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推广专员的终极指南:释放网络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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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当今数字时代,网站推广专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将企业的信息和产品带到目标受众面前,从而提升品牌知名度、流量和销售额。本指南将深入探讨网站推广的关键策略和技术,为从业者提供全面的入门知识。

搜索引擎优化 (SEO)

SEO 是通过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 (SERP) 中的排名来增加有机流量的实践。主要做法包括:

  • 关键词研究:识别与目标受众搜索查询相关的目标关键词。
  • 内容优化:创建高质量、信息丰富且针对目标关键词进行优化的内容。
  • 网站结构改进:优化网站结构、导航和内部链接以提高抓取效率。
  • 反向链接建设:从其他权威网站获得高质量的反向链接,提升网站的信任度和排名。

付费搜索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通过在 SERP 中购买广告位来获得即时流量。主要平台包括谷歌 AdWords 和百度推广。主要做法包括:

  • 竞价策略:设定竞价金额,以在关键词竞标中赢得广告位。
  • 广告文案撰写:撰写吸引人和相关性的广告文案,以吸引点击。
  • 登陆页面优化:创建针对转化进行优化的登陆页面,以最大化广告支出回报 (ROAS)。
  • 再营销:针对已经访问过网站的用户展示广告,以提高转化率。

社交媒体营销

社交媒体平台是与目标受众互动、建立品牌忠诚度和推动流量的重要渠道。主要做法包括:

  • 内容创建:创建引人入胜且与目标受众相关的高质量内容。
  • 社交媒体管理:积极管理社交媒体账户,回应评论、问题和参与对话。
  • 社交媒体广告:利用社交媒体平台的定位选项来投放针对性的广告。
  • 社交媒体监控:跟踪社交媒体活动并分析结果,以优化策略。

内容营销

内容营销通过创建和发布有价值、相关且一致的内容来吸引和保留目标受众。主要做法包括:

  • 内容战略:制定内容策略,明确目标受众、内容类型和分发渠道。
  • 内容创建:生产高质量、信息丰富且针对特定关键词进行优化的内容。渠道来提高网站知名度、建立品牌声誉和吸引流量。主要做法包括:
    • 媒体关系管理:建立和维护与记者、博客作者和持续学习的意愿: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趋势和技术。

    网站推广的未来

    随着数字营销格局的不断变化,网站推广的未来也在不断演变。预计以下趋势将塑造未来的网站推广:

    • 内容为主导的 SEO:内容质量和相关性将成为 SEO 排名的关键因素。
    • 个性化体验:根据用户兴趣、行为和位置提供个性化的网站体验。
    • 社交媒体影响力的提升:社交媒体平台将继续成为网站推广的重要渠道,影响者营销的作用将越来越突出。
    • 移动优先:随着移动设备的使用增加,移动搜索和移动网站优化将至关重要。
    • 数据驱动型决策:数据分析将继续成为网站推广决策制定和优化策略的基础。

    结论

    网站推广专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负责通过有效的策略和技术来接触目标受众、提升品牌知名度、推动流量和创造收入。通过掌握本指南中介绍的原则,网站推广专员可以释放网络的力量,为他们的企业创造显著的影响。


遵守网络生活中道德要求的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提出网络伦理学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 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 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 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 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 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 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 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 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 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 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 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 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 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 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 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 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 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 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发布、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 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 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 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 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 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 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 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 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 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 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 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 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 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 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慎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 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 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 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 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 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 b.网络道德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 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 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 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 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 c.网络道德活动。 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 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 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 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 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 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 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 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 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 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 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 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 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 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 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 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 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 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 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 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 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 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 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 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 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 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 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 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 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 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 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 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 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 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 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 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 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 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 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 “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 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 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 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 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 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 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 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 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 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 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 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 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分或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 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 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 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 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 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 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 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 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 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 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 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 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 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 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 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 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 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 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 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 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 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 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 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 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 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 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 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 网络有自己的语言。 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 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发布任何信息。 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 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 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 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 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 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 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 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 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 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 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 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 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 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 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 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 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 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 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 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标志设计终极指南!

