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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食药监所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
为缓解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少,监管对象多的矛盾,郑州食药监局充分利用社区网格化管理方法,解决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把食品药品监管纳入社区网格化监管,把社区的食品药品监管业务落实到每一个网格员,搭建四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网格,贯彻落实市局要求的“四级网络体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做到人在网中走,事在格中办,借用网格化监管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社会共治。
一、划定网络
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区食安办及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设为一级监管网络,主要负责做好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的食安办及街道办食安委成员单位设为二级监管网络,主要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将街道办在各社区(村居)的食品安全工作站和食品安全信息员设为三级监管网络,主要负责对本社区(村居)食品安全的宣传、巡视、监控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将社区(村居)在小区(网格)的食品安全网格员设为四级监管网络,主要负责普法宣传、日常巡查、信息收集、隐患排查、协助执法等五大任务。
二、强化监管
通过推行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督管理,把日常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和网格化工作有机结合,切实落实网格监管责任,推动各项监管工作顺利、高效运行。
三、加强协作
在区食安办的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各乡街道食安办的横向联系,建立食品安全协作联动机制,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不交叉重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
四、巡查留痕
第四级监管网络的社区食品安全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将辖区内食品餐饮经营业户的基础信息收集整理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网格化巡查表》,其内容包括经营业户有无相应许可证件、工作人员有无健康证、许可证件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等等。此举将巡查过程书面化,让监管工作变得更加有重点,补充整合了执法力量,延伸了监管触角,切实做到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无缝隙。
金鹏信息食药网格化管理解决方案
1、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由哪些部门负责;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该怎么办?
1.第一个问题有点问不合理,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总的来说是国务院管理全部,然后分了很多相关职能部门,国务院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2.我国将进一步强化以食品安全评估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科技建设。实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集约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际化、食品安全监控体系网络化、食品安全控制标准化的目标,食品安全由被动应付型转变为主动保障型。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成为提升食品安全科技原始创新能力的核心动力,近年来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呈现出高科技、便携化的趋势。系统学、毒理学和代谢组学的发展对食品安全技术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科技方面取得了5个方面的成绩,一是多残留检测技术实现了重大突破。二是有害物限量检测国际标准制定实现历史突破,黄曲霉素成为第一个国际标准。三是实验室能力认证获得了国际认可。四是快速检测技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有80个技术、25种检测设备投入使用。五是食品安全科技设施和教育得到了加强,食品学院成为许多高校的重点建设院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几年我国食品安全科技面临4个重点任务,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与前沿技术研究,重点是前处理技术、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标准物质等;食品溯源和预警技术研究,食品的控制性技术与标准研究。
为应对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以风险评估为核心,评估、检测、监控、预警、控制为一体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技术体系成为各国公共安全管理采用的重要模式,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10个食品安全控制科技示范区。
在这次研讨会上,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认识误区也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专家们分析我国食品添加剂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绝大多数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没有国家质量标准,对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很弱;二是餐饮行业在自己制作食品菜肴过程中使用添加剂的情况越来越多,监管困难;三是添加剂风险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有限的监管资源不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一方面因为媒体报道导致消费者对违反规定使用但事实上安全风险不高的现象过度恐慌,另一方面生产厂商在食品标签存在误导性宣传,政府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予以澄清。
3.食品安全标准的含义。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即“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专章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主体、整合现行食品强制性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
4.根据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 《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门今后将不再负责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各监管部门将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段许可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到质量监督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要到工商行政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要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
据了解,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试点示范工作。据国家认监委负责人介绍,该试点是我国首个针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试点。该试点旨在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乳业振兴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上有了明显改善,但时有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仍使食品生产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面临严峻挑战。
黑龙江省是我国乳业大省,乳制品生产企业数量约占全国9%,乳制品产量约占全国10%。乳业资源、产业优势和监管基础良好,自然资源得天独厚。全国多加会总店大型乳制品企业在黑龙江省均有奶源基地。
该项试点工作将联合确定试点示范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企业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并向企业提供良好生产规范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诚信体系、食品防护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技术和标准支持;在乳业集中区域,由地方政府牵头,开展乳制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试点工作,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在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区域进行推广;联合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等部门开展乳制品非传统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研究工作。
据了解,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适时出台实施,能够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储运销售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完善现有的管理体系,给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打上“食品防护补丁”,建立区域预警、监控、纠正体系,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使乳制品企业预防非传统食品安全危害的水平能够得到一个很大的提升。
6.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是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1、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原辅材料要求:采购或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生产环境条件要求: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到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四、生产设备、设施、工艺要求: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运输、贮存、包装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人员要求:
1、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七、管理要求:
1、企业标准应当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2、建立相关制度。
(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八、禁止性规定:
1、禁止生产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0)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3、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4、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九、其它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7.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委托检验工作具有双重意义。一是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承担民事行为责任。二是由于其检验资格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认可的,检验机构必须在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检验,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政府监控角度,检验机构承担的检验工作也是对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因此,国家对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委托检验工作有明确的要求。
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备案制度】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公布。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备案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经备案的,其产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以签发通关证明。
第七条【备案内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提交下列相关文件和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备案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评审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验证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合格。
第十条【现场验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
(一)进口国(地区)有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要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第十一条【备案决定】评审组应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公布依法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备案编号规则】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重新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产品加工工艺变更、增加不同类别产品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职责】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直属检验检疫局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七条【监督频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在对其备案后6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食品企业年度报告】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和信誉记录,及时汇总信息,审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年度报告,对有不良记录或者存在相关问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出口食品企业报告义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注销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注销《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暂停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第二十三条【撤销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撤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整改后经查不符合要求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处罚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处罚规定】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推荐国外注册规定】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的,注册的推荐程序和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除外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9.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10.食品安全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草案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草案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版权中国酒业新闻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草案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并对不安全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消费者恐慌。
草案同时规定,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公布。
11.由现场总指挥指定,负责观察灭火救援现场的安全状态,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的人员.
