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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保洁制度推广方案」农村保洁制度推广方案范文

时间:2023-11-15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农村保洁制度推广方案,以及农村保洁制度推广方案范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如何加强农村保洁员 协管员的管理

为加强保洁队伍的管理,提高保洁员的工作素质和思想素质,进一步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就保洁员管理制订如下制度。 一、工作制度

1、保洁员由村聘用,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分配、指挥,原则上在本村低收入农户和低保户中挑选,每年选聘一次。

2、保洁员必须按村里划分的责任片(含公共区域),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清扫保洁率要达到100%,做到每天及时收集垃圾,把垃圾桶内的垃圾送到垃圾池。

3、保洁员要积极参加乡及村组织的各种卫生突击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保洁员辞职时,必须提前一周向村里提出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离岗,不得自行找人接替。

5、保洁员因病或因事外出暂不能工作时,需自己找人替班,并向村里请假,准许后方可离岗,否则按自行离岗处理,并另行安排他人接替。

6、保洁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二、奖惩制度

1、村委会将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形式对保洁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要求保洁员严格遵守工作职责,随时保持村庄干净整洁。同时每年评选先进保洁员,并发放奖金和慰问品等进行奖励。

2、保洁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收集垃圾,不按规定收集的一次扣款10元,问题严重的扣20元。

3、保洁员在责任区内应全面清运,若清运不彻底一次扣款10元,问题严重的扣20元,对于第2、3条情形出现三次以上者,村委会扣发其当月工资,并做辞退处理。

4、保洁员工资待遇按月先发放90%,剩余工资年终按《左垅村卫生保洁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三、文明上岗制度

1、保洁员要树立为村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做到不怕苦、不怕累,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保洁员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做到文明劝导,主动清扫,对蛮不讲理者,及时报告村卫生检查评比小组进行妥善处理。 3、保洁员在岗期间,保持个人卫生,衣服勤洗勤换,必须穿配发的工作制服。

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村民身心健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条例,特制定本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由村党委统一领导,卫生领导小组负责,专业队伍保洁、管理和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相结合的原则。

二、村内环境卫生实行分级包干和“门前三包”制度,自家房前屋后由村民自己负责保洁,公共场所由专职人员保洁。各农户一日一扫,保持房前屋后及庭院干净整洁,无阴沟积水,无污泥恶臭,不乱堆乱放。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点,房前屋后物品要堆放整齐,确保做到整洁干净、无垃圾、无污水污物。

三、爱护房前屋后的绿化苗木、花草。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家户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到柴火、家什等屋内收藏,摆放有序。

四、保持街道清洁,不得向街道乱倒垃圾和乱排污水。

五、管好牲畜、家禽,实行牲畜、家禽圈养,坚决杜绝牲畜乱放、乱跑现象。

六、村内餐饮、副食、洗浴、美发等商业网点要经常保持经营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三证齐全,规范经营。

七、定期对各居民组的卫生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及时对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以及影响村容村貌整洁美观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恢复原貌。

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清洁,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除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区域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处理等乡村清洁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多元投入、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政府投入、村集体支持、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和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建设垃圾处置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配备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三)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污水;

(四)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清洁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六)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组织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三)确定保洁方式和服务标准;

(四)组织开展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五)治理农村污水;

(六)组织开展乡村卫生整治和清洁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场所清洁;

(七)组织清理乡村河流、池塘、沟渠、道路等的垃圾、淤泥、污水;

(八)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九)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收取的费用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十)建立、落实乡村清洁监督和举报等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落实乡村清洁责任制,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第九条 村(居)民负责其入户道路、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坝塘等区域的清洁。

按照要求建设卫生厕所和处理污水,对所产生的垃圾分类后投放至指定场所。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对所产生的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第十一条 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推广乡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公共卫生厕所,推进乡村公共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和管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处置。第十五条 乡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科学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清洁,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基层自治、全民参与、多元投入、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统筹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

(四)扶持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

(五)鼓励、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六)鼓励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推广使用垃圾、污水处理新技术;

(七)对乡村清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二)建立落实乡村清洁巡查、监督和举报等制度;

(三)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五)逐步建设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推进乡村污水处理;

(六)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有关单位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七)对乡村清洁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八)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建立和落实卫生保洁、门前三包、公益性清扫、经费收支管理等制度;

(二)负责公共场所清扫和公厕等清洁设施的日常管理;

(三)对村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清运和处理;

(四)落实村庄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

(五)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公益活动;

(六)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第八条 乡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负责其管理使用区域的清扫、卫生保洁、垃圾清运等清洁工作,并落实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第九条 村(居)民负责其住宅庭院、房前屋后、承包管理的田地、林地、水池(窖)、坝塘等的清洁,按照要求处置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保持清洁卫生。第十条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事一议”约定和收取保洁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确定违反乡村清洁约定的处理措施,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保洁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门用于乡村清洁工作,每年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组织通过民主程序,确定保洁方式、保洁员选配等方案,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执行,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等村(居)民组织聘用,按照聘用约定支付报酬。第十三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不具备集中收集、转运条件的,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环保、安全的工艺和技术进行处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防渗漏措施。

