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与福利:一份全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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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职责主要围绕着以下方面展开:

  •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知识
  • 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示范活动
  • 收集和传播农业科技信息
  • 协助农民应用农业新技术
  • 开展农业技术试验和研究
  • 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
  • 开展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

福利待遇

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享有以下福利待遇:

  • 工资和津贴:根据工作岗位和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和津贴,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
  • 社会保险:缴纳五险一金,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 带薪休假: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待遇,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
  • 培训和发展:提供各种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 职业发展:根据工作表现和资历,提供晋升和调动的机会。
  • 其他福利: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享受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补助等其他福利。

职业前景

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有着良好的职业前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对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可以从事以下职业道路:

  • 农业技术推广员
  • 农业技术顾问
  • 农业科技研究人员
  • 农业管理人员
  • 农业教育工作者

如何加入农业技术推广站

加入农业技术推广站主要有以下两种途径:

  • 公务员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
  • 事业单位招聘: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

具体招考条件和流程请咨询当地农业技术推广站或相关部门。

结语

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是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人员通过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知识,为农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助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如果您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感兴趣,欢迎加入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工作队伍,为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农业推广论文范文

(一)投入不足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也在迅速增加,但仍然满足不了实际需要。 在项目资金方面:由于部级推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设备及基础设施投入,项目的运行费用需要通过地方配套来解决。 但是,由于地方财政状况不好,难以保障在项目期内,100%项目实现匹配,导致推广项目越多,配套资金越多,反而加大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在基础设施方面:榆树市在29个乡镇级别的农业推广站中,只有6个站有所有权办公用房,其他站是采用租借方式或者依靠地方政府安排,大部分都无法满足基本的“三室一厅”,即办公室、培训室、检验检测室和咨询服务大厅的标准。 还有试验示范基地,交通工具、办公桌椅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仍然跟不上推广工作需要,最终影响的是对农户的服务质量和推广效果。 (二)推广体系活力不足1.待遇偏低2000年,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职称工资为200-400元/月。 2013年高级农艺师工资涨到4000元/月,助理农艺师工涨到2700元/月。 但实发工资却低于这个应发工资的标准,晋级工资不能及时的兑现,导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实发职称工资与应发工资相差两个职级,严重挫伤了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部分农技推广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经营创收上,对公益性的农技推广工作热情不高。 2.梯队结构断层在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当中,29岁周岁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所占比例为0%,而50周岁以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14.46%,随着这部分人员退休,加之年轻力量缺失,推广队伍必定面临结构断层,而不具有农学专业背景人员比例达到35.23%,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少于80%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3.工作经费短缺榆树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同样面临着“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 在由财政全额拨款的经费中,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接近100%,而用于机构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的事业业务运行经费所占比重几乎为0%。 2000年之前农技中心事下设企业,经营创收的盈利部分作为平时的推广费用。 2000年之后,政府不再允许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允许事业单位下设企业,所以经费问题又重新摆在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面前。 (三)超编严重,职称、学历结构失衡一个适度规模的农技推广队伍既保证推广效率又能增加农业收益。 榆树市人员超编现象也很严重,23个推广站超编共计407人,超编比达到105%。 同时职称、学历结构比例不平衡,我国规定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的结构比例为1:3:6,而榆树市农业推广人员职称结构比为1:4:12,相当于中级及初级人员增加了2倍,高级人员没有增加。 据相关文献研究,中、高级农业推广人员仍在主动或被动地持续流失。 虽然农业推广人员的素质不能凭借学历水平高低判断,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农技推广人才匮乏。 (四)满足推广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严重短缺农业推广硕士的招生比例都在逐年增加,这无疑给现有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带来生机,然而调查中机构领导认为应用型人才短缺。 尽管年轻推广人员的整体素质较高,但工作能力方面与实地工作情况差距较大,专业知识的应用不够灵活,操作能力弱,不能很快的进入工作状态,吃苦精神不够等等,解决这一现实问题迫在眉睫。 二、建议对策(一)适当增加投入,保障推广工作有序进行物质保障是推广工作能够稳定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件。 当务之急是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速度,开展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力量为辅的多元化投资形式,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域站、重点乡镇站建设和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等予以重点支持。 要建立推广项目的基金管理制度,实行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分开管理。 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善推广设施,给予推广人员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为农业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二)优化推广队伍,提升队伍素质农技推广队伍结构不合理是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的共性问题。 着力解决推广队伍后继无人和农技员岗位编制的问题,要建立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为主体,中青年为主体的人员体系,逐步形成老中青合理搭配的梯次结构。 按需制定用人计划,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对进入推广体系人员严格把关,按规定对不合格人员予以调岗或解聘,以工作需要、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为依据来保证农技推广人员岗位的流动合理有序。 建立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人员精干,正常发挥职能的农技推广队伍。 (三)提高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激发队伍活力

