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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第九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安排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别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衔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以工代赈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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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
青龙满族自治县是新时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又是少数民族自治县,科学编制和实施好以工代赈建设“十一五”规划,对于促进贫困县区域经济发展、脱贫致富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搞好以工代赈工作,提高以工代赈资金效益,扎实推进贫困县如期脱贫出列。依据《秦皇岛市以工代赈建设规划(2001-2010年)》、《青龙满族自治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2001年—2010年)》和《青龙满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青龙县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秦皇岛市青龙县以工代赈建设“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以工代赈建设成效和问题
“十五”期间,在国家、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扶持下,共安排我市“一县两片(青龙县全县、抚宁县北部山区部分乡村、卢龙县北部部分乡村)”以工代赈资金4949万元(含以工代赈国债资金2815万元),其中安排青龙满族自治县以工代赈资金4799万元;安排卢龙县以工代赈资金70万元;安排抚宁县以工代赈资金80万元。相继实施了一批基本农田、县乡道路、人畜饮水、小流域综合治理、种草养畜、青龙河流域综合治理等以工代赈工程项目。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工程,解决了我市贫困山区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极大改善了贫困山区乡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大大提高了贫困山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加快了贫困乡村脱贫致富步伐,促进了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完成了“两片”地区脱贫任务。
(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
青龙满族自治县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境内山多地少,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自然条件恶劣,土壤瘠薄,耕作条件十分恶劣,十年九旱,始终不能摆脱“靠天收”的被动局面。“十五”期间,投入资金1770万元,其中利用以工代赈资金869万元,地方配套和农民投劳折资901万元,建设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的坡地改梯田、平整土地、护田坝、扬水站、平地管灌等一系列农业工程措施。改造中低产田2.6万亩,坡改梯350亩,平整土地0.3万亩,建设护田坝7.2万延米,新打机井104眼,维修旧井18眼,建管灌工程12处,扬水站69处,铺设输水管路16.6万延米,建设蓄水池122个。“十五”期间,项目区粮食平均亩产比2000年增产130公斤,果品产量平均亩产比2000年增产450公斤,优质果率达85%以上,比2000年提高近10个百分点,项目区人均纯收入增加了180元;通过以工代赈工程,新增加水浇地3.5万亩,水浇果面积7万余亩,保护农田6万多亩,极大改善了青龙县农业耕作条件,新增加的灌溉农田成了农民的“保命田”,为稳定粮食产量,确保贫困村脱贫致富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乡村道路建设,促进了公路交通网架结构更加合理。
由于青龙县地处山区,交通闭塞,交通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瓶颈”之一。“十五”期间,青龙县利用以工代赈资金2085万元,新建改建孤龟线、蛇刘线、隔官线、马西线、榨子岭、三窝线等县乡村公路14条183.6公里,动用石方47.5万立方米,土方18.8万立方米,防护工程9.6万立方米,建桥涵1652延米/132道,解决了近29万人的行路难问题,使全县农村公路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山区资源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改善了小流域生态环境。
青龙县总面积3510平方公里,境内分布着大小河流百余条,青龙河、都源河、星干河、南河、沙河、白洋河、清河、石河、洋河等主要河流有10条。其中青龙县境内青龙河长123公里。青龙县河流分布密度大,流域面积广,但由于流域内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现象极为严重,泥石流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十五”期间,青龙县把青龙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列为以工代赈重点项目。共投入资金1497万元,其中利用以工代赈资金1130万元,对桃林口水库上游的青龙河、启河、都源河、沙河、星干河等重点流域进行了综合治理,实施人工造林8.4万亩,封山育林7.6万亩,建防洪坝、拦沙坝3.6万延米,动用石方7.1万立方米,挖鱼鳞坑23.2万个,水平沟6万延米,闸谷坊坝67道,修建作业道路12公里,建沼气池20个,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9平方公里,项目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7%以上,为营造全市北部森林屏障奠定了坚实基础,青龙县被省林业厅确定为全省林业资源大县。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的实施,不但有效地促进了小流域生态平衡,而且还保证了秦唐二市生活用水质量。
(四)加大人畜饮水建设力度,改善了农村基本生存条件。
受地形地貌及连年持续干旱影响,青龙县有380个行政村1100多个自然村24.6万人存在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农民群众基本生存无法得到保障。为进一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改善农村基本生存条件,青龙县“十五”期间,利用以工代赈资金320万元,实施人畜饮水工程,采取打深井、建扬水站、引泉、家庭水窖等工程措施,新打深井12眼,建扬水工程9处,引泉工程6处,水窖270个,解决了40个缺水村1.4万人986头大牲畜饮水难问题,大大改善了全县缺水地区的人畜饮水环境和基本生存条件,保证了农民身体健康,有力地推动了种植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五)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加快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充分利用坡耕地还林还草,增加牧草种植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扎实开展牛羊舍饲圈养养殖方式,促进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十五”期间,利用以工代赈资金395万元,实施种草养畜建设、优质果基地建设工程,人工种植优质牧草2万亩,养优质牛314头,优质绒山羊1400只,建青贮氨化池1500立方米,新增载畜量10万个羊单位;建立优质果品基地0.8万亩,购置优质果袋80万个,改劣换优、果园更新和高档果技术推广1万亩,建设扬水站19处,铺设输水管道1.1万延米,在草碾乡、大巫岚乡、双山子镇等乡镇建立了绒山羊养殖基地,在八道河乡沙河村、土门子乡丰果村、大石岭乡柳树漫等村建立了板栗园基地、优质苹果基地样板工程,有效地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为全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促进作用。