一个好的标志设计需要做很多事情。 虽然需要设计的似乎仅仅只是一个小小的标志,但它代表了整个公司或品牌,并且必须传递品牌个性,自身品牌价值甚至更多东西。 所以,你不能把标志设计当成一个“很小”的设计工作。

这世界上总有那么些公司会让你觉得做标志就如同拼凑一两个形状那般简单,但无论怎么说,标志设计不仅仅是拼凑图形这么简单。

一个好的标志设计需要做很多事情。 虽然需要设计的似乎仅仅只是一个小小的标志,但它代表了整个公司或品牌,并且必须传递品牌个性,自身品牌价值甚至更多东西。 所以,你不能把标志设计当成一个“很小”的设计工作。 标志设计是一个公司中最重要的设计,并且将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的设计和品牌决策。 从下面的文章中,你将会学习必要的设计步骤来为你自己的工作或者潜在客户设计一个无与伦比的标志。

什么是一个好的logo?

一个好的logo是具有感染力的。 它不仅具有图像特征和类型特征,而且是脱颖而出的。

要注意的是,一个好的标志是独一无二的。 它不会与其他公司的商标混淆,特别是竞争对手的。

同样,一个好的标志是可识别的。 它可以很快并且很容易地和特定的业务相联系。

一个好的logo是永恒的,它应该在最近10年,20年,甚至是50年屹立不倒。 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一个好的logo也会重塑你的品牌。 它应该能为你的业务传达出合适的情绪,语调和感觉。 你可以自己决定如何让logo表达你的业务类型,这其中有优点也有缺点。 但在任何情况下,它必须能帮助到你的品牌。

一个很好的logo也能传达你的公司的核心信息。 它传达出公司的服务质量,能力,和价值观。

标识的类型

有三种主要类型:纯粹的标志,这是基于文字版式的标识;文字图案类标识,使用图像直接表达出业务类型(如一个服装店的衣服);抽象的标志,这种标志形象显然与企业类型没有直接联系,更多是基于一种感觉或情绪。

纯粹的标志

这种标志是很常见的,通常包括一个独特的扭曲或适应于现有的字体或字体。 对于业务多元化的公司特别管用(如通用电气、杜邦)。

Sky Production便是一个文字融入图像的绝佳案例。 “S”模仿了云的形状,而侧边看起来像电影的胶片。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将这种纯粹化的标识推向一个新的境界。

设计师用简单的三角形状代替SiO Athletica标志里的A字母,这种做法大胆又时髦,当A字母再出现的时候,就可以连续贯穿标志和品牌形象,以此凸显了品牌标志。 在创作自己的商标时你也可以考虑相似的处理方式。

如图的标志不会立刻让你看出是一个商标,这个商标的形状实际上是由四B字母组成。 这很有创意并且使人难忘但是不会显得复杂。

Cube的标志简单明了,一条单线回转成正方形使风格化的字母C就在其中。

标志由鹿角和字体组成,文字拟物化模糊了标识和商标之间的界限。

Literal imagery

文字图案类标志也很常见,即使它不是那么直截了当,也可以让人很快从中解读出一个公司的名字。 一些本地的小企业似乎特别喜欢这种类型的标志。 其部分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标识很容易辨认,同时给予了开放的释义空间(虽然有些标志巧妙地使用了双重含义和隐藏寓意)。

正如The Ride这个标志所示,自行车链条的图案非常生动地点明了这是一家自行车店或者与骑行相关的行业。

Herschel Supply Co Winter Club Collection的标志是另一个优秀案例,此次使用了山峰和树木图案进行了设计。

这个MeatloversGourmetBurgerCie的标志使用了心形三明治的图案形象,而且保留了极简主义和现代主义的风格。 它向我们展示出即使是文字图案类标志也可以做到有趣、出人意料。

Greenly的标志中使用了绿叶的形象,完美的表达了它作为一家环保公司的形象。

在BrooklynCo标志中的摇椅形象为这个家具公司做出了完美的诠释。

Plumbline Media的标志乍一看是抽象的,但如果仔细观察的话,就会发现它的整体形象是一本书(代表着媒体),在标志的中轴线上则是一个简单的铅笔头图案。

抽象标志

相比具有特定行业风格的商标来说,抽象标志能传达更多的情绪和基调,适用于多元化的行业。商标无需直白地表现出行业类型:单看Nike的那道对勾,能看出它是卖鞋的吗?麦当劳的金色“m”标识乍一看好像和快餐也没什么关系;苹果的商标任谁看也想不到是电子产品吧…

Ease的商标是个很好的例子,流畅舒缓的曲线表现了恰当的情绪。

Austariff是澳大利亚的一家太阳能公司,它的logo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太阳,外形也像一片树叶(与再生能源产业这一点相契合)。 在他们的品牌宣传材料中,这个商标以一些有趣的方式呈现出来。

Stylish Eve的标志抽象自苹果的外形。 这是从与商标名字本身相关的事物中提取元素的绝佳范例(说到亚当Adam和夏娃Eve很多人都能想到苹果吧),Logo便有了很强的记忆点。

Warped Vision商标运用了一些抽象的图形,从中你无法直观地看出这家公司是干什么的。

研究!研究!还是研究!

