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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绿色矿山 促进循环经济
灵宝市位于河南省西部边陲,地处豫、陕、晋三省交界处,隶属于三门峡市。小秦岭自西向东延入灵宝市,横卧灵宝市西南部,山势挺拔陡峻,切割强烈,主峰老鸦岔脑海拔2413.8 米。小秦岭矿区面积1049 平方千米,是全国第二大岩金基地,年产黄金居全国县(市)第二位。随着人类工程活动不断增强,矿山开采对自然环境破坏日趋严重。由于矿山开采、矿渣无序堆放,导致了矿区泥石流灾害频繁发生,该地区自然环境已遭到严重破坏,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着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作为全国重要的金矿主产区,特别是在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大背景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积极建设绿色矿山,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主要环境问题
(一)土地资源毁损、占用
灵宝市各矿山开采区坑口分布诸多,均沿各大小沟峪、沟谷分布,矿区人员众多、工棚群集。采矿废渣堆多顺坡或短距离运输于各坑口附近大量堆放,据不完全统计,各矿山累计废渣存放量达2580.8 万吨,其中黄金矿山废渣存放量达1884.9万吨,占73.0%。各黄金矿山和硫铁矿矿山共有尾矿库31座,现存尾矿渣达1571.02 万吨。在多年的矿山生产过程中,矿渣大量堆积在沟谷和河道中,不仅占用和破坏了大量的土地,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大量的林业资源,对矿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保守估计,因矿山开采造成破坏影响和占用的土地面积约4.5万亩。目前,各尾矿库共占用土地面积近7500亩;受扬尘危害影响的区域面积约768万平方米。
(二)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
境内部分矿区地形陡峭,悬崖林立,断裂发育,岩体较破碎,受重力影响,时有发生崖体自然崩塌现象。如枣乡峪出岔沟一带曾发生巨型悬崖崩塌,巨石瞬间崩落,地动山摇。沟谷内矿山工作人员、工棚群集,崩塌将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各矿区内采矿、筑路等对自然斜坡的破坏、削坡形成的人工陡崖是矿山产生崩塌的主要场所。如1996 年寺范沟发生的崩塌,致使武警黄金九支队的1个野外勘查基地被毁,造成2名队员死亡。
采矿诱发的滑坡已发现的有4处,给矿区本身及周围居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如阳平镇大湖峪口滑坡区,此处有2个滑坡即西山滑坡体和东山滑坡体,东山滑坡体1987年11月1日发生,体积40×104立方米,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余万元。采矿引发的地裂缝多见于采矿区地面塌陷边缘、滑坡体后缘和渣坡失稳引发的渣堆坍塌、滑坡附近,危害附近居民房屋、工棚、道路等财产安全。
(三)渣坡失稳、尾矿库溃坝、泥石流
灵宝市各矿区多年地下坑道采矿产出的矿渣均顺坡堆积于各沟峪(谷)中,矿区多地形陡峭,沟谷狭窄,日积月累,渣坡已不同程度出现堆放高度过高,渣堆过大,局部沟谷、矿区尤其严重。
境内各矿山的尾矿库大多位于山谷或黄土冲沟内,选厂周围和尾矿库附近多为农田和居民区,其不仅占压大量土地,而且由于尾矿堆放造成库区土地不断减少,库区附近生态环境不断变差,尾矿渣干旱季节经常形成扬尘、风沙,影响周围民众和对库区附近土地造成危害。同时,尾矿库的存在,埋下了溃坝的重大隐患,给下游居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区内存有泥石流沟22条,具有中等易发程度的泥石流沟9 条。泥石流发育特征为:具有爆发突然、运动速度快、能量大的特点,其破坏性非常强,常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危害,危害程度一般为重大级、特大级。1998年7月,文峪沟谷中的文峪金矿暴雨发生泥石流灾害,毁坏矿区公路16千米,桥涵10 多处,变压器、空压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数台,使矿区供电、通讯中断,矿区停产,经济损失达473万元。
(四)水均衡破坏
由于灵宝市多年来诸多黄金矿山的生产开发,区内西南部的山体大多已被采矿挖的千疮百空,山体富水性本来就较差,加上开采时大量的坑道排水、水源流失,原有的水均衡被打破,致使山坡土层、植被缺水,甚者植被大面积枯死,再加上人为砍伐、破坏,植被、生态环境已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此外,矿区内山涧溪流汛期暴涨暴落,水质混浊。各矿区坑口密布,人员、工棚群集,各种生活废水废物随处排放,加之风化作用的影响,使遍野废石中的一些金属硫化物氧化溶解,随降水带入,造成这些地表水体细菌、亚硝酸盐及金属元素含量往往超限,水体被污染。
二、绿色矿山建设原则与技术措施
灵宝市建设绿色矿山的重点是:渣堆综合整治、矿区河道清理疏通、尾矿库综合治理和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矿区绿化植被恢复、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等。
(一)采矿废渣综合整治、矿区河道清理疏通、尾矿库综合治理
根据灵宝市各矿山矿区存在的废矿渣过量堆积造成的堆放过高、堵塞河道、堵塞矿区道路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结合目前各矿山废渣治理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矿区地形、地貌、地质以及工程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已有治理经验,建议首先考虑废渣资源化利用,并结合修建护坡挡墙的方法把废渣进行原位固化治理、绿化等工程措施。将废渣综合治理工作分两部分进行:一是渣堆的综合整治,包括渣堆资源化利用(二次回收、建筑石料、制砖、路基铺填材料、回填采空区等),渣坡实施合理堆放,护坡、挡墙治理工程,废渣清运工程,矿区河道清理疏通工程等;二是生态环境恢复,包括渣坡(坡)复土、绿化、植树等植被恢复工程。结合各矿区实际情况,由于受地形条件的限制和矿区探矿、采矿工作的深入,各矿区大多数的废渣堆都正在排渣或还要继续使用,因此,先开展废渣治理工程,废渣堆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在矿山、矿区、坑口闭坑,渣堆不再使用后实施完成。
尾矿库综合治理主要是预防尾库溃坝、库液外泄、尾渣扬尘对土地、环境造成破坏影响,主要实施护坡加固坝体,完善尾库排水系统,库面覆土,库区绿化等工程技术措施。
(二)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以大宗量利用为重点。加强渣堆、尾矿资源化利用的评价工作,科学确定其综合利用途径,渣堆二次回收、建筑石料、制砖、路基铺垫材料、建筑工程填方、回填采空区等;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的回收,用作水泥添加剂、尾矿制砖等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这些作为渣堆、尾矿综合利用的主要发展方向,随着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及选冶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要等,建议各矿山企业应加强渣堆、尾矿的资源化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三)矿山绿化
矿山绿化是灵宝市开展生态城市建设,实行“青山绿水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矿山绿化的基本原则是适宜性、综合性和优化性。矿区绿化要因地制宜,因矿施制,应与渣坡、尾矿库综合治理、土地复垦、物种多样化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有机地结合。加大区内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对边坡采用人工复绿与自然复绿相结合,以人工复绿为主,采取阶梯式绿化、上攀下挂垂直绿化、网格喷播绿化等复绿技术措施。对区内重要矿区植被规划进行专题研究,应包括矿区林地、林带的配置、树种选择、布局、优化等问题,使矿区绿化效果更佳。对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道附近的采矿区、关停采场,依据景观恢复要求,科学规划,台阶式平整覆土,种草、植树造林。
