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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八条 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相应的省级或者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成立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报林业部备案。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未经林业部批准,不得将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森林公园变更为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二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十九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第二十条 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6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第四条 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仍属事业单位。第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对依法确定其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各类设施等,享有经营管理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第七条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表、照片等资料,报林业部审批。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可以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单独进行;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不得改变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隶属关系。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第十二条 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
依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在森林公园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向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交纳有关费用。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第十八条 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有哪些保护森林的举措
林业政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社会办林业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林业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 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国务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2、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5、退耕还林条例
16、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8、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林业部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安徽省国有林场商品林采伐销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1、安徽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森林健康:中国的绿色选择
——访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林业局已从2001年开始,与美国林务局合作开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试验示范项目,并在理念、技术等层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目前仍有许多人在森林健康对于当前我国林业发展有什么意义、我国在森林健康领域开展了哪些工作、今后有什么打算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疑惑。为解答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造林司司长魏殿生。
森林健康:中国林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记者:森林健康对促进我国林业发展的积极意义在哪里?
魏殿生:森林健康对于指导我国当前林业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林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等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进入新世纪,我国林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林业已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此时,在我国引入和推行森林健康正逢其时。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要求我们必须用系统观点、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人与自然和谐的观点来指导林业实践,注重各个环节的相互关联。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能够提高我国的森林经营水平,使森林经营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有利于形成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有利于形成最优的林分、最美的林相、最佳的服务功能。贯彻和推行森林健康理念,必然会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林地生产力和林分的抗逆性,减轻各种自然灾害,真正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国土生态安全要求我们在本世纪中叶要达到26%以上的森林覆盖率,小康社会建设对森林的生态功能需求强烈,要求全社会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传统增长方式,经济的发展要求林业产业有更强的互动作用。这些目标和要求,将使林业在较长的时期内,处于木材林业、多功能林业和可持续林业三个阶段任务叠加所形成的极具挑战性的形势之下。应对特定历史环境所带来的挑战,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森林健康战略,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功能的长期健康稳定,应该是我国林业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事实上,我国在林业21世纪议程中已经明确地将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作为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是我国林业半个多世纪发展的经验,也是发达国家几个世纪林业发展最终采取的路子,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借鉴。
当前,我国森林资源的结构调整任务十分繁重而紧迫。我国有4600万公顷的人工林,而且近几年来还以每年600万~1000万公顷以上的速度增加。这些人工林中有相当一部分面临着林分结构简单,中幼龄林分比例较大,抵抗森林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能力较弱,发生森林火灾的风险较大等问题。从生态安全的角度来看,必须进一步调整林种布局和树种结构,从“绿起来”转向全面发挥主导功能。从可持续地提供木材产品来看,需要对大面积的中幼龄林采取抚育间伐措施,调整径级结构,积极培育珍贵树种;从系统稳定和控制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角度来看,需要发掘和培育我国优良的乡土树种资源;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方面看,林业不仅要“占山”、“还乡”,还要“进城”,要大力发展城市林业。森林健康,不仅对传统林业建设的目标起到更为强劲的推动作用,而且对开辟森林资源经营和培育市场,创造社会职业需求,提高林业经营科技含量,增强农民专业技能和促进农民工就地转化,促进农民增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重要的是,我国人均GDP已经达到1000美元,但实际上全国至少有3亿以上的人口达到了4000美元以上。按照国际旅游协会的标准,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不亚于美国的生态旅游潜在消费市场需求。生态旅游的主体是森林,在目前比较贫困落后的山区农村,开发生态旅游市场,将社会的投资和消费引向农村,引向森林,从而为城市财富向乡村转移创造了有效的途径,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创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开发生态旅游市场潜力的前提是健康的森林,而那些衰败的森林、存在较大火灾和病虫害隐患的森林是没有开发潜力的。
森林健康:中国尚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
记者:请问国家林业局在森林健康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魏殿生:在过去的造林绿化工作中,我们从国情、林情出发,紧紧把握宏观形势,狠抓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经营,质、量并重,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是符合森林健康理念的。在量的扩张上,近几年来,每年造林都在亿亩以上;在质的提高上,坚持“质为先”的方针,造林质量与林分质量一起抓,森林覆盖率与林地生产力一起抓。为迈开我国森林健康的实质性步伐,2001年,中美林业联合工作组确定将森林健康列为中美两国的优先合作领域,共同开展了中美森林健康合作项目,在北京市八达岭林场、江西信丰、贵州麻江、云南丽江、陕西佛坪选择重点区域,分别进行了试点探索。这几年,双方互访不断,交流频繁。我们已经3次组团赴美考察森林健康并培训项目管理人员,已接待4批美国林务局专家来访。2002年10月国家林业局与美国林务局在贵阳联合召开了中美森林健康研讨会。最近,我们组织知名专家对试点项目区建设进行了评估,得到了专家的高度评价。当然,工作还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还有大量的工作等待我们去做。
森林健康:采取措施深入推进
记者:我国对进一步推进森林健康工作有什么打算?
