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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产品推广技术指导」黑龙江产品推广技术指导中心

时间:2023-11-10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黑龙江产品推广技术指导,以及黑龙江产品推广技术指导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科普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考核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八条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本地区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科普工作总体规划;

(二)研究确定科普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审议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四)促进各部门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科普工作;

(五)协调本地区和部门间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科普工作计划,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科普工作。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制定本地区科普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利用并发挥其科普网络和组织优势,加强对所属团体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进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创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的科普工作。第三章 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中小学校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科普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在校本教材和乡土教材中适当增加科普内容。第十二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普教育活动方案,组织学生参加科普兴趣小组、科技创新大赛、具有科普内容的夏令营、冬令营和小发明、小创造等活动。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定期向青少年免费开放。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科普辅导教师,提供科普读物,保证必要的讲座时间,并定期组织培训。第十五条 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向青少年推荐科普课外读物,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课外读物,并向青少年优惠提供。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部门应当将青少年科普读物纳入出版计划,保证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数量的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计划。

社会各界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并支持农村科普工作。第十七条 每年的农历正月十六为农民科技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科技节期间,组织开展农民科技竞赛、举办农业科技讲座等活动。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镇)科普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活动。

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

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黑龙江省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有哪些优势

1、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区域优势

黑龙江省优秀的自然条件成为其大力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先天优势。据了解,由于黑龙江冬季漫长所以病虫害少、土壤休眠时间长、土壤肥沃,因而化肥施用量只占南方化肥施用量的七分之一,还有刺五加、菇娘等寒冷地区特有的品种。整个黑龙江省的绿色食品营养价值高,病虫害少,很受市场欢迎。

2、 力推营销渠道建设

据了解,为打造多元化的立体营销渠道,黑龙江省设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交易中心”并以省政府名义每年集中在哈尔滨、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重要中心城市举办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博览会。同时,每年有计划组织绿色食品企业参加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8-10个博览会,单独设立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展区或专馆。通过旗舰店、连锁店、主流超市、电商网络4种渠道建立覆盖全国营销网络。

3、打造优势品牌

黑龙江省通过统一名称、统一主题、统一形象、统一对外宣传报道、统一资金补贴标准等方式,突出整体效应,强化整体品牌冲击力,在“绿色食品第一大省”这一大品牌下,形成集群效应,为每一个企业和产品的小品牌创造优质的环境。把更多的大企业,更多的优质特别是地标性产品推广出去,通过香港市场走向世界,由政府搭平台,助推企业品牌建设。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教育、投资、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军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协同,制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化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优先享受补助、补贴和其他产业政策支持。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奖励、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重点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能够促进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

(二)能够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的;

(三)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业发展或者延长农产品产业链的;

(七)能够引领区域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激发自主创新内生动力的。第八条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的工作机制,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支持军用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省和行政区域内军工企业较多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基金。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科技成果目录等信息,引导科技成果转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第十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三)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五)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六)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七)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八)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九)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处置后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有关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和拟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第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逾期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立项部门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请问哈尔滨市环保局的举报电话是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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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环保局

局长:张基春

办公室主任:常 伟

办公电话:0451-86772261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7

网址:http://xintu.hrbhbj.gov.cn/

主 要 职 责

市环保局是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贯彻实施。拟定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三)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有毒化学品以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协调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组织按规定由市级管理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环境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使用制度。

(五)负责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环境检查执法队伍,依法征收排污费,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及污染事故,调解处理污染纠纷。

(六)组织制定环保产业(包括环境保护工业、环境工程与软件服务业、自然生态保护产业三大门类)的发展规划,协调各部门发展环保产业,受国家环保局(经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委托组织建立环保产业的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测试检验机构,指导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七)综合协调本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乡镇企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排污费的管理,监督实施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对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负责环境科技管理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筛选、交流和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目标交流。

(十)负责环境信息管理,进行环境信息交流,建立环境信息网络;负责环境统计、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市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接待人民群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指导区、县(市)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部 门 职 责

办公室

拟定政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局工作计划、总结和综合性文字材料;负责局大型或重要会议、活动的协调组织、通知、记录、纪要整理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文件核稿、印刷、政务信息、档案管理、督查督办、保密、年鉴、史志、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和联络、接待、后勤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市局系统安全监督检查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网络运行的指导监督;参与局机关离退休人员事务性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徐鹏明

