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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辣椒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丘北辣椒原产地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丘北辣椒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丘北辣椒种植、加工、营销、科研、技术推广、中介服务、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丘北辣椒是指以丘北原产地辣椒品种为种源,符合云南省丘北辣椒综合标准,按照自治州丘北辣椒生产技术规程选育、种植和生产加工的辣椒。第四条 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种质优先、品种优化、生态安全、科学管理、创新开发、提质增效的原则,促进产业发展规模化、基地化、品牌化和市场化。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统筹区域布局,完善管理机制,改善发展环境,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丘北辣椒种植规划,合理安排种植计划。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丘北辣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递增。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丘北辣椒生产基地建设、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种质资源保护、检测检验、企业扶持和奖励等。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编制丘北辣椒产业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丘北辣椒的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四)分析丘北辣椒发展态势和市场趋势,发布产业发展信息,提供咨询及相关服务;
(五)办理丘北辣椒专用标志标识等相关手续;
(六)负责丘北辣椒种质资源的鉴定、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种质资源名录;
(七)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的调查、建档、监测等相关工作;
(八)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丘北辣椒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丘北辣椒产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开展产品推介活动,支持丘北辣椒文化研究工作。
每年的十一月十日为丘北辣椒节。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发展丘北辣椒产业。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丘北辣椒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品种保护与选育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丘北辣椒种质资源基地,制定保护方案,划定保护区范围,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查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在保护区范围内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破坏种质资源,不得损毁保护区标志,不得擅自占用保护区耕地。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丘北辣椒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在基地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或者向自治州外提供丘北辣椒种质资源以及从外地引进辣椒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丘北辣椒的科研育种机构负责丘北辣椒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种质资源库。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丘北辣椒繁育基地,加强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丘北辣椒品种选育与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繁育基地设备设施和育种材料。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丘北辣椒优良品种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品种应当向社会公告。
未经登记的,不得假冒已登记的丘北辣椒品种发布广告。
农业主管部门不得推广种植未经登记的丘北辣椒品种。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已登记的丘北辣椒品种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文山三七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文山三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山三七,是指在国家批准的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即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种植技术和初加工产品符合文山三七(以下简称三七)国家标准的五加科人参属植物三七。第三条 自治州的三七发展坚持保护原产地域产品与鼓励发展三七产业相结合,科学管理,加强服务,把三七培育成为重要产业。第四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三七种植、加工、交易、科研、管理、中介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三七发展规划;
(三)办理三七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手续;
(四)组织协调三七质量管理工作;
(五)发布三七市场信息;
(六)建立三七资料档案;
(七)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六条 自治州、县的发展和改革、财政、经委、农业、科技、食品药品监督、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三七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州内外一切单位和个人到自治州投资开发三七产业。第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三七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三七种植区,推进三七集约化种植经营。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递增。
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七科学研究、科技培训、企业扶持和奖励等。第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加强三七公益宣传,支持三七文化研究、三七产品宣传和推介活动。
每年4月1日为文山三七节。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三七种植基地,按照国家三七产品质量标准,规范种植。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三七种质优良品种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经营种质资源。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保护三七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三七标准、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规范进行的三七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保护三七知识产权,鼓励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三七药品、食品、化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滑石粉、石蜡等添加剂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加强三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在自治州内交易的三七,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取得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
禁止交易病害三七或者假冒伪劣三七。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三七产业园区,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重视三七科学研究,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三七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三七种植、经营、科研、管理和中介服务等人才的培训工作,加强三七专业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建立适应三七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第十九条 三七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三七协会、三七农业合作社等行业组织,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对在三七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非法采集、经营三七种质资源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滑石粉、石蜡等添加剂和非食用色素加工三七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加工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识和三七证明商标交易三七的,由三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又进行交易的,责令停止交易,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易病害三七和假冒伪劣三七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交易品和违法所得。交易病害三七的,并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交易假冒伪劣三七的,并处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2020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质量,促进文山三七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山三七,是指在国家批准的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技术和初级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文山三七》国家标准)的五加科人参属植物三七。第三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文山三七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和日化产品等加工、经营,应当同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条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州、县(市)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山三七科学研究、科技培训、扶持文山三七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品牌建设、园区建设、产品检验检测、宣传和表彰等。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推进文山三七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文山三七产业。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宣传和文化研究,推进文山三七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文山三七生产经营企业、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宣传文山三七文化,推介文山三七品牌,提升文山三七品牌知名度。
每年11月7日为文山三七节。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山三七产业链标准体系构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山三七标准化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种植、加工、流通等全程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文山三七知识产权,鼓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统一标识(以下简称“三标”)以及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山三七科学研究和文山三七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开展文山三七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山三七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展技术交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人才的培训工作,重视文山三七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建立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和激励机制。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文山三七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建立文山三七种质资源库、文山三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负责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合理开发利用文山三七种质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文山三七种质资源开展文山三七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示范推广,促进文山三七种子、种苗产业化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文山三七的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第十五条 从事文山三七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文山三七生产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鼓励其他的文山三七生产者建立生产档案。
禁止伪造或者提供虚假的文山三七生产档案。
食品、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对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加工经营档案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童车生产基地在哪里?