怎样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政策

(一)坚持从完善机制入手,着力把清洁工程摆上农村工作的突出位置

1、加强领导,规范各项制度。一是建立挂点帮扶制度。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清洁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委农工部,定期对全县农村清洁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调度和指导督查。实行副县级以上领导和乡镇领导挂点,部门单位帮扶,其它干部包村负责制,各乡镇、村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体制。并将农村清洁工程纳入乡镇、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县政协的主要评议内容。二是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了《2015年上栗县农村清洁工程整治年实施方案》、《垃圾分类制度》、《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洁员工作职责》、《环境保洁村规民约》和文明卫生户创评等一系列文件与制度,提出了中、长期规划,明确了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各乡镇集镇、卫生院和农村中小学都纳入农村垃圾处理系统规划范畴。三是创新推广垃圾处理操作模式。在完善“3加5”工作模式上创新垃圾终端处理操作模式,采取“户分类入桶、保洁员定期收集、村级中转站集中存放、乡镇统一运送焚烧处理”形式,各级清洁办指导农户开展垃圾分类,达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标准,养成“人人不乱丢垃圾,时时注意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通过机制的完善,健全了县、乡、村、组四级垃圾处理工作网络,实现了“县有领导、督查组,乡镇有环卫所、焚烧炉,村有中转站、保洁员,组有垃圾池,户有分类桶”的综合治理格局。

2、多元投入,积极筹措资金。我们采取对上争取一点、财政补助一点、村收入抽出一点、动员社会捐助一点的方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多元投入机制,确保更多资金用于农村清洁工程。去年全县共投入资金500多万元用于环卫设施的建设、保洁员工资报酬和清垃圾、清污染、清路障等开支。今年,我县进一步加大农村清洁工程的投入力度,一是努力争取中央和省、市对农村垃圾处理项目的资金支持,以及亚洲银行、世界银行的贷款。二是加大县乡财政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420多万元专项资金,发放全县保洁员工资,乡(镇)财政逐步加大对农村清洁工程的投入,年初列入专项预算,确保垃圾焚烧炉的运行费用。三是整合项目资金投入,县委农工部的一事一议项目资金今年全部用于农村清洁工程,县农业局、县环保局的环境整治项目资金尽量向农村清洁工程倾斜。四是鼓励部门单位投入,要求部门单位在资金、技术、物质、信息、项目等方面,为农村清洁工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同时,还引导社会各界投入,引导当地知名人士、成功人士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清洁工程,发动农民筹资投劳,适当向农户收取保洁费,鼓励乡镇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将农村垃圾清扫保洁与清运工作发包给公司或个人,村委会或村民理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实现农村多样化保洁,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以营造宜居环境为目标,全面开展农村垃圾处理

1、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发动。我县利用举办培训班、印制操作手册、张贴标语、发放致农民一封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大力宣传垃圾的危害性和垃圾处理的重要性,转变群众观念,提高群众环保意识。去年至今年初,全县共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5万余份,门前三包责任书4万余份,出动宣传车180余车次,悬挂横幅126条,制作农村清洁工程宣传栏2000多个,书写标语2500余条,召开了多次农村清洁工程专题会。通过广泛宣传,转变了群众的思想观念,提高了农户的环保意识。

2、突出重点,抓好典型示范。结合富裕和谐秀美新农村建设,以创建文明生态村为重点,全县打造了一批以明山、南源、高山、战山、麻田、新店等为代表的村容整洁、生态秀美、和谐文明的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重点整治了319线、上万线、福东公路等几条主干道,以点带面,起到了示范效应。抓好了重点人群的教育,以家庭主妇、中小学生、老年协会、村理事会、保洁员为重点对象,召开家庭主妇会议,宣讲五种垃圾分类常识及处理方法,发挥老年协会和村理事会作用,对农户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卫生评比。在中小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卫生教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在抓好典型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发挥老协会员作用。如在福田镇明山、大宇村,老协会员分组包片负责全村清洁卫生工作,形成了长效机制。二是抓好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搞好农村清洁工程,垃圾分类是关键。如在长平乡黄泥塘村,农村生活垃圾做到不出村,每家每户发放宣传单、垃圾分类桶和分类袋,村干部实行分片包干检查,形成村庄整洁、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三是实行保洁员轮值制度。我们积极探索一些符合本地实际的做法,如在桐木镇杨坊村,根据村民的意愿,引导农户自觉轮流值日保洁,户户都是保洁员,每户除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外,各自还实行门前三包,公共卫生实行轮流保洁。四是抓好了重点集镇的环境综合整治。在桐木镇、福田镇、彭高镇和南源街等集镇,居民生活垃圾做到统一收集、清运、处理,净化了集镇环境。