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实施方案应该怎样写
实施方案的编写,需知道今年开展的重点工作是哪些,方案包括:目的、意义、输入、输出、时间节点等等。
如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我的回答: 规范食品监管国外做法可借鉴 出台政府规章,规范食品监管,国外的经验可供借鉴。 在法国,除了每种商品都要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必需内容外,法国法律还规定,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品 (不论是种子,还是添加剂),都须在标签上标明。此外,法国规定,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透明度,让公众参与监督;二是对食品加工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管。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既有类似《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样的综合性法律,也有《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这样的具体法规。一旦被查出食品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 在德国,食品生产企业都要在当地食品监督部门登记注册,并被归入风险列表中。监管部门按照风险的高低确定各企业抽样样品的数量。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而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 在日本,必须定期对所有农药和兽药残留量进行抽检。在食品加工环节,规定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使用其他添加剂。在食品流通和销售环节,实行严格的食品标注制度,明确制定生鲜食品和加工食品的产品标注标准。 纵观各国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可以看出,都具有比较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各部门监管职能清晰,企业自身责任明确,并有多层次立法作为保证。 大漠 不妨学学奥运食品监管 食品安全是民生领域的头等大事,来不得半点马虎,现在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交报告指出“《食品安全法》在我市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小作坊监管难度大,科技检测手段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等问题”,就说了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与民众的期待还相距甚远,那么如何加强食品领域的安全监管呢?笔者认为,北京奥运的食品监管无疑值得借鉴。 北京奥运食品安全万无一失,实现了食品供应“零中断”、餐饮运行“零投诉”和食品安全“零事故”,就是因为其有一个纵横交织的监管体系。从纵向看:北京市政府设立了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能机构是设在市工商局内的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而各区、县乃至乡镇、街道都设立了相应机构,就此从市政府到最基层,建成了一套垂直的管理体系。从横向看:各职能机构分段管理,例如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管理,生产加工由质检部门管理,流通由工商部门管理,餐饮由卫生部门管理,但是整体由“食品安全办”总负责、总协调,这样既保证了各段之间的无缝连接,又防止了责任真空。显然,只有监管体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食品安全才能从源头上得到保障。 崔立锋 食品质检要先“利其器” 前不久,媒体曾曝光,长沙市某无证作坊在肮脏恶臭、苍蝇飞舞的环境中提炼 “下脚料炼猪油”,颇具黑色幽默的是,质检结果却显示,“下脚料猪油”竟是“合格食品”!依据肉眼、按照常识就能判断出存有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问题食品,为何专业机构却检测不出来? 究其根源,食品检测标准太低,覆盖面太窄,技术含量太低。事实上,我国很多食品卫生标准,还是上个世纪“食品短缺”时代制定的,很多标准没有与时俱进。 而如今,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吊白块、福尔马林、孔雀石绿……新添加剂层出不穷,但科技检测手段却不能满足需求,使得食品安全检测和执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民以食为天,当食品检测成了 “检了白检”,保障民众合法权益,让民众吃得放心,岂不就沦为空谈?技术不过硬,容易让一些问题食品成为漏网之鱼。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加强食品监管,除了制定更加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外,也莫忘为质检部门配备武更强大更先进的检测武器!
如何利用信息化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1.掌控综合监管信息还有差距
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需要全面掌控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主体及经营各环节基础信息。就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而言,目前尚未形成具体食品质量及真伪查证、食品流通追溯体系、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及重点环节、下架退市及召回食品等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以及实施食品经营主体网上教育培训、督促引导食品经营主体自律的信息系统。这种综合监管信息掌控不足、尚未建成完善信息平台的现状,离实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的要求尚有差距。
2.信息化动态监管措施还不完善
目前各地工商机关大力强化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注重工作创新,如突出食品流通源头监管、开发网上教育培训考试系统、建设食品经营监管网络,引导食品经营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等值得肯定和推广。但从适应未来发展角度看,信息化动态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应以信息化动态监管为手段强化食品流通重点主体和重点环节监管,深化流通领域食品溯源监管,深化食品经营主体诚信监管,提升市场清查、抽样检测、案件查办、突发事件处置效能等,打造信息化动态监管模式,促进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运作。
3.打造食品安全信息化动态监管信息平台非常重要
加强调研,整合各地经验,统一开发信息化动态监管应用软件,既适当兼容各地已有的软件及系统,又能针对食品经营主体和经营场所、仓储场所、运输工具,具体经营食品的品种、批次、数量、流向,以及问题食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加强综合信息的收集、查询,为提高监管效能创造有利条件。
流通领域食品源头主体和商场、超市等重点主体,以及其他食品经营重点场所,是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因此,应着力强化食品经营重点主体和重点场所信息化掌控,全面掌控食品流通各重点环节动态信息并配套建立有效的监管模式,由此全面推进信息化动态监管。
在运输环节监管上,应实施食品经营运输车辆备案登记管理,将食品流动送货车辆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范畴,要求流通源头经营主体流动送货的食品送货车辆随车携带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进货登记本、流通领域食品运输车辆登记卡及标识。
在仓储环节监管上,应对食品经营主体仓储场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配套推出食品经营仓储环节监管巡查制度,要求食品经营者在仓储场所建立“三区三账”。
食品监管体系推广方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监管体系推广方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信途科技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