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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挽回5万元分手费」三年了分手怎么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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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绣与溥仪离婚后,只有五万元分手费,她此后的生活如何度过的呢?

1912年,文绣和婉容一起嫁给了溥仪,婉容被封为皇后,文绣为淑妃,文绣自从嫁给溥仪以后,饱受心酸,她其实只是溥仪和婉容的一个配角,婉容是名门闺秀,接受的是西方开明的教育,又是正宫娘娘尊贵的身份,因此有些高傲和霸道。

而文绣出身于一个破落的满洲贵族,接受的是传统的三从四德的教育,对嫡庶差别分得很清,所以只能忍受婉容的霸道。

二女共侍一夫,免不了有所猜忌和吃醋,婉容和文绣为此经常生事,起初溥仪还能公平决断,后来由于婉容盛气凌人,溥仪为了减少麻烦,以及想要息事宁人,总是站在婉容这一边,干脆就对文绣越来越疏远,越来越倾向于婉容。

1924年,冯玉祥把溥仪赶出了紫禁城,一年后,溥仪和婉容文绣来到天津,溥仪对两人厚此薄彼的现象,在三人来到天津的静园以后变得越来越明显。

婉容和溥仪同样接受过西方教育,两人经常穿梭于各大西洋社交场所,而此时的文绣显得土里土气,融入不到这种灯红酒绿的时尚中,也让溥仪嫌弃并且把她当成一个透明般的存在。

溥仪不仅对文绣冷落,而且和日本人交往密切,这些让文绣看不惯,也成为了促使文绣离婚的导火索,溥仪让她彻底寒心,因此1931年8月,文绣坚决地向天津地方法院提出了离婚诉状。

文绣提出离婚,虽然让溥仪脸面尽失,然而溥仪还是选择接受,溥仪和文绣约定,不准再嫁,双方互相不损害名誉。

为了挽回体面,离婚后的溥仪在京、津、沪报纸上发布广告刊登“上谕”:“淑妃擅离行园,显违祖制,撤去原封位号,废为庶人,钦此。”

1931年10月,经过双方律师的磋商,溥仪和文绣终于签字和解,双方协议完全脱离关系,溥仪给文绣5.5万元的生活费,文绣拿着5.5万元的生活费,开始了自己后半生的生活。

文绣在天津和溥仪离婚后,回到北平,当时她的母亲蒋氏已经去世,母亲生前所住的房子也已经变卖,她只能在邻居的帮助下租了一处简单的房子暂且安身。

为了开始新的生活,文绣改回了从前在学校里面老师给她起的名字“傅玉芳”,她认为教书育人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后,文绣从离婚生活费中拿出了一部分钱,在府右街购置了房产用来作为教书的场地。

有了场地,她接着招收了邻里间的孩子和流浪儿,自己担任国画和国文课的老师,文绣也成为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当过教师的皇妃。

她在教学的过程中,和孩子们相处得很快乐,孩子们的欢呼声也可以让他洗去一切不幸的往昔回忆。

可惜好景总是短暂,世上总是有无聊可恶的好事之人,专门以发现甚至发掘别人的隐私作乐,后来有人发现这位老师傅玉芳原来是末代皇妃文绣,众人知道后,吸引来了记者来采访。

文绣实在不愿意提起辛酸史,也不愿意被当作活物展览,书是教不下去了,只好把学校解散,退掉了自己租的房子,悄悄到什沙海附近的刘海胡同购买了一处僻静的宅子,过起了孤寂的隐居生活,这期间她一直靠着溥仪给的离婚赡养费生活。

在抗战胜利后,文绣的离婚费已经花得差不多,她的生活很艰辛,以糊纸盒、上街叫卖为生,后来在华北日报社做校对工作,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由于文绣和溥仪离婚协议上写的是“永不再嫁”,因此文绣一直没有再嫁,一直到1946年,她和一名军官刘振东结婚,这一年,她已经38岁了。

1953年9月18日,文绣因心肌梗去世,刘振东订了一具木板薄棺,埋葬在安定门外的义地里,终年44岁,一生没有子女。

他刻意隐瞒自己结婚了,我要他给五万分手费过分不?