(四)矿山地质灾害防治
地下开采矿山应积极推广坑巷废石不外排,充填采空区、无矿区等技术,减少地表堆废量与地面塌陷面积,及时对塌陷区、地裂缝进行平整回填。
露天矿山制定科学合理的开采布局,严格按照设计的剥采比、边坡角进行台阶式开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对露天采场危险地段采取坡面喷浆处理,修建防水面,削方减载,坡脚堆载,抗滑桩支护等措施,防止发生崩塌、滑坡灾害。
结合区内各矿山的地形、地貌、地质等环境条件,对各矿区地表危岩体、陡崖边坡进行调查、观测,必要时进行放岩、放坡和避让处理,预防矿区自然崩塌、滑坡灾害的发生。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崩塌、滑坡进行调查和监测,对威胁道路、矿山工作人员、村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及时进行工程治理和采取避让措施。对区内各矿山大量堆存的废渣、尾矿积极进行综合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预防渣坡失稳、尾矿库溃坝引发渣坡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发生。
(五)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原则为社会生态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重建相结合;采前统一规划,采矿与复垦相结合;土地恢复与农业、林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的工艺措施,治理与预防相结合;加强环境保护制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技术经济与政策法规相结合。
技术措施:推广废矿渣回填采空区、无矿区,渣堆、尾矿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有效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和保护土地、林地;结合实际,以耕地、林地、建设用地为主,确定科学合理的复垦土地用途和比例;科学规划,动态复垦,使土地恢复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环;重视土地恢复技术方法的系统性、综合性、适宜性和创新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新建固废堆场,尤其是尾矿库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选址、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正在使用的固废堆场必须按照设计使用要求建设运营;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库容的固废堆场,应立即停用,启动闭库程序,严禁超设计能力使用。废石废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时覆土绿化;固废堆场必须建设正规的拦渣坝、挡渣墙,坡面筑浆砌石护坡或进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发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占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道、沟谷的废石废渣进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排水管道,保证洪水的顺利通过,截断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条件。对于一些暂时无法进行有效治理的不稳定滑坡体、不稳定边坡、危岩体等,及时避让,并设置隔离带、警示牌。
因此,积极建设“绿色矿山”,寻求循环经济发展之路,是今后灵宝矿业的方向和目标,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发展思路:
一是保护环境,走“绿色矿业”之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开发与保护并重的要求,严格落实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坚持水土保持和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防治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走环境友好型、生态保护型的“绿色矿业”发展道路。
二是加强治理,做到达标排放。重点矿区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三是集约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引导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改造传统采选工艺和装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延长产业、产品链,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冶炼综合回收率和共生伴生矿综合利用率,促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从粗放、高耗、低速到集约、节约、高效的转变,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循环经济价值,把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
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有哪些
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支持系统中的技术支持包括:精细生产技术、替代技术、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资源化技术、无害化技术、系统化技术、环境检测技术等。
发展循环经济 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
发展循环经济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山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发展矿山循环经济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现从对循环经济的认识、矿山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灵宝黄金”发展循环经济的做法、发展矿山循环经济的建议和意见等方面进行阐述,仅供借鉴和参考。
一、循环经济及其特征
(一)循环经济的思想认识过程
循环经济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环境保护兴起的20世纪60年代,其中以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提出的“宇宙飞船理论”为循环经济的早期代表。他认为,地球就像在太空中飞行的宇宙飞船,要靠不断消耗和再生自身有限的资源而生存,如果不合理开发资源,破坏环境,就会走向毁灭。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各国关心的问题仍然是污染物产生后的治理,即环境保护的末端治理方式。20世纪80年代,人们注意到应采用资源化的方式处理废弃物,人们的认识也经历了从“排放废物”到“净化废物”再到“利用废物”的过程。但对于污染物的产生是否合理这个根本性问题,是否应该从生产和消费源头上防止污染产生,大多数国家仍然缺少思想上的洞见和政策上的举措。人们仅仅关注的是经济活动造成的生态后果,而非经济运行机制本身。到了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后,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污染控制才逐步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真正主流。人们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以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为主线,逐渐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套系统的循环经济战略。