为你的客户设计一个超棒的logo,第一步是要有一个好的设计理念,你需要客户提供给你有关公司的背景信息,包括他们之前用过的logo。 整合这些客户给你的信息和你自己总结的信息并且进行提炼是很重要的。

向你的客户确认那些你不是百分百确定的设计细节,比起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修改上,不如清楚地问一下客户的期待以及初衷。 否则会有失去客户的危险,因为客户会认为你没有认真听他们的意见。 (即使他们才是搞不清楚的那个)

你需要研究你的受众,因为他们才是这个logo的目标人群。 换句话说,他们才是你客户的消费者。 当然你也想知道这些logo被以何种形式用在哪里。 要确定你设计中的界限是很重要的,就像你要确保你的logo在黑白的情况下也可以表现得很好。 (以防你的客户还在使用像报纸这样的广告媒体)

多少是太多?

许多没有设计过标志的设计师可能想知道做标志需要做多少调查。你足够了解客户的要求?做一个标志设计必须做多少调查?

答案就是:当你需要设计一个logo时你不可能完全了解你的客户。 这是他们品牌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他们面向世界的门面。 思考一些具有可识别的商标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无需看到“Nike”就联想到他们的swoosh商标,反而是看到swoosh商标就想到Nike。 当你看到星巴克的美人鱼,你就会知道这是一个怎样的公司。 看到一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你就知道这是苹果公司。

你是不是想着所有设计这些标志的设计师们仅仅依靠着客户提供的公司宣传册或者网站简介?的确,有时一个好的标志不需借助太多的公司背景就能设计出来。 但是多了解一些额外的信息对设计有益无害。

花时间去了解你正在设计(服务)的公司。 了解他们的价值理念;了解他们的市场定位;了解他们的顾客对公司的印象。

如果这是个新客户,那就去了解他们想让他们的顾客如何定位这个公司,以及他们自身的市场定位是什么。 尽管一个logo的设计理念通常能用两三段说明文字表示出来,但是如果你花时间去深究公司的话会做得更好。

留出大量合理的时间去调查和计划你的logo设计流程,之后你会发现有更好的效果而且也容易让客户满意。】

INSPIRATION灵感

一旦你完成了所有的研究,你客户的一切都在你的忘我之中,那么现在是时候去寻找一些灵感了。 当然,在一些罕见的情况下,在研究阶段你就可能会想出一个完美的标志的创意,但十有八九,在研究阶段你是得不到的。 你还是需要去别处寻找一些灵感和想法。

当你在寻找商标灵感时,你会寻找类似的公司的标志案例或者完全不同的公司案例。 花一些时间在博客上浏览一些灵感的图片集,或者标志创意理念,甚至是在谷歌图片搜索标识图片。

当你看完所有这些标志以后,你就必须抑制你内心模仿的冲动。 模仿虽然是对设计师最真诚的恭维方式,但是这个标志并不是你的设计,你的客户绝对不会因为模仿其他公司的标志感到一丁点的高兴。

记得吗?我说过一个好的logo必须是独特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你的工作需要你去看别人的工作成果。 用这些想法去启发你寻找新的灵感,您也可以让你丰富你的原始设计。 没有想法你可以努力寻找,但是你必须节制抄袭。

LOGO设计灵感资源

凝视这些logo寻找灵感的时候,要考虑它们的类型以及客户所在行业的流行趋势。它们大多是抽象的?平实的?还是用文字做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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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翻译由DATS翻译小组成员最光阴、Backet、NoNo“、MOMO、mokey、猴子王呀、大果只、八重、G、轩NikiA、某蹦跶共同翻译完成。