“十五”期间,青龙县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效益,较大地改善了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自然灾害频发,自我发展能力较弱,脱贫人口不稳定,灾年返贫现象严重;
二是地方财政困难,配套能力有限。各村要求急需解决的问题较多,资金指标逐年减少,项目建设难度较大;
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抗灾减灾能力不强;
四是小流域内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治理任务非常繁重;
五是农村经济结构不尽合理,增收渠道单一,脱贫难度大。
二、“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面临的形势
从国家和地方扶贫开发形势看,近年来,党和国家继续把以工代赈作为当前农村地区实施反贫困战略的一项重大举措,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各项惠农政策,以及《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年—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等扶持和带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不断加强农村建设,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促进贫困地区尽快脱贫致富。省、市各级和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增加预算指标,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青龙县是少数民族自治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享受国家关于民族、贫困地区的一系列倾斜优惠政策,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这为青龙县积极开展以工代赈建设工作创造了历史机遇。
从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看,青龙县“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提出了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追赶发展、和谐发展目标,为以工代赈建设提供了发展动力。青龙县在多年的以工代赈工作中,掌握了一定的以工代赈工作管理经验和工程落实措施,建立了青龙满族自治县以工代赈项目库。项目建设氛围浓厚;农民群众也充分认识了以工代赈工作,在实践中掌握了丰富的经验,为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青龙县是深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是典型的农业县。受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影响,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仍,抗灾减灾能力差,灾年返贫现象较为普遍,粮食生产“靠天收”局面还没有彻底改变,群众增收根基还不稳固。全县辖25个乡镇,396个行政村中,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就有124个。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675元。“十五”期间,虽然解决了50个扶贫开发重点村4.3万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但全县仍有74个贫困村9.7万人处于贫困和低收入状态,以工代赈建设任务还相当艰巨。“十一五”期间,青龙县以工代赈工作即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要充分把握时机,大力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扶持,发挥以工代赈效益,实现贫困村如期脱贫致富。
三、“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思路
(一)指导思想
青龙县“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改善贫困乡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以加快农村经济增长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工程,突出抓好“基本农田、县乡道路、人畜饮水、中小型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种草养畜”六大工程,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的力度,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大力加强贫困乡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变贫困村经济文化落后状况,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乡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工代赈工作政策性强,针对性强,涉及面广,全面落实目标任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以工代赈资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尊重经济规律,强化产业发展,形成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实现国家资金扶持与贫困乡村自我发展的有机统一。
2、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经济效益,兼顾生态效益,扩大社会效益,通过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形成产业结构和布局,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减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生态和环境的压力。
3、坚持规划先行,全面启动与分批侧重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按规划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的投资管理体制,把贫困乡村纳入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全面启动,统筹兼顾,分批分步实施,把项目重点安排在自然条件恶劣、交通不便、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差的贫困乡村,整村推进项目建设。
4、坚持因地制宜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适时调整,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5、坚持当前工作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于未来,扎实推进以工代赈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
6、坚持巩固温饱与稳定脱贫相结合的原则。彻底解决贫困乡村群众的基本温饱问题,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尽快实现脱贫致富,努力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三)总体建设目标
