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推广绿色建筑实施方案,以及怎样推广绿色建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发改委:积极推广绿色居住消费 大力发展绿色家装
发改委等部门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积极推广绿色居住消费。加快发展绿色建造。推动绿色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将节能环保要求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使用节能灯具、节能环保灶具、节水马桶等节能节水产品。倡导合理控制室内温度、亮度和电器设备使用。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提升农村用能电气化水平,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活中的应用。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进行分析,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用电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根据用地功能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第十二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对工程规划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评价标识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建筑。第三条 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二)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要求;组织编制绿色建筑技术规范;发布绿色建筑造价标准和相关价格信息;负责对全市绿色建筑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科技创新、人居环境、城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绿色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遵守国家和我市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或者深圳市铜级的要求。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级以上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
鼓励其他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列为综合考核评价指标,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按年度对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与评估。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投入和节能减排效果等进行分析,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第九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用电标准等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在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根据用地功能和全市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该用地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要点,作为规划国土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主管部门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遵守设计方案审查要点的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
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部门在对方案设计进行核查时,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核查。方案设计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通过方案设计核查,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方案设计以及核查意见抄送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时,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广州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绿色建筑、实施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应当遵循节约资源、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绿色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建筑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制度,制订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时,应当在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中充分考虑自然通风效果、绿化覆盖率、绿色建筑等级目标等因素。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制定优于国家和省标准、适用于本地区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规范。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旧城改造项目;
(三)海珠生态城、国际金融城、中新广州知识城、白云新城、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智慧城、白鹅潭商务区、南站商务区、琶洲片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沙新区、空港经济区、广州国际生物岛、大学城南区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房屋建筑项目;
(四)2014年起,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
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定的城市发展新区应当由新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该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区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区域能源、市政、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实施。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并结合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结果,根据建筑形式、规模以及使用功能制定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定额控制指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的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质监、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纳入建设系统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荐目录,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推荐目录中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制定推荐目录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山西7部门出台《山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9月27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我省对绿色建筑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省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山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
《山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以城镇建筑为创建对象,明确了“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2年,全省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其中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20%;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2022年全省当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6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1%”的创建目标,提出了推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推行绿色建造、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创建绿色建筑创新项目、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等重点任务和加强组织领导、绿色金融支持、绩效评价、宣传推广等支持保障措施。
