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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发展与扶持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 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
(一)生产《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的,其增值税实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
(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原料掺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图集。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山区现有空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监督指导,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加强行业自律。
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怎么样?
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是2014-03-14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75号。
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008354458XU,企业法人冯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夏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材产品质量检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验;防火材料检验、专项计量检定;建材工艺设计;工程技术协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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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与标准「全文」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与标准「全文」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与标准,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下面是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与标准的全文:
一、资质标准
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和综合检测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计量检定合格;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2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专项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
4、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实验室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建筑工程及相近专业实验室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有建筑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经历;
5、本条件所规定的检测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对具有建筑工程及相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实验室工作及管理经历的的专业管理人员,年龄可放宽到65岁;
6、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具有现行有效的检测技术标准规程和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能有效执行建设方委托制度;有专人管理计算机软件及数据采集录入信息系统。
(二)下列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包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具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具有桩基高应变动力检测岗位证书的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增项申报建筑地基变形监测资质,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专项资质条件基础上,应具备岩土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颁发“建筑工程变形监测技术”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存放设备场所,其中存放设备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各具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 300平方米;
(1)建筑幕墙: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2)建筑节能(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设备安装检测):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经历2年以上具有暖通、建筑电气、建材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土木工程、暖通、建筑电气等专业的技术人员须具备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暖通、建筑电气、建材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经历;
5、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1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持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
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单独从事钢结构无损检测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具有化学专业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具有1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的不少于3名,具有电气工程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
具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工作3年以上,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建筑机械或工业与民用建筑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
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
9、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包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具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10、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
具有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
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人,其他类技术人员条件应分别满足上述四项专项资质标准要求;
具有10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800 平方米;
(三)申请增项资质的,在满足主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每增一项资质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应按申请增项相应的专项检测的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的60%递增;
2、试验场所增加的面积应符合所申请增项的试验室面积;
3、所申请增项的每个专项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递增(增项资质的经检测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所申请增项的每个专项检测项目应为该专项检测子项目的全部内容。
(四)建设工程综合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70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应具备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等7项及以上专项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3、具有2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样品试件调节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4、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0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5、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行业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
6、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不少于1人;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
7、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试验室或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
8、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5 年以上;
9、检测机构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技术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1、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2)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
(3)砂、石常规检测;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测及其配合比试验;
(5)简易土工试验(击实、相对密度、含水率、压实度);
(6)混凝土外加剂及掺合料检测;
(7)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8)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测;
(9)沥青、沥青混合料检测。
(10)建筑防水材料检测(防水卷材、涂料、密封材料检测);
(11)建筑墙体材料检测(轻质隔墙的人造木板甲醛含量、建筑涂料、建筑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砌墙砖及小型空心砌块)。
(12)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用钢管;
(13)塑料管材、型材、混凝土拌合用水。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初次申请的,限10000kN以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土钉)锁定力检测;
(5)建筑基坑工程和基础施工变形监测。
3、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结构混凝土:(主要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混凝土内部质量缺陷、构件结构性能试验)
(2)砌体结构;
(3)钢管混凝土结构;
(4)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5)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承载力检验。
4、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1)防火涂料;
(2)防腐涂料;
(3)钢材检验;
(4)焊接质量无损检验;
(5)防腐及防火涂装检验;
(6)高强度螺栓及连接副;
(7)地脚螺栓;
(8)钢网架变形。
5、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物理性能;
(2)硅酮结构胶;
(3)石材用密封胶;
(4)锚固件(锚栓);
(5)铝型材;
(6)铝塑复合板;
(7)幕墙玻璃。
6、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1)墙体保温;
(2)保温隔热材料(含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网格布、锚栓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3)幕墙门窗(含保温性能、现场气密性、中空玻璃露点);
(4)保温隔热系统;
(5)建筑节能工程监测;
(6)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7)建筑物电气装置;
(8)配电与照明工程(含电线电缆检测);
(9)采暖节能工程(含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0)通风空调工程;
(11)建筑消防功能检测;
(12)建筑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系统功能检测(HVAC检测与控制、给排水、供配电系统、建筑热电联供自备系统(BCHP)及备用发电机组、照明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围护结构控制)。
7、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1)室内空气质量(氡、游离甲醛、氨、TVOC浓度检测);
(2)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
8、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
(1)施工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门式起重机);
(2)防坠安全器;
(3)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4)门式钢管脚手架;
(5)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9、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1)市政(道路)建筑工程材料(土、集料、矿粉、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钢筋)检测;
(2)道路工程;
(3)道路线形及几何尺寸。
10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含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4)混凝土结构无损检测、砌体结构试验和现场检测、钢结构无损检测、建筑构配件检测等建设工程结构检测项目。
11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可开展以下系统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产品的性能及工程效果与质量检测:
(1)通信网络系统(CA)检测;
(2)办公自动化系统(OA)检测;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检测;
(5)安全防范系统(SA)检测;
(6)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7)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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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发展与扶持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
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 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
(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掺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的,其增值税实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
(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原料掺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究、开发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第十二条 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或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第十三条 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等示范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第三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当地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1、资质材料: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营业执照、委托关系证明、ODM/OEM知识产权关系等;
2、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绿色建材评价标准的型检报告(CMA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3、相关管理文件:按细则要求建立的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4、基础材料:产品工艺流程图、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5、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6、一般要求证明材料:无重大事故声明、体系认证证书、EPD及碳足迹报告/证书、不使用淘汰/禁止技术、工艺、装备及物质声明、固废、危险处置合规证明、环保合规、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材料。
建筑材料推广认证书,当地环评?这些去哪里办理呢?怎么办呢?
当地环评的话,可以去你们当地的县环保局咨询,或者去行政服务中心,也有相关窗口的
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产品必须具备的“三证”是哪三证?
三证是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证。
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者合格印章。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国际上称合格认证。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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