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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重要意见,河南高质量发展有了这些新目标
河南商报记者 郭丁然/文 宋亚猛/图
从“中部地区崛起”到“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发后,5月7日,河南省已召开专题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
这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后,第一个区域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为中部地区崛起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这对河南全省、中部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河南商报即日起推出《中部加速跑 河南勇争先》专题报道,共同探讨:在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背景下,国家的这次重大决策意味着什么?将给中部地区带来哪些重大利好?河南应抓住哪些机遇,应对哪些挑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于日前发布。这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后第一个区域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迎来了一系列新的目标,这些新目标将给河南带来哪些改变,又蕴含哪些机遇?
到2025年河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突破60%
我们知道,城镇化率是衡量城镇化水平的通行指标,包括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其中,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指的是在城镇居住了半年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相比农村,城市拥有更优质的交通、医疗、教育等资源,也有更多的工作机遇。因此,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提升,意味着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更高品质的城市生活。
据河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武文超整理的一组数据,2005—2020年,中部地区城镇化率由36.54%提高到了56.80%,提高了20.26个百分点;而全国城镇化率由42.99%提高到60.60%,提高了17.61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城镇化的推进快于全国2.65个百分点。但同时也能看出,中部的城镇化率低于全国。
河南商报记者通过河南省统计部门公开的数据了解到,近年来河南省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保持了较高增长:2018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1.71%,比2017年末提高1.55个百分点,城镇化率增幅位居全国第一。而2019年为53.21%,比2015年提高6.36个百分点,这几年来的增幅居全国第2位。
但整体上,河南省还是农村人口大省,城镇化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20年在新的目标中,“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意味着什么?
根据2019年的最新数据推算,到2025年河南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很可能达到或超过60%。 而这一目标,也恰与《河南省“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的“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突破60%”相吻合。
截至2019年末,河南全省常住人口9640万人,以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推算,大概每年将有约近100万人转变为城镇常住人口。
县城将成为城镇化建设重要载体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在具体推进常住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将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城乡发展。发展一批特色小镇,补齐县城和小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短板。将在有条件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和水利设施改造升级。
“这种思路与‘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联动、特色化发展相契合。”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高亚宾告诉河南商报记者。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河南省县域面积占比近九成、常住人口占比超七成、经济总量占比超六成,在全省发展大局中举足轻重。
在河南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会上也曾提出,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域城镇化率、城乡居民收入、二三产业比重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产业集群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县级基本财力、基础设施水平显著提升,现代产业体系、新型城镇体系、 科技 创新体系、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全面突破,涌现出一批产业先进、充满活力、城乡繁荣、生态优美、人民富裕的强县。
高亚宾认为,以县城为主要载体作为切入口,通过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可以有效地吸引附近农村人口聚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郑州、洛阳等大城市将逐步发挥辐射作用,与其他中小城市、县城形成联动。
郑洛新自创区是引领河南创新发展的三驾马车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人才是支撑创新发展的重要资源。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研究与试验发展(RD)的投入对 科技 创新也起到关键性作用。
国家统计局、 科技 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2019年全国 科技 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河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达到793亿元,比上年的671.5亿元增长121.5亿元。
比较起来看,2019年河南省研发投入增速达到18.1%,比全国平均增速高5.6个百分点,已经连续三年保持15%以上的高增速,增速在全国排在第9位。在全国研发投入总量超过500亿的省份中,河南省研发投入增速仅次于北京市、四川省、湖南省。
同时,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与生产总值之比)增幅达到了十年来最高。河南省研发经费占GDP比重达到1.46%。
郑洛新自创区创新引领作用凸显。河南商报记者从河南省 科技 厅了解到,郑洛新三片区研发投入占全省50%,郑洛新三市是全省仅有的三个研发投入强度超过2%的省辖市,其中郑州市研发投入经费占全省的29.9%,增幅达28%。洛阳市研发投入强度达2.37%,明显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新乡市研发投入强度连年超过2%。
然而,放眼全国,河南仍存在很大差距。根据相关统计,2019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22143.6亿元,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为2.23%,河南低于全国近1个百分点。
此外,河南省研发投入面临竞争压力依然巨大,河南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河南省研发投入排在全国第9位、中部第2位,但研发投入强度在全国排第18位、中部第5位。
河南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高亚宾认为,高校是创新最好的载体之一,河南应该持续打造好创新环境、人才培育环境。
“郑汴洛三地有产业优势和政策优势,是河南 科技 创新的排头兵。”他说,对于好的政策经验,可以首先复制到全省的高新区,进而在全省形成模式推广复制。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河南省 科技 厅将继续开展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落实企业研发补助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高标准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实施“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把研发投入作为支持高校院所申报项目、建设平台等的重要依据,
发掘和培养行业隐形冠军
消费需求在升级,会迫使企业家自身更加重视研发投入。“以前可以没有创新,现在创新是企业的生存之本。”河南省 社会 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赵西三说。
在他看来, 科技 创新的投入是经济活动,要符合经济规律。政府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为企业打造好良好的投资生态环境、鼓励激发企业家的创新投入热情。
“河南有不少细分行业的隐形冠军企业。”赵西三介绍,例如郑州的奥特 科技 ,在“智能润滑”领域就是国内的行业冠军。其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的集中润滑系统产品,宇通、比亚迪、中车、斯堪尼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都是它的客户,每年投入研发的经费上千万。
他认为,河南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具有创新潜力的中小企业。这样就能以点带面,逐步在河南省内形成 科技 创新投入的氛围,也有助于围绕相关优势行业打造上下游产业链。
绿色发展中,蕴含巨大机遇
“作为能源和原材料产业大省,在绿色发展推进进程中河南将面临压力,因为相关投入十分巨大。”赵西三举例,安钢的绿色化改造就投入了十几亿元。
有机构预测,按照我国相关计划,为实现2030年碳达峰这一目标,绿色环保技术相关产业将有100万亿的巨大市场。
赵西三分析,目前各种产业的绿色化发展主要障碍还是成本高。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河南能够在绿色环保技术中实现相关技术的突破,则能将“压力”转化为巨大机遇。
此外,他建议政府应该在规范市场中下大力气,淘汰落后产能。
“防止‘高能耗’、落后产能产品冲击市场。”赵西三向河南商报记者解释,在现实中因为采用了绿色生产技术会导致产品成本升高,如果市场管控不严,就导致落后产能的产品对"绿色产品”造成冲击,影响企业绿色化改造的积极性。
编辑 吕瑞天 刘梦鸽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农业上的推广应用,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过程中的活动。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依靠科学技术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地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和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兴办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技术经济实体,发挥其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七条 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推广计划的实施;