该方案是继《山西省绿色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之后,我省对绿色建筑工作的再动员、再部署,确定了工作目标,充实完善工作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对扎实推动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推广和应用绿色建材
我国正朝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稳步迈进,基础建设不可或缺。据统计,全国每年新开工建设52亿平方米建筑,每年消耗水泥20亿吨、钢材6亿吨。伴随着建筑总量和居住舒适度的不断提升,建筑能耗呈急剧上升趋势,给国内环境带来了无法承受的压力,建材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迎来巨大挑战。因此,业内绿色建材呼声渐高,通过发展绿色建材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已成为各界达成的共识。 “绿色建筑”吹来政策利好东风 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传统行业,建材行业在贡献高产值的同时,也贡献出高能耗、高排放额度。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能耗30%左右,加上建筑材料的生产能耗13%,建筑总能耗超过全社会总能耗40%;并且,由于粉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高,建材行业也是国家废气排放重点调控行业。 建材行业从传统能耗型工业向绿色工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政府首先牵头发力行业布局、制定政策规划。2013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由发改委和住建部联合推出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进了绿色建材标准体系建设;12月16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应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使用一定比例的绿色建材;12月18日住建部联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绿色农房建设的通知》,提出推动农村发展绿色农房,推动绿色建材下乡。 多部委共同推进的“绿色建筑”,引进荣誉机制,通过对建筑进行绿色评级,来促进建筑行业对绿色建材的使用需求。另外,《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同时改造既有建筑近6亿平方米。业内人士认为,保障房“绿色”达标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体量大,据估测可带动绿色建材约2万亿元的市场需求,给绿色建材发展带来巨大契机。 这一场政府主导推动的上行下效,实际上为绿色建材发展吹来政策利好东风。 住宅产业化势头劲 行业宜联动下游 “绿色建筑”为绿色建材市场扩容不小,但仅靠行政命令也难激发绿色建材产业内在活力,促使产业全链条走上良性循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前副主任王珏林认为,依赖于房地产业发展的建材行业,其机遇来自利好的大环境。 当前房地产行业“住宅产业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对建材提出了低碳、节能、无污染的要求。“住宅产业化”即是像造汽车一样盖房子,部分或全部构件在工厂生产完毕,在施工现场只需组装。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减少施工现场的能耗、污染、噪音等,使建材、建筑达到“绿色”标准。 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巩向民表示,房地产企业愿意增加成本使用绿色建材,这样既能够为业主打造高品质居住环境,又能提高建材商积极性,实现房地产企业和建材企业双赢。 另外,在住宅产业化背景之下,房地产商除了对建材产品本身的环保性能有要求以外,在设计、施工环节也力求绿色低碳效果。建筑设计、施工领域人士认为,未来工艺简单、施工便捷的建材产品,将会越来越受施工单位欢迎,因其节省资源、无污染少污染,又能够省力省工时、减轻劳动负担。 在房地产业逐步向绿色低碳方面转型的大环境下,房地产商对绿色建材的需求与使用,能带动绿色建材市场的热度,促进建材企业发展。未来建材企业与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合作和产品开发趋势渐明。 产能过剩严重 企业如何突围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我国建材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市场竞争激烈,没有形成规模化,也没有产品出口优势,鲜有在国际上崭露头角的。加之近年来建材行业产能过剩严重,建材企业应如何从主客观条件两不利的环境中突围 业内报告显示,我国建材企业呈现再创新能力不足,科研能力较弱的态势。然而,建材企业要实现绿色转型,创新技术和科技含量才是的核心竞争力。 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副总裁巩向民此前在首届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合作论坛上建议,企业竞争不应只看到价格优势而不愿进行技术突破。尽管研发费用可能较高,但企业通过技术突破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控制建材质量、实现绿色转型,才能使自身符合市场需求。 建峰设计院执行院长袁野举例:“现在有一种技术用稻糠做挂墙板,既是原生态,效果又好,和一些复合型材料相比成本低、价格低,污染系数也低。”他建议,建材企业可以通过和设计院沟通,共同研发新产品,提高产品创新、科研能力。 另外,随着绿色建材呼声渐高,建材行业联动地方政府打造了不少产业园区。据悉,江苏宿迁、河南汝阳、安徽马鞍山、天津静海等地区都积极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园区建设,试图通过集聚效应来推广绿色建材。 对此,园区捷径网建议,产业园区投资需谨慎,需避免同质化,打造各自有辨识度的品牌,创造核心价值。中装设计院院长熊兆宽认为,真正高品质的建材产业园区应该能集产学研一体,打通产业链条,能够进行科技创新研发,承揽国家课题。 文章出处:http://xintu.jie08.com/news/cyzhuanyi/3318.html
住建部: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 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10月25日,国新办举行《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发布会。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司长田国民介绍,截至2020年底,全国累计绿色建筑面积达到了66.45亿平方米。但是绿色建筑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技术要求落实还不够不充分、地域发展还不够不平衡、市场推动机制还不够不完善等问题。
意见提出,要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加强财政、金融、规划、建设等政策支持,推动高质量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发展零碳建筑,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数据的共享机制,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等。
我们认为,推动高水平绿色建筑发展,是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抓手。下一步,住建部将按照意见要求,抓紧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占比。二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在适宜气候区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三是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四是加强建筑运行的管理,降低建筑运行的能耗。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七条 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八条 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九条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绿色建造措施,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止噪声污染、工地扬尘等,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建筑质量责任主体和建筑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责成有责任的单位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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