1、总体建设目标是:到2010年底,扶贫攻坚成果得到巩固,确保青龙县第二、三批74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和9.7万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稳定脱贫,人均收入水平有较大幅度增长,力争到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60元水平。正常年景下,返贫率控制在5%以下。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村用电、通信、交通、饮水等方面的困难得到进一步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村广播、电话和有线电视网络;农村医疗、防疫、保健等卫生条件得到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和贫困人口的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贫困人口综合素质明显提高,贫困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得到稳固扎实推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基础。
2、实施步骤:按照国家、省、市扶贫规划指示精神,根据《秦皇岛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秦皇岛市以工代赈建设规划(2001-2010年)》和《青龙满族自治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2001-2010年)》安排意见,结合青龙县具体情况,“十一五”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本着“同时启动,按序排列,分批侧重”的指导原则,在普遍实施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按照贫困村人均纯收入从低到高的顺序,在全县74个重点村分批逐步实施。2005年-2007年重点落实39个贫困村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2008年-2010年,重点落实35个贫困村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在积极推进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中,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鼓励和支持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安排以工代赈项目。
3、主要任务:
(1)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基本农田建设2万亩,其中坡改梯2300亩,平整土地2200亩,旱改水15000亩。建扬水站115处,新打机井117眼,建平地管灌2处,配备喷灌机组15台套,修建引水渠0.6万延米,建山地水窖1050个,护田坝5.6万延米。到“十一五”末,完成中低产田改造2万亩,新增灌溉面积2.9万亩,改善灌溉面积1万亩,保护基本农田2.5万亩。使9.7万贫困人口人均水浇地达到0.6亩以上,人均基本农田稳定在0.8亩以上。
(2)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大力改善小流域生态环境。重点治理青龙河、都源河、沙河、星干河、起河、南河等流域生态环境,采取封育造林、水利水保、农业治理等措施,加强小流域内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促进小流域内生态环境平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5平方公里。
(3)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设施条件。着力解决贫困乡村缺桥少路和季节性通路难的问题,2006年至2010年改造董官线、韭当线、娄三线、青二线、广大线、龙凤线、大北线等7条县乡道路,涉及15个乡镇51个村,总里程68.5公里,独立桥涵1025.6延米/130道。
(4)尽快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改善缺水地区生存条件。“十一五”期间,继续采取打深井、建扬水站、引泉、家庭水窖等工程措施,在官场等20个乡镇49个村打深井8眼,建引泉工程19处,扬水工程24处,家庭水窖550个,解决1.4万人1568头大牲畜饮水困难。
(5)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改善贫困村的生态环境,加强对坡耕地、荒山、荒滩治理,大力实施种草养畜工程,扎实开展奶牛舍饲圈养,促进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水土流失,提高牧草种植面积和覆盖率,增加农民收入。在大巫岚乡等22个乡镇51个贫困村人工种植优质牧草0.95万亩,建青贮氨化池6000立方米,扬水设施10处,舍饲圈养优质牛730头,羊2350只,挤奶大厅5处。力争“十一五”末,贫困村户大牲畜饲养量在2头以上,人均收入稳步提高,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4、项目建设预期效益:
“十一五”以工代赈规划项目建成后,青龙县的山、水、林、田、路将得到综合治理,所发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贫困乡村的经济发展和整体进步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完成后,到2010年全县农林牧渔总产值达20亿元,粮食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在45万亩,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4万吨。猪、牛、羊饲养量分别达到65万头、9万头、80万只。果品总产量每年将增加3万吨,木材加工量增加10万立方米,人均占有粮食增加200公斤,总计可增加经济收入3亿多元,全县人均增加收入600元,贫困人口的人均收入将增加800元,将使74个贫困村的9.7万人脱贫致富,走向共同富裕,实现青龙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2)社会效益:“十一五”期间,将对青龙的山、水、林、田、路进行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贫困山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青龙县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步伐,农业产业化结构将进一步得到优化,将大大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人畜饮水工程将进一步缓解缺水村人畜饮水难问题,改善基本生存条件。乡村道路建设将改变贫困山区交通落后状况,解决公路沿线群众的行路难,加快城乡交流,带动第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村资源开发,对发展农村的公益事业,彻底改变贫困山区的落后面貌,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生态效益:本规划中的林业工程,农业工程,水利工程全部到位后,可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5平方公里,全县森林覆盖率将达到60%以上,对于调节降水改善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减少旱涝灾害的发生,特别是改善桃林口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延长水库的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益,净化秦唐两市的生活用水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对首都北京和秦唐津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七)以工代赈管理费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2006年—2010年需投资150万元,申请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50万元。平均每年投资3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2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0万元。
六、主要措施
略
什么是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发改委对重点工程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具体政策是怎样的?
