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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报告: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工具箱
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报告(2018)》。该报告指出,要完善制度环境,以实质性创新推动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政策制定部门需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更多创新性的激励约束政策,不断丰富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工具箱。例如,适当降低对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对绿色信贷等业务给予较低的经济资本占用,完善绿色债券监管政策工具箱等。
去年我国绿色金融实现快速发展。报告指出,2018 年中国共发行绿色债券超过2800亿元,绿色债券存量规模接近6000亿元,位居全球前列。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8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8.23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全年新增1.13万亿元,占同期企业和其他单位贷款增量的14.2%。2018年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合计224.2亿元。
与此同时,绿色金融标准、统计制度、信息披露、评估认证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安排逐步完善。地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持续推进,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为推动国内绿色金融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报告建议,加强理论研究,为科学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奠定基础。截至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绿色金融的完备理论,对绿色金融促进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机制的研究也不够透彻。理论研究缺失既不利于政府科学出台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也不利于进一步凝聚和形成绿色金融共识。因此,需要将环境因素嵌入传统经济学和金融学的分析框架,研究和明确绿色金融的理论原理、定价机制、影响因素、环境社会效益及其对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机制等内容。
报告还指出,构建标准体系,保障绿色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前期积极创新和大胆探索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对绿色金融统一标准和规范发展的诉求日益强烈;同时,丰富的市场实践也为制定出台统一标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研究构建国内统一、与国际接轨、清晰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是推动中国绿色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鼓励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报告建议,支持市场主体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工具和业务模式,切实提升其绿色金融业务绩效,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可持续的生动体现。例如,鼓励市场主体开展环境风险压力测试,针对不同客户的环境风险进行差异化定价,探索发行真正意义的绿色市政债券,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交易,开发绿色债券保险或设立专业化的绿色融资担保机构等。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应当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坚持绿色导向、标准引领、数字赋能、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并依法承担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条 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绿色金融活动。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绿色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供绿色信贷便利。第十条 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绿色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绿色项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二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业生产等方面创新绿色保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服务,促进投保主体加强风险管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铅蓄电池、电镀、化工、纺织染整、制革、造纸等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绿色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提升担保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可转债投资、信托等形式,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等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绿色专营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第十六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运用碳金融工具促进碳减排,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天津出台绿色金融支持31项措施,绿色金融是如何服务于实体经济的?
绿色金融通过形成了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等领域的流资服务,能够加强客户推广和项目的储备,积极的给实体经济带来更多的服务,而且能够与实体经济拥有更加密切的联系,当然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好的便利关系。
绿色金融是什么意思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绿色金融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及治理,引导资源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流向理念、技术先进的部门。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稳步推进,在信贷、债券、基金等领域都有长足发展。
绿色金融的特点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绿色金融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而环境资源是公共品,一般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
应对措施有哪些
加大绿色金融政策引导。国家应尽快出台对“绿色信贷”的扶持政策,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项目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实施差别信贷政策。
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快节能减排法制化进程,通过国家立法确定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畅信息交流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加快金融机构改革。金融机构应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积极推进业务转型。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可以适当的引入激励机制,以我国现有银行为基础,推广“赤道原则”,扩大绿色金融参与主体。
绿色金融是如何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政治回答