魏殿生:森林健康理念纵贯森林资源培育的全过程,在经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中都要贯彻森林健康思想。推进森林健康是一项综合的、涵盖面很宽的工作,需要法规、政策、管理、技术、科研等各方面的共同配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中美森林健康合作,加强技术和人员交流,借鉴美国森林健康的经验,提升我国森林健康战略。二是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成功经验。三是将森林健康的理念写入正在组织编制的我国“十一·五”林业发展规划之中。四是与各司局联合开展攻关,以现有试区为基础,解剖“麻雀”,调整政策,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森林健康打下基础。五是举办不同层次的研讨班,加大森林健康的宣传力度。
保护天然林:重新认识林业经济
韩琳
新春又快到了,正是万木开始复苏的时候。对1998年夏天的特大洪灾,人们还记忆犹新;限伐森林、保护天然林的国家政策如何实行,对林业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也仍然是人们关心的问题。
保护天然林工程全面启动
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早就是人们关注的问题,但直到去年的特大洪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才下定决心全面实施保护森林的措施。去年8月20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天然林禁伐布告。10月1日,四川全省禁伐天然林。自那时以来,全国重点地区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已全面启动。
所谓天然林,是天然更新的森林,在形成方式上不同于人工繁育而成的人工林。天然林又分为原始林、次生林、残次林等几种类型。目前我国的天然林面积约为8726公顷,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5.3%,大部分是次生林,原始林仅占2%,主要分布在内蒙、川、藏一带。天然林在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止荒漠化、保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着人工林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建国以来,国有林区计划内采伐的木材绝大部分出自天然林,致使天然林资源急剧下降。这次由国家林业局主持推行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主要是针对归属于135个重点国有林区、集中连片分布的天然林,面积约为2900万公顷,占全国天然林面积的33%。
保护工程将分两期实施。第一期为1998-2000年,在此期间内完全停止禁伐区内的森林砍伐,调减木材产量1500万立方米,将禁伐区内的森工企业转变为营林事业管理单位。第二期是2001-2010年,要使天然林得到进一步恢复,实现木材生产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方向的初步过渡,使人工林木材产量占木材总产量的一半左右。工程实施范围涉及云南、四川、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17个省(区、市)的重点国有森工企业,以及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森工企业。
保护天然林工程还要求加快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大力加强商品林建设。工程带来100万林区职工下岗分流,国家已投入30亿元资金安排富余职工转产,并计划在3年内投资195亿元。
重新认识林业价值
保护天然林工程给林业及整个国民经济所带来的,决不只是经济意义上的影响。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的张佩昌主任说,通过保护天然林工程的实施,林业部门将推动林业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思想的转变,首先就是对林业价值的重新认识。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人们对森林价值的认识局限在经济价值上,森林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长期遭到忽视;而在经济价值方面,人们的认识又局限在木材及木材加工上。因此,伐木及木材加工就成了我国林业经济的主体。
但实际上,森林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经济价值的6—7倍。森林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调节气候、净化空气以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据中国林科院侯元兆研究员在90年代中期主持的“中国森林资源价值核算研究报告”中的说法,我国森林的经济价值达17414.51亿元,环境资源部分的价值为75218亿元。这里还有另外一组数字,也可以说明问题:只讲木材,粗略地算,林业所创的GDP在50年代占全国整个GDP的6-7%,到70年代就降为2-3%,现在还不到1%。可见“木头经济”份量越来越轻。
即使在经济效益方面,提供木材也决不是唯一的。从广义的方面理解,林业应该是以森林为依托的庞大产业,包括木材及木材加工、林业化工产品、药材、森林旅游等等。
保护天然林工程就是要将过去以利用木材、经济效益为主的传统林业经营思想,改变为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改变林区单一的产业结构,开展多种经营。目前我国松香的产量居世界第一;天然林得到保护后,有些林业化工产品、森林食品及各类动植物将大量增加,质量也将有所提高。森林旅游也在各地方兴未艾,全国已经建设了574处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和3000多处各类森林公园。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林业可向社会提供1100多种林副产品,这些都将使林区的多种经营具有更多资源。
林业管理体制改革亟待加快
