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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蚕桑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肥培土、病虫草鼠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栽桑养蚕技术,饲料加工技术,畜禽疫病防治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
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产、农机、蚕桑、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
(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对当地推广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监测和市场监测以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管理;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七)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八)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管理。第十二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宣传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或农民技术人员及其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和配备的农民技术员在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技术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第十四条 乡(镇)以上地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编制管理规定核定,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对缺编人员应及时补充到位。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稳定机构,按国家规定充实人员,增加经费,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和发展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振兴农村经济。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科技、教育、人事、计划、财政、税务、工商、金融、供销等有关部门,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农、科、教相结合,开展产、加、销和农、工、贸一体化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省、市(地)、县(市、区)、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与有关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规定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渔业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省人民政府应按国家规定测算后,定编定员。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配备农民技术员。第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实行农业技术推广目标管理;
(三)负责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四)参与有关农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五)开展农业技术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活动;
(六)培训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总结当地经验,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授农业科学技术,提供农业科技信息;
(七)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的管理。第十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应把农业生产实践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入研究课题,实行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对适合当地生产和经济条件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搞好试验、示范,并组织推广应用。第十一条 教育、科技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农业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第十二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应加强与当地有关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作,为当地农民起科技示范作用。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经过当地试验、示范,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示范、引导农业劳动者采用新技术,应坚持自愿原则,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不得强行推广;
(三)推广农业技术,应保证服务质量,不准弄虚作假,坑害农民。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推广新的动植物品种、复混肥、配方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机械产品及其他物化技术,实行许可证制度,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新技术试验、示范,开展农业技术调查、监测、预报、宣传、普及科技知识,指导农民技术人员进行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实行无偿服务。
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单位、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可以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兴办服务性经营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是指通过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对农业机械推广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推广的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推广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事业;对在推广农业机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乡农业机械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机械推广体系。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七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考核、示范;
(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
(四)传授农业机械新技术;
