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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宣传推广方案」怎样宣传食盐安全

时间:2023-11-09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食用盐宣传推广方案,以及怎样宣传食盐安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导读目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第三条 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第十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第十一条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第十二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在交通不方便的地区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的规定,保持合理的碘盐库存量。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第十三条 碘剂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以下简称缺碘地区)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对暂时不能供应碘盐的缺碘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供应非碘盐;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其他补碘的防治措施。

对缺碘地区季节性家庭工业、农业、副业、建筑业所需的非碘盐和非食用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组织供应。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条 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份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加工、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碘盐配给制度,确保群众食用合格碘盐。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交通、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各项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碘盐的生产和加工第六条 碘盐实行定点加工制度。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并在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禁止非碘盐定点加工企业加工碘盐。第七条 碘盐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的厂房、设备和检测设备、仓储设施;

(二)有专职管理和生产人员以及碘盐质量检测人员;

(三)有规范化的碘盐加工工艺流程;

(四)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由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购进,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统一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碘酸钾用于食盐加碘。第九条 销售的碘盐必须使用密封小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无毒、卫生的要求,包装上应注明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含碘量、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批号、贮藏和食用方法说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加碘证明。

碘盐小包装袋使用全省统一的注册商标和防伪标志,并由省盐业公司按规定标准定点统一印制、统一供应。第十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保证碘盐市场的供应。

碘盐出厂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达到国家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批发企业不得经营。第十一条 碘盐定期的卫生监督监测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拨付。第三章 碘盐的运输和储存第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将碘盐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第十三条 碘盐加工企业和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必须保持有可供应四个月的碘盐库存量,不得断档或者储存时间过长。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库或者分开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第四章 碘盐的销售第十四条 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食盐批发许可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第十五条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计划从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碘盐。第十六条 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货。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碘盐、散碘盐和不合格碘盐。

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第十八条 碘盐批发企业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在批发碘盐时,应主动向碘盐零售单位和个人提供碘盐质量合格证。

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采取向居民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以下简称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碘盐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食盐专营、其他盐的供应工作及盐业市场的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以食盐加碘为主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综合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技术监督、贸易、供销、农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七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按规定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非经指定、许可并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碘盐的加工。第八条 碘盐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机械设备及其他设施应具备卫生、安全条件,符合有关标准,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须采用密封小包装并加贴国家统一的合格碘盐标志,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第十条 盐的运输须有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运输计划文件。没有运输计划的,铁路或公路运输企业不予运输,并及时通知当地盐业主管机构。

食用盐的运输、装卸工具和储存场地,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害物质同载混放。第十一条 碘盐的批发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批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食盐专营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各盐业批发企业,应按省盐业主管机构规定的程序申报用盐计划

,按照当地实际情况保证合理库存。第十三条 碘盐批发企业的仓储条件应符合防晒、干燥、密闭、卫生、安全的要求。

碘盐与非碘盐应分别存放。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应根据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碘盐的零售点。农村的碘盐零售点每一个行政村应不少于一个。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碘盐零售点的城镇副食商店、农村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领证后应到指定的批发点进货,保证碘盐供应,满足居民食用碘盐的需要。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不合格碘盐、非碘盐、劣质盐。禁止加工、销售和使用工业废盐。第十七条 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的食用盐必须是碘盐。第十八条 盐业质量检验机构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后,负责碘盐的质量检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定期对本地区碘盐的加工、分装、销售和仓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处,碘盐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暂不能供应碘盐的人群或碘缺乏严重的病区,应及时采取其他补碘措施。第二十条 卫生、盐业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抽检。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进行处罚:

(一)擅自进行碘盐加工、批发活动的;

(二)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

(三)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四)在碘盐的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五)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六)在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私盐、劣质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销售或在食品、副食品中添加工业废盐的,由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等量碘盐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叶盐精制食用加碘盐怎么样?

日常生活中盐的品种有很多种 ,生产厂家也很多 不管是哪家生产的,只要品种一样的都大同小异 ,选钩时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年龄来选购适合的盐,那什么是加碘精制盐呢?又有什么功效呢 ?

加碘精制盐是将碘酸钾或碘化钾按一定比例加入食盐中配制而成的。碘是合成必需的甲状腺激素的重要原料,甲状腺激素影响着机体的生产、发育和代谢,大脑是它的第一靶器官。在胚胎期、婴幼儿期缺碘,将导致患者终生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碘存在于自然界中,人们主要从饮水、粮食、蔬菜和周围环境中摄取。由于年龄和生理上的差别,4岁以下的婴幼儿每天需碘量为70微克,成年人平均每天需150微克,孕妇和乳母每天则需要200微克左右。但我国大部分地区少碘,因此,持续摄入加碘盐可益智、健身、防病。按照需求量服用加碘盐1年,就可避免生下智力落后儿。碘虽是人体不可缺少的微量元素,但多了有害。2000年10月1日实施的食用盐新标准将加碘浓度由每千克40毫克调整为每千克35毫克。