改革开放20年来,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林业管理体制仍然具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特性,林业一直存在着企、事不分和政、企不分的问题。一方面,林业的管理、养护应该是政府的事,属事业性质。据悉,日本、芬兰等西方国家就将整个林业作为事业单位来管理,由国家出钱养着,卖木材的钱也上交国库。但在我国,这方面的工作一直由国有林场负责。全国有生态型国有林场1459个,经营有林地872万公顷。这类林场培育的森林资源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受益的是全社会,但是对他们自身来说,并不能转化为直接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伐木、加工等创造经济效益的事,才是企业行为。国有林场、森工企业为了生存,必须创造经济效益,也就是只能砍树。但是,森林资源是由国有林场管的,没有制约,有制约也制约不了。这就好比国有林场既扮警察,又当小偷,结果可想而知。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司陈根长司长说,人们常说国有企业负担重,主要指企业要承担职工退休养老、办学等方面的责任。而对于森工企业来说,这些还只是小头,大头在于管理、养护森林,为国家创造生态、社会效益上。所以,要使保护天然林的工程得到长期、彻底的落实,就必须进行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企业管资源向国家管资源的转变,把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把一部分森林工人转变为管护工人,成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部分纯采伐和加工工人作为企业完全分开。这就是管理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张佩昌主任说,保护天然林工程实施后,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从天然林保护区开始搞起,逐渐向全国推广。
林区经济出路何在
木材是一种使用非常广泛的原材料,而林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也占有一定的份量。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我国的林业经济是否会大幅度地缩水?陈司长说,保护天然林不等于一棵树也不砍,只不过将来要砍的树会更多地取自人工林。我国人工林保存面积已达3300多万公顷,居世界第一,有的已到成熟间伐期,仍然能为社会提供相当数量的木材,只不过大件木材将要有所减少。因此,禁伐措施对林业经济的影响只是结构性的,而非全局性的。
陈司长进一步指出,林业部门应在实施天然林保护以外的地区,对现有森林实施分类经营,将其中大约占30%左右的森林作为重点保护生态林,严加保护。将其余占30-40%的作为一般保护生态林保护起来,剩下的30-40%作为商品林,生产社会需要的木材和林产品。新增森林也要实施分类经营。
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国有林业,尤其是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从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经济滑坡,企业负担重,职工生活贫困。一些林业专家指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林区经济要走出困境,除了加快营造速生丰产林及林果等商品林以外,还必须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同时发展木材精深加工,走工业化的道路。
举例来说,江苏省虞山林场过去长期搞单一的林业经济,结果年年亏损,只好伸手向国家要钱过日子。改革开放以来,林场走向以林为本、以市场为导向、多种经营、多产业开发的道路,一方面运用新技术改造传统林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林业,特别是竹笋两用丰产林,使每亩林地的收入比以前提高了47.5倍,茶叶亩产增加了近1倍,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工业加工及森林旅游。结果工业销售收入和旅游收入逐年上升,到1996年工业利润已达570多万元,占全林场总收入的2/3,旅游业也获利365万元;林场的森林覆盖率为95.8%,职工人均年收入达6719元。
湖南省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是1982年在原国营张家界林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第一个森林公园。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宣传,现已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胜地,1992年还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1996年接待旅游人数为60万人次,经济收入达到3875万元。
据张佩昌主任介绍,从大林业的角度说,全国靠木材和林产品为生的县有400—500个,位于天然林保护区内的就有100多个,已有相当一批县,通过发展林产品的多种经营及深加工,走上了致富之路。我们相信,禁伐森林,并没有改变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反而给林业部门带来了改变传统思想的契机,只要调整思路,坚持改革,尽管任务艰巨,林业经济一定能走上一条健康的发展道路。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第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第九条 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十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国有林场旅游开发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法律分析:1.加强林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按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是保护林地和维护国有林场权益的重要措施。