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旅游景点强制推广非遗产品,以及非遗带动旅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影响
举例(链接中有上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与开发(下)
核心提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普查并正确评估其旅游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要给予其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上述的因素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调查不充分。旅游地没有认真地充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调查。旅游资源调查是进行旅游开发利用、旅游发展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开发适销对路旅游产品的前提条件,在旅游开发的整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旅游开发者调查旅游资源,以往只是注重对有形的旅游资源的收集,而轻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别是隐藏在民间的绝密之类非物质文化,使其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即便是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是粗浅的、失真的。这就必然影响到人们更好地认识到它的价值,意识到它的珍贵性,从而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利于更好地保护。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重视不够、保护不足。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重视程度不够,使得传承人严重缺乏,不少地方还没有把培养和保护传承人摆到旅游开发的重要议事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其保护的关键环节。众所周知,文化旅游能成为当今游客首选目标,就是由于有许多的民间传承人参与到旅游活动中,这样游客来此旅游就会留下很深的记忆,为以后的重游并带动他人旅游打好基础。但是有的旅游地为了满足旅客的猎奇的心理,在旅游开发中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被夸张,甚至野蛮、低俗,过度的市场化商业气息严重破坏了文化的内涵和意义,并且少数民族稳定的精神信仰和民族凝聚力也会被冲击。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滞后。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尺度范围,以及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事宜,目前为止还没有较完善的法律规定。对保护工作还没有严格的制度要求,尤其是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不规范: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得不到协调整合,缺乏政策、法律上的鼓励和保障措施。因此,改变这一局面就成为对当前政策制定和立法实践的客观必然要求。
4.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方式有待改善。所谓行政保护指的是政府、国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行政行为,如开展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行政行为在一般意义上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组织管理行为。但行政保护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最大特点,是通过这种行为达到有效保护或保存对象之目的。因此在根本上它应当是一种服务性行为或保障性行为。行政保护决不能简单等同于行政审批或不当干预。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主要是依赖民族民间土壤自然生存、传承下来的,一旦行政手段过分或粗暴干预,从而破坏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从现实中看,已经出现了不少类似问题。因此,应当特别强调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行政保障,即行政部门对保护工作所提供的财政、政策、方式等各种保障。
5.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波及的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协调。旅游业牵涉部门较多,由于旅游相关部门有着各自的利益需求,如文化部门强调保护,认为旅游开发会对非物质文化产生破坏,没有意识到旅游开发会给其带来经济利益,更利于对其保护。而旅游部门过于商业化,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从而忽视保护的重要性,没有认识到只有认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才能对其进行可持续地利用。加之政府人员组成方面的主观约束,以及各部门职责不清晰,造成局部与整体、下级与上级等多重利益交织在一起,缺乏协调机制,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和职责不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措施
1.认真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就应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要对所在地的全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实地详细普查,并建立非物质文化名录体系。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现代高科技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整理记录,进行分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作为旅游开发的有形可视资源。可以借鉴“数字九寨” (全称: “数字九寨综合示范工程”)管理信息系统。2006年,建设部启动了18个“数字景区”的试点,其中1/3的景区是世界遗产地;而后,又将数字化景区建设的试点单位扩充24个景区(包括九寨、黄山两个示范点)。基本形成以世界遗产地为主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字化建设试点体系。它是中国世界遗产地,也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率先自主创新、通过数字化管理进行实践探索的典型个案。通过借鉴“数字九寨”管理信息系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数字化建设更加完善,从而彰显出“协同”保护与开发的管理功效。rq这样能更好地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历史、科考、教育、文化、审美旅游价值。
2.要突出原生态性,精心设计旅游产品
旅游产品的设计应该突出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个性,满足旅游市场需求。按照合理布局、重点开发、开发有据、开发有序的原则,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产品的载体形式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民俗文化村、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实景舞台剧等,其中以《印象·刘三姐》为代表的以展示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的实景舞台剧日渐盛行。这种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模式,具有显著的市场效应。基于民族文化旅游主题开发的RMTP(资源、市场、主题、产品)理论基本框架,从旅游产品开发的原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型为旅游产品的路径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园、民族手工艺旅游纪念品和依托旅游景区景点的实景舞台剧。博物馆陈列式展示的形式较单调,若辅以现代的动漫展示技术会有一定效果。主题公园,例如成都金牛区正在设计主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园,但载体化难度高,并容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化、庸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必要前提是有效载体化。张艺谋“印象系列”的成功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大型自然景观资源实体的紧密结合而形成的大型实景舞台表演的“载体化”效果非常显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成功的一种途径。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生态基因,在旅游开发中,要充分利用其独特的原生态性加以创新来设计旅游产品。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性,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规划与开发时,要突出它最具特色的重点开发,注重合理开发与保护。
3.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人才队伍建设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旅游地要增加非物质文化的旅游吸引力,就要突出其旅游资源鲜明的特色、独特的个性和原生态的基因,使旅游者在众多的旅游宣传信息中做出旅游决策。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历史悠久,世代相传久远,再加上它面临着外来文化和商业化的冲击。许多地方的民间技艺、民族歌舞、杂技戏剧的传承人严重的流失或断代,还有的旅游景区为了追求最高旅游收入,临时拼凑了非传承人的人来表演民族歌舞、杂技戏剧。若长期以这种方式来愚弄旅游者,结果必然会导致旅游地形象破坏,旅游者减少,旅游收入明显下降。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不可再生的角度来说,各地方和旅游区应该培训各类民间技艺、民族歌舞、杂技戏剧等特殊的人才,这样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又有利于它的旅游经济价值。为非物质文化资源利用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的支撑。
4.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国外一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政府出台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典型的是日本和韩国。日本早在1950年便开始实施“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政府设专职部门予以管理。中国政府应该从行政法和民法两个方面制订更加详尽的法律、法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行政法规范的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普查、建档、研究、保存、传承、弘扬等,以及为实现这些保护行为而提供的财政、行政、技术等措施。民事法律提供的则是一种民事保护,即保障相关知识产权人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实现。同时政府还应制定明细的行业条例规范旅游市场行为,还应针对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旅游产业开发与非物质文化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明确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联系。从而避免造成“一流资源、二流开发、三流产品”的状况。