注意事项

1. 缺碘地区的居民必须科学的、长期地食用加碘盐,否则,一旦停用碘盐,碘缺乏病就会复发;

2. 每次购买碘盐不要太多,因为时间久,碘元素易挥发;

3. 放碘盐的容器应为加盖的,并放置在干燥、遮光、避高温处;

4. 在菜肴将起锅时再加入碘盐,不要用碘盐爆锅、长炖、久煮,因碘易挥发。

须注意的是,碘盐主要供缺碘少碘地区居民食用。高碘地区则应选购非碘盐,因高碘同低碘一样,也会引起甲状腺肿,甚至造成甲状腺机能亢进。

食盐加碘是防治碘缺乏病最安全、最经济、最有效的一种方法。加碘盐就是以普通食盐为载体加入一定量的碘酸钾,经混合均匀制作而成的食盐。它既有盐的物理化学性质也有碘的物理化学性质。长期食用加碘盐可同时起到补充人体必备的元素和健身、防病、治病的作用。

购时鉴别

在选购碘盐时,只要认准当地盐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加碘盐品牌即可,普通方法不能鉴别出是否含有碘。因为食盐中的碘是以化合物碘化钾(KI)或者碘酸钾存在的。用所谓米汤、土豆片是无法鉴别的。

加碘优点

1.安全、有效。我国规定的食盐含碘的标准,在加工出厂时含碘量为每公斤碘盐不低于40毫克,销售部门不低于30毫克,用户不低于20毫克。食用这种碘盐即可保证每日对碘的需要量。防治实践证明,碘盐防治碘缺乏病是最安全有效的。

2.生活化、长期化。由于地球环境缺碘,人类需要长期适量补碘。而人类无论种族、民族、年龄、性别都必须每日吃适量的盐,所以食盐是补碘的最好载体。通过吃碘盐,能保证补碘的生活化,适量化及持久化。

3.经济、易推广。食用碘盐很经济,只需花少量的钱即可解决防治疾病的大问题,即使对一个十分贫困的地区或家庭也是可以接受的。以上优点决定了碘盐是各种补碘方法中最好的方法。

为此,世界卫生组织推荐这一补碘方法。正常情况下,只要坚持食用碘盐,就没有必要再服用其它加碘食品和药品。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卫生、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食盐生产企业在输前款规定手续之前,应当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有关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私人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第五条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盐矿的开采方案和卤井的具体位置由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盐务局确定。第六条 盐业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转产、停产、因故需要转产、停产时,应当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并依法输变更登记手续。第七条 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制盐企业的供水、供电、采卤、交通等各项设施。第八条 省盐业质量检测站是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生产和运销过程中的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食盐产品卫生实施监督。第九条 制盐企业必须设立产品质检机构,建立质检制度,成品包内须有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第十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第十一条 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食用盐的价区和城乡差价由省盐务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核定,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严禁乱加价、乱收费。第十二条 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必须持有当地盐业部门核发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工业及其他行业用盐,必须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买并保证专盐专用。

定点直供的工业用盐,纳入省级盐业计划管理,由定点供应的工业用盐户向省盐业公司指定的产区购盐。第十四条 必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盐及储备盐仓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

动用盐储备要按规定报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私盐: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和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各类盐产品;

(二)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部门批准而私购、私运、私销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等各类盐。第十七条 各级盐业部门应当配备盐政执法人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

(二)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公民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第十八条 盐政执法人员凭省盐务局发给的《中国盐政检查证》对盐业市场和各行业用盐户的用盐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回答询问。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分别由盐业、地矿、卫生、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当地盐业、卫生、工商、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碘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的,由盐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什么我国要推广食盐加碘?

防治碘缺乏病的最根本措施是食盐加碘。这是被许多国家近一个世纪的防治工作所证实的,

是各种补碘办法中最好的方法。它不仅安全、有效、经济和容易推广,又符合微量、长期及生活

化的要求。食用加碘盐有如下几个优点:

1、安全、有效。我国规定的食盐含碘的标准,在加工出厂时碘浓度为每公斤碘盐不低于

40毫克,用户不得低于20毫克。食用这种碘盐即可保证每日对碘的需要量。防治实践证明,碘盐

防治碘缺乏病是安全有效的,许多发达国家使用碘盐已经消除了碘缺乏病。

2、生活化、长期性。由于外环境缺碘,人类需要长期适量补碘。而人类无论种族、民族、

年龄、性别都必须每日吃适量的盐,所以食盐是补碘的最好载体。通过吃碘盐,能保证补碘的生

活化、适量化及持久性。

3、经济、易推广。食用碘盐很经济,用钱少,只需花少量的钱即可解决防治疾病的大问

题,即使对一个十分贫穷的国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上优点决定了碘盐是各种补碘办法中最好的方法。为此,世界卫生组织推荐这一补碘方

