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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救灾装备准备
1.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直辖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自治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二)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中国大病社会救助平台什么时候正式启动
您好!中国大病社会救助平台启动2016年10月16日正式启动。相关报道如下:
2016年扶贫日减贫与发展论坛——健康扶贫论坛16日在北京举行。论坛正式启动了中国大病社会救助平台。该互联网平台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健康扶贫大病救助项目。平台拥有大病救助政策指南、大病救助慈善项目、大病救助在线求助、大病救助信息验证等多项功能。(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
民政部网站救助管理站怎样写培训材料
民政局:
XX年,是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第一年,救助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救助事业的发展也面临大好的机遇,我站抓住机遇,在x委、x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x民政局和x民政局的正确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理念,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针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人性化的管理服务,得到了x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和受助对象的广泛赞誉,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在x局的指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全站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抓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待、救助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xx区委、区政府的安排,为了迎接xx会在xx市召开以及xx市xx系统运动会在xx召开,充分展示良好的城市形象,我站对主城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流动救助、劝导救助,确保了xx会和xx运动会的顺利召开,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二、 主要做法:
1、强化站内管理。
上半年,按照x局“保先”领导小组的安排,我站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了党员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认识,发挥了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建立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了救助工作的发展。
我站采取积极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民政部的“八不准”规定和x委“七不准”规定,救助服务日益规范化。从领导职责到各股室职责;从受助人员入站到离站程序;从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到文明用语;从学习制度到承诺制度都做了明确规范,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体现了以制度管人和人性化的救助管理。
通过开展行风评议、继续整治发展环境活动,我站做到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升了服务水平,树立了三大意识(大局意识、竞争意识、宗旨意识)、突破了“三大障碍”(观念性障碍、体制性障碍、资源性障碍),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工作方法,使救助服务水平日益提高。
2、主动救助措施初步到位。
今年,我站逐步摈弃了消极被动的工作方式,走出了积极主动向救助对象提供服务的新路。我们采取了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救助管理宣传资料,在城区设立救助宣传点进行宣传,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设置流动救助车,并组成街头劝导小组,我们利用救助小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引导实施型劝导救助,对一些职业乞讨人员,我们在进行劝阻告戒型劝导,在劝导、疏导的同时还利用宣传单对过往的人群作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哪些才是真正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流浪乞讨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我们利用流动救助车,开展街头流动救助。对于这些新的救助方式,提高了街头劝导救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主动救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增强了救助管理工作成效,同时也得到了政府、人民群众及受助对象的肯定。
3、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是一大难题。而今年,我们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在xx会期间由民政局牵头,x公安局、x卫生局、x市政局、x财政局为成员单位,在x民政局召开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秘书网救助管理工作协调会,落实了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xxx精神病医院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指定xxx第x门诊部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全年我站共救治流浪乞讨中的危重病人XX人、精神病人XX人。使我们的救助工作得到更好的开展,同时也给xx区城市消除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4、救助管理信息化
按照民政部以及xx市民政局关于尽快建立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精神,为了能有效解决求助人员查询、甄别难等问题,防止受助对象短期重复求助现象,而且也为了跨省接送提供了协调、查询平台,并节省跨省协调、查询联络费用,同时也可让上级部门随时了解和掌握救助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基础数据、基础资料,建立和完善各种统计台帐,特别是建立求助人员数据库,构建信息平台,加快信息技术在救助工作中的推广运用,实现救助工作信息系统网络化。我站派人到北京和xx学习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现已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我站于XX年11月建立了xx区救助管理站网站(),使上级部门、广大市民以及其他救助站能更快的了解我站的工作动态以及救助信息。
国家对残疾人都能有哪些救助政策?