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林地的,应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制定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设区市、林场2:1:7比例分成,其中:国有林场分成部分由省林业厅征收后返还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国有林场异地造林、森林植被恢复与管护。国有林场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理顺林场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现有经营管理体制,赋予国有林场管理部门的人、财、物管理权限,真正建立起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运行机制。其中省级主管部门主要搞好宏观调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的考核。将设区市国有林场主管部门当作县级单位看待,承担相应的财产管理、人事管理、林地林权管理、林政资源管理等职责。取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场的资源建档统计、木材运输办证等具体管理权,真正行使监督权。
3.调整林场产业结构
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增添发展后劲。发展非木质森林资源产业,培育园林观赏植物、特色花卉、绿化苗木展生物制药产业,培育名贵中药材,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用丰富的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兴办森林公园,开发森林旅游、休闲、娱乐产业,创建绿色文明用国有林场资源优势,创办木材深度加工企业和家具制造业、纸、板行业,提高木材产品的附加值。
4.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全面提高管理者的素质,是林场脱困振兴,实现相持阶段良性转化的重要组织保障。因而,需要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把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点,纳入林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培育、选用和激励人才的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建立一支思想品德好、富有林业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才能,热心林业事业的优秀人才队伍,特别是优秀场长队伍。与此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林场职工工资待遇过低、生活工作条件差的问题,创造一个能让优秀人才充分施展才干和健康成长环境条件,以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长期为发展林场事业服务。
法律依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公园设计规划要点是什么?
森林公园专项规划
1.森林公园景观系统规划
森林公园是以森林景观为主体,其用地多为自然的山峰、山谷、林地、水面,是在一定的自然景观资源的基础上,采用特殊的营林措施和园林艺术手法,突出优美的森林景观和自然景观。因此,在进行森林公园的景观规划时,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林木植被资源,对现有林木进行合理地改造和艺术加工,使原有的天然林和人工林适应森林游憩的需求,突出其森林景观。如果忽视这点,在森林公园中大兴土木,加入过多的人工因素,则会使森林公园丧失其自然、野趣的特征与优势。
在森林公园景观系统规划中,应注意林道及林缘、林中空地、林分季相和透景线、眺望点等几个方面的规划设计。
2.森林公园游览系统规划
在森林公园内组织开展的各种游憩活动项目应与城市公园有所不同,应结合森林公园的基本景观特点开展森林野营、野餐、森林浴等在城市公园中无法开展的项目,满足城镇居民向往自然的游憩需求。依据森林公园中游憩活动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典型性森林游憩项目,如森林野营、野餐、森林浴、林中骑马、徒步野游、自然采集、绿色夏令营、自然科普教育、钓鱼、野生动物观赏、森林风景欣赏等;一般性森林游憩项目,如划船、游泳、自行车越野、爬山、儿童游戏、安静休息等。
开展各种森林游憩活动对森林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不适当的建设项目、不合理的游人密度会对森林游憩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在游览系统规划中必须预测出各项游憩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及影响程度,从而在规划中采用相应的方法,在经营管理上制定不同的措施。
3.森林公园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森林公园除与主要客源地建立便捷的外部交通联系外,其内部道路交通必须满足森林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以及森林公园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在森林公园的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中,应注意游览道路的选线、走向和引导作用,根据游客的游兴规律,组织游览程序,形成起、承、转、合的序列布局。应结合森林公园的具体环境特点,开发独具情调和特色的交通工具。
森林公园内应尽量避免有地方交通公路通过。必须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30-50m宽的防护林带。面积大的森林公园应设有汽车道、自行车道、骑马道及游步道,按其使用性质可将森林公园内的道路分为主干道、次路、游步道三种。一般道路应占全园面积的20/0~3%,在游人活动密集区可占50%~lO%o.