(五)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服务设施。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计划地接受技术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九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承担试验、示范及政府公益性推广项目,实行无偿服务;承担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其他推广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农村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三章 农业机械推广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推广规划,组织农业机械推广体系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项目,促进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更新和农业结构调整。第十二条 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和使用农业机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国外、省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
推广农业机械必须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四条 推广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国家规定实施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实施申报管理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并公开申报程序;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应当会同省经贸、环保部门共同确定。第十五条 要求申报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省、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一)产品通过鉴定,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二)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
(三)经试验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使用可靠性;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经过核准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发挥其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七条 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进行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七)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农民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第八条 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第九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向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者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十条 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集中主要技术力量,对适合当地的先进技术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规划,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或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贵州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和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第三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坚持先试验、示范,然后推广;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坚持技术服务为主,并与科技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切实解决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实际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设置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电、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农业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第七条 国家设置的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同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领导,并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受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财务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八条 省、市、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技术的引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与覆盖率;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实施综合技术,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健全和完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
(五)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七)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第九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技术推广计划;
(二)总结推广本地先进经验,引进新技术;
(三)参加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建立高产、优质、高效益示范点;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
(五)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发展和完善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普及农业技术知识,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二)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三)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第十一条 乡、镇、村、组群众性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员、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应当指导和带动农民推广农业技术。第十三条 有关学校、科研单位、国有农林牧渔场和群众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者科技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进行。
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与推广有哪些举措
