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手机登录某赌博网站,利用赌博平台的“百家乐”“龙虎”进行线上赌博,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博人员68万余元,涉嫌开设赌场罪。1月26日,该案在北京房山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34岁,只有初中文化的男子宋某不认可检方指控,称自己只是个参赌人员,并未发展会员。
检方指控,2020年3月至5月,宋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使用手机登录某赌博网站,利用赌博平台的“百家乐”“龙虎”进行线上赌博,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史某等人提供会员账号,接受史某用于赌博的投注共计68.4万元,从中获利。
检方认为,宋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检方的指控,宋某表示自己只是参与赌博,并未拉人头,也没有从中获利,不认可检方指控。
“我不知道什么代理账号还是普通账号,就是因为我总玩,然后赌博网站就给了我一个所谓的代理,是我们上、下分用的。”宋某说,上分,指的是会员将钱充值成为积分,在网站赌博;下分,指的是会员将积分兑换回现金的过程,这个所谓的代理账户,只是起到资金作用,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代理。
他说,在网站给自己的代理号,下面带有5个会员账户,账户名称和密码他和史某都知晓,二人属于主动搭伙凑钱玩牌,从没想过发展会员挣钱。
“有时候我上分,有时候他上分,他转给我的钱也都是上分用于以后玩牌了。”宋某说,他和史某认识小20年了,对方欠自己的钱一直没还清,所以二人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史某转给自己钱中大部分,也都是自己主动索要的。
“关于史某给我转钱有11万,我也不认可,他通过我上分肯定没超过五万元,他怎么上的我不知道。”宋某说。
但检方随后展示通过宋某手机上鉴定的数据,查到了他名下还有史某、洪某两名参赌人员转账记录,和涉及赌博网站的记录,其中史某分6笔资金给宋某转账总额就高达53万余元。
“我不认识他们,他们怎么给我转的钱,为什么给我转钱,我记不清了。”虽然宋某矢口否认,但这并不影响其接受赌博人员网站投注的行为认定。
公诉人表示,根据景某的证言,这6笔钱的数额,与宋某和史某二人聊天记录中显示用来转入赌博账户的数额一致,并且这笔钱之后也转入了赌博账户。书证中显示,因为史某想用这笔钱来赌博,所以景某才将钱转入了宋某的账户。
公诉人认为,从宋某使用的代理账号是显示,宋某收益中包含洗码费,聊天记录中也显示通过这个要挣钱,故此证明其是有营利为目的的。
另外,史某包括其他人员也有相应的聊天记录也证明,不论成功与否,宋某确实向他人实施了招人的行为。史某也说长期通过宋某和赌博网站进行联系,为赌博网站上分,是参赌人员和参赌人员的纽带。
其次,公诉人认为,投资的情况根据客服提供的账号和为赌博人员上分也可以认为是赌博的行为,接受投注认定不能仅限于押注的行为,根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钱转到宋某的账户就是用于兑分的,都应该认定为赌资,赌资就是接受投注时所用的资金,因此宋某接受赌博人员网站投注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是投注的行为。
宋某在庭审最后坚称,“我给史某上的分真的不超过5万,请看在我确实没有发展会员,对社会几乎没造成什么影响的情况下,对我量刑从轻处罚。”
随后,法官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
文/王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