翻译校对:Jeff视觉设计:喵酱紫

文章作者:DATS设计翻译组

简述网络伦理学的特点。

网络伦理学的提出有其深刻的现实根源,它是由网络行为引发的道德关注。 网络行为是网络社会所特有的交往行为。 同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相比较,网络行为具有特殊的涵义,其特殊性表现在:其一,所处的环境特殊。 即处在一种虚拟的现实(又称虚拟实在virtual reality)中。 这种虚拟的现实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等构成的网络空间实现的。 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存在着虚拟的一切:不仅有虚拟人(virtual human)、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虚拟共同体(virtual community),而且有虚拟全球文化(virtual global culture)。 虚拟的环境产生了虚拟的情感,进而有虚拟的伦理道德。 当然,这种虚拟的东西并非虚无,只是另外一种存在方式罢了;虚拟的规范也不是凭空设想,而是实实在在的约束。 这种“二元性”的特殊环境和行为决定了由此所引发的伦理问题必然具有同传统伦理学不同的特征。 其二,交往的方式特殊。 即交往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 网络社会中的交往以符号为媒介,使得人与人之间在现实中的直接接触减少,而是简化为人机交流、人网交流。 此时人的存在以虚拟的“网络人”的面目出现。 这种“匿名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往范围无限扩大,交往风险却大大降低,交往更具随机性和不确定性,进而交往中的伦理道德冲突也更加明显。 同以前相比,网络交往方式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更少一些。 传统伦理学在这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它无法直接判定网络交往方式是否合乎(传统的)道德规范,例如它无法判定网络攻击的正当性。 这表性传统伦理学并不十分符合现代网络社会的交往实际。 因而,建立一门适合现代网络化生存的伦理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 其三,交往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亟待解决。 网络的匿名性同时也导致了随意性。 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版权、隐私权等权利的侵犯。 未获授权之前甚至根本不考虑授权就发布、登载信息资源,随意下载别人的作品等,无疑违背了法律和道义的精神。 在互联网缺乏监督力量和手段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依靠法律的、伦理的宣传,只有依靠个人内心的道德法则来制约这种现象的发生。 尽管如此,这些手段收效甚微。 我们可以看到,在技术手段走到法律、道德意识之前时,往往是要么更改规范,要么就得限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很显然,进行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比限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具有积极意义,因而,在现阶段提出网络伦理学就不是空穴来风的。 不可否认,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交往行为必将对古老的伦理学产生新的影响。 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产生巨大的道德反差,引发许多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 也只有正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理解网络行为的道德意蕴,从而推动这门学科的成长。 这一切表明,建立一门以研究网络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网络伦理学已经提上日程。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一)网络伦理学的定义 网络伦理学是一门全新的、以网络道德为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学科,即关于网络道德的学说。 而网络道德则是探讨人与网络之间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的。 在网络社会中,网络道德主要依靠一般的善恶观念和个人的内心信念为行为标准。 确定其内涵和外延,关系到这门学科的未来和发展。 (二)网络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网络伦理学所探讨的对象和范围涉及虚拟社区及生活在其中的虚拟人。 这里所探讨的虚拟社会,是指现代信息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基于internet的计算机网络所形成的虚拟空间。 但是这个空间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现代社会之中。 它不仅给人们提供了免费的信息资源,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物理空间距离,也对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凡是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发生的道德现象和冲突,都属于网络伦理学研究的范围。 (三)网络伦理学地位 网络伦理学同传统伦理学相比,其特点可以用:新的、应用性的、开放的系统这三个特点来概括。 首先,它是一门崭新的学科。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生活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产生新的人际关系、道德关系,客观上给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其次,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围。 根据伦理学的划分,它既不是描述性的,也不是元伦理学,它的目的就是建立现代互联网络上的道德规范,因而属于应用伦理学。 第三,现代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虽然具有新的特点,但是毕竟是最近数年间发生的事情,各种现象以及其各自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暴露出来。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络的认同和对由此产生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缜密的思考,网络伦理学的内容将会逐渐丰富起来,其主要的规范也会在不断完善之中。 