 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 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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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阅读网》,成立于2004年5月,成立之初,就以其独特的风格和丰富的内容受到广大文学小说爱好者的推崇,靠广大会员自发的推荐等,目前日访问量近6千万,每天在线用户200w,原创作品达280w,小说阅读网全球流量排名历史最高171名。 网站内容现分为男生版、女生版和校园版。 有:青春校园、奇幻玄幻、现代文学、武侠小说、纪实文学、短篇作品、全本小说、小说论坛、作家专区、古代言情、都市言情、同人小说、网游小说、网络小说、灵异推理、外国文学、现代诗歌、小说连载、文学博客和完结小说等栏目。 其中小说论坛为国内最大的文学在线交流平台。 每天同时数万小说阅读网人在线交流创作心得,拥有国内最大的写作素材库。 现已被盛大网络并购,成为继起点、晋江等小说门户网站之后,又一盛大旗下小说门户网站,类似的小说阅读网还有X书屋等。 编辑本段推荐小说玄幻奇幻类:《绝世邪神》---血引轩辕 《武神传说》---超级骷髅 《斩天剑》---飞哥带路 《绝世强者》--- 白云天 《龙噬》--- 小小疯牛 《法神》 --- 神泣绝恋 《风火天下》 ---- 相生相克 《百变兽王》---- 一夕渔樵话 《痞子仙人》-- - 嗳菁 《极品公爵》 --- 炫舞夜 《最终的游戏》——潇洒的飞猪武侠仙侠类:《命锁修神》 --- 飞哥带路 《九界独尊》 --- 兵心一片 《九阳绝脉》 ---酸豆角 《苦儿修真》--- 废斋居士 《鸿钧之师》 --- 古月文刀 《仙祭》--- 释梵 《青冥》--- 文星辉灵异推理类:《血樱笔录》 《盗墓大发现:死亡末日》--- 北山老猫 《藏地密码》----藏地何马 《搜异笔记》--- 长耳朵的兔子 《道可道》--- 燕磊生 《蛊灵精怪》--- 流言飞飞语 《龙脉天罡传》---北野歌漫小说阅读网网游小说:《网游之王者天下》--- 蓝色情人 《守护星空》--- 苍穹绝恋 《网游之高手寂寞》--- 被钱逼疯了 《纵横第二世界》--- 宽子都市小说:《穿梭来的武圣》 --- 浪子边城 《超级借读生》--- 远殇 《办公室来了个极品女同事》---赵赶驴 《都市王子》--- 隔世之恋 《极品少爷》--- 多笑 《穿越到日本的中国黑帮》--- 鬼魅刺青古代言情:《皇上借我沟引一下》--- 冰心明月 《跨过千年来爱你》--- 秋夜雨寒 《遗忘了你,我还能记住谁》---紫子涵 《小妾不乖:逃妾难逑》 --- 柳风拂叶 《姻缘》---秋夜雨寒 《若爱只是擦肩而过》——秋夜雨寒 《终难忘》——秋夜雨寒 《东宫弃妃》--- 娆心月 《穿越之暴笑王妃》---冰心明月 《王爷我们洞房吧》---Yana 都市言情: 《皇家赌妻》--蛋小芊 《面具娇妻》---紫月君 《亿吻夺欢》---易小天 《亿万玩偶》---蓝夜影 《替罪新娘》---紫月君 《亿万弃妇》---金羽汐 《妈咪15岁》---王牌C.C. 《爱情过境》---城半 《他,他的故事》---锁骨历史军事类:《猎日神刀》--- 若迷 《终极猎杀》---夜十三 《军统神偷》--- 我的圣歌 《冷刺》---天地飘鸥 《军界神话》---石逸枫校园类:《我的极道男友》为《我的黑道男友》第二部---紫月君 《刁蛮千金斗恶少》---紫月君 《疯狂酷公主》、《霸爱酷公主》---鬼钕钕《黑道校草的黑道校花》——冷依依 《我的恶魔哥哥》---易小天 《我的王子十八岁》——星心的形状 《圣利西亚高中部》---金羽汐 《残坠②号街:误恋酷千金》——夏季花葬 《冰山恶魔亲吻狂》——离小别 《与校草同居的日子》---鑫鑫 《圣熙贵族学院》——夜静、忧伤♀ 《精灵法则:多角函数解析式》——木槿寒 《绝涩千金卖邪少》——夏季花葬 《伪天使的复仇游戏》----夜静、忧伤♀ 《折断了,羽翼的翅膀》——紫子涵 《调皮公主三胞胎》——龙妮 《亲亲嗜血冷殿下》——星心的形状 《酷爱邪魅公主》——晓潶芯 《三大恶魔王子PK三大刁蛮公主》——公主公主123 《拽千金的恋爱法则》——叶汐雨 《吻上我的嗜血男友》——UU部落雪之飞舞编辑本段原创驻站获得更多的网络推荐和宣传机会 小说阅读网将为驻站作品在网站首页提供专板进行重点推荐、强力推广。 相信通过我们的宣传,您的作品在茫茫书海中会更容易被读者所认可。 获得上架网络销售的机会 小说阅读网经过近4年多的发展,已经拥1000多万会员。 目前,VIP系统、多种收费渠道正在构建中,小说阅读网必将成为国内网络写作者最好的创收平台之一。 获得出版的机会 为了更好地服务作者,帮助作者将作品推向实体书市场,小说 阅读网已与多家出版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力争使更多的好作品得到出版机会,进一步扩大作者和作品的影响力。 