(三)坚持以长效管理为保障,努力提高农村清洁工程建设水平

1、加强卫生保洁员的管理。保洁员优先从有劳动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的低保户中选择,保洁员上岗前进行统一培训,培训内容为垃圾如何分类、废品销售、垃圾焚烧、建筑垃圾堆处理和填埋场污水处理等,使每个保洁员都能按无害化标准处理垃圾。明确了卫生保洁员工作职责,要求保洁员对各自保洁片区做到“四无四净”(即无积水、无杂物杂草、无瓜果皮壳、无人畜粪;路面净、路沿净、绿化带净、房前屋后净),保洁员同时要督促各自片区村民做好保洁与绿化日常管护,共同呵护美丽环境。建立了保洁员工资“一卡通”,各村保洁员工资由县统筹安排。并根据清洁办、乡镇和行政村对保洁员平时工作成效检查情况发放工资,确保工资按月及时发放到位,提高了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

2、加强理事会的管理。建立健全了清洁工程理事会,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日常行为,引导和监督村民美化环境,净化家园。理事会推行“一天一监查、一周一评比、一月一公示”制度,监督管理保洁员的日常工作,对履责好的农户,给予通报表扬和张贴“清洁户”标牌,对不履行义务,违反保洁规定的农户,给予公示批评。

3、整合部门间的工作合力。县清洁办负责工作牵头和日常管理;县环保局抓好垃圾焚烧炉及中转站的选址,指导焚烧炉与村级中转站封存垃圾的标准化操作;县水务局做好县域内各中小河道的清洁工作;县教育局协调组织农村中小学校的清洁整治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整治交通干道乱搭乱建现象;县供销联社做好可利用垃圾的回收和指导封存垃圾处理;县花炮安监局抓好花炮垃圾的有效处理,严禁将花炮垃圾倾倒在公路两旁和河道里面。这样通过部门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4、严格考核考评。建立了县考镇、镇考村、村考组、组考户的层层考核制度和实行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清洁工程“一票否决”制度。要求两月一检查一通报,半年一考核一奖惩,一年一总结一表彰,乡镇排名第一名的,奖励5万元,最后一名的处罚5万元,所罚资金由县财政局在乡镇往来资金中代扣,并奖给第一名。检查的排名结果以文件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公布,排名最后一名的乡镇,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在每两月点评大会上作表态性发言。连续两次作表态性发言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书面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连续三次作表态性发言的,对主要负责人启动行政问责,县委调整相关责任人岗位。考核结果还与单位评先评优挂钩、与党政负责人评先评优挂钩,并作为干部调整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行政村实行清洁工程工作与一事一议、新农村建设、农业开发项目立项挂钩,与农业、水务、教育等资金挂钩。各项农业项目立项时与清洁工程一起考察,卫生差的乡镇、村不安排项目,卫生好的乡镇、村优先安排。

农村卫生保洁和垃圾处理制度的内容

常政发〔2007〕81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常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市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动员全民参与,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计划,健全落实卫生制度,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开展单位内部卫生达标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所辖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所辖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组织开展辖区环境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村镇卫生、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及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各项活动的督导、检查和评比;

(三)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

(四)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

(五)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爱卫会工作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以辖市(区)、街道(镇)为主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卫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实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应当重点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

第十三条 城市应当开展以环境卫生、单位卫生、居民区卫生、除害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逐步建立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完善卫生设施,除害防病,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城市化管理。

第十五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街道、卫生村、卫生社区和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

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一)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整体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三)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水、烟尘、噪声、危害废弃物的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加强环境应急系统建设,防范污染事故发生,提高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四)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拆迁、市政及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事件、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六)工商部门应当督促主办单位抓好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做到设施齐全,划行归市,分类经营,秩序良好;

(七)交通部门应当做好公路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带以及出租车的管理工作;

(八)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交通秩序和车辆的管理;

(九)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十)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宣传;

(十一)其他有关部门、团体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本市市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破坏市政、环卫设施;

(四)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五)不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杀灭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具体按照《常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知识、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发布以卫生与健康为内容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举报事项,爱卫办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市、辖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爱卫会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促进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辖市(区)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实施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或出示证件。

第二十二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未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或履行状况较差的部门和单位,由所在地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因卫生质量明显下降,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检查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卫生、环保、城管、工商等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农村保洁制度推广方案和农村保洁制度推广方案范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信途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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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引流推广如何引流精准客户 引流,吸引客户的方法有做好自己的网站、使用好网络营销系统、完善产品或是服务等等。做好自己的网站,网站就相当于自己的店面。好的网站设计和文案是会给企业营销加分的。网盟广告...

「美容仪器推广营销方案」美容仪器项目活动方案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美容仪器推广营销方案,以及美容仪器项目活动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1、山东维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怎么样? 2、求医疗器械市...

「品牌推广方案免费咨询」品牌推广活动策划方案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品牌推广方案免费咨询,以及品牌推广活动策划方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1、品牌推广渠道有哪些 2、品牌推广方式有哪些 3...

「外贸推广方案怎样做」外贸推广方案哪家好

信途科技今天给各位分享外贸推广方案怎样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外贸推广方案哪家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和分享本站。本文导读目录: 1、外贸推广有哪些方式? 2、外贸网站如...

众推广(众推广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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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做好微信营销推广? 1、微信区域定位群发 微信区域定位群发就是利用微信眼系统圈定一个区域的微信用户,给他们群发推送广告。摇一摇 可以不停地摇一摇,有人曾经试过,效果出奇的好。2、增加营销活动的...

「商业推广线上互动方案」线上商城的推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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