因而要想建立一门反映网络社会道德现实的网络伦理,必须采取开放的态度进行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研究。 这是为什么说这门学科是开放的系统的原因。 (四)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一般伦理学的道德要素 从纯伦理学的角度看,网络伦理学已经拥有了自己独特的道德要素,即:a.网络道德意识。 同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意识相比较,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意识显然更加淡漠,人性也趋于自然,而交往更是较少受社会因素的影响,并且摒弃了现实社会强加给人的各种限制。 换言之,一进入网络,一切都不同了,心灵得到释放,获得自由,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成为自己。 其特点是自律性及其要求增加,凸现个人修养和学识的重要性。 b.网络道德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简单性和互动性。 这是网络社会在伦理学上提出的新问题。 即人们之间可以没有现实中的交往,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拥有友谊、爱情以及信任、帮助等等。 当然,这种关系也可能维持的时间很短,但是应当承认,这种关系更多直接性,更少功利性。 它也许克服了人们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压力而被迫放弃的各种交往关系。 c.网络道德活动。 这些新型的道德活动具有其特有的一面:独特性、多样性、随机性、目的性。 网络提供的是虚拟的空间,这种新型的空间发展了许多新型的活动。 比如聊天(chat)、发贴子(post)、电邮(mail)、上/下载(upload/download)、网络攻击(attack)、等等。 而且随机性的交往增多。 在这些活动中,人们的交往均具有鲜明的目的性。 例如,交友网站的增多,各种聊天工具的普及等等。 网络提供的即时通讯功能和匿名功能使人们的交往活动不必考虑空间距离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因而活动又具有直接任意性。 这都为网络伦理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也正是网络伦理学得以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网络伦理学已经具备了构建完整体系的基础。 本文试图从构建其完整的框架入手,论述与此相关的范畴和意义,为最终建立一门新兴的学科做出尝试。 三、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一)第一原则:资源共享原则。 网络上的资源共享源于信息共享。 包括软件、程序源代码等。 凡是使用过网络搜索引擎的人都知道,搜索的过程,就是资源共享的过程,搜索结果就是大量免费的资源。 而在一般的网络浏览过程中,资源共享也体现的淋漓尽致。 只要上网,就可以得到大量的资源,这也许是网络社会中最大的特点。 从另一个角度看,资源共享遵循的是“免费原则”。 当然,这种免费具有约定性,它使用的是网络提供的默认值。 如果超出约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就会收到挑战和限制。 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社会中的免费搜索、免费服务、免费信息等所体现的原则,毕竟不同于商品社会中的资源配置原则。 后者体现的是利益最优原则,而前者却是以信息的最大化为出发点的。 因而,作为网络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共享,理应成为网络伦理学的首要的原则。 (二)第二原则:一致同意性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强调网络行为都应遵循一般的道义性,它必须是诚实的、公正的和真实的。 尤其在那些通过网络交往的人中间。 双方一般都被理想化成为具有上述优点的人,因而值得信赖。 很显然,一致同意性被当作网络行为的前提和默认值而先入为主地存在于网络人头脑当中。 虽然这种认识不具有客观性,但是并不妨碍它成为网络伦理学的原则,只不过同时也是网络伦理学追求的目标罢了。 这也是网络伦理学在当前遇到的最具争议性的原则。 虽然通过网络交往的人都希望对方所描述的都是真实的,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网络人还是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意愿,而不是按照大家通常希望的规则那样行动。 这样就给这一原则增添了许多变数,带来了许多问题。 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侵权等等。 (三)第三原则:自律性原则。 自律性是伦理学的目的。 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个人具有充分的自由,缺少约束,要达成一致同意,或完全享有整个资源,显然是不现实的。 这就要求每个网络人都遵循自觉性,遵守一般道义原则,才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 所以,自律性原则可以看作一种最终的道德诉求而和其他原则共同构成网络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如果说,普通网络伦理学中也强调这一原则的话,那么,网络伦理学无非是更加突出这一特点罢了。 自律性的另一个意义是,遵循最小授权原则。 即只在网络中获取应当获取的资源,而不越权去访问或者试图获取那些不应该获得的资源,否则就会被取消授权。 因此,自律性为网络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和终极关怀。 四、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一)网络伦理学探讨的基本范畴 善、恶 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观念符合传统伦理学的一般特征。 善恶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中心问题, 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因而也是网络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最主要的范畴。 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善恶问题又有自己独特的地方,比如判断善恶的标准更加不明确。 按照斯宾诺沙的意见,所谓善是“指一切快乐,和一切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而言,特别是能够满足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而恶则“指一切痛苦,特别是一切足以阻碍愿望的任何东西而言”。 这种定义具有很大的歧义。 