(二)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概念的提法很多,在矿业领域,我们认为,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要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三)循环经济的特征
循环经济在经济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企业层面(小循环)、区域层面(中循环)、社会层面(大循环)。
循环经济主要有三大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每一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
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输入端,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物质和能源流量。换句话说,对废弃物的产生,是通过预防的方式而不是末端治理的方式来加以避免。
再利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也就是说,尽可能多次或多种方式地使用物品,避免物品过早地成为垃圾。
资源化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能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废品的回收利用和废物的综合利用。资源化能够减少垃圾的产生,制成使用能源较少的新产品。
二、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当前的矿产资源现状需要发展循环经济。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料、70%以上农业生产资料和30%的生产生活用水都是源于矿产资源。总体上讲,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品种全,已发现的矿产171种,探明资源总量约占世界的12%,居于世界第3位。如果按人均计算,我国人均矿产资源的拥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居53位。
从资源的特点分析,主要是一般矿产资源相对丰富,大宗资助战略性矿产较为短缺。贫矿多、富矿少,共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大中型矿床少、小型矿床多。
从资源的利用方面分析,据统计,我国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不到20%,矿产资源总回收率只有30%,而国外先进水平平均在50%以上。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的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我国资源消耗大幅增加,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保有资源储量下降,对外资源依存度不断提高,全国近200个矿业城市中有47座资源枯竭,400多个大中型矿山中有一半以上为资源重度和中度危机矿山,面临着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这些情况也引起了国家领导人广泛和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曾经明确指出:“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问题是台湾问题,最大的经济问题是资源问题,资源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瓶颈。”
总体上讲,目前的资源利用情况令人堪忧。如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继续沿用传统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开发利用方式,必然对我国现有的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更大的浪费和破坏,严重阻碍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深层次矛盾,矿业开发必须尽快告别传统模式,走循环经济之路。
三、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定位
循环经济是一门集经济、技术和社会于一体的系统工程,科学和严格的管理是推行循环经济的重要条件。建立完善促进循环经济的法律规范、相关制度、办事规则、操作规程十分必要。
(一)矿业开发走循环经济之路,应构建五大体系
1.理论创新体系方面
要加强研究,构建矿业开发的循环经济理论体系。矿产资源是非再生资源,具有有限性和消耗不可逆性。因而,矿业开发应该对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及矿业产品消费等多个环节的资源经济学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在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矿业开发特有的循环经济理论体系。
2.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建立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构建矿业开发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矿业开发涉及勘查、开发、利用、消费等诸多方面,因而应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在矿业和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经验,建立矿业开发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为矿业开发走循环经济之路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3.科技创新体系方面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构建矿业开发的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循环经济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要加大科技投入,积极研究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技术集成,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资源回收的技术装备水平。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研究,逐步形成和完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技术体系,推动矿业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4.资源优化配置体系方面
矿产资源的国家属性决定了政府对矿产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责任和作用。资源优化配置体系以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发展区域多元矿业经济为指导,建立专家建议、政府引导、社会支持、企业响应的资源优化配置体系。资源配置包括行业间的矿山资源配置,矿业开发所需的外部资源配置,优质矿山与优势企业配置等等。