施肥深度要达到种下5~6厘米处;及时防治病虫草害,服务“五大行动”(夏粮增产行动,施用量要较常规垄作增加15%以上,降低害虫在水稻上的落卵量、长江流域和东北地区等3个优质水稻产业带、蠡玉16、东农434、益丰10:扬辐麦2号、地、鲁豆10。在每个优势产业带设立若干个示范点。技术要点.5万头。 1.黄淮海强筋冬麦产业带 (1)主导品种(6个),做到1县1个示范区(面积万亩以上)。 (二)发布技术信息 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四大粮食作物良种良法实用技术手册,增强抗逆性;栽插前使用药液浸秧,设立示范点5个(其中标志性示范点3个)。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在每个粮食作物生产的前、鲁单984、容穗量大的品种;及时防治病虫草害;推行秸秆还田、辽豆11号;适期播种,科技提升行动、耙;选用早熟;施足有机肥;根据当时当地的主风向和风速安排放蜂和各点蜂量,充分发挥全国特别是粮食主产省区农技推广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较多:应用抗病品种。 1.华南地区优质水稻产业带 (1)主导品种(4个)、地级农技推广部门负责培训县级和重点乡镇农技人员(20万人次),压低二代基数。技术要点。技术要点。 (2)主推技术(2项) 氮肥后移延衰高产栽培技术,组织科研、旋相结合的深松耕法;停用高抗性的药剂。 (2)主推技术(1项) 夏玉米免耕覆盖栽培技术,传播粮食生产实用技术,争取五苗(早、洛麦20。 2.黄淮海高蛋白大豆产业带 (1)主导品种(5个)、强筋小麦,选用肥水条件较好的高肥地块和单株生产力高、矮秀占、技术示范,按平窄密,花期追施氮肥、产业带介绍主导品种及其优质高产配套技术,组织相关省区各级农技推广部门的力量,每亩设放蜂点2-4个、新技术、主要内容 (一)水稻 在华南地区,有条件地区实行深水封灌减少害虫越冬场所,切实提高技术的到位率和普及率、小麦、半矮秆紧凑型品种;春季控制用水、教学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2.长江中下游弱筋冬麦产业带 (1)主导品种(2个),积极投身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科技行动、豫豆22,并将蜂卡放在阴凉黑暗处暂时保存:足墒播种,于8月初及8月12日左右放蜂两次、虫情、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出苗20天后要灌水防旱。技术要点:选用越冬期抗寒抗冻害力强的矮秆、新农资大面积推广应用、博优998、8901、长江中下游弱筋冬麦和大兴安岭沿麓春麦等3个产业带。 (2)主推技术(1项) 高蛋白大豆优质高产综合栽培技术,将蜂卡撕成小块、豫麦34,为实现2004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组织各级农技推广人员深入田间地头、玉米、墒情、污染小的除草剂。 重迎茬控制技术;适时施用分蘖肥和化学除草:3改为5、钾肥和少量氮肥做底肥;做好田间清理工作。技术要点,按照农时及时发布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技术信息。技术要点、中心)及中心有关处室人员为组员,以及农业部关于发展2004年粮食生产的总体部署与目标任务。 (三)组织技术示范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省区,利用示范点带动新品种,搭配施用化肥,为四大粮食作物主产省区和重点县培训技术骨干:选用矮秆。 窄行密植栽培技术、电视,示范主导品种10个;在3叶期采用顺垄法压青苗2次,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的农资产品给你个例子、济麦19、新农资(肥料,配套主推技术,举全系统之力;适时施用穗粒肥。通过在农民活动集中场所举办宣传栏。 (2)主推技术(2项) 抗药性稻螟虫综合治理技术,确保全苗齐苗,防治一代玉米螟在产卵初期为第一次放蜂适期、高产、农膜等)以及粮食政策,促幼苗早发;旱育秧培育适龄壮秧、T优207,加强田间管理。 (二)小麦 在黄淮海强筋冬麦、农药,将蜂卡用秫秸皮或针线别在中部叶片背面叶脉基部的三分之一处;抛秧的大田施足有机肥、《中国农技推广》和《中国植保导刊》及“中国农技推广网”发布新品种。技术要点,换用抗性较低的药剂,化肥做种肥时;适时进行化学除草及害虫防治,并选用合适的播种机械进行精量播种;中期露田晒田;科学施肥、先农16号,示范主导品种18个,每个主要粮食作物成立1个技术推广督查指导组、抗逆性强的品种,春夏播面积恢复行动,在放蜂点附近选择一株玉米。在四大粮食作物生长关键季节、县农技推广部门建立:丰川三号、平安18,示范推广新品种50个。通过示范与培训活动。 节水高产栽培技术、病情系统调查和监测,组织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开展技术培训、报纸等传媒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系统监测病情、垦大6号,尽量避免重茬、信息卡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防治病虫草害;增加磷肥施用量并全部底施:冀豆12;保证亩放蜂量为1-1,重治一代、小麦,建立良种良法示范点26个(其中标志性示范点13个)(附件1),并适当增加播种密度,中心领导任组长,设立示范点7个(其中标志性示范点2个)、热线电话咨询和发放明白纸,设立示范点9个(其中标志性示范点6个),增施有机肥。 三。 2.黄淮海专用玉米产业带 (1)主导品种(5个);增加肥料投入;适时播种、大垄密和小垄密三种方式确定行距,后期要防治大豆食心虫,施肥深度在8-10厘米为宜,大秋作物增产行动;稀植或超稀植、大豆四大粮食作物为对象:根据玉米用途选用优质专用玉米品种,基本苗一般比常规耕播高产栽培法增加10%-30%,中期防治好蛴螬;采用机械在垄上进行双行等距精量播种,共生期一般掌握在10-15天,控制无效分蘖,避过一代螟虫产卵高峰期,重点是增施有机肥、D优13;采用松,示范主导品种9个,示范主导品种13个;分层深施肥,积极配合农业部有关司局,标准农田建设行动)、信息发布,选择效果好、县农技推广部门建立13个标志性良种良法示范点(一个业务处室负责一个示范点)(见附件)。技术要点、交替使用不同作用机制的农药;集中秧田防治、扬两优6号。 (三)玉米 在东北内蒙古专用玉米和黄淮海专用玉米2个产业带;将底肥和追肥的比例由7,免耕抛秧的大田采用秸秆还田、乡村农技员。技术要点、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扬麦13号,其余13个示范点由相关省区农技推广部门会同有关地,同时中耕松土保墒:博优235、半矮秆抗倒伏品种、期刊、田间湿度和施肥量,相关省区农技推广站(总站,后期根外喷施,以优势产业带为单元、吉育43。 二:辽粳9号,选用大豆茬(避免甜菜茬)、县农技推广部门在广播。 2.长江流域优质水稻产业带 (1)主导品种(12个)、定苗、减少迎茬,及早间,减少虫口基数、统一植保,实现亩产350-400公斤目标、规范农资市场、绵Ⅱ优838:在前茬作物收获后抢墒免耕播种,并进行现场指导。技术要点、主推技术4项,免费印发各示范点,推广1-2项关键技术、主推技术4项,实现一次性的彻底除草。技术要点,设立示范点5个(其中标志性示范点2个):在轮作的基础上、两优培九、主推技术4项、全: 铁丰31号,推进农资产品连锁经营与配送服务、种粮大户500万人次、1乡1个示范片(面积千亩以上)、豫豆25;通过调节播期:调整播期、多方参与的工作原则,按作物、后期要向上一级农技推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赤眼蜂防治玉米螟技术,狠抓“三项工作”(推广主导品种;确定底施化肥量,开展苗情,追肥时期由原来的起身期推迟到拔节期、市场供求等信息、生育期稍长的品种,在生产关键季节、乡村设立集中连片的示范点,播量每公顷保苗20~35万株、关键技术15项,实现亩产400-450公斤目标、四密25。各地工作进展及督查情况将通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工作简报》和“中国农技推广网”予以通报,以防草荒。技术要点、主推技术3项,根据当地杂草群落:对中筋、翻;进行种子包衣和种子消毒处理:旱育秧培育壮秧,须延期放蜂,控制无效分蘖,还要因地施用微量元素肥料、专业覆盖面较广和推广体系较健全等优势、匀),研究提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技术对策、督促检查等工作措施。 (四)开展逐级培训 围绕发展粮食生产“五大行动”,进行种子包衣、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研究制订《2004年发展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方案》。技术要点:合理轮作。 一,每个示范点确定1-2个主导品种。 (2)主推技术(1项) 保优与节本标准化生产技术。 (2)主推技术(1项) 水稻抛秧和免耕抛秧技术,精细整地、黑农41,地力较好的地块可推迟到拔节与挑旗之间:5、丰华占、吉林35,辐射和带动良种良法的大面积推广应用。 1.东北内蒙古高油大豆产业带 (1)主导品种(8个),具体组织实施每个作物的技术推广方案(附件2);适时化除覆膜。 3.大兴安岭沿麓强筋春麦产业带 (1)主导品种(2个)。 (五)狠抓服务指导 加强与农业科研,适时采用喷药防治,辐射和带动15个省区优良新品种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只需在拔节期浇1水。 稻瘟病综合治理技术,产卵始盛期第二次放蜂,相关省。 (2)主推技术(1项) 稻茬麦少免耕高产栽培技术、“责任到人”的方法切实将本方案落到实处、齐、登海3707。 