(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
(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
(四)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六)进行专业调查、规划、设计、监测、预报、评估、咨询;
(七)开展农业科技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农民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群众的先进经验。第八条 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服务。
农村科技示范户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生产示范传播实用技术。第九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向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者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加快先进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第十条 农场、原种场、林场(圃)、牧场、渔场、农业机械厂等(含部队、司法部门和大型厂矿企业所辖),除做好本场(厂)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第三章 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集中主要技术力量,对适合当地的先进技术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规划,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农业机械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也可以由该农业科研单位或学校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
河南省对养殖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目前大部分都是对生猪等畜牧业的优惠政策
针对全省四十个重点县的优惠政策:以直接补贴和信贷贴息两种方式对规模以上饲养小区、饲养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扶持。凡在扶持区域内,达到标准的新建饲养小区,只要通过县市上报、省级专家评审、实地验证三个程序,都有机会享受到省财政直接补贴30万元;同样的程序,新建、扩建的饲养小区、畜产品加工厂的贷款利息也按照国家利息标准给予贴息,前者将享受全额贴息,后者享受50%的贴息优惠
另外,国家多项政策惠及养猪业
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国家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落实,生猪生产正在逐步恢复。
为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给,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生活。会议决定:(一)增加能繁母猪补贴,今年政策到期后下一年度继续补贴,标准从50元提高到100元。(二)坚持实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扩大覆盖面,力争做到能保尽保。(三)加大扶持生猪规模养殖力度,明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5亿元,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四)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补贴生猪良种,推进品种改良。(五)切实做好生猪强制免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疫苗生产和供应必须满足需要;对因疫病需要扑杀的投保能繁母猪,财政给予补助,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六)做好中央储备玉米的调运和拍卖工作,切实控制饲料价格上涨。(七)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切实解决生猪生产贷款难问题。(八)做好货源组织、采购和投放,确保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生猪运输成本。(九)对生猪调出大县继续给予奖励。(十)建立健全生猪生产预警监测体系和信息报送与发布机制。
河南省政府出台多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生猪生产扶持
生猪大县获1200万元奖金
据了解,为充分鼓励地方发展规模化养猪,国家计划投入30亿元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专项奖励,初步计划每县奖励10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列入国家奖励大县的,河南省将再给每个生猪大县追加200万元奖励资金。
同时,河南省还会扩大生猪生产大县的扶持范围,再选择10个生猪生产大县,每个县由省财政奖励500万元。
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发展规模饲养和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服务体系建设,从而改善生产和防疫条件。
据 悉,国家为河南省下拨3亿元实施生猪良种工程建设,重点加强生猪原种场、扩繁场、种质资源场建设,每个良种场补助投资200万元,每个扩繁场、种质资源场补助投资100万元。同时投入3.6亿元对推广生猪人工授精率超过30%的县使用良种精液给予补贴,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18个县的85万头生猪纳入良种精液补贴计划。
河南省还将重点扶持现有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小区、重点户)进行改扩建,年出栏300~499头的补助10万元,500~999头的补助20万元,1000~1999头的补助40万元,2000~2999头的补助60万元,3000头以上的补助80万元。另据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将对标准化规模饲养场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补助,解决规模饲养场和养猪户“贷款难”问题。
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和滩涂,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三年内免交一切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推广、使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对研究开发和引进利用适应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第六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明。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完善技术推广设施,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和生产等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条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并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需要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档案备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特有工种和技术工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第十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技术评价,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农业机械提供参考。
河南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植我省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落实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4、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5、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第三条 有关进出口业务的规定。
1、力争经贸部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以推动高新技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经贸委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经省经贸委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四条 有关资金信贷的规定。
1、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的资金。
2、高新技术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批准,可向社会发行长期债券筹集资金。
3、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后,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4、国家和省给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也可作为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能贷能还。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并可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可向省科委或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国家科委及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第十条 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 各市地、各部门在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要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新上的科技发展项目,其中一般项目向所在市(地)科委或主管部门申报,重大项目可直接向省科委或有关部门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科技外事活动,如智力引进、技术合作、出国进行科技考察、交流、培训等工作,省科委按规定优先办理。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中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开发区内的高技术企业中兼职,或创办、承包、经办各种形式的高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和提供方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合于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高新技术企业除第二、三、十条之外,可比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代替原由省科委等颁布的《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开发暂行规定》。