对于特别受欢迎的作品,小说阅读网将负责提供出版服务(合作条件需详谈)。 小说阅读网将尽力提供各种细致体贴的扶持措施和人文关怀,使我们的作者能够以最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创作的激情海洋中去。 感谢所有支持小说阅读网的作者,让我们一起携手,圆您职业作家的梦! 【 作者投稿要求 】 一、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均可授权小说阅读网发表或转载。 二、凡授权小说阅读网发表或转载的作品,根据作品授权的不同级别,其版权归作者或小说阅读网所有或作者与小说阅读网共同享有。 小说阅读网对经授权的作品享有在小说阅读及旗下或合作的电子媒体上刊登、转载、排版、宣传等权力。 三、小说阅读网拒绝一切诸如反动、淫秽、暴力之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作品,对于那些有悖社会道德伦理、政治色彩强烈的作品不予发表。 四、作品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求内容健康、结构完整、文笔流畅;作品的书名和章节名应与作品内容相符;要求作者准确使用简体汉字和全角标点符号,忌错字连篇;要求排版舒适,以方便读者阅读。 对于不具文学性、故意夸大其辞的广告性、政治性以及恶搞性作品,我们将拒绝收录。 五、投稿时的字数内容要求: (1)长篇、连载类作品,需发表总计不低于三万字的作品内容; (2)三万字以下的已完稿类作品及短篇作品、现代诗歌不受字数限制,但投稿时必须为已完成作品; (3)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投稿,会被列入“需要复审”,暂不予通过;待作品达到受理要求时,编辑部会再次予以审核。 【 作品投稿流程 】 第一步:请您首先“注册”为作家专区会员用户,注册成功后即可自动 进入“用户管理中心”来管理自己的专栏和上传作品了。 第二步:在“作家信息”栏填写作者笔名(笔名应对于作品,与专区会员用户名不通用)、作家简介、联系方式的资料内容并提交;上传作品前,请仔细阅读“使用指南”提供的帮助信息。 第三步:为了尊重作品版权、更好地维护作者的切身利益,在您开通作者专栏后,就所发表作品的授权,在“我要投稿”时请务必以单一选择方式作出选择,并根据作品内容请自行选择作品的分类。 第四步:原创投稿时,长篇、连载类作品需发表不低于三万字的作品章节内容;短篇和现代诗歌类作品不受此字数限制,但要求上传时是已完成作品。 作品上传后,请作者通过站内短信及时查询审核回复。 第五步:待审核作品的作品名与上传内容会显示在专区首页的“新到小说”中;作品内容审核通过后,作品自动转至主站。 【 作品推荐规则 】 一、上榜作品综合要求: (1)文章内涵丰富,寓意深刻,引人感悟,启发思考。 (2)文章特色鲜明,风格独特;构思新颖,逻辑严密;情节跌宕起伏。 (3)文采精妙,用词凝练,行文流畅,段、节、章之间连贯自然,平稳舒展,且谋篇独具匠心,布局错落有致。 (4)文章通俗易懂,符合大众阅读心理,可读性强。 二、推荐上榜: 1、编辑推荐 (1)由编辑部择优推荐,不考虑点击与推荐因素,注重文学性和可读性。 (2)作者创作态度认真严谨,更新及时,文章有自己独立的风格和新巧的创意,内容不涉及政治、色情问题。 正文发表字数一般在八万字以上(相关资料或是与正文无关的内容不计算在内)。 (3)文笔优美,塑造人物形象鲜明;结构紧凑,情节生动精彩,跌宕起伏,文学趣味性强。 (4)具有创新意识,能准确把握和定位读者心理,激起读者阅读欲望。 (5)每期重点推荐20部,循环推荐上榜时间为一周;不接受作者申请。 2、全本推荐 (1)已完结的优秀长篇原创作品,本站首发作品优先考虑。 (2)由编辑部参考作品发布期间的点击数、推荐数,以及对书评、市场潜力与读者留言、宣传等因素酌情分析比较后,择优推荐。 (3)每期重点推荐20部,循环推荐上榜时间为一周;不接受作者申请。 3、短篇推荐 (1)短篇类包括短篇小说、诗歌、散文、杂文、随笔。 (2)要求作品能够体现当代人文精神,时尚风貌,社会问题;突出短篇文学类的精品性、广泛性、代表性。 (4)编辑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文学性作为首要遴选的根本标准,并结合读者有价值的书评、作品的点击率、推荐数等综合因素进行择优推荐。 (5)每期重点推荐20部,循环推荐上榜时间为一周;不接受作者申请。 4、驻站作品推荐 (1)要求为小说阅读网驻站作家的作品,且内容不涉及政治、色情,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交政策等问题。 (2)作品应具备较高的写作水准,题材有新意,正文发表字数一般在五万字以上,且能保证内容的及时更新。 (3)凡满足要求的作者都可通过“作家专区”的站内短信申请推荐。 收到申请后,编辑部会对申请及时受理,并将申请结果通过站内短信反馈给作者。 通过申请的作者,将会得到连续一个月的首页推荐机会。 (4)每部作品每周只接受一次申请,重复申请无效。 编辑每周对一部作品的申请也只会回复一次,请勿一周内多次重复申请。 5、驻站作家推荐 小说阅读网将定期进行作家访谈,大力宣传优秀驻站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栏目中附作家照片、作家简介及访谈记录;每期推荐一人,在榜时间为一周。 驻站作者可通过站内短信提出申请,由编辑部具体安排采访时间。 三、自动上榜: 周点击榜:本站的自动榜。 以读者近一周点击累积计算,显示前50部作品,自上而下,按照点击数从多到少自动排列更新,且每周点击前十的作品还将在本站首页显示。 总推荐榜:本站的自动榜。 以读者的推荐累积数计算,显示前50部作品,自上而下,按照推荐票数从多到少自动排列更新,且总推荐数前十的作品还将在本站首页显示,是作品人气的直接体现。 【 作者书面签约 】 小说阅读网在努力拓展VIP业务的同时,也不断开拓实体出版合作,凡是申请入站小说阅读网的作品,都有机会获得VIP上架服务和实体推荐机会。 书面签约流程: 第一步:成为小说阅读网的驻站作者; 第二步:向管理员提出申请,进行销售上架前的意向性沟通; 第三步:经过小说阅读网对作品进行评审认定后,寄出一式两份的书面协议; 第四步:作者在所收到的书面协议上签字,并将其中一份寄回小说阅读网; 第五步:小说阅读网收到作者寄回的签字协议即日,申请作者正式成为小说阅读网的书面签约作者,作品为小说阅读网的专属作品。 第六步:书面签约以后,您的作品将成为小说阅读网的VIP专属作品。 并且以后发布的内容,将会在小说阅读网平台上进行阅读收费。 而您也将通过自己优秀的写作能力获得小说阅读网支付的优厚酬劳。 2010年02月22日,盛大文学收购原创文学网站“小说阅读网”。 编辑本段09原创文学大赛具体要求如下: 1 、参赛作品为长篇小说(初次投稿三万以上。 全文的总字数女频不得低于十五万字;男频不得低于三十万。 在计分期间只能上传发表作品前 2/3 的内容。 ) 2、作品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向上,情节完整,真挚感人,可读性强; 3、作者必须保证投稿作品的原创性,如获奖作品有任何抄袭、剽窃等侵犯他人权利之行为,则取消该作品的入选资格; 4、参赛作品不得进行人为刷屏,出现这类情况,经过查证属实的,将被取消入选资格;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禁止参赛: a.作者不拥有全部版权的作品禁止参赛。 b.已出版或在传媒(不含网络)发表的作品禁止参赛。 c.已在其他网站成为专属作品的作品禁止参赛。 d.已向传媒或出版社投稿尚未得到退稿通知的作品禁止参赛。 e.参加任何正在举办尚未公布结果的征文活动的作品禁止参赛。 f.已在任何比赛中获过任何奖项的作品禁止参赛。 g.他人代为投稿的作品禁止参赛。 6、我们不接受依法禁止出版、传播或者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作品: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j.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编辑本段获奖作品文学大赛一等奖获奖作品窈窕书女一等奖《春情只到梨花薄》作者:三月暮雪玉书临风一等奖《搜异笔记》作者:长耳朵的兔子窈窕书女二等奖2名《台北少女成长救赎:那年榕树下》作者:戴日强《死生契阔,与子成说》作者:淡妆浓抹玉书临风二等奖2名《仙祭》作者:释梵《百变兽王》作者:一夕渔樵话窈窕书女三等奖3名《入城式——♂♀的半婚时代》作者:鬼鬼《宫心计:妃 花逐月倾城谋》作者:宋君《剩女恨嫁:再见不负相思意》作者:流苏浅吟玉书临风三等奖3名《极品公爵》作者:炫舞夜《别再叫我俘虏兵》作者:凌列《紫炎天帝》作者:想念那个夏天窈窕书女优秀奖6名《铁血胭脂:美人一笑倾春秋》作者:落落清欢《倾城丑妃》作者:东篱夜《一曲笙歌》作者:陈慕颜《繁华彼年,此爱成殇》作者:画瞳《妖孽帝王慵懒后》作者:柳风拂叶《一人之夏》作者:刘一寒玉书临风优秀奖6名《青冥》作者:文星辉《极品善人》作者:豆浆油条《杀手天下》作者:韩逆《寻宝档案之西域风云》作者:佛动凡心《刀破天下》作者:江山信美《龙噬》作者:小小疯牛 网络原创小说新人作品:《龙脉天罡传》作者:北野歌漫 《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 《盗墓笔记》作者:南派三叔