中国玩具行业大会是中国玩具同仁两年一度的聚会,为促进我市玩具行业持续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给我市玩具行业同仁提供一次自我提升、交流信息、合作共赢的沟通机会,市个私协会在组织了我市的玩具行业企业参加了日前在上海举办的“2006年中国玩具行业大会”。 大会邀请了国内外专家针对国内玩具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有关的主题演讲。在此次行业大会上平湖市的童车产业获得“中国童车生产基地”称号,这对该市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平湖市作为全国最大的童车生产基地,童车生产在平湖已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平湖市已有童车整车及配件生产企业142家,2005年生产量已达到800多万辆,其产品销售覆盖了全国,并以良好的态势进入了国际市场,产品已出口欧美、中东、东南亚等3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半数的企业建立了出口业务,出口量已经占到生产总量的30%左右,被列为平湖市十大支柱产业之一。 在“中国童车生产基地”这个区域品牌的带动下,未来我市的童车企业发展潜力更为巨大,前景更加诱人。第一,具有了品牌优势。“中国童车生产基地”这块金字招牌,使广大客商对“平湖童车”有了更深层次的认同,“平湖童车”已经成了质优价廉、高品可靠的代名词。第二,具有了广阔的信息平台优势。在“中国童车生产基地”的金字招牌下,客商更容易关注来自平湖的企业信息,更能认同平湖的童车生产企业产品的品质,厂家更容易得到客商信息,更容易与客商沟通,更容易得到订单。平湖童车工业在市场信息的收集、市场变化的响应、销售通路的拓展、生产技术的获取等方面,往往能够快人一步,具备独特的竞争优势。第三,具有更低的成本控制优势。平湖童车行业发展至今日,随着产业结构的日趋合理,开发、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市场的壮大,工业园区的完善,整个行业展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已构建了一套以专业化分工与合作为基础,产、供、销一条龙的合作配套体系,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及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为最大限度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供了可能,从而使平湖童车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比较优势。同时,大量的熟练产业工人,富有经验的管理团队,新技术的引入和应用,技术改造的推广和实施,使得平湖的童车生产企业拥有更低的成本控制优势。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拯救珍稀、濒危的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根据国家、省、州对各种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稀疏森林、灌木丛、苔藓、沼泽等生态系统,以及各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和植物资源进行有效保护而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第三条 自治州境内的西畴小桥沟片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马关县和麻栗坡县境内的老君山、马关县古林箐、麻栗坡县老山、富宁县驮娘江、广南县八宝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以及麻栗坡县下兴箐州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统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建立自然保护区动物、植物疫源疫病监测系统和信息网络;
(六)规范自然保护区内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权属不变。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热带亚热带森林、湿地、岩溶峰丛生态系统及自然遗址;
(二)华盖木、长蕊木兰、云南蓝果树、多毛坡垒、望天树、伯乐树、东京龙脑香、法斗观音座莲、桫椤、毛枝五针松、榉树、云南金钱槭、香樟、云南拟单性木兰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各种珍稀、濒危植物;
(三)蜂猴、倭蜂猴、熊猴、灰叶猴、巨蜥、蟒、岩羊、猕猴、穿山甲、黑熊、大灵猫、小灵猫、斑林狸等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进行保护管理。
(一)核心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因科研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缓冲区内因工作确需进入的,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珍稀濒危植物人工繁殖、种群复壮以及小种群树种回归等试验活动;
(三)实验区内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科学试验、参观考察、生态旅游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林下资源、林副产品开发等多种经营。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参观、地质勘探以及采集标本、摄影、拍摄影视片、登山、旅游等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交纳保护管理费,并提交相关资料。
外国人需要进入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其旅游景点、线路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当地居民具有优先参与权。第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和节柴改灶、以电代柴等,减少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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