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推广终极指南:如何提升可见度并推动下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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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移动应用市场中,推广你的应用至关重要。遵循以下步骤,提升你的应用可见度并推动下载量。

1. 应用商店优化(ASO)

ASO 是让你的应用在应用商店搜索结果中排名靠前的过程。优化你的应用名称、描述、关键词和图标,以提高其可发现性。

  • 选择一个与你的应用功能相关的关键词。
  • 撰写一个简短、吸引人的描述,突出你的应用的独特卖点。
  • 使用高分辨率、引人注目的图标。

2. 内容营销

创建引人注目的内容,如博客文章、视频和信息图表,以宣传你的应用。通过社交媒体、电子邮件营销和付费广告分发你的内容。

  • 撰写有关你的应用及其功能的文章。

如何做好内容营销

内容营销策略模型:

第一阶段,SENSE意识感知

意识感知需要熟知平台属性规则,在品牌与用户之间建立感知网络,在这里,主要从多元的内容形式和分发频率触达。 例如百家号,目前已经形成图文、动态、视频、直播等多元内容矩阵,通过信息流推荐、直播主页专栏、长短视频刷屏,24小时与用户建立感知。

在阅读习惯上,我们可以从目标圈层用户的使用习惯,比如早中晚,还有即时热点,分发推送至用户。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百家号后台的大数据,了解自己账号的用户阅读集中时间。

第二阶段,interest & interactive 兴趣交互

我们需要理解、跟随、响应用户的兴趣和需求,成为“圈里人”,进而激发互动。 在这里,主要有选题规划布局、用户需求响应两大方面。

在选题规划布局上,我们可以逐层圈定。 首先,通过大数据针对所属领域行业圈定目标用户、明确画像,其次,在目标群体中,建立品牌自身的圈内认知,响应圈里人需求,最后,通过选题角度的切入,激起兴趣与互动。