电话:86772261

计划财务处(项目办)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全市各专项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局属单位财务年度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及局系统财务、审计、固定资产和环保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各类收费(排污收费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赵国有

电话:86772257

政策法规处

负责政策法规研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课题调研及评审工作;组织拟定市级环保政策、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相关解释的拟定和协调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审查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负责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发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环保法律法规日常咨询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崔晶莹

电话:86772268

污染控制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非工业污染源的水、大气、噪声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管理目标;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非工业单位排污许可证、设施拆除或闲置、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实施市监管非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工作;实施市监管非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核定、下达及监督验收等工作,参与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查和验收;负责组织非工业污染源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并协调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信访及事故;负责绿色社区创建工作;负责市扰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处长:彭旭

电话:86772286

水环境管理处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工业污染源的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划、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和组织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含辐射)单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的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市监管的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报批、参与相关项目的环评审查、监督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工业污染源申请污染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市监管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业污染源和水源地环境监察工作并协调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信访及事故;负责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常玮

电话:86772260

自然生态保护处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规划,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恢复、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保护地)、生态功能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的建设和升级申报的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农业、养殖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并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组织生态项目申请环保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国家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哈尔滨市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刘杰

电话:86772262

科技标准产业处

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及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负责环保技术和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组织审查环保实用产品、技术及科研项目,管理环保科研成果;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标准的实施工作;指导环保产品标准、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宣传与推广;组织实施环保科技项目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环保审核工作,负责环保资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环境监测和环境科学学会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张利祥

电话:86772287

环境影响评价处

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的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和监督全市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建设项目(含辐射)环保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垃圾、污水、新建居民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企业搬迁项目推进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并协调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信访及事故,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衣俊国

电话:86772272

对外合作处

编制国际合作和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涉外政策研究和指导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参与全市涉外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外事交流和接待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工作;负责友好城市环境保护合作交流事务的办理工作;负责世界银行、亚洲银行、日本银行基金等贷款、赠款项目的办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史连华

电话:86772264

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局管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区、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环保工程中级职称评委会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保系统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局系统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市政府年刊和组织史编写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事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姚玮晶

电话:86772271

机关党委

负责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计划生育、统战、城乡一体化、扶贫工作;负责拟定环保系统文明建设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书记:孙桂香

电话:86772254

纪检监察室

负责指导和监督局系反腐倡廉工作;负责受理局系统干部职工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行业纠风工作;负责局系统廉政监察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黄予

电话:86772265

收费监督处

负责全市排污收费法规、政策和标准贯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拟定全市排污收费计划、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减、免、缓排污费及有争议的排污收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市管排污费征收的稽查工作;负责全市排污收费的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应诉工作;负责对区、县(市)排污收费的审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刘荫泰

电话:86772256

生态办公室

组织拟定生态市(县)和环保模范城(区)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并负责综合、协调、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并组织编制、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和环境统计公报;负责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测评体系中环境指标考核工作;组织拟定各级各类考核目标,负责区、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目标考核工作;负责生态市建设和环保模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岳连奎

电话:86772267

信访办公室

负责拟定信访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环保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接待、受理和转办各类环境信访案件;并按规定完成交办、转办、督办等工作;负责组织、征集、办理人民建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处长:战斌

电话:86772087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职责任务

( 一 ) 负责全市大气 ( 含降水、水体、土壤、生物、生态、噪声、放射性、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环境要素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

( 二 ) 负责定期向国家环保总站、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站和哈尔滨市环保局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源动态监测数据、环境质量报告书及专项技术报告书等进行空气质量预报和日报以及饮用水源水质公报

( 三 ) 负责为政府制定环境法规和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环境信息服务。

机构:

站长:刘子靖

办公电话:84603646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任务

( 一 ) 负责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二 ) 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

方面的法规、标准。

( 三 ) 负责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经销企业生产经销

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进行抽查检测的监督管理。

( 四 ) 负责对报废车辆、旧车交易环保指标进行监督管理。

( 五 ) 负责对新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 , 对在用机动车排

气污染进行抽查检测、年度检测及排气合格证件的颁发与管理。

( 六 ) 负责对车用燃料油生产、经销企业燃料油中环保指标

的监督检测 , 保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 七 ) 负责对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及其治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 对在本辖区销售的尾气净化产品的净化效果进行跟踪测试 , 限制不合格产品进入尾气净化市场。