在网络社会中,侵权、盗版、黑客攻击等行为无疑给行为人带来了莫大的快乐和实际利益,但是他们的行为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伤害,显然不能算作善之列。 而根据列宁的观点,“‘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 亦即那些用来维护网络安全、维护网络规范、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才是善。 反之,利用网络的便利对网络社会以及现实社会带来危害的就是恶。 然而网络行为毕竟是一种新的社会现象,如何界定网络行为的性质,确定是否合乎“道德”的,或者是合乎“法律”的;哪些又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都需要一种规范。 而利用现实社会既有的规范处理这些行为并非十分恰当,这就要求制订新的网络规范来对网络行为进行界定。 但是,勿庸置疑,在新的规范形成之前,通过法的、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填补这种无规范的真空,无疑是现代人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应当 即规范网络行为的内容,确定“应当”与“不应当”。 “应当”这个范畴属于传统伦理学的内容,但是在网络伦理学中依然具有新的价值。 毋宁说在这里“应当”更具争议性,以至于人们只好通过制定“不应当”来界定“应当”的范围。 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为计算机伦理规定的“十戒”可以看作试图界定网络伦理学“应当”范围的典型规范:(1)你不应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2)你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3)你不应窥探别人的文件;(4)你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5)你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6)你不应使用或拷贝你没有付钱的软件;(7)你不应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8)你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9)你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10)你应该以深思熟虑和慎重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 价值 这也许是网络伦理学中最赋有争议的范畴。 一个人的网络行为有没有价值,是否恰当,换句话说,能否对这种行为做出道德判断,几乎没有什么定论。 倒是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完全处在别人的评价当中。 虽然“价值范畴最为重要的用途在于赞扬”, 但是这里用“毁誉参半”来形容网络行为的价值却一点也不过分。 但是,毕竟网络行为具有其特殊性,即遵循一定的价值标准:得到大家的一致同意,至少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这样的行为才具有网络上的价值。 显然,多数人的同意和事情本身是否正确是两回事,但至少表明在这方面网络伦理学所遵循的价值具有其特殊性。 当然,确定网络行为的价值是为了引导它。 通过制订规范固然能够主动防范网络违规行为,但是人们真正的目的应该是引导一种新型的道德倾向,以确定有价值的观念和理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的道德归宿。 现代网络伦理自然也不例外。 例如,美国的计算机协会在探讨其成员应支持的一般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中这样规定:(1)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 即用规范的名义对网络行为的价值作了区分,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在网络上的作为,尽量避免无价值甚至损害他人价值的行为。 平等 意即自由获得资源和服务,这是网络社会的普遍规则。 一个人只要注册了ID(即身份identification, identity),拥有自己的密码,就可以“匿名进入”网络畅游、交友、聊天,发表言论、获取信息等等。 这便于人们以平等的身份进行交往,并使交往变得更加自由和轻松。 这在最大程度上形成了一种平等主义。 免费信息资源也具有这种不分民族、种族、文化约束的特点(当然也具有一定的限制,例如语言,主要是英语,使得网络主要在受教育群体中存在)。 进一步,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简单为人机交流,面对冷冰冰的屏幕,一个人完全可以放开一切禁忌,平等地参与讨论,形成了网络无禁区的现实。 换言之,网络给予进入网络社会的人们以道义上的平等权。 网络赋予人们的“平等权”还蕴含着另外一个不易被觉察的意义,即它有助于推动直接参与式民主的讨论和进程。 网络毕竟是一个独立于传统媒体的力量,一定程度地缓解了公众的知情权,资源共享原则又从客观上有利于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公平现象,例如电子政务的推广。 这也许是网络社会带给网络伦理学的最深刻的影响。 信用 这个范畴的应用集中表现在电子商务中,意即个人信用正逐步增强。 在现实社会中,信用的实现由法律等社会规范保障,而在网络社会中,适用的法规、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个人信用成为网络消费的唯一保证。 虽然网络服务方要求被服务方提供基本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等现实依据,甚至必须提供信用帐号,但是这并不表明网络中个人信用的脆弱,恰恰相反,网络正逐步培养起个人的信用。 实际上,进入网络消费,已经建立了信用。 信用范畴的另一种应用表现在网络游戏中。 在某些游戏的设定中,游戏者通过增加个人信用即可获得较高的分值奖励,从而在游戏角逐中获得优势,乃至于获胜。 这是网络游戏对建立网络时代的个人信用的贡献。 服务 这是网络社会产生于消费社会之后的典型特征。 其中的含义之一是指:在网络社会中,消费同现实社会中一样,由一对一的形式构成,即有服务方,也有消费方。 在这里,服务是传统的,机械的,网络只是一种媒介。 含义之二是指:web-service,即网络服务,主要指未来网络提供的智能性的服务。 比如,一个人在网络中打入“我想去西藏旅游”的语句,网络会提供出一系列的信息,如去西藏的最佳季节、气候条件、最佳旅游路线,等等,供提问者进行参考。 从而实现人机交互的智能化和互动性,这是网络服务的真正含义。 批判 把批判作为网络伦理学的基本范畴确实有很大的争议。 但是,这里批判已经异化为批评,而且泛化为道德判断,它总是不停地询问:“这种观点是好的么?”“我(们)应当这样做么?”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虚拟的环境产生了特有的网络语言,而匿名性让真相融入无穷无尽的争论。 