新上架的亚马逊listing,如何在新品期进行推广运营?

随着亚马逊平台卖家数量的不断增长,竞争也是愈发的激烈,都期望从亚马逊上分得一杯热羹。

那么如何让你的产品在激烈的竞争当中崭露头角?今天就带大家梳理一下新品推广的基础思路:

------产品上架前------

打造极致文案

文案是基础,如果基础打得不扎实,后期做的一切都是无用功。 Listing不够完善,转化率得不到保障,非常容易浪费新品的流量。 在产品上架之后不要大幅度地去修改Listing,一定要在上架之前就把可以做的做好。

在Listing优化方面,包括类目节点、SearchTerm,标题、图片、五点描述、产品描述、A+等,人和一点都不可马虎,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最终影响转化率和订单的重要因素。 Listing既要让客户看着舒服,又要让系统可以检索到。

关于Listing关键因素的梳理,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写到:

《亚马逊PPC广告终极指南(二)——投放设置》

合理制定价格

在价格方面,要尽量控制好各项成本,尽量保证自己的价格在合理的利润空间的基础上依然能够有竞争力。产品定价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成本定价:

成本定价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定价方法,可以最大程度保证销售利润率。

产品售价=产品成本+平台佣金+头程费用+FBA费用+仓储费+期望利润+其他

(2)根据行情定价:

如果你做的是一些公模产品,在刚上架的时候,没有评论,没有自然排名,所以没太大竞争优势,那么这个时候你的定价可以比大卖低1-2美金。

(3)根据消费者心理定价

心理定价属于技巧性的定价策略,比如说给一个售价为20美金的产品定价为19.99美金,这种方式可以吸引买家点击,使用也是比较广泛的。

------产品上架之后------

做好关联销售

(1)虚拟捆绑(Bundle)

虚拟捆绑可以用于创建一种特殊类型的ASIN,可以让买家在一个详情页中看到和购买多种互补商品。 使用虚拟捆绑可任意组合现有FBA库存ASIN而不产生额外库存。

使用虚拟捆绑商品工具目前不收任何费用,可任意组合现有FBA库存ASIN而不产生额外库存。 虚拟捆绑商品的价格并不会影响捆绑中成分商品价格,也不会影响单个商品的促销活动价格。

(2)新版本关联(NewerModel)

这个功能是用来升级自家产品,也就是当自己产品有升级款的时候,可以给原listing设置newmodel,而且是免费的。 有品牌的买家才可以设置,设置之后需要亚马逊平台审核,审核通过之后才会展示。