5.企业文化创新体系方面
为了提高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资源效益,矿业企业在强调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的同时,要把体制、制度、管理和企业文化通盘考虑,注重观念创新和生产方式变革,建立先进的企业文化创新体系。
(二)矿业企业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
(1)科学合理的设备设计、生产设计,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是推行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
为了推行循环经济,要以实行绿色设计作为起点,在生产设计中就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注意到物质的循环利用。要尽量采用标准设计,使一些装备便捷地升级换代,而不必整机报废。在产品使用生命周期结束以后,也便于拆卸和综合利用;同时在生产设计中,尽量使之不产生或少产生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影响;不使用或尽可能少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
(2)推行清洁生产、节约和综合利用能源,是推行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生产过程中,要积极主动防治工业污染,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使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以零排放为目标,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把有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达到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3)建立绿色技术体系,是推行循环经济的有力举措。
针对消除污染的环境工程技术、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尾矿再利用技术等课题进行相关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在生产中推广应用。
四、“灵宝黄金”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所为
(一)我国黄金行业的特点
黄金行业在中国整个矿业中是一个小行业,受多年来行政区划及管理体制的影响,形成黄金资源严重分割,重复建设,小矿连片,缺乏规模经济格局。由于矿山规模小,技术和管理落后,效率低,效益差,在金价低迷的情况下,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国际市场竞争力。随着金价逐步走出低谷,目前在中国,仍旧保留了1000家以上的黄金企业,其中很多黄金矿山企业规模小、负债重、效益差、竞争力弱。而中国黄金企业全年的黄金产量,可能就是世界一家大的黄金公司一年的产量。从产业来看,有很多的小企业事实上仍旧挣扎在后续发展不足的境地。矿权和企业的地方分割,使得在同一产金基地,多家黄金企业重复投资,恶性竞争,纠纷不断。
(二)“灵宝黄金”的发展现状
灵宝的黄金生产历史悠久。起于宋朝,盛于明朝,1964年国家在灵宝小秦岭地区开展大规模地质找矿工作,1975年开始工业开采,1976年地方黄金生产拉开序幕,1984年以来产金连续稳居全国产金县第2位。曾经一段时期,灵宝黄金产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国家、地方、集体、个人一起上,一度出现开采无序、资源浪费严重的局面。2002年,灵宝市委、市政府为改变这种现状,首先整合了地方有较好效益的枪马金矿、崟鑫金矿和黄金冶炼厂,成立了灵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良好条件。
公司成立以后,积极学习其他领先的黄金企业,在做好内部整合的同时,放眼于全国有成矿前景的区域,积极考察有成矿条件的地区,收集矿权和黄金企业信息。通过几年的投资考察,在全国逐步建立了进一步发展和扩张的基地。目前,已经在内蒙古、新疆、江西、甘肃等省(区)取得了1000多平方千米的探矿权,生产规模、公司资产、经济效益成倍增长,以较强的实力跻身全国五大黄金企业,为做大做强中国黄金事业进一步贡献力量奠定了基础。
(三)“灵宝黄金”发展循环经济的尝试
1.综合回收有价元素
根据小秦岭金矿田的矿石特性,不断研究冶炼技术和生产工艺,实现了综合回收银、铜、硫、铅等多种元素。目前,日处理精粉700吨,今年即将达到900吨。形成了年冶炼黄金10吨、白银30吨、电解铜近1万吨、工业硫酸16万吨的生产能力。电解铜、硫酸、白银等副产品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接近30%。生产出的电解铜作为地方一家铜箔厂的主要原料,工业硫酸为地方及其周边地区化工企业提供了原料保障。
2.降低矿山贫化率
在采矿生产中相继探索、采用了岩爆防治技术、悬臂梁和前探梁相结合支护技术、缓倾斜薄矿脉开采等先进适用技术。枪马分公司针对倾角>50°的矿体,研究出一种新的采矿方法——垂直分幅式沟堑采矿法,它具有三大优点:采出矿速度快、采矿费用低、贫化率低,在101脉3号采场实验后,单采场比全面法可节约采矿费86.9万元。完成了《直接顶不稳定的缓倾斜极薄矿体采矿法》的研究报告,其优点是:大量废石不出坑,降低了采选成本;并能充填于采空区,对采空区进行了处理;采用分层爆破,大大降低了贫化率,提高了入选品位。
3.提高矿山选矿回收率
2004年,投资500万元对所属的枪马金矿分公司、崟鑫分公司的选厂进行了技术改造,使选矿工艺流程由原来的汞选+浮选改为了重选+浮选工艺流程。改造后根除了环境污染;使规模由原来日处理800吨增加到1000吨,相当于新建一个日处理200吨选厂;选矿回收率也由原来的90%提高到92.3%。
2005年,投资60多万元完成了崟鑫金矿分公司500吨/日选厂2号球磨机的更新改造,使设备运转率比过去提高2%,每处理1吨矿石维修成本下降0.5元,按年处理矿石22万吨计算,年节约费用11万元。
4.开发低品位矿石
在新疆,对一些老矿山遗留下来的低品位矿石及尾矿进行了堆浸实验,年堆浸矿石60万吨,取得的效果被自治区黄金局作为经验推广。
在资源拓展上,全面启动低品位矿石开挖。在灵宝区域,组织力量对渣坡中有价值的废弃金矿石进行开发利用,对一些废弃老坑口进行回采和残采,仅2005年就开发低品位矿石5万多吨,成效明显。
5.加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对小秦岭矿区采用原位清理、修建挡墙、削坡压实等治理措施对矿区废渣堆进行了治理,治理规模57.6万立方米;采用覆土造田措施对矿区现有尾矿库进行了治理,治理规模28.7万立方米。对平整后的土地种植了优质经济树种苹果树,既及时做好了植被的恢复工作,有效地遏制了矿山的水土流失,又达到了绿化目的,还可在将来为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收入。
此外,对黄金冶炼分公司冶炼的废渣通过渣样化验,确定其中还存有进一步利用的价值,目前,选择了合适的位置按环保要求标准集中堆放。同时,对渣样通过不同实验进行再利用研究,待有了一定规模和技术进一步提高的时候,再进行处理。
(四)“灵宝黄金”发展循环经济存在的困难
当然,经过几十年的开发,老矿山开采深度越来越大,甚至达到数千米以下,由此而带来开采难度加大、开采条件恶化、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等一系列难题,已成为矿业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因此,大力发展深部及复杂矿体的安全、高效采矿综合技术已迫在眉睫。应通过科技攻关,解决难采矿床的一系列重大技术难题,建立起难采矿床安全、高效开采的综合技术体系。
五、发展黄金行业循环经济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1)不利的资源禀赋与较重的矿业税费共存。我国企业整体税负在世界排名前列,企业负担较重。而黄金企业风险相对较大,矿业税费偏重。采掘业税赋(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他税费)高达销售收入的12%左右,而全国工业总体税负水平为7%左右。建议国家从扶持产业发展角度出发,要留给黄金企业充分的发展空间。只有纳税主体不断地发展,国家税收收入才能进一步提高。