近年来,我国日益重视对绿色金融的发展,在“十三五”规划纲要及规划建议中,对发展绿色金融进行了阐述;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绿色金融。不仅如此,我国的绿色金融发展在政策环境、规模体量和市场建设等方面也成绩斐然。一是绿色金融政策体系逐步建立。1995年,央行颁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绿色金融正式在中国诞生。随后央行、环保部、银监局、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出台了绿色金融相关制度文件,绿色金融制度进一步完善。2016年,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批准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体系进行了顶层设计,标志着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二是金融机构积极实践绿色金融。各银行机构纷纷开展绿色金融业务,2008年10月,兴业银行成为中国首个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2012年浦发银行推出“绿色金融综合服务方案2.0”。各保险公司则设立了环境责任险。三是绿色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在政策支持下,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有序推进。截至2016年年末,交易商协会支持绿色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已超1500亿元。2016年,中国发行绿色债券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债发行量40%左右。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2013 年先后在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两省五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四是绿色金融示范区启动试点。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绿色金融虽然发展成就显著,但由于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首先是相关法律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表现为:首先是立法层次较低。在国家层面没有正式法律出台,仅是一些部门规章,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力;现有的制度体系操作性不强,未将绿色项目的正外部性和污染项目的负外部性体现在市场价格上,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等政策未有效跟进,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盈利性不强。其次是基础性工作不牢固。绿色金融的概念不明确,各方对绿色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不一致,口径的不一致导致了数据缺乏可比性。绿色金融各项标准不完善,各方主体的责任与权利不够具体明确。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再次是绿色金融市场发展不足。各相关机构“绿化”程度不够,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多数银行金融机构没有深入参与到绿色金融业务中。绿色金融总体体量较小,名义上许多银行机构公布的绿色贷款占比远超90%,但实际真正用于绿色发展的资金占比较低。绿色金融产品种类有限,以绿色信贷为主,其他直接融资业务发展相对滞后,覆盖范围有限。最后是中介机构、人才等配套支持不足。国内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级、第三方认证、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环境风险评估等专业性服务机构涉足绿色金融业务较少。
探本溯源,绿色金融是在相关政策指引下,通过贷款、债券、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更多社会资金支持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色项目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应牢记服务实体经济的使命,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的支持,为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此,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六大体系的建设: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重点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基本法律制度、绿色金融业务实施制度、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等绿色金融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推进财税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引导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激发市场潜力和活力。特别是要强化市场手段,实施差别信贷政策,通过享受一定的政策利差补贴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有利可图。三是强化考核硬约束,完善监管体系。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主体分别开展绿色绩效考评。金融监管当局应联合有关部门,完善绿色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四是完善市场机制,构建全面的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绿色金融参与的市场主体,重点是调动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创建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对现有政策性银行信贷进一步“绿化”;加快绿色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服务。五是创新业务模式,完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大力推进绿色信贷创新,把绿色环保理念引入信贷政策,切实增加盈利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发展绿色债券,推广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业务;开展绿色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建立健全绿色金融衍生品市场,完善配套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六是建立健全环境成本信息系统,加快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企业数据库,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将大气污染排放、水污染、垃圾等造成的环境成本尽可能量化,在此基础上对企业、产业开展绿色评级试点,开展排污费收取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和价格补贴、资源税收取及企业环评等;引导投资人基于绿色要求进行投资决策。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 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制度与标准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执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目标。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门机构的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支机构提供便利。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第十条 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第十一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明确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绿色投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绿色投资义务,并在股权类投资标的的投资合同中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的绿色管理责任。第十四条 绿色融资主体取得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获得绿色基金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绿色资金的,应当建立绿色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与出资人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使用与管理情况。第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
什么是绿色金融?中国有所谓的绿色金融吗?(已有热门问题)
绿色金融从2016年正式开始发展非常迅猛,目前,绿色信贷我国存量规模已经是全球第一,绿色债券发行也在全球企业发行,比如基金、证券。第二个,绿色金融的创新非常多,无论是信贷、债券、基金、信托都有了绿色,无论是租赁、票据、供应链还是碳金融都有绿色创新尝试。
盟浪提出绿色金融解决方案,主要是帮助供应链识别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经营活动和绿色资产,在识别基础之上会把这些符合条件的绿色供应链活动企业推送给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的业务。同时,盟浪开发了智能碳核算平台,主要帮助供应链企业做好碳排放核算,也做好企业自身运营碳排放核算,还可以帮企业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核算。盟浪主要帮助供应链核心企业做整个供应链碳排放管理,识别供应链活动中的绿色企业、绿色活动,把它推荐给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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