加之网络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没有了管理者,没有了权威(authority),网络成了“自由”的空间,导致每个网络人都是他自己行为的领导者和评价者,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讨论的价值。 造成批判的滥用和现实语言的萎缩,深层次的文化思考被肢解,代之而起的是肤浅的、无休止的争吵。 BBS就是这种批判滥用的典型。 在那里,没有规则、没有标准,批评总是以自我中心,否定就是一切。 五、研究网络伦理学的意义 探讨网络行为引发的社会、文化和政治问题,在网络伦理学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社会问题。 过分关注网络导致了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相对主义倾向和道德冷漠现象。 前者是指网络的虚拟性和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在网络中可以对任何事情都拒绝负起责任,后者是指人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异化为网络人,其重心转移到虚拟社会中的交往,从而削弱了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交往行为。 而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的属性,但是以计算机为媒介进行交往的网络社会导致的人们直接交流的活动减少,必然造成群体意识的淡漠和人际关系的冷漠。 此外,还造成了道德失范现象,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盗用他人的帐号,攻击他人的网络和计算机造成实际的损失等等,都是引起现实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其次是文化问题。 这里有两层含义:表层问题表现在网络语言上。 网络有自己的语言。 例如电子邮件所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远距离传输协议,等等。 这些协议可以说制定的非常具体和精确,甚至对字母的大小写、信息长短、主题、电子签名等细节都有详尽的规定。 违反这些规定,就不能获得和发布任何信息。 同时,这些规定又具有数字化、符号化倾向。 其应用同现实社会中使用的语言产生了冲突,其结果是消解了现代语言。 深层问题表现在文化侵略上。 即文化的殖民主义现象。 由于现代网络使用的主要语言是英语,这有利于当代西方文化通过网络这种先进的传媒把自己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强行推广到全球,使得接触网络的人们容易受到现代殖民主义的隐性侵蚀。 侵蚀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文化和宗教的冲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当然,这种文化的冲突也促进了各种文明的交流和融合。 客观地说,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不仅如此,网络还会引发隐性的政治问题。 它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 即未来社会将分为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的群体(knows-nots); 这必将引起一种新的对抗。 这或许正是现代政治学或者社会学应该注意研究的问题。 在我国,对网络伦理学的深入研究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是一个崭新的领域。 笔者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正确规范网络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正确对待文化阵地扩展的现实。 网络被誉为“第四媒体”,拥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也无可比拟的、全新的传播方式。 如何占领这个新兴的宣传阵地,充分运用其传输信息迅捷、大量的特点,对我们当前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的建设至关重要,也是当前宣传工作必须研究的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我国公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确立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网络伦理学的建设提供了指南,也为在网络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因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其次,要对传统的宣传手段进行改进。 网络不同于传统媒体,其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性。 这个特点保证了网络较为公正地传播信息。 网络里有巨大的资源,但是网络信息鱼龙混杂、不一而足。 必须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才能符合网络传播的特征,进而对信息进行甄别、优化,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 在这个问题上要坚持“以德治网”和“依法治网”并举的方针,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加强针对网络的立法,运用法律的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同时加强正面宣传、教育,使广大网民能够辨证地认识和使用这种新的工具;启动网络文明工程,把网络文化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支持对此进行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争取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 最后,还要对网络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进行研究。 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正确引导网络的发展方向,是规范网络伦理,保证这一新兴的社会现象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必要步骤。 只有这样,才能为我所用,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研究网络文化中的伦理问题,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的阵地,只有从思想上重视,在研究中严谨、认真、公正、客观,才能正确掌握这一新兴交往工具,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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