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恋心情感咨询李老师」武汉情感专家在线咨询
今天给各位分享武汉恋心情感咨询李老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武汉情感专家在线咨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感情淡了怎么办,怎么恢复感情?
感情淡了怎么办
1、学会主动。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感情变淡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那么这个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人主动的去付出一些关怀,让对方感到温暖,让对方心情变好。
2、不要要求太完美。一个人如果总是无止境的要求对方完美,那么这段感情注定是要失败告终,因为两个人相处时间久了,慢慢就会有审美疲劳,但是如果我们不要求完美的话,那么感情就不会出现裂痕了。
3、不要讨厌对方。有些恋人或夫妻,相处时间一长就觉得对方这也是毛病,那也是缺点,反正怎么看怎么不顺眼,很讨厌对方。所以我们不要讨厌对方,因为你讨厌对方,对方也会讨厌你。
4、学会表达爱。很多人认为两人在一起那么久了,老夫老妻了,觉得没有必要示爱了,其实,一定要对自己的爱人说,我爱你,我喜欢你之类的话语。这样对方才会觉得两人在一起原来真情一直都在。
5、珍惜眼前人。两个人能走到一起,真的不容易,所以一定要珍惜眼前人,不要随便说分就分,说离就离,好好珍惜眼前人。
感情淡了怎么办?
感情淡了,你可以找出感情变淡的原因,然后修复感情,让感情逐渐变浓,感情是需要关怀的,只有彼此关心,彼此沟通,让心灵相通,这样彼此之间的感情才会牢固。
你好,我想咨询关于离婚事宜
您好!离婚有两种途径:(一)《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准予离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协议离婚是最常用、最普通的的离婚途径,据不完全统计,离婚的当事人有80%以上都采取协议离婚的形式。协议离婚对双方、对子女、对家庭伤害最小。
优点与缺点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优点是:迅速、及时,成本小,不太伤感情。
采取协议方式离婚缺点是:离婚协议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还需诉讼解决。这个缺点有时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离婚时,双方都要结清帐务,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这样会避免离婚后一方耍赖不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1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离婚当事人因对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如何惩罚过错方等问题存在争议而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下所采取的离婚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有效的离婚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有近20%的离婚案件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优点与缺点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优点是:处理问题不留后遗症,且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强制履行效力。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缺点是容易激化双方的矛盾,进一步伤害双方和家庭感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当事人不要惧怕离婚诉讼,要以平常心态对待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会公平的判案。在无法协议离婚时,诉讼离婚也是必选之路。有些争议,多次协商解决不了的,通过诉讼就能够解决;通过协议得不到的,可以通过诉讼满足要求;法律会快刀剪乱麻,无论双方有多少恩怨和纠纷,法律都会有一个明晰的判决结果。
你好,想咨询一下离婚方面的问题?
夫妻双方能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去双方任一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不能达成一致的去被告方户口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关于武汉恋心情感咨询李老师和武汉情感专家在线咨询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最新留言
评:各位老师好,有事求求你们帮忙但是不知道怎么联系你情感问题了,现在不知如何是好
2023-08-14 14:07:32评:平时很喜欢看你的点评和节目。
2023-08-10 09:22:34评:很好一针贝血
2023-06-13 03:24:18评:人福特
2023-02-27 15:08:26评:聚义堂
2023-02-27 15:08:14评:局域
2023-02-27 11:50:02评:与天津条约
2023-02-27 11:49:44评:你好,我喜欢一个女同事,我觉得她对我也有意思,但是她说不想谈恋爱,也没有明确拒绝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2023-01-08 16: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