( 八 ) 负责会同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承担机动车排

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 九 ) 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在机动车上的应用。

( 十 ) 负责对各县 ( 市 ) 的机动车尾气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机构:

主任:宋志琦

办公室电话:86653170

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

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负责对污染源排污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他环保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自然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农村和农业生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依法取缔关停“15小”企业、“新5小”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严重小企业及落后工艺设备。

六、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调查处理。

八、负责一般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人大、政协提案、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

九、负责全市12369环保举报的统一受理。

十、负责市区排污费征收工作和对全市排污收费工作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对各区、县(市)排污收费的稽查。

十二、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十三、负责对区、县(市)环境监察工作业务指导。

十四、负责全市环境统计技术支持工作。

十五、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

队长:侯明需

办公室、收费财务科、区县指导科、征管一科、征管二科、征管三科、稽查科、监察一科、监察二科、信访科、12369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499号

办公电话:

环境举报受理热线:12369

办公室:84623942

信访科:84607790 84609077

排污申报咨询:84602621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职责

一负责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基础性环境科研任务;政府管理决策,制定政策、计划、规划,涉及的环境科研任务;产业、行业及相关技术政策涉及的环境科研任务;政府关注的环境污染疑难问题及相关防治对策的科研任务等。

二负责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城市环境及生态规划任务;区域环境及生态规划任务;生态保护区规划任务(含林业、农业、地质、矿业、人文等方面的生态保护规划);产业、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境及生态规划任务等。

三负责国家、省、市政府下达的对政府制定的政策、计划、规划进行战略性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研究任务;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研究任务;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研究任务;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研究任务等。

内设机构

院长:张志泉

设:办公室、中心实验室、环境评价研究室、环境规划研究室、科学信息情报室5个科室。

办公室电话:84605698

哈尔滨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单位职能

一、围绕着国家、省、市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制定当年哈市面向社会各阶层的环境宣传、教育、培训、网络和信息服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当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培训、网络、信息等工作目标的实施和落实。

三、组织、策划及动员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重大纪念日的公益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在线自助监测联网工作。

四、编辑制作每日在哈尔滨电视台定时播出的哈尔滨市空气质量预报电视片;为市区主要街道安装的环保噪声显示屏和社区宣传栏等编制环保公益宣传内容;制作警示教育展板并在全市进行巡回展出;围绕着环境问题编制供上级领导决策的内参片和百姓关心的环境热点问题专题片;编制反映环保战线的影视教材。

五、代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环保宣传工作目标和考核方案,并完成年终对标和验收工作。

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倡导绿色文明、创建绿色家园”活动,通过创建“绿色企业”、“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等活动,针对不同类型的单位和群体编写环境教材和培训,对组织创建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典型事例带动更多的人参与活动,逐步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合理利用与节约各种能源的意识渗透到日常生活中。

七、发挥环保志愿者协会作用,利用4个专业委员会为社会各界提供环境保护方面的业务讲座和咨询服务;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危害人民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的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环境信息领域的技术培训,做好信息收集、处理、储存、分析、加工和信息传递的咨询服务。做好环境信息化网络运行维护工作。

九、利用环保志愿者协会与国际民间环保组织进行沟通,学习国外先进的环保理念;与国家环境信息中心国际互联网联通开展国内、外环境信息查询、技术交流、公益宣传合作。

十、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活动。

机构设置:

主任:张彦林

设办公室、宣传活动部、教育培训部、音像制作部、公众参与部、基地管理部、网络维护部、信息开发部、网络管理部等部门。

电话:84844734

哈尔滨市固废辐射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电磁辐射、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机构设置:

主任:姜松岐

办公电话:84836294

哈尔滨市洁净煤技术管理中心

职能

1、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对全市洁净煤生产、销售及市场准入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并发放检测合格证;

3、对市各区、县(市)洁净煤技术产品推广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4、对全市煤炭经销商,洁净煤技术生产企业及生产、供暖、商服饮食业等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机构设置:

主任:吴建平

办公室:84623684

哈尔滨市环保产业办公室

职能: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发展环保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有关技术政策。

(二)、拟定并实施全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环保产业发展基金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对环保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环保工程承建资质审查、环保工程监理、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外来环保产品准入审查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环保产业重大项目的招商引资和国际环保履约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环保产业市场的培育、开发、管理和指导。

(七)、负责组织有机农产品的培育开发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环保产业统计和调研,为市环保产业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并完成市环保产业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拟定并实施哈尔滨环保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负责园区的招商引资,并对园区企业进行项目、建设、市场、资金、政策等扶持。

(十一)、负责调整园区环保产业结构,建立生态型工业园区并负责全市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建设。

(十二)、建立和管理环保重点项目库,组织研发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示范项目建设。

机构:

主任:孙志武

1. 环保产业办公室

电话 84601337

2.松北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电话 88104222 88107193

3.开发区办公室、协会

电话 82295159 82295160

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评估中心职责

承担全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重污染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含区、县(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污染较重的报告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承办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的技术评估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政策研究与咨询等工作。

技术评估工作主要是为审批机关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及评价单位服务。通过技术评估使环评文件编制符合规范要求,使污染治理措施经济、可行,符合清洁生产等要求,禁止设备落后、污染较重、选址不合理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

机构设置

主 任:王凤艳

电 话:84601257

业务室:84840427

对外服务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技术评估、污染治理方案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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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一切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政府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第七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和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者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技术市场交易形式:通过开办常设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贸易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以及买卖双方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等。第九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协调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评估、营销工作;

(三)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经纪人,核发《黑龙江省技术经纪人证》;

(六)管理省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经费;

(七)规范技术贸易行为,促进技术贸易机构发展。重点是技术中介机构的扶植与发展;

(八)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和统计工作;

(九)监督、检查技术交易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执行技术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时提报统计报表;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技术贸易机构从事的技术与工业、农业、贸易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性纯收入,应执行对科研单位的各项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设施条件。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交易各方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后,技术出让方、中介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受让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证明。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技术交易各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的优惠待遇。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减免税收时,须持有关技术合同文本,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再持认定登记后的合同文本和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有关证明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技术中介、技术培训)以及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一切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放开经营。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省政府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在技术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技术交易与管理第七条 一切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和项目,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者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技术市场交易形式:通过开办常设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贸易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以及买卖双方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等。第九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协调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评估、营销工作;

(三)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批准设立或者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五)审核认定技术贸易机构(包括技术中介、技术经纪机构),核发《黑龙江省技术贸易资格证》;

(六)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经纪人,核发《黑龙江省技术经纪资格证》;

(七)管理省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经费;

(八)负责全省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

(九)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工作;

(十)监督、检查技术交易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执行技术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时提报统计报表;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技术贸易机构从事的技术与工业、农业、贸易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性纯收入。应执行对科研单位的各项规定。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到各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办理《黑龙江省技术贸易资格证》。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设施条件。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二条 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合同登记机构取得《黑龙江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认定登记工作。合同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交易各方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后,技术出让方、中介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受让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技术交易各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的优惠待遇。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当事人中请减免税收时,须持有关技术合同文本,到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再持认定登记后的合同文本和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有关证明报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技术中介、技术培训)以及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使科学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系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以及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科技成果推广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计划管理,分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第七条 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省、市(地区)计委会同同级科委编制本级科技成果推广中长期发展计划。

省、市(地区)科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各级科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关的信息。

(四)总结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

(五)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的统计工作。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推广能力。

(四)热爱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开拓精神。第十二条 对科学研究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暂不削减国家划拨的事业费。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评定职称范围的,应与其他科技人员同样对待。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从事技术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有关的物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第十六条 省、市(地区)、县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安排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二)各级科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年度有关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经费。

(三)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区)科委完成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省科委认定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受益单位纯增或节约效益中,提取2-5%的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活动经费或基金。此项活动经费或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各有关银行应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和信贷资金的可能,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积极扶植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第十八条 企业完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取得的收入,经科委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允许在两年内,从增收或节约效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按规定纳锐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减免税。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委或科委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对不积极推广应用的,不能享受有关资金、物资等优惠待遇。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推广科技成果造成损失的,由同级科委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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