如果是你们协商一致,他同意补偿你也是正常的,五万元不多,不能补偿你的损失

我想和女友分手,女方所要5万元的分手费合理吗?我们没结婚但有个三岁的孩子两年前她提出分手后就直接走了

让她滚!这种认钱不认人的货,你还是趁早让她滚出你的世界。孩子最好跟你自己。这样是为了孩子好。她想要钱就按你说的,给她两万。要多没有。她就是看重你现在有事业了,以后生活会越来越好。才回来的。再加上她知道你心软,所以说了一个不可能的条件来牵制你。就算他去告你也不可能啊!你们没结婚,你的财产跟本就没她份,给她钱已经很好了。记得这次不能心软,否则最后她还是你的累赘。一定要坚定自己的目的。别动摇。

男女关系分手后男的给女方50万没有任何字据三年后男方起诉能要回这笔钱吗?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债权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

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阿毅(化名)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50000元分手费。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分手引发的官司。据了解,原告阿毅在和女友同居之前已经结婚了。

第一次:状告女友“借钱不还”

“她持刀以自杀相威胁要钱,当时那种情况我没法不给钱。”阿毅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晓月(化名)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前年5月12日,双方先是约到公园谈分手的事,之后,二人又来到晓月的暂住处,当时晓月把门关上,然后拿出一把刀威胁阿毅,要求支付50000元。

当天,阿毅转账50000元给晓月。事后,阿毅向晓月催讨,但晓月却不愿返还。为此,阿毅两次状告昔日的同居女友。

第一次,阿毅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声称女友晓月拖欠他50000元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归还。这场借贷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虽然阿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法院认为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阿毅第一次被判败诉。

给女友分手费还能讨要回来?

已婚男状告同居女友,称遭胁迫给5万分手费

给女友的分手费,还能再讨回来吗?已婚男子阿毅(化名)为此状告曾经的同居女友,要求她返还50000元分手费。

近日,同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分手引发的官司。据了解,原告阿毅在和女友同居之前已经结婚了。

第一次:状告女友“借钱不还”

“她持刀以自杀相威胁要钱,当时那种情况我没法不给钱。”阿毅起诉说,因为他提出分手,女友晓月(化名)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前年5月12日,双方先是约到公园谈分手的事,之后,二人又来到晓月的暂住处,当时晓月把门关上,然后拿出一把刀威胁阿毅,要求支付50000元。

当天,阿毅转账50000元给晓月。事后,阿毅向晓月催讨,但晓月却不愿返还。为此,阿毅两次状告昔日的同居女友。

第一次,阿毅以“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声称女友晓月拖欠他50000元借款,请求法院判决归还。这场借贷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虽然阿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但法院认为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阿毅第一次被判败诉。

第二次:改告女友“不当得利”

近日,阿毅再次起诉,这次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声称自己遭到胁迫,分手之时,女友持刀威胁,他被迫转账50000元给对方。

阿毅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自己报警的证据,他在同安当地的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说,当时女友带刀威胁,还说“不给钱不让走”。

另外,阿毅还提交了一份他与晓月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阿毅提出:“你拿着刀逼着人家给你钱。”但是,晓月否认说:“我没有!”在法庭上,晓月也否认自己持刀胁迫。

近日,同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阿毅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认为,这50000元并非“不当得利”,应该算是阿毅自愿给前女友的钱,因此不能再讨回去。

说法

分手自愿给钱 事后不能讨回

法官分析说,阿毅与晓月在分手的时候,经过协商由阿毅转账支付给晓月款项50000元,这笔款项系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的“财产性补偿”。

法官还指出,阿毅先起诉说,这笔钱是他给晓月的借款,但败诉之后,又起诉主张是“不当得利”,其行为自相矛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当中,阿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没有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况下支付给晓月50000元,该行为未见有违反社会公德等合同无效情形,因此,阿毅要求返还并无法律依据。

和女友分手了,女方所要5万元的分手费,如不给就要到单位闹事,这算敲诈勒索吗?

只要是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就属于敲诈勒索。

你可以问问她究竟为什么提出五万元的要求,依据是什么,如果纯属漫天要价的话,就属于敲诈勒索,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法院是不支持以分手费为诉讼标的的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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