(2)从产业的角度,国家需要通过政策和制度安排,为提高黄金行业集中度提供宏观的支持。进一步加强和引导黄金企业的市场化,打破地域分割,为提高行业的集中度破除障碍,为企业能够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问题,制定系统、长远的开发方案奠定基础。
(3)此外,资源和矿山管理部门应在法律制度、经济政策、行政管理各层次,使公益性地质调查、商业性矿产勘查、矿产开发利用各环节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把综合勘探、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工作做实。恢复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三率”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建立综合利用评价体系,落实激励政策,为黄金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如何实现循环经济(农业呢)
循环经济包括清洁生产(工业)和生态农业。
一、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
传统经济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直线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和产生的废弃物就 越多,对环境资源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
循环经济则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 因此,循环经济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模式的根本变革。其基本特征是:
在资源开采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
在资源消耗环节,要大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废弃物产生环节,要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
在社会消费环节,要大力提倡绿色消费。
一句话,传统经济是消耗资源,产生污染。循环经济尽量做到全环节的无污染,循环利用。
二、实现的三条技术路径
(一)资源的高效利用。
资源效率的提高要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和单位要素的产出率。
1、在农业生产领域,一是通过探索高效的生产方式,集约利用土地、节约利用水资源和能源等。如推广套种、间种等高效栽培技术和混养高效养殖技术,引进或培育高产优质种子种苗和养殖品种,实施设施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农业生产,都能够提高单位土地、水面的产出水平。通过优化多种水源利用方案,改善沟渠等输水系统,改进灌溉方式和挖掘农艺节水等措施,实现种植节水。通过发展集约化节水型养殖,实现养殖业节水。二是改善土地、水体等资源的品质,提高农业资源的持续力和承载力。通过秸秆还田、测土配方科学施肥等先进实用手段,改善土壤有机质以及氮、磷、钾元素等农作物高效生长所需条件,改良土壤肥力。利用酸碱中和原理和先进技术改造沿海的盐碱地,或种植特效作物对盐碱地进行长期土壤改良,提高盐碱地的可种植性。控制农药用量,严禁高毒农药,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膜,推广可降解农膜,减少其对土壤的侵蚀;畜禽养殖排泄物采取生态化处理,减少其对水体污染。适时调整放养密度和品种、合理投饵与施肥,防止养殖水域和滩涂的水质与涂质恶化。减少使用抗生素等药物,保证农作物产品和畜禽产品满足健康标准。
2、在工业生产领域,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主要体现在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方面,是通过一系列的“高”与“低”、“新”与“旧”的替代、替换来实现的,围绕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是通过高效管理和生产技术替代低效管理和生产技术、高质能源替代低质能源、高性能设备替代低性能设备、高功能材料替代低功能材料,高层工业建筑替代低层工业建筑等来促进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另一方面,围绕资源的合理利用,在一些生产环节用余热利用、中水回用,零部件和设备修理和再制造,以及废金属、废塑料、废纸张、废橡胶等可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再生材料替代原生材料等资源化利用等以“低”替“高”、“旧”代“新”的合理替代,实现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
3、在生活消费领域,提倡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推广节能、节水用具。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不是要削减必要的生活消费,而是要克服浪费资源的不良行为,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
(二)资源的循环利用。
通过构筑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建立起生产和生活中可再生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通道,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向自然资源的索取,在与自然和谐循环中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1、在农业生产领域,农作物的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本身就要符合自然生态规律,通过先进技术实现有机耦合农业循环产业链,是遵循自然规律并按照经济规律来组织有效的生产。包括:一是种植——饲料——养殖产业链。根据草本动物食性,充分发挥作物秸秆在养殖业中的天然饲料功能,构建种养链条;二是养殖——废弃物——种植产业链。通过畜禽粪便的有机肥生产,将猪粪等养殖废弃物加工成有机肥和沼液,可向农田、果园、茶园等地的种植作物提供清洁高效的有机肥料;畜禽粪便发酵后的沼渣还可以用于蘑菇等特色蔬菜种植;三是养殖——废弃物——养殖产业链。开展桑蚕粪便养鱼、鸡粪养贝类和鱼类、猪粪发酵沼渣养蚯蚓等实用技术开发推广,实现养殖业内部循环,有利于体现治污与资源节约双重功效;四是生态兼容型种植——养殖产业链。在控制放养密度前提下,利用开放式种植空间,散养一些对作物无危害甚至有正面作用的畜禽或水产动物,有条件地构筑“稻鸭共育”、“稻蟹共生”、放山鸡等种养兼容型产业链,可以促进种养兼得;五是废弃物——能源或病虫害防治产业链。畜禽粪便经过沼气发酵,产生的沼气可向农户提供清洁的生活用能,用于照明、取暖、烧饭、储粮保鲜、孵鸡等方面,还可用于为农业生产提供二氧化碳气肥、开展灯光诱虫等用途。农作物废弃秸秆也是形成生物质能源的重要原料,可以加以挖掘利用。
2、在工业生产领域,以生产集中区域为重点区域,以工业副产品、废弃物、余热余能、废水等资源为载体,加强不同产业之间建立纵向、横向产业链接,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如围绕能源,实施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工程,开发余热余能利用、有机废弃物的能量回收,形成多种方式的能源梯级利用产业链;围绕废水,建设再生水制造和供水网络工程,合理组织废水的串级使用,形成水资源的重复利用产业链;围绕废旧物资和副产品,建立延伸产业链条,可再生资源的再生加工链条、废弃物综合利用链条以及设备和零部件的修复翻新加工链条,构筑可再生、可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链。在生活和服务业领域,重点是构建生活废旧物质回收网络,充分发挥商贸服务业的流通功能,对生产生活中的二手产品、废旧物资或废弃物进行收集和回收,提高这些资源再回到生产环节的概率,促进资源的再利用或资源化。