第三阶段,connect & communication 热议互动

热议互动,需要我们持续化运营,建立品牌与用户由弱到强的连接。 可以从互动引导、热议话题角度来入手。

第四阶段,action 留存关注

留存关注,需要品牌不断积累圈层用户,培养忠实粉丝、获得稳定、持续的关注。

第五阶段,share 分享破圈

也是我们成为大V的最后关键,通过分享裂变,扩大覆盖声量,实现从核心到二层、大众,圈层的终极突破,助力内容IP的快速打造,实现大V塑造、圈层有效突破。

我想知道数码相机长棒\短棒的概念

1. 记忆棒的发展历史索尼记忆棒的发展经过了几个时期,即: 记忆棒 (蓝条和白条)―记忆棒DUO―双面2×128MB记忆棒―记忆棒PRO―记忆棒PRO Duo最早的记忆棒只有一种尺寸, 尺寸为 50×21.5×2.8mm,重量为4克。 记忆棒分为蓝条和白条,其中白条具备版权保护功能,价格也比蓝条较贵。 由于早期记忆棒一开始就把容量拟定于 4MB~128MB,并根据每个容量制定了规格,由此看来128兆已经是普通记忆棒存储芯片的极限了,很难达到128MB以上的容量。 为了满足一部分用户的需要,索尼开发出 双面 2×128MB记忆棒 ,即 Memory Stick Select,它可以拨动背后的一个小开关,一面用完之后可以翻过来用另一面。 容量只有256兆(128兆x2)一种可选。 后来, 索尼在记忆棒的基础上设计制造了记忆棒 Duo,其最大的不同的是体积缩小 至普通记忆棒的 1/3,外型尺寸仅为31×20×1.6mm,重量也缩小了一倍,大约2克,这和xD卡有些相仿,非常便于携带。 并且 通过附带的扩展卡,兼容性也得到了保证,能用普通记忆棒的设备就能用小型记忆棒。 在Memory Stick Duo缩小体积的基础上, 为了获取更大的容量和更高的速度, 索尼公司又研制出了读写速度更快的 Memory Stick PRO, 即增强型记忆棒。 这种新型记忆棒 外型体积较普通记忆棒均没有变化,但 具有容量大、速度快的亮点。 理论上 增强型记忆棒 可以实现最大的 32G容量,目前,增强记忆棒的容量有256兆、512兆和1G等几种可选。 读写速度更是老式记忆棒的8倍,这对于提高新闻、体育记者的抓拍速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从理论上讲,以往记忆棒与读卡器间的普通速率读写采用单通道串行通信方式,最高传输速率只有20Mbps,而MemoryStick Pro的高速读写采用4通道并行通信,使最高传输速率可以达到160Mbps。 同时,它以15Mbps最小读写速度为格式标准,记忆棒 PRO除串行传送之外,还支持并行传送,以实现多种数据的同时传递与接收。 在平行传送模式中,数据以大于160Mbps(理论值)的速度传送,使实时记录DVD质量的动态图像成为可能。 拥有这种高速记忆棒PRO同样可以支持即将到来的宽带时代带来的先进解决方案。 还能实现防止因为突然断电或记录媒体移动而造成的数据遗失; 记忆棒 PRO没有蓝条和白条之分,所有的记忆棒PRO都具备版权保护功能。 由于 Memory Stick PRO记忆棒格式提供大容量和快速数据传送,当媒体与适当的兼容产品组合时,它本身的先进技术和扩展性大大扩大了记忆棒的趣味范围。 比如,Memory Stick PRO记忆棒可以实时录制高分辨率短片。 它也让许多宽带时代其他先进的解决方案在可靠和安全的环境中运作。 虽然记忆棒PRO融入了许多新的技术,但是另一方面却牺牲了与原有记忆棒之间的兼容性。 老式设备将不能使用这种新型的记忆棒 PRO,也就是说 支持增强记忆棒的设备可以使用增强记忆棒和普通记忆棒,但是支持普通记忆棒的设备却不能使用增强记忆棒。 不过现在生产的有记忆棒 PRO插槽的数码产品可以向下兼容,使用传统的记忆棒。 2003年3月份,索尼在记忆棒PRO的基础上设计制造了记忆棒Pro Duo,是一种是对过去的记忆棒Duo进行新支持并行接口的改进后的产品。 记忆棒PRO Duo将所有记忆棒PRO的先进功能打包压缩成Duo格式,它采用了更高密度的叠加技术。 记忆棒Pro Duo除串行传送之外还支持并行传送,能以160Mpbs(理论上的最大量)的速度传送数据。 这种媒体响应宽带时期高级应用程序越来越多的用途,提供快速,简便地复制高分辨率的数码图像,以及大容量演示数据的方法。 可以记录 190张500万像素的JPEG照片,或者12分钟的MPEG2的DVD质量的移动影像; 记忆棒允许记录有版权保护的内容及高速数据传送, 提供了安全的下载和播放具备版权保护内容的环境 .提供保护个人资料和绝密资料安全的可能。 记忆棒 Pro Duo在广泛的产品领域内维持高兼容性,包括小型移动设备。 通过连接适配器,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兼容标准尺寸记忆棒的产品。 2 .记忆棒的优点与缺点与其它存储卡相比,记忆棒即有自身的优点又有一些缺点。 (1)记忆棒的优点首先,记忆棒的外形根据人体工程力学原理设计,使用者可以轻松从其底部区分前面与背面,以免因误用而导致意外地丢失数据的事情发生,其小巧的尺寸同样适应小型便携产品的发展。 第二是记忆棒的可靠性很高,因为其采用了无移动空间的电晶体结构,所以记忆棒的设计具有高度抗震动能力。 其连接部位与插脚都得到很好的抗震处理,并且记忆棒仅有10个插脚,更长的长度可以更好地确保数据交换的可靠性。 并且记忆棒的外形使它易于插入产品,更有利于数据交换的可靠性。 第三是记忆棒具有自洁式设计,由于其导向式插槽是倾斜的,因此当记忆棒被插入插槽时,灰尘会被自动清除。 而独特的导向式插槽可以防止用户直接接触到连接插脚,从而避免灰尘或静电对记忆棒造成的损坏。 第四是通过拔动记忆棒背面的预防删除开关,可以使用户避免意外地丢失重要内容和数据。 (2) 记忆棒的缺点首先,技术封闭是记忆棒的一大缺陷,尤其是在2002年以前,记忆棒基本上只有索尼生产和销售,并只能在索尼的数字产品上使用,这种情况自2003年底记忆棒PRO发明后有了一定的改变,随着索尼开放式战略的推进,记忆棒的使用/生产/销售开始被授权给许多其他品牌。 这使得记忆棒在数字消费市场中的进一步推广,例如三星/lexar/Sandisk/Apacer等企业现在也可以生产销售自有品牌的记忆棒产品。 而更多厂商的电子产品也被授权使用索尼的记忆棒作为存储媒介,其中三星和柯尼卡不少数码相机产品均是采用双插槽设计。 第二、价格过高也是大家在选购索尼记忆棒时犹豫不决的重要原因,这个问题甚至影响到了索尼数码相机等产品的销售。 不过显然索尼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索尼记忆棒目前的价格已经有了很大的降幅,并已经开始接近其它存储卡。 3.记忆棒的真假辨别目前市场上的记忆棒产品鱼龙混杂,有不少假货充斥其中,那么大家在选购记忆棒产品时如何才能辨别出真假呢?首先仔细看观察记忆棒的标签你会发现真品上文字是用激光刻蚀上的,而假货的文字应该是印刷的。 真品的字体清晰明亮,比较有质感,而且立体感也很强。 