关于NewerModel的设置方法我之前也发过一篇文章:

《教你如何使用亚马逊关联流量NewerModel,效果不错,关键还免费》

设置促销折扣

主要是Prime会员折扣和Coupon优惠券折扣,这两种内部优惠券。

亚马逊会员折扣是只针对亚马逊会员才有的折扣,最低折扣为10%,且该折扣方式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Coupon优惠券的最低折扣为5%,且该折扣方式收取0.6美金一个的手续费。

在新品期销量低、没评论,建议设置一个较高的折扣(10%以上),在进入成长期之后,可以适当地降低折扣力度。

Coupon优惠券的百分比折扣和金额折扣该如何选择?建议:高客单价产品使用金额折扣,低客单价产品使用百分比折扣。

合规获取评论

(1)Vine计划

这个计划最多可以获得30个Review,这个是非常多的。

这个计划在之前是免费的,但是从21年10月12日起将开始收费,200美金/ASIN,一个账户下最多可以5个ASIN同时参加VINE计划。 如果想要参加第6个,那么需要等前5个其中一个结束之后才能够参加。

(2)请求评论

在亚马逊订单界面有一个“请求评论”按钮,我们在点击了“请求评论”之后亚马逊会自动给这个客户发一封邮件邀请他对该产品进行反馈,这个是免费的。

(3)站外放折扣码

可以通过在折扣网站上发放我们产品的折扣码,邀请这些折扣网站上的客户对我们的产品进行反馈。

注意:前两种方法是绝对安全的,但是第三种方法有可能会遇到你的Review被移除的情况。 尤其是第一种方法Vine计划,它留下的Review是带有特殊标志的,对排名也是有加权作用的,同时对客户来说也是有指导意义的。

如果说通过Vine计划能够获得非常好的反馈,那么对你的产品转化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这三种方法都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获得的反馈不一定全是好评,有可能是中性评价,也有可能是差评。 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以产品为中心,一定要有非常好的产品质量。

定制Q&A问答

Q&A是卖家和买家、买家和买家之间的一个交流区域。 不论是PC端,还是移动端,这个版块在亚马逊listing的详情页里面都处在很重要的位置,也是卖家不会忽略过去的版块。

如果能够在这个设计的过程中完美地解决用户的疑虑,会极大地提高整体链接的转化率。

新品上架前两周,上5~10组Q&A,后期再逐渐地去补量。 将顾客关心的问题,特别是买家的痛点问题,通过Q&A问答的形式展现在listing中。

投放站内广告

(1)开启自动广告,为下一阶段积累关键词。

·自动广告4种默认投放类型都开启(紧密、宽泛、同类、关联);

·参考建议竞价设置有竞争力的价格,尽可能多赢得广告曝光;

·将每日预算设置充足(确保广告能全天运行);

·竞价策略可考虑使用固定竞价,以获取更多曝光数据;

注意:在产品刚上架评论还没有达到一定量(至少10个)的时候,不要直接去抢占头部流量,这个时候没有排名没有自然销量,转化率还低,直接抢占头部流量,广告花费会很高。

这段时间开个自动广告积累数据就好,竞价要有竞争力但是不需要设置太高,积累了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跑出来的数据去进行Listing优化。 等评论数量积累到一定量之后,再加大广告投入。

(2)开启手动广告商品投放。

·在有了评论之后对新品直接采取商品投放的手动投放活动;

·商品投放广告大多会出现在其他同类商品的详情页,可以在设置广告的时候进行选择,可选择品类投放。

商品投放建议:

·选择价格较高或者类似的同类商品;

·选择商品评分低或者类似的同类商品;

·细化品牌、价格区间、客户评价星级及配送方式。

关于后期的广告策略,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有写到过:

《亚马逊PPC广告终极指南(三)——广告优化》

提报站内秒杀

当产品listing的排名和销量达到一定的程度,亚马逊后台会出现BD和LD的报名入口。 秒杀作为推新品强有力的工具,可以试一下。

Deal政策要求及提示

必须符合顾客评论方面的相关政策

违规行为举例:卖家给自身或者竞争对手留评;卖家提供奖励、优惠等换取评论;要求客户修改评论。

必须符合定价政策

建议零售价(MRSP)必须是最近产生过主要销量的价格,如果MSRP不能满足这一点,请留空;saleprice只能在做短期促销(例如7-daysdeals)时设置。

必须符合主图要求

违规行为举例:主图非纯白底;有添加标记、文字、认证或者缩略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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