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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什么情况不能抵扣
下列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购进小轿车等缴纳消费税固定资产、房屋。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一般纳税人购进对外宣传用宣传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条条例》规定,是否可以抵扣,需符合三个条件:
一、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选择按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
二、取得抵扣凭证
三、用于应税项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取得了增值税应税服务(比如广告宣传服务),且该宣传活动并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则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企业,科学技术及应用推广行业的增值税税负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有所不同,请看增值税的理论税负的计算。
增值税实际税负指的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实现的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百分比;增值税理论税负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按特定方式计算的理论增值税与同期实现的增值税计税收入的百分比,其中理论增值税是指在未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的前题下,根据产品的毛利总额或毛利率、计税销售收入结合产品的成本结构计算出来的同期应纳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的理论税负=理论增值税/增值税计税收入×100%
A、对于工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可抵扣成本)×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材料成本+不含税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产品毛利+对应产品生产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制造费用)×适用税率
B、对于商业业企业,理论增值税有如下计算公式:
理论增值税=(不含税收入-商品销售成本)×适用税率
=商品销售毛利×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税计税收入,仅包括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包括出口收入等增值税免税收入,因为出口收入等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存在增值税税负的问题,如企业同时存在出口收入等增值税免税收入,则在计算增值税理论税负时,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税收入,同时应剔除与增值税免税收入相对应的毛利及成本项目;
增值税的理论税负的计算中应注意的事项
当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项目存在不同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时,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收入的理论增值税,并将不同税率收入的理论增值税汇总得出一个总的理论增值税,并以此来确定总体的增值税理论税负;
理论增值税税负作为一种税负考核指标,在计算时未考虑固定资产和期间费用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固定资产进项虽然对投入当期的税负影响较大,但毕竞是一次性的影响,在作为税负考核时剔除其进项税额对税负的影响,可使其与同期没有固定资产进项税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相比具有可比性;而期间费用进项因其在整个进项税额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故在计算本指标时,为了简化算式,节约管理成本,可忽略不计,但对于一些经营大宗商品的企业,如钢材、矿石、水泥、煤炭经销企业,由于其运杂费占期间费用的比重较大,故在对这类企业进行增值税税负考核时,要考虑运费进项对税负的影响。
所以各个行业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
促销礼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1,促销礼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赠送时要视同销售缴销项税。 2,相关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这种情况主要包括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又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请问我公司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技术推广和种植销售应该怎么缴税呢?刚成立的新公司!
农业企业的缴税费情况 一、农业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 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按月网上)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和其他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二、印花税的相关政策规定: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其他如:资金账簿、营业账簿、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应申报缴纳。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81号)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支持农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浙地税发〔2009〕22号) 1.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3.农业龙头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相应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产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以社员自产自销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7、对为农村提供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保洁服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对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 9、对农民个人因交通、城市建设等被征用农业用地而取得经济补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纳税人应在认真学习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格划分和核算征税业务和享受税收优惠业务,正确计算税收优惠金额。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规定的时限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如涉税优惠项目发生变化,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并根据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出具的《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费)告知书》未送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对经审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备案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回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4)主管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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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推广服务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只要是与企业经营有关,产品推广的服务费可以开具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经认证后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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