而假货显然仅仅是简单黑色的字体,假货的接口的挡片明显要厚一些,再有些机器上使用的话可能会因为挡片太厚而使记忆棒无法自动弹出另外,在性能方面,假货记忆棒的传输速度相比行货产品要慢上许多,真品可能是假货的传输速度的四倍。 假的记忆棒用起来不时会出现存取出错,甚至造成死机等故障,同时还会用得多后容量变小或者干脆坏了的情况发生。 第三季、MMC卡选用终极指南1.了解MMC卡-500)=-500;>MMC卡MMC卡是有由美国SANDISK公司和德国西门子公司在 1997年 共同开发研制的一种多功能存储卡。 MMC卡采用7针的接口,主要应用于数码相机、手机和一些PDA产品上,价格相对较贵。 MMC卡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CF卡读写速度较慢的缺点,并且体积轻巧, 尺寸为 32mm×24mm×1.4mm, 重量不足 2克。 其抗冲击性强,可反复读写30万次。 MMC卡4.0标准提供了更宽的数据带宽和更快的传输速率,并支持双电压操作模式。 工作在52MHz、 × 8 bit模式下,数据传输率可达52MB/s,由于后来推出的SD卡标准中保留了设备对MMC卡的兼容,所以虽然使用MMC卡的设备无法使用SD卡,但使用SD卡的设备却可以轻易使用MMC卡,Pretec公司今年宣布了符合MMC4.0标准的极速2GB MMC存储卡的问世,使得MMC卡的容量开始接近CF卡。 而由日立制作所开发RS-MMC卡(Reduced Size MultiMediaCard,更小尺寸的多媒体卡)。 在MMC卡本来就很小的基础上,形状正好是MMC卡的一半,长度比MMC卡的一半长一点(MMC的长度为32mm,RS-MMC的长度为18mm)。 通过在后面安装专用适配器还可以用作MMC卡。 更加符合当今的移动数码时代,体积更小,重量更轻,容量更大的需要。 2.MMC卡的选购现在 市场上 MMC卡的牌子比较多,如sandisk、kingmax、TEC、PQI、PDI、DEC、Nplus等,而质量方面不能只看品牌,因为同一个牌子也有差品,也有优品。 关键是兼容性高, MMC里PQI的价格是最便宜的,所以现在使用PQI牌的产品比较多,当然假货也就多一些,现在市场上PQI的MMC卡有两种,一种是一代的低速度蓝色海豚卡,这种蓝卡假货最多,建议大家不要购买。 第二种是橙色的第二代卡,如果一定要买PQI,推荐买橙卡。 另外还有其他几个不错的牌子,比如EagleTec,还有kingMAX,SanDisk。 至于MMC卡容量的选择,一般来说,购买128M或256M的就足够了,从实际使用的角度来看,MMC主要用于存储应用软件、图像等,最好配备256M以上的产品。 另外,在选购的时候,一定要先试试是否能用,当然仅仅“能用”还是不行的,还要看看是否完全兼容。 买卡的时候最好带着机子亲自试一下,最后要 看看 MMC的接触点上面有没有划痕,通常新卡是没有的。 3.MMC卡的真假辨别下面以PQI存储卡为例说说如何辨别真假MMC卡(1)在外观方面,PQI正品表面印刷的图案、文字色泽鲜亮,而假冒产品颜色黯淡,文字不是很清晰;另外,在正品的底边还刻有一串产品编号,而假冒产品是没有的。 (2)所有PQI产品上都贴有激光防伪标签。 真的激光防伪标签上面有“PQI”字样,而假冒产品没有。 (3)PQI通过国家质检协会,已经全面启动了800电码防伪系统。 在PQI正品的包装内都将有一张服务卡,卡背面有刮开可见的800电话防伪编码,用户只要拨打800免费查询电话,输入卡上的防伪编码,即可立即辨明产品真伪。 第四季、SD卡选用终极指南1.了解SD卡SD卡是Secure Digital Card卡的简称,直译成汉语就是“安全数字卡”,是由日本松下公司、东芝公司和美国SANDISK公司共同开发研制的全新的存储卡产品。 SD存储卡是一个完全开放的标准(系统),多用于MP3、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电子图书、AV器材等等,尤其是被广泛应用在超薄数码相机上。 SD卡在外形上同MultiMedia Card卡保持一致,大小尺寸比MMC卡略厚,容量也大很多。 并且兼容MMC卡接口规范。 不由让人们怀疑SD卡是MMC升级版。 另外,SD卡为9引脚,目的是通过把传输方式由串行变成并行,以提高传输速度。 它的读写速度比MMC卡要快一些,同时,安全性也更高。 SD卡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加密功能,可以保证数据资料的安全保密。 它还具备版权保护技术,所采用的版权保护技术是DVD中使用的CPRM技术(可刻录介质内容保护)。 2.SD卡的几个主要品牌的特点目前市场上SD卡的品牌很多,而知名的品牌都有自己的特点。 SANDISK:SANDISK 这个牌子的SD卡可能是市面上最常见的,像这样的“蓝卡”基本上每个数码专卖店都可以买到。 其实SANDISK 的SD卡并不全是低速的,也有高速的型号(黑卡),不过目前似乎在本地市场还没有的卖。 Kingmax :作为品牌内存的生产商,KINGMAX近年一直致力于存储卡的开发。 其采用了独特的一体化封装技术(PIP),使得造假者很难仿制, Kingmax SD卡最高传输速率10MB/秒,具有防水、防震性能,防压的三防设计,它可以满足野外拍摄各种要求。 松下:松下作为 SD标准的缔造者,其技术可以说是市面上最好的sd卡之一了。 只是市面上的松下SD多数没有保修的,所以大家购买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质保期限这个重要问题。 Kingston :Kingston作为世界第一大内存生产厂商,它生产的 SD卡省去了接口电路,因此在众多的闪存类产品中,是体积最小的一种(尺寸只有邮票大小,重量只有不到两克),这也诸多数码相机、MP3以及掌上电脑产品均选择了SD卡作为其存储介质的原因。 只是由于产品尺寸的原因,使SD卡比较难将容量做大。 另外,Kingston的SD卡产品全部提供了长达5年的质保时间。 3.SD卡的真假辨别SD卡身材小巧,一般消费者在购买之前不会有太多了解,因此从外观上辨别有些困难,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市场上常见的SanDisk牌SD卡真假的辨别方法: 首先是看存储卡本身, sandisk正品储存卡都在正面贴有激光变彩标签,不同角度都会产生激光色彩变化。 其次是国内代理的行货正品卡,均采用了与上面相类似的塑料封装的包装形式,但是右下的“5年保证”的字样和日文均改为了图形表明的5年质保。 另外,还可以从 SD 卡底部是否有缺口来进行最简单识别,由于正品 SanDisk 牌 SD 卡背面产地上方的编号是惟一的,并可通过 800 电话查询真伪,但据说这一查询系统目前尚未做好。 第五季、xD卡选用终极指南1.了解xD卡xD卡是由日本奥林巴斯株式会社和富士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一种新型存储卡,有极其紧凑的外形,只有一张邮票那么大。 