法。正常情况下,只要坚持食用碘盐,就没必要再服用其它加碘食品和药品。

食盐与人体健康

食盐与人体健康

食盐是与我们的生活联系最紧密的化学物质之一,它是人体健康的秘方。

食盐,它的学名叫氯化钠,是人类食用和工业生产所不可缺少的,就在其他方面,它也有着奇妙的功能。

一.身体中的盐分

盐分是人体不可或缺的。如果人体中缺少了盐分,人就会头晕、全身乏力、不思饮食,长期下去就会引发许多疾病,毛发变白。

在医院里,我们经常会看到病人输液,许多就是氯化钠生理盐水(即浓度为0.9%的食盐水)。

为什么生理盐水的浓度必须是0.9%呢?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个有趣的实验现象。

人体里的血液都含有食盐成分。血液是由血红细胞和液体血浆组成的。血细胞有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三种,其中,红细胞占绝大多数。细胞膜就是半透膜,在正常的情况下,细胞内的溶液跟细胞外的血浆液必须维持一定的浓度。人在输液时,进入血浆的食盐水,也须维持一定的浓度即0.09%。如果把生理盐水调稀了或错用了蒸馏水,那么输液后,血浆的浓度会变稀,这样,血浆里的水分就会往浓度大的血细胞里渗透。结果就引起血细胞的膨胀,甚至破裂,发生溶血现象。若生理盐水过浓,那么,血细胞里的水分,又会向外渗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生理盐水必须是0.9%。

二.自觉食用碘盐

1994年5月5日,由我国的卫生部等5部委联合发起,在全国举行预防碘缺乏病宣传咨询活动,并由此决定每年5月5日为“全民预防碘缺乏病宣传日”。

什么是碘缺乏病?

科学研究证明,碘缺乏病是一种病因明确的地方性疾病。防治这种病的唯一办法就是补碘。怎样补碘?由于补碘作为一种营养元素参与着人体的新陈代谢活动,因此,补碘需要有长期性、经常性和微量性。换句话说,要成年累月地、每天多次的、每次又要少量的补碘。显然采用每天吃药或者加进饮料食品等方式,使全体人民补碘是即不科学也难做到的。通过实践表明,采取向食盐加碘的方法是安全、有效、经济、简便的补碘方法。

每个人都要吃饭,菜肴中加碘盐,对于缺碘者是雪中送碳,对于非缺碘者也无任何副用。欧洲的瑞士、北美的加拿大实行全民吃碘盐已有20多年了,情况一切正常。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在1994年初的报告说明,人体摄碘的安全范围很大,从医学角度来讲,每天摄入1000微克的碘都是安全的。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部门调查,人们的摄碘量一般只有200—300微克以下,安全可以放心。

但是请注意,为了加强对食用碘盐的管理,1996年3月,原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出通知,要求取得碘盐生产资格的企业,必须加贴“碘盐标志”,这个标志的图案是由化学元素碘小写的英文字母,中间有个碘字(汉字),两角是食盐二字。采用激光防伪标志,图形有霓虹闪烁,一般很难仿制。因此,当你购买加碘盐时,由外包装上的“碘盐标志”来加以鉴别。

三.食盐并非多多益善

英国有位专家说过量食盐损人体健康,每天六克足够。很久以前人们就知道,过量食用盐会给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很容易控制盐的摄入量,在自己做饭或是做菜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调节盐的用量。但是经调查发现,现在有四分之三的英国人通常靠食用半成品或是已经完全加工好的食品来摄取盐分。而现在的食品加工企业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担负的责任的重要性,他们往往在食品半成品中或是已加工好的食品加入了大量的盐。现在尽管在医学工作的压力下,这些企业已经减少了食用盐的使用量,但还是远远超过了标准要求。

专家称,人体每天摄入盐分的最大量是6克,但是现在大部分英国人每天平均摄入的盐分大约是9.5克,这就导致了许多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血管疾病。

如果每天摄入的食用盐的数量达到标准的要求,那么患心肌梗塞的人的数量就会下降13%。但是英国食品工业协会代表称,这样可能导致更多的英国人购买进口的食品,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英国人更倾向于食用绿色食品,为了达到人们的要求,他们现在正在不断努力,以减少食品中食用盐的含量。

同时,专家还指出,海盐和矿物盐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食用过量对人体都是有害的。

最后专家称,盐在调节食物味道和协调人体所有器官机能方面都起着关键作用,但是只有摄入适量的盐才能达到最佳效果,反之就会对人体产生损害。

食盐,我们生活的亲密伙伴,它的种种奇妙功能告诉我们,我们平常生活中食用的食盐,对于人的生理活动、健康状况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食盐,我们生活中如此平常的物质,却又蕴含了这么多的化学道理。由此可见,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的化学知识,只要我们多加关注,定能对我们身体健康有许多帮助。

生活中的化学,化学造福生活。

食用盐宣传推广方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怎样宣传食盐安全、食用盐宣传推广方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信途科技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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