《工作方案》指出,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既是促进有效投资、稳就业保民生、拉动县域消费、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效手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以工代赈是指赈济对象通过参加劳动(工作),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政府以劳务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对特定人群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工代赈着力解决“出不了门、吃不饱饭、喝不上水”的问题。第三条 我省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14个国定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同时对跨县区工程所涉及的个别省定贫困乡的相关项目可酌情列入实施范围。
要根据各贫困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重点,把有限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最贫困、最艰苦、最边远的地区。第四条 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基本农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农村牧区县、乡、村道路,进行草场基本建设,造林种果,进行片区综合治理等生产性基础性建设项目。第五条 以工代赈道路建设根据我省财力和地方道路状况,县乡道路原则上按四级砂砾路面,乡村道路按等外公路标准安排。第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省级管理。第七条 各级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资金由计划部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以工代赈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第八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安排,按照贫困状况、扶贫难度、项目前期工作,及以往以工代赈工作成效,按项目定投资,不搞层层切块。计划安排和项目建设,要坚持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扶贫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根据全省和本地区扶贫重点,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州(地、市)、县计委,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 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由项目所在县计委根据国家对以工代赈的要求和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情况,商县各有关部门编制,并逐级上报省计划部门。省计委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商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省上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国家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给我省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由省计委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并由省计委负责下达年度计划。第十二条 各地下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计委实际下达的总投资的120%编制。编制以工代赈计划要根据各地区的规划,择优选择符合以工代赈建设范围和重点的项目。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下年度计划由各县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州(地、市)计委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州(地、市)计委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计委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省项目计划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1个月内下达到州(地、市)计委,同时报国家计委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对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计划进度。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待省计委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依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列入以工代赈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 建设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批准。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州(地、市)计划部门评审和批复。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计划部门逐级上报上级计划部门,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设计文件抄送同级和上级计划及有关部门。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积极实行投标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施工验收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工作的通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一项重大扶贫措施。第三条 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国定73个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主要是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建设基本农田(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县、乡公路和经济开发道路,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林果,改善农村通讯条件,进行“绿色希望工程”建设。第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围绕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到2000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总目标,组织实施建设计划、资金计划、项目计划。第五条 以工代赈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办在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地、县,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结合以工代赈扶贫攻坚中长期规划,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编制从县级开始,由领导小组逐级上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抄报省级有关业务部门。省级有关业务部门对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省以工代赈办;省以工代赈办根据地州市上报项目计划和业务部门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查,综合平衡后提出计划草案,经省计委领导审查,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正式计划下达。同时抄送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 各地编制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下达计划数的120%编制。行业规模比例亦参照上年度省实际下达的规模比例分解。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的上报时间,县级在上年11月底前上报到地、州、市计委(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地、州、市12月底前上报到省以工代赈办和业务主管部门。省的项目计划在当年6月底前下达到地(州、市)县,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省以工代赈办批准后方能调整。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由各级计委(以工代赈办)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第十二条 建设规模在3000亩以上的连片开发农田(地)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小型水利项目,路段总长30公里以上的县乡公路、经济开发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参加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初审意见,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行文批复。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参加会审,经省计委会签,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文批复。限额以上项目经可研初审、初设会审通过后报省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批准列项。限额以下项目,由地县计委(以工代赈办)组织评审和批复。未作前期工作、没有经过计委(以工代赈办)审批的项目,不纳入省以工代赈年度项目计划。第十三条 计委(以工代赈办)是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地方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好项目计划。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主要靠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来完成,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需要招标施工的项目,要实行投标招标,坚持工程质量监测和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计划的圆满完成。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第五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第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前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于上一年度年底前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资金规模、安排原则、建设内容、工程效益及项目备案表等。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参照各省贫困地区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水平、受灾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结合各省的年度建议计划,编制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安排。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当根据审批权限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应当与其它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互相衔接。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按照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第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主要依靠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在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安排中,应当结合当地农民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第十八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成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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