外观尺寸仅为20×25×1.7mm,重量仅为2克重。 在存储卡领域可以算得上是最小的了。 其采用单面18针接口,理论上图像存储容量最高可达8GB,据了解,今年富士与奥林巴斯联合推出了存储容量最高达1GB的 xD 卡。 而且其读写速度也更高,(读取速率为5MB/S,写入速率为3MB/S左右)可以满足大数据量写入,功耗也更低,xD-Picture存储卡不仅可以同时用于个人电脑适配卡和USB读卡机,使之非常容易与个人电脑连接,而且其还可配合Compact Flash转接适配器,并允许在数码相机里做为Compact Flash卡存储介质使用。 虽然xD卡目前的价格有些昂贵,不过由于随着闪存芯片及其它存储卡价格的不断下滑,xD卡的价格将有较大的降价空间。 2.xD卡的扩展使用现在出现了一种转接卡,可以将xD卡转换成为SM卡,从而使以前的数码相机也能扩展照片存储能力,这种转接卡本来是用在读卡器上的,对于一些型号不是很新的读卡器来说,xD卡是不支持的,不过一般都支持SM卡,把xD卡插入转接卡,再把转接卡插入读卡器,读卡器就能读xD卡了。 不过现在它又有了新的用途——插入数码相机的存储卡仓,不要合上盖子就能当SM卡用3.xD卡的使用注意事项(1)尽量不要用读卡器格式化xD卡,否则可能会造成卡的格式错误,使其无法存储照片,造成死机现象。 (2)在用读卡器传输图像时,应该用复制操作,不要进行剪切操作,而作删除操作时只能通过数码相机自身的删除功能。 不然也会造成存储卡的故障。 数码相机存储卡导购随着数码相机、MP3播放器、PDA等数码产品的不断普及,与它们息息相关的配件也受到消费者越来越多的关注。 比如数码相机的存储卡,它本身并不影响拍摄的质量,但对相机的使用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经销商的利润也大多出自这里。 在我们选购数码相机时,对整体的性价比影响巨大。 色彩世界背后的后勤兵提起各式各样的存储卡,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闭着眼都能说出几种来,然而存储卡的规格不统一的问题也让许多朋友在选择数码相机的时候有些无所适从。 在开始谈论选购的话题前,我们仍然有必要先来简单了解一下各种存储卡的特点。 目前市场上最为流行的存储卡类型有四种:CF卡、SD卡、MS记忆棒和微型硬盘。 CF卡运用最为广泛,价格也最为低廉;SD卡体积小巧,适用范围有赶超CF卡之势,但价格较CF卡贵;MS记忆棒只有SONY设备支持,适用范围窄而且价格也是最贵的。 而对于那些使用专业、半专业数码相机,或者是长时间户外工作的玩家来说,则需要一个大容量的微型硬盘。 目前市场上的微型硬盘常见容量在1GB到4.4GB。 如果按选购品牌来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类:各数码相机厂商自己出品的品牌存储卡,大多为随机附送的小容量存储卡;名牌内存厂商生产的品牌存储卡;各种兼容存储卡。 在购买数码相机时,一般会得到随机附赠的一块容量较小的存储卡,这个容量按相机的档次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容量较小(32M以下),很难满足日常的拍摄需求,因此通常我们都会另外购买一块容量更大的存储卡。 如果你使用的是500万以上像素的数码相机或数码单反相机的话,建议一步到位选择256MB以上容量的存储卡。 存储卡的选购原则虽然在存储市场中鱼龙混杂,但还是有章可循的,只要掌握要领即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避免买到以次充好的存储卡,笔者就来谈谈选购货真价实存储卡的方法,及选购中常有的误区。 1.外观和做工。 选购时应该先从外观入手,就如同购买其他电脑配件一样。 我们要注意包装的印刷质量是否清晰,有无防伪标签,如果有验证电话的,最好当场拨打验明正身,接着亲自拆封,查看附件,如卡套、说明书、写保护贴纸等是否齐全,最后再看卡的整体制造工艺,是否有变形、凹凸、裂缝,卡的边缘有无毛边等不良现象。 2.兼容性。 不同品牌存储卡与数码相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不兼容问题。 不兼容的状况一般体现为存取速度慢,读卡时间过长,甚至会伴有死机情况发生,因此最好亲自带机去经销商处试卡,保证卡与机器相匹配。 有时也要注意不同型号相同类型的卡带来的兼容性问题。 比如CF卡就分为TYPEI与TYPEⅡ两种。 另外存储卡的工作电压是否与自己相机提供的电压相同也是要考虑到的。 3.售后服务。 一般的存储卡厂商都承诺一年包换,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问清楚,最好厂家在产品说明书上有书面承诺。 最后要记住开发票,不要为了省那几元钱以不开票价格拿下,等到出问题已后悔莫及。 4.存取速度。 随着数码相机采用的影像传感器的像素数越来越高,我们对照片质量精度要求越来越高,这些高性能的数码相机在拍摄高分辨率照片的时候,需要将体积超过1M的图片文件快速存储到存储卡上,这时候存储卡的存取速度就比较重要。 不同档次的存储卡在存取速度上可能会相差数十倍,而且,不同的存储卡在同一相机上使用,速度也会有所差异。 当然,如果条件许可,可以选购大容量的高速卡。 选购误区在选购过程中,要注意识别二手、返修等以次充好的存储卡。 首先,确认包装有无重新包装过的痕迹,打开包装后确认存储卡表面的铭牌贴纸有无污渍;其次,看存储卡四周塑料材质的外壳有无划伤,尤其是两边插入引导槽有无被明显插过的痕迹;最后再看被插入端的脚孔部分有无在拔插时被相机内部插槽引脚磨损刮伤的情况。 如果上述几点检查完,未发现任何问题,基本可以确定这块卡是块没有拆封过的新卡。 三大须知帮你选购数码设备存储卡小小存储卡,谁都难离它。 “闪存”的出现,让数码设备如虎添翼:它可以非常快速的存取资料,同时保存后数据即使断电也不会丢失。 随着数码相机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钱开始投向存储卡的购买。 买了个一级棒的数码相机,却不小心配了张超级差的存储卡,拍个照片等半天、容量大缩水,种种“糟心”让人遗憾——辜负了好相机。 为避免遗憾,本文将介绍存储卡的一些选购方法,使你的数码生活更完美。 须知一 种类繁多勿花眼小范前不久买了一台数码相机。 双休日全家外出郊游,蓝天白云,田园风光……正拍得高兴,小范突然发觉存储卡容量不够了。 原来随相机附送的存储卡容量只有32M。 因此,小范决定购买更大容量的存储卡。 可是跑到电脑城一看,有点傻眼了,有那么多种类的存储卡,到底该买哪种呢?【释疑解惑】在数码存储卡上,有所谓“四大天王”的说法,分别指CF卡、SD卡、记忆棒和xD卡。 CF卡是最早出现的存储卡,目前市面上可以买到的有TypeI和TypeII两种规格。 