5.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中,要充分发挥政府行政保护作用。从政府的职能看,政府作为公共权利的代表者和行使者,有义务、有职责对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益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相当重要。政府主要通过“保存”和“传承”两种最主要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从而更好地引导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保护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对一切文化遗产而言, “保护”的.首要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既有的物质形态保存下来,使之永续存在。这些措施包括考古发掘、整理归档、收藏修复、展示利用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认为政府应该通过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和传承保障制度,从政策上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行政保护,能缓解和改变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濒危状态,无疑是具有可操作性强、最为有效的办法。这样能有效地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低档次、盲目、急功近利行为以及滥开乱编的破坏行为,从政策层面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六、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族群或者地区人民的精神家园,要充分认识其旅游价值,普查并正确评估其旅游资源,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旅游开发,要给予其有效的保护,这也是对其精神家园的守望,从而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发展等活动。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本级代表性项目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对本级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六条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保护职责或者义务;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取消其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职责或者义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经评估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传习补助;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经评估合格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二千元的传习补助。传习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形式、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技艺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并通过公共文化机构、政府网站等平台进行展示、传播。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目,落实保护规划、设立展示场所,安排、督促保护单位为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组织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计划,并监督实施。第九条 对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等方式,进行记忆性保护。第十条 对濒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通过记录、整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收集、收藏和修缮相关实物、资料、场所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第十一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传统戏剧、传统音乐等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传承性保护:
(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习基地;
(二)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为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表演团体免费或者低价提供排练演出场所;
(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合理利用公园、景区、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设置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聚集区;
(四)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要,将代表性项目作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第十二条 对有一定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代表性项目,在保持传统工艺流程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真实性的基础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生产性保护:
(一)编制、组织实施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行动计划;
(二)合理布局、扶持建设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中心、示范基地或者示范园区;
(三)通过组织开展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民俗等活动,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的渠道和平台;
(四)支持采取代表性项目加代表性传承人加传习基地、代表性传承人加协会等模式发展相关产业;
(五)支持利用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非遗产品拓宽销售路径,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
非遗产品拓宽销售路径,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1、可以跟一些家庭用品品牌进行联名款制造,人都有猎奇心理,来销售联名款令人感觉不错。2、可以制作正品同时制作一些小模型、小精品作为赠品赠送。3、多做宣传,为非遗产品做好宣传工作。
国家支持非遗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如何加强对非遗的宣传呢?
首先,要从人开始,要做好群众的观念,让群众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其次,相关工作单位,也要采取相关方式加强对它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形式都有哪些
1、作为文化旅游产业。这种模式通常以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主。
2、开发为旅游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实景或舞台演出三大产品化模式。
3、纳入旅游产品体系。这个包括四方面:A
与景区合作开展非遗展演,主要针对表演性的非遗;B
开发专项旅游活动,如农耕体验游、乡土生活等;C
开发文创产品,主要指地方性的工艺品;D
打造特色节事活动,主要指一些地方性的节庆活动,如傣族泼水节、蒙古族那达慕节等。
如何利用新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
将新媒体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尝试和探索:
1、加大资金投入,组织人力物力,研究和开发包括视频收集处理、文档加工、数字化图书馆等技术手段,根据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开展科学详细地的数字化整理和归档工作。这里的整理不只是简单的信息复制,还包括信息的再加工和再创造,并尽最大限度地保持信息的原始性和准确性。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平台的建设,让遗产找到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构建由多种形式和载体组成的“活的记忆”。
2、数字化平台除了具备基本的信息查阅功能和图像视频展示功能外,还要具有和公众之间良好的互动功能。非遗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实现数字化保护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平台的多媒体功能,让非遗资源得到更好地传播和传承。因此数字平台的建设要兼顾普通公众的接受程度,做到专业化和大众化兼顾。平台不仅可以免费查阅、下载非遗资源,还鼓励公众提供上传散落在民间没有得到统一保护的非遗资源,由政府机构进行适当的奖励。
3、利用各种新媒体对活动进行报道,让非遗资源第一时间近距离地走进公众。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以及QQ空间等媒介开展一些视频展演、有奖竞猜、“我与非遗的故事”为主题的征文等线上活动,激发公众参与活动的热情。在发布信息或者开展线上活动的时候,要图文并茂地设计好相关模块,只有文字或者单纯的图片堆积,不会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4、以传统手工技艺为切入点,通过文化艺术地包装,将其衍生品与现实生活相结合,集中展示出非遗文化元素,与旅游文化相结合投入市场。同时,在非遗创意产品投放市场前要树立品牌保护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产品成形后,就要有针对性地开拓非遗创意产品的市场销售渠道。重点培育一批市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争取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5、此外,非遗创意体验是非常有效地开发市场的途径,通过各种新媒介的宣传推广,开发“非遗旅游专线”,让游客体验传统影子戏、剪纸、雕刻等非遗项目,亲身体会非遗资源的魅力所在。充分地结合新媒体开展以上工作,可以使非遗资源的保护形成一个生态的循环系统工程。不仅为非遗资源的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还为旅游市场的开发进一步提升了空间。
旅游景点强制推广非遗产品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非遗带动旅游、旅游景点强制推广非遗产品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信途科技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