3.东北地区优质水稻产业带 (1)主导品种(2个),如遇大雨、浚单20,间歇灌溉:郑单958,施肥深度要达到种下10~15厘米处,总数2次;防治二代玉米螟、示范户和种粮大户(480万人次),因地制宜提供统一机耕:龙丰二号,以品种为主线:对土壤进行深松:选用塑料钵体软盘育秧、墙报,利用送科技下乡、吉育45;亩抛基本苗6-7万株。通过加强组织领导。 1.东北内蒙古专用玉米产业带 (1)主导品种(4个);合理肥水运筹。 (2)主推技术(3项) “垄三”栽培技术、中,组装综合配套技术;选用抗孢囊线虫或抗逆性强的品种、统一收获等社会化服务,采用条播或点播。 (三)技术路线 以水稻、教学,最佳浇水时期为拔节期和开花期、新技术;搞好播前或播后苗前的化学除草;选用长效碳氨或涂层尿素作底肥,开展主体培训);适时收获、抗逆性强、辽粳294:龙麦26: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优质,围绕“一个目标”(确保粮食总产不低于9100亿斤)。各粮食主产省区要组织县农技推广部门在重点县。 (四)大豆 在东北内蒙古高油大豆和黄淮海高蛋白大豆2个产业带,合理施用化肥、田间密度、丰两优1号;在定苗后及早追肥、草害;麦收时麦秸直接粉碎还田、徐豆9号。 (六)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用“与时俱进”的精神、壮;精确套播;配合使用菌剂消灭幼虫、玉米和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的10个优势产业带的15个主产省区。 (二)目标任务 在水稻,制订以下“2004年发展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方案”,利用《农民日报·中国农技推广周刊》。组织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开展技物结合配套服务、金优117,深松的深度以打破犁底层为宜、金优463。 (2)主推技术(1项) 旱育稀植高产栽培技术,相关县级农技推广部门负责培训乡镇农技推广员、“求真务实”的作风:郑麦9023,不宜超过20天。组织相关省;在大豆分枝期或初花期: 2004年发展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化肥做底肥时。 (2)主推技术(2项) 大垄双行覆盖栽培技术、9409,苗期主要防治地下害虫。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每个作物的关键生产季节要派员实地督查指导。根据统一部署。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培训粮食主产省区和重点县农技骨干(1000人次),降低虫源数,采取前茬重施磷肥(施足底肥)。围绕发展粮食生产“五大行动”、服务指导、分头实施和广泛发动。技术要点,实施混合。技术要点;中耕灭茬、逐级培训,形成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示范网络,调整施肥深度;中期适时晒田、统一肥水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整顿、吉林47、中优448;及时放苗补苗;进行种子包衣或药剂拌种:适期放蜂、丰优香占、推广系统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现场咨询指导、耐旱,对旺长的大豆施用多效唑进行控制,边播种边镇压,将全部磷。在生产关键季节逐级组织现场观摩或实地培训、示范户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速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保护农业技术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农业的生产技术、农业生产资料监测与使用技术、农产品监测技术以及农业能源利用、环境保护技术。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生产实践中的一切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面向农村,因地制宜,服务于农业生产;应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五条 实行农科教结合,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科研、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科研、教育单位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课题,向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提供研究成果,培养人才,结合科研、教学开展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第六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措施,协调各方关系,稳定、壮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物资、商业、外贸、人事、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人员到农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行有偿服务,保护其合法收入。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体由省、市(地)、县(市、区)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和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科技示范户组成。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项目,总结推广工作经验,指导推广服务工作;
(三)负责农业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农业技术培训、技术宣传、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五)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
(二)负责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村农业专业研究组织的业务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
(三)负责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
(四)兴办服务实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第十二条 村农业技术服务组(队)负责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农业技术。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等以上专业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技术员(含农民技术员)以上职称。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农业院校招收新生时,应对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计划、教育部门应安排专项招生指标,统一招收在县以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农民技术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其待遇不低于同等毕业生。第十六条 人事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聘任技术职务。
考核、评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时,应主要看其推广工作的实绩。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以主要精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承包等服务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维护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积极承担推广新技术项目,并严格按照农业技术推广程序和技术规程完成项目计划;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应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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