传统CF卡有容量大的特点,但体积也大,不适合小巧型的数码相机和手机使用。 小巧数码产品多用SD卡,这种卡的最大特点是体积小。 记忆棒是索尼的专利,通常只能用于索尼的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或取得其专利使用权的厂商产品。 在富士和奥林巴斯的数码相机上常用xD卡。 它体积相对最小,容量也大,但价格昂贵。 此外,还有SM卡、MMC卡等,新的存储卡格式也在不断涌现。 【贴心导购】买卡时,首先要确定卡的种类,这一般由数码相机的型号决定。 索尼的产品(除F828)只能用记忆棒;几乎所有的松下数码相机用的都是SD卡;富士和奥林巴斯的数码相机使用xD卡;CF卡相对来说范围最广。 有些数码相机可以使用多种卡,可参考相机说明书来确定。 如还有其它数码设备,就应尽量选择最通用的类型。 买卡时,一定要带上相机一起去,或在买相机时把存储卡一起买好。 存储卡容量要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 买数码相机时都会附赠一块容量较小的存储卡,一般不会超过32MB,拍高精度照片就捉襟见肘了。 因此建议普通用户购买128MB的存储卡。 如使用600万以上像素的数码相机,建议一步到位选择256MB以上容量的存储卡。 须知二 真假货色细分辨李小姐买了一块容量128MB的存储卡,用了几个月之后发现,在使用时,有时候会无法存储照片,有时候虽然存储成功,但却无法读取。 李小姐想起购买的时候商家有一年保修的承诺,于是带着存储卡找到当初购买的商家,却发现人去楼空。 懂行的朋友判断是买到了假货。 李小姐虽然非常懊恼,一肚子苦水却也只能自己咽下去。 【释疑解惑】假的存储卡一般使用劣质闪存芯片,出厂时没有经过严格的产品测试。 使用一段时间后,部分芯片就会出现数据损坏或卡不能正常工作,严重的话还有可能导致其他设备的损坏。 同时,假货是没有质量保证的,就算商家信誓旦旦地说自己可以保修,但一个小店铺有这样的能力吗?【贴心导购】真假存储卡的辨别首先要从外包装入手。 名牌存储卡外包装的做工一般都很不错,背面有正规的激光防伪标贴。 假卡的外包装则一般有些问题,表面贴纸泛黄,有粗制滥造的感觉,字不清晰,通常没有防伪标贴。 不过,现在有些假产品外包装的印刷质量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背面也开始有防伪标贴。 那么就只能靠(010-)防伪查询电话或者网站(http:///)来知晓卡的真伪。 其次就是看卡的本身。 观察存储卡有无裂纹、变形,四周塑料材质的外壳有无划伤,表面有无气泡,边缘是否光滑或是有毛刺,两边的插入引导槽有无明显被插过的痕迹,被插入端的脚孔部分有无在拔插时被相机内部插槽引脚磨损刮伤的情况,如果有这些情况坚决不要。 购买时建议选购大厂名牌的产品,这些产品大多承诺一年包换。 最好在比较大的或者厂商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买时一定要问清质保期限和方式,如多少天内因质量问题可以包退,多长时间内可以包换等等。 最后要记得开具正规的发票。 须知三 读存速度莫忽视袁先生是一位数码拍摄的爱好者。 他随身携带数码相机,看到有趣的人或事就会用自己的相机记录下来。 有一天,他在路上遇到一起突发事件,掏出相机准备拍下转瞬即逝的珍贵镜头,可是相机保存的红灯总是闪个不停,眼看着拍摄时机在眼前溜走,袁先生觉得非常可惜。 袁先生咨询了业内人士,得到的建议是购买存取速度更高的存储卡。 【释疑解惑】购买存储卡的时候,除了前面提到的因素以外,存储卡的速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依据。 细心比较不同厂商的存储卡就会发现有的卡上标有“HighSpeed”(意为高速)字样,有的则可以看到“40x”(意为40倍速)字样,而有的什么也没有,这就是所谓高速卡和低速卡的区别。 存储卡的一倍速为150KB/s,40x就相当于6MB/s。 存储卡的读取速度是指读出已经保存好的数码照片的速度,存取速度是指在拍摄中把图片文件写到存储卡的速度。 高性能的数码相机在拍摄高分辨率照片时,需要将较大的图片文件快速存储到存储卡上。 因此,存储卡的存取速度相当重要。 【贴心导购】用户该依据什么来选购高速卡还是低速卡呢?专家的建议是,对于使用半专业或者专业相机的用户,应该优先选择高速卡,以满足高像素、RAW或者TIFF相片格式等大容量文件的传输要求。 一般来说,普通用户可以权衡价格之后再做出购买决策,不一定非得选择高速卡。 因为一些中低端的数码相机产品由于CCD感光器、使用的元器件,以及技术方面的原因,即使用了高速存储卡,速度方面的优势也很难体现出来。 实际测试也说明了同样的结果,对于像素不高、连拍能力弱的普通相机,高速卡和低速卡在实际拍摄中的差别将不到1秒钟,可以说是小到难以察觉的程度。 购卡小贴士1,带上数码相机去买卡,买的时候用非压缩格式(TIFF)尝试连拍,很快就会把存储卡占满。 之后调出来看照片是否有问题。 如果没问题的话,可以说明存储卡是好的。 2,即使是名牌大厂生产的正货,产品标称上的容量和实际容量也会有所出入。 原因是产品标称是按照1MB=1000KB来计算的,而实际检测是采用1MB=1024KB的标准,因此会有些不一样。 例如标称为512MB,实际容量是512×1000×1000=B,如果按照1MB=1024KB来计算,那么÷1024÷1024约等于490MB左右。 数码相机采用FAT16或者FAT32的文件格式(1MB=1024KB),因此显示出来的结果就是490MB左右。 八招让数码存储卡更长寿伴随数码设备的普及,存储卡(如SD卡、CF卡、记忆棒等)也成为必不可少的配件。 可存储卡是比较娇贵的东西,漫不经心地使用、处理,都可能导致存储卡上的信息丢失,甚至损坏。 下面8大注意事项能让你的存储卡具有更长寿命。 不要热插、插卡要到位、取出要小心、数据勤转移、谨慎格式化、工作防震动、环境避三高(高磁、高温、高湿度)、收藏防重压。 数码

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应该怎样写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 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 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 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 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 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 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 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 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 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 *4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 *6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 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 *7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 《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 *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10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 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 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 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 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 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 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 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 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 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 *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 *13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 *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 *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 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 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 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 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 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 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 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 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 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 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 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 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 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 *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 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 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 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 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 ”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 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 *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 *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 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 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 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 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 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 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 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 *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 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 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 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 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 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 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 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 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 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 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 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 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 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 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 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 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 ……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 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 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 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 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 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 ”*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 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 *28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 *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 “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 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 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 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 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 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 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 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 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 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 *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 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 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 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 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 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 *34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 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 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 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 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 *36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 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 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 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 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 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 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 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 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 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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