2017年河南省对农业的补贴项目都有哪些
目前的河南的农业补贴主要是三农的补贴政策,发布这些政策是可以促进农业的发展的,同时也能鼓励到种植农民,那都有什么补贴的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7年河南省对农业的补贴项目都有哪些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河南省对农业的补贴项目
1、种粮大户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元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
3、良种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元。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
6、新增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
补贴234亿元,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
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补贴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11、农业防灾减灾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2、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
补贴20亿元,实现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进一步提升我国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3、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
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和产业化经营的高标准、高水平的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和标准化示范区。
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支持政策
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补助农民因采用低毒生物农药而增加的用药支出,鼓励和带动低毒生物农药的推广应用。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安排8亿元资金,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促进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国家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
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基层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并探索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25亿元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继续安排7.8亿元补助经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补奖资金达到了190亿元。
25、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有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天然橡胶、森林、青稞、藏系羊、牦牛等,共计15个。
27、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河南农业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国家“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我省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我省在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内选择11大类33个小类87个品目机具列入补贴范围(详见附件1),其中农用航空器作为新产品补贴试点。
全省选择粮油生产关键环节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
各县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省定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县补贴范围;有条件的县,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手扶拖拉机仅限在丘陵山区县补贴(国家统计局界定,详见附件2)。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河南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执行。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为鼓励支持农民购买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的积极性,2015年省财政对购置农用航空器、秸秆捡拾压捆机(含压捆机)、粮食烘干机、水稻插秧机进行累加补贴,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是否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率或补贴额度由当地自行确定。
河南省农业补贴最新消息
河南取消县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以下是《河南省2016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明确了2016年河南省农业保险的工作重点。
重点一: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县级保费补贴
为减轻产粮大县县级财政压力,自2016年起调整河南省现有104个国家级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补贴政策,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比例,市级财政补贴比例不变,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原县级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
重点二: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
为鼓励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通过险种创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河南省出台了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自2016年起,对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开办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未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且落实到位的,省财政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提供最高不超过市县实际到位负担保费比例50%的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重点三:明确违法退出机制
为督促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2016年的农业保险方案,明确了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违法退出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因农业保险业务被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承办机构,各级财政三年内不支持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不再负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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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开发与推广、引进与创新并举的原则。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省外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二章 组织指导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审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凡列入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必须经过市场预测、分析。第八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
(一)能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
(三)能形成产业规模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四)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技术含量高,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六)有自主知识产权,能产生明显效益的;
(七)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八)有利于促进优质、高产、高效、无公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九)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九条 省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推荐替代技术、工艺和装备,建立和实施落后技术和产品淘汰监督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扶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服务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健全、发展技术市场,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各类组织和个人创办技术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推进科技信息网络建设。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
(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第三章 转化实施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风险。第十四条 国有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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