(3)废弃物的无害化排放。
通过对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减少生产和生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农业生产领域,主要是通过推广生态养殖方式,实行清洁养殖。运用沼气发酵技术,对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进行处理,化害为利,生产制造沼气和有机农肥;控制水产养殖用药,推广科学投饵,减少水产养殖造成的水体污染。探索生态互补型水产品养殖,加强畜禽饲料的无害化处理、疫情检验与防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采取生物、物理等病虫害综合防治,减少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作物的农药残留和土壤的农药毒素的积累;采用可降解农用薄膜和实施农用薄膜回收,减少土地中的残留。
在工业生产领域,推广废弃物排放减量化和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工业废油、废水及有机固体的分解、生化处理、焚烧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大力降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扩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比例,降低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有害物质排放。
在生活消费领域,提倡减少一次性用品的消费方式,培养垃圾分类的生活习惯。
附:高中地理课本猪——沼——田,那就是循环经济在农业上的例子。
工业例子有一道题,葡萄生产葡萄酒,然后葡萄皮制药。。。
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坚持国家确定的方针,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园区承载、项目带动和科技进步,提高资源产出率和传统产业循环率,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循环经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并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循环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循环经济规划编制、科技推广、统计调查、宣传培训、学术交流、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提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加强循环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其内容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设区的市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煤炭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行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应当制定循环经济实施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煤炭、焦化、冶金、建材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产能总量控制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形成循环利用产业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申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地方标准,组织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循环经济认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信息管理系统,适时发布循环经济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循环经济统计制度,负责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生产领域循环经济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延伸、资源循环利用和能量梯级利用关系等要求,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产业布局和园区,引导新建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已建企业向园区搬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产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水资源等配置指标。
现有园区和企业应当逐步进行循环化改造。
试述现阶段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循环经济活动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采取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措施,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最大化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提高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发展循环经济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学员开展循环经济理念和知识的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指导和咨询等服务。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合理消费,减少资源消耗,抑制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和引导家庭、个人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利用、再制造产品。第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和投诉。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弃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国家级和省级各类产业园区应当根据所在地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约潜力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等因素,将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重点单位,将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据指标要求,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完成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能源和煤炭消费、主要污染物排放、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能耗、水耗、碳排放监督管理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碳排放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单位,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前款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节能减排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河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热烈祝贺省国土资源厅、省矿业协会在灵宝举办“河南省矿业循环经济高层论坛”。通过这次论坛,必将对我省矿业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产生积极的影响。