国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 实施办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贫困残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3102个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残联的指定和委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2270个县级以上残联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五”期间,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专门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保证“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任务目标 (一)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其它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二、主要措施残疾人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以及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分工合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重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开展,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协调机制。 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作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2.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职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 (2)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3)针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 (4)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3.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工作要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工作要求主要是: (1)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对次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部署。 (2)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协调解决。 (3)适时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重大典型案件查处通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广大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和保障。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下列案件: (1)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 (2)严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 (3)案件的处理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部门要依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代表组织,要充分履行维权职能,尽早介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三)人民法院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享受相关诉讼费用的减免;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不断降低司法救助的条件,扩大司法救助受援对象的范围,使更多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司法救助方面的优惠。 2.其他法律救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人民法院根据残疾人需求和案件的需要,提供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四)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 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按照《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等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并根据残疾人的经济状况减免相关费用,残疾人可以享受优先、优质、优惠的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残疾人的受援范围,降低法律援助条件,使更多残疾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 2.司法鉴定等费用的减免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不断增加财政投入,简化相关手续,减免残疾人相关费用;各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受援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3.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联合建立了2270个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服务。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资金投入应当不断加大,确保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确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能够切实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同时,要不断降低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努力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对于不能直接办理案件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做好案件转介工作,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畅通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渠道。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 (五)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1.残联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求各级残联应当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充分调查、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要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会议,总结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部署下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并且通过多种途径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扶助。要积极筹措资金、吸纳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 2.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一般应当有法律专业人员、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值班制度,并向残疾人公开。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对承办的案件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的办案程序是: (1)对于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转介到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有办案能力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 (2)对不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条件、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能够单独办理的案件,按照程序办理; (3)其他案件可以转介到残联指定或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3.支持诉讼和公益诉讼对于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残联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受侵害残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诉讼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为受侵害残疾人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帮助; (2)帮助受侵害残疾人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3)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4)其他帮助。对于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行政案件,可以尝试按照公益诉讼模式,代表残疾人群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 (六)其他机构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应当充分认识到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社会资源对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多种形式的创新和尝试,通过政策指导、项目支持、建立专项基金等多种途径广泛吸纳、利用社会资金和优秀人才致力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三、检查与评估 (一)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是否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是否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其中包括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和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办理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 2.检查方式检查包括政府、残联及残联维权部门的不定期检查、抽查、年度检查、“十一五”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 (二)评估检查部门将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学习。 四、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办案经费进行适当补贴等。地方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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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救助的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从国际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的历程看,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国家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当下,对贫困者和弱者进行社会救助,要有严格的资格审核制度,使真正有需要者得到救助。为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突破现有的发展困境,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建立协调平台和落实平台,构建跨部门的社会救助管理体系,保证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形成社会救助工作合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组织体系与救助工作的专业化。
进一步推广社会救助的分类分层管理。适当区分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推广分类施助和差异施助。建立“以人为本,重在服务”的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建设正式救助与非正式救助相结合的制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积极推进社会救助领域立法。加强社会救助的法制建设,建立中国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推动社会救助法的出台,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社会救助的公正度进行监督,逐步完善现有的具体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效性和权威性。完善税收调节制度,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国民的收入分配,进而筹集救助资金,缩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减缓社会救助的压力。
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元化。建立规范灵活的救助机制,改变以往的资金筹集方式,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积极开展社会募集,合理分担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
保障社会救助的公平性。保障城乡发展的均衡性,促进城乡共同进步。改变“城乡分治,公民不同权”的理念,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救助的均等化。经济发展是社会救助政策实施的重要基础,未来中国应更加重视社会救助制度效率的提升,着力解决公平问题,注重贫困缓解,坚持走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救助发展模式,更加关注儿童和未成年人的发展问题。
实在身无分文有没有什么国家补救平台
国家救助程序和社会救助程序
一般两种:一、国家救助程序:1、居/村委会打证明或情况说明;2、到乡镇/街道民政所批准;3、到县民政局报批。二、社会救助程序:1、居/村委会打证明或情况说明,也可自己写个人情况说明;2、直接找相关社会慈善机构/或媒体寻求民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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