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生产,服务农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确定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省、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派出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是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其集体所有制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城镇集体劳动计划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均须经县(市)农业、劳动部门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障农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得任意抽调其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条 村办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农民技术员,应经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考试考核同意,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 第九条 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的原则。 推广重大科技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当实行技术责任制。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总农艺师,负责全面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对适合当地的农业技术,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应用于生产。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以及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应当运用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宣传和现场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广农业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技术的入户率。 县以下(含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域建立农业示范点,培养农业技术示范户。 运用综合技术,树立高产、优质、增收样板。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向农民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递农业科技信息。 第十三条 推广农业技术,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低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方式。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及农业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业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或者与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创办科技生产经营联合体。 农业技术承包和科技生产联营可以跨越地区进行。 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科技生产联营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并依法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综合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资金投入。 实施农业“丰收计划”,推广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同级人民政府应拨给专款。 国家给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应相应增加人员经费。 各项农业技术改进费,必须按规定用于农业技术改进和农业技术推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各级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技术推广。 乡镇、村办企业提取的以工补农资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农业银行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贷款。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的纯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技术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乡镇集体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纯收入应切实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在农业事业费中安排;其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设施的建设,按计划管理体制列入基建计划。 乡镇集体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经费从县、乡财政补贴和技术服务、生产经营收入中解决;其试验、示范、推广等设施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资金、物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占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两站”改革若干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农业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农业“两站”),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部门。 为保证“两站”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两个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生产后劲,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两站”改革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两站”属于国家农业事业单位,可通过开展经营和有偿技术服务,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由过去的行政业务指导型逐步转变成为综合经营服务型。 第三条 除市、县指定的试点乡(镇)外,农业“两站”实行双重领导,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人、财、物归县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借调“两站”人员和硬性平调、挪用“两站”财物。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一律由乡(镇)农业经营管理站代管,并严格执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两个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四级农科网:县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建农业技术推广站,村建农业技术推广组或设农民技术员,组设科技示范户;农业经营管理体系建立四级农经网:县建农经服务总站,乡建农经服务站,村建农经(或会计)服务组,组建典型记帐户。 第六条 村农民技术员必须从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毕业学员中挑选,并经乡(镇)农业站考核推荐,县农业局下聘书正式聘用。 第七条 村农民技术员报酬的来源是:(一)从村机动地中拨给适量试验、示范用地,免收承包费,以种地收入解决;(二)从村办企业上缴利润中解决;(三)在统筹提留补贴中解决。 第八条 乡(镇)农业站对科技示范户必须登记备案,并在生产上积极扶持,会同供销社、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做到种子、化肥、农药、新技术、贷款“五优先”。 第九条 农业“两站”全面实行站长公开聘任制。 可从站内和社会上招聘懂业务、会管理、善经营的人员任站长。 第十条 农业“两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要确立站长在站内的中心地位和作用,明确站长的责任、权利。 站长任期为三年,任期内的各项目标责任要切实可行。 称职的可连选连任;不称职的可就地免职。 第十一条 农业“两站”可根据需要,通过考试或考核,从村农技、农经(或专业会计)人员中聘用站内合同制工作人员。 其工资、福利待遇的资金来源,从经营服务收入中解决。 第十二条 合理解决农业“两站”服务人员待遇。 农业“两站”专业干部的技术津贴、劳动保护以及浮动工资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两站”的农民技术人员和农经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其工资等级同职称相挂钩;被聘任为合同干部的,享受国家技术干部同等待遇;从事农技、农经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在推广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工作的,可根据“两站”经济条件,从站内福利基金中发给“退休金”。 第十三条 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两站”可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积极扩大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品种。 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但需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作为特殊商品,按有关规定,一律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和供应。 农业“两站”可为种子公司代销种子。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种子公司和工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生产和经营。 第十五条 允许农业“两站”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生产资料,暂免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但对其经营的生活资料以及其他收入,应按规定纳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税务机关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 农业“两站”经营资金不足时,农行、信用社按条件给予必要的贷款。 经营生产资料所需贷款不得高于扶持农贷利率。 第十七条 农业“两站”经营收入,主要用于扩大经营、发展推广服务事业和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 有条件的可为招聘人员提留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 经营收入的分配,可实行利润包干、增收分成,减收受罚的办法,具体比例国家、集体、个人为5:3:2。 全面完成各项承包指标的站长,年收入可相当于本站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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