大家知道,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就环境保护、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环境保护加快实现三个历史性转变:“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这三个转变是方向性、战略性、历史性转变,是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根本性调整,是环境保护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目前,全国上下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局面正在形成,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成为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一、认清形势,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我国进入21世纪前20年,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必须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逐步使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国务院加快发展循环经济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07年5月我省人大在三门峡举办“河南省第二届循环经济发展论坛”,张大卫副省长在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在今后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将完善政策机制,有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杠杆,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十一五”期间国家将支持一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全省各级政府建设资金,也要向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倾斜,同时,要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试行排污交易权制度。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统计制度,逐步将循环经济发展目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机制。省委、省政府这样高度重视,促使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加快发展循环经济,为建设经济强省,实现中原崛起,作不懈的努力。
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给我省第二届循环经济发展论坛的贺信中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这些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这是对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鼓励和肯定,省委书记徐光春在为论坛发的贺词中说:“河南的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已进入由点到面的实施阶段,效果显著,这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已取得显著成效。”
(一)坚持科学发展,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打造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已逐步贯穿到我省经济发展全过程,特别是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省第二届循环经济发展论坛《三门峡宣言》提出,充分认识我省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机遇和挑战、加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推动和引导作用、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综合评价体系,努力形成促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等。宣言已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并涌现出不少好的示范典型。三门峡市围绕能源、铝工业、有色金属综合利用及深加工,煤化工、林果生产加工等五大基地建设,打造了煤——电——铝一体化、采矿——冶炼——精深加工——废弃矿石利用、煤——气——化工系列产品、果品基地—浓缩果汁——果汁饮料——果酱——果胶——果渣饲料综合利用和木浆纸——板纸深加工——新型建材等九大产业链,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义马市围绕企业、产业和社会三个层面,即小循环、中循环、大循环很有起色,既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又促进节能减排,工业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已被国家评为“全国十佳节约型中小城市”,列入全国循环经济建设示范城市。鹤壁市依托煤炭资源优势发展循环经济,将煤炭伴生的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多种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构建了煤炭——电力——建材、煤炭——煤层气——电力、煤炭——煤化工三大产业链。昔日瓦斯、煤矸石、粉煤灰、矿井水对大气、水造成严重污染,如今已大部分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节能减排。据有关资料鹤煤集团曾算过一笔账,该集团循环经济项目全部建成后,将有力拉动矿区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预计年经营收入可达114.04亿元,实现利润26.11亿元,集团董事长李永新满怀信心地说:“发展循环经济不仅让我们更富足,也会让我们头顶的天空更蓝,我们身边的淇河水更清。”鹤煤集团发展循环经济成绩是显著的,国土资源的平煤、焦煤、永煤、义煤集团,铝业、钼业集团以及多金属矿产、尾矿、废弃物和矿井水的综合利用等,都不同程度取得成效,矿业循环经济成功或基本成功的范例不胜枚举。最近,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将在能源、冶金、建材、化工、机械、造纸、皮革、农产品加工,废旧物资回收等九大行业的300家企业10个工业园区和10个产业集群中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着力培育九大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到2010年河南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将努力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并创造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100个节能示范企业、100个减排示范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建设改造20个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打造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这是十分令人振奋的。
