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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百度网络推广公司(百度网络推广营销)

今天(4月25日)上午,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马鞍山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鸿飞、政治部主任汤胜,通报了2018年我市两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面的情况以及典型案例。

01

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刘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自2017年9月开始,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推广渠道为刘某某提供软件推广服务,即将刘某某提供的“VIP看电影”软件产品推荐给用户,供用户下载安装。双方约定推广费单价为人民币0.18元/个安装量,推广费用=安装量×单价。2017年9月21日之前的推广费,刘某某按约定支付。但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2日期间,刘某某无任何正当理由单方对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安装的数据量进行核减,未按双方约定支付推广费。上述“VIP看电影”软件产品由上海某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由上海某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推广,上海某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由刘某某代理推广。刘某某再转由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推广。上海某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上海某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均对推广费进行了结算,且没有任何核减,但刘某某无故核减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安装的数据量,拒不支付剩余推广费,严重侵害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技术和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经双方商定,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自身推广渠道将刘某某提供的“VIP看电影”软件产品推荐给用户,供用户下载安装,刘某某按照“VIP看电影”经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广安装的数据量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范畴。受托人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委托人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故对马鞍山百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刘某某向其支付推广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02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与马鞍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自2007年6月7日至2020年4月13日,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安徽省、陕西省及浙江省境内的绍兴、金华、湖州、嘉兴和杭州(不包括淳安和承德)区域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在上述时间及区域范围内,如该注册商标遭到第三人侵害,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控告或起诉,并单独获得赔偿款或和解款。马鞍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类别的餐饮服务领域使用案涉商标,严重侵犯了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的独占许可经营权,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该注册商标在安徽区域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其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经营者提起诉讼。马鞍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店内外装饰、菜单、餐具等处使用 “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侵犯了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权,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要求马鞍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拆除带有“上岛及图”标志及“上岛”文字的店内外装饰,销毁带有“上岛及图”标志及“上岛”文字的指示牌、菜单、餐具、桌牌等商业设施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马鞍山市某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03

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诉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享有“ARROW”、 “箭牌”、“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卫浴店及经营者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门头、招牌等店面形象中擅自使用其“ARROW箭牌”商标标识,非法销售假冒、仿“ARROW箭牌”产品,该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益,且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卫浴产品由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卫浴店进行销售, 案涉卫浴产品上标识有与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但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卫浴店的销售行为未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授权,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卫浴店的行为足以使他人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法院确认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卫浴店实施了侵害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依法判决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卫浴店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04

CIDAN Machinery Denmark A/S

(丹麦CIDAN机械设备联合股份公司)

诉马鞍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丹麦CIDAN机械设备联合股份公司是依丹麦法律设立的企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丹麦CIDAN机械设备联合股份公司在第7类注册了“CIDAN”商标。该公司所经营的精密机器设备由于产品品质优良,长期以来获得用户好评。马鞍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CIDAN”注册商标,构成对丹麦CIDAN机械设备联合股份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故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马鞍山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CIDAN”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丹麦CIDAN机械设备联合股份公司相关损失50000元。

05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

诉和县格林豪泰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其发现和县格林豪泰酒店在招牌、客房装潢、客房用具、酒店名片、门卡卡套等物品上使用了“格林豪泰”、“ Green Tree Inn”字样和“Green Tree Inn及图”图形。该酒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严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和县格林豪泰酒店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和县格林豪泰酒店辩称,本案应属于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双方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没有解除,其使用“格林豪泰”的相关标志是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曾与案外人林某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允许林家军在案涉酒店所处位置非独占性地使用“格林豪泰”酒店品牌。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又向和县格林豪泰酒店的经营者邵敬贤发出告知函,认为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和县格林豪泰酒店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虽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均认为对方有违约行为,并因此发生过诉讼。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发解约函的行为是否产生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尚未被依法确认,在此情况下,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主张和县格林豪泰酒店存在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格林豪泰酒店(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06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自2016年12月份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从外地低价购进假冒的“中华”、“玉溪”、“利群”等品牌香烟,然后加价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购入假烟时,其通过微信与上家联系,让上家通过快递渠道将假烟打包发到本地,销售假烟时,也大多通过微信与下家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被含山县烟草专卖局从快递公司查扣假烟3次、从其住处查获假烟1次,查扣的假烟总价值161567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总涉案价值为408390.44元。2017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其丈夫陈某电话通知后,于当日11时许主动回家接受民警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多次通过网络低价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向多人予以销售,价值408390.44元(其中未销售香烟共计11936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结合含山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适用缓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对假冒产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马鞍山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刘明培

责任编辑:陈敏娟

值班总监:王小明

审核: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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