(二)节能减排,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近年来,国家和省政府作出节能减排一系列工作部署,制定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力气用真功夫,把“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已明确了我省2010年节能减排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一五’末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十一五’末下降15.6%,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下降17.4%,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7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70%以上。”
节能减排工作是发展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如果没有强制性节能减排指标,许多企业就没有动力去减少污染和能耗,我省从2005年开始就抓得很紧,每年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国务院办公厅曾下文件予以肯定。全省已关闭取缔了541家(条)重污染企业(生产线),1207家企业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其中,淘汰关闭水泥机立窑生产线338条,生产能力2983万吨。2007年省委、省政府又确定对355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依法关停42台(合1435兆瓦)耗能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要求33家(合10630兆瓦)电厂机组年底前完成脱硫治理任务,同时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所有水泥机械立窑、倒烟窑的耐火材料企业。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如我省在全部淘汰、关闭落后的水泥机立窑生产线同时,将大力支持5000吨/日以上技术含量高、节能效果好、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辉县市2006年在淘汰关闭到位的28家47条,年产近500万吨立窑水泥厂生产线、削减粉尘排放约 4万吨的同时,市政府环保部门帮助4家关闭的水泥厂联合起来,新上750万吨/年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现在又有3家联合新上5000吨/日,目前已通过省环保局环评审批,预计2008年该市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可达930万吨,比关停前提高86%,还增加了430万吨。该市通过淘汰关闭落后的立窑水泥生产线后,环境效益已显现出来,已大大改善了当地老百姓常说的“出门捂着脸,吃饭捂着碗,一年吃一块预制板”这样一种恶劣的环境状况。当地干部怎么说的呢?他们说:不说别的,单从我市旅游资源、壮美太行这一点,就得关闭!旅游点好,有啥用!污染那么重,谁来!俺要下决心让能耗下降、生态好转,产业壮大和旅游繁荣实现多赢。这一番感言,体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已深入人心。另外,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我省2005年开始对重污染行业、污染大户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截至目前,全省已通过验收196家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减少污染,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变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成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环境友好型企业。
三、总结循环经济成功范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同时带动环保产业发展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工矿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取得不少成功或比较成功的范例,这些成功范例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积极贡献,同时带动了环保产业发展,值得认真总结推广。
据了解,我省各地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成功范例因地制宜、各有千秋。但有一个共同点是,转变观念、先进技术、创新管理、人才保障非常重要,如:①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纳入企业核心战略,有规划见行动;②重视高科技,有先进技术作保障,将“废物”资源化,化害为利、变废为宝、综合利用;③有适应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相应机制,建立健全各项制度;④重视选拔人才,把一批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选派到经营各个环节中去,做到人尽其才。这些经验是十分可贵的。
发展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密切相关。发展循环经济带动环保产业发展,而环保产业领域产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服务业、洁净产品生产等又为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供先进技术和物质保障。据2004年调查统计,全省环保产业产值达160.1亿元,居全国第八位,居中部地区首位。近年来环保产业每年以25%以上速度递增,预计2010年我省环保产业收入将达到600多亿元。目前,环保产品如除尘脱硫、煤气发生炉、生物质气化锅炉、危险废物处置、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电石渣所需的制砖机、砌块机……城市污水处理所需的曝气、格栅、板框压滤机以及所需絮凝剂等300多种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并出口到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以及东南亚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省仅综合利用产品年收入即达39.5亿元,义马锦江能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煤灰砖,年收入即达3.3亿元,环保产业已成为推动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次“河南省矿业循环经济高层论坛”,愿河南矿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更加扎实、蓬勃。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强管理,采取措施,从资源开发的源头起就搞好综合利用,采用环保产业先进技术和装备,使我省矿业真正步入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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