(1)主干道。是森林公园与国家或地方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森林公园内的环行主道。其宽度为5~7m,纵坡不得大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m.
(2)次路。是森林公园内通往各功能区、景区的道路。宽度为3~5m,纵坡不得大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3)游步道。是森林公园内通往景点、景物供游人步行游览观光的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设置。宽度为1~3m,纵坡宜小于18%.
4.森林公园旅游服务系统规划
森林公园旅游服务系统主要包括餐饮、住宿、购物、医疗、导游标志等。休憩、服务性建筑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等应与自然环境和景观统一协调。建筑高度应服从景观需要,一般以不越过林木高度为宜,休憩服务性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宾馆、饭店,休、疗养院,游乐场等大型永久性建筑,必须建立在游览观光区的外围地带,不得破坏、影响景观。
(1)餐饮。餐饮建筑设计应符合JCJ64-19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住宿。应根据旅客规模及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合理确定旅游床位数。旅游床位建设标准宜符合下列要求:高档28~30平方米/床;低档8~12平方米/床。森林公园中的住宿设施,除建设永久性的宾馆、饭店外,应注重开发森林野营、帐篷等临时性住宿设施,做到永久性与季节性相结合,突出森林游憩的特色。
(3)购物。购物建筑应以临时性、季节性为主,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积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4)医疗。森林公园中应按景区建立医疗保健设施,以便对游客中的伤病人员及时救护。医疗保健建筑应与环境协调统一。
(5)导游标志。森林公园的境界、景区、景点、出人口等地应设置明显的导游标志。导游标志的色彩、形式应根据设置地点的环境、提示内容进行设计。
5.森林公园保护工程规划
(1)森林公园火灾的防护。开展森林游憩活动,对森林植被最大的潜在威胁是森林火灾,游人吸烟和野炊所引起的森林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森林火灾会毁灭森林内的动、植物,火灾后的木灰有时会冲入河流使大批鱼群死亡,森林火灾还会使游憩设施受损、游客受到伤害。
森林公园火灾的防护措施及方法有:
1)在规划设计时,对于森林火灾发生可能性大的游憩项目,如野营、野炊等,应尽可能选择在林火危险度小的区域。林火危险度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林木组成及特性、郁闭度、林龄、地形、海拔、气候条件等因素。
2)对于野营、野餐等活动应有指定地点并相对集中,避免游人任意点火而对森林造成危害。同时,对野营、野餐活动的季节应进行控制,避免在最易引起火灾的千旱季节进行。
3)在野营区、野餐区和游人密集的地区,应开设防火线或营建防火林带。防火线的宽度不应小于树高1.5倍。但从森林公园的景观要求来看,营建防火林带更为理想。防火带应设在山脊或在野营地、野餐地的道路周围。林分以多层紧密结构为好,防火林带应与当地防火季的主导风向垂直。
4)森林公园中的防火林带应尽量与园路结合,可以保护主要游览区不受邻近区域火灾的影响。同时,方便的道路系统也为迅速扑灭林火提供保障。
5)在森林公园规划和建设中,应建立相应的救火设施和系统。除建立防火林带、道路系统外,还应增设防火通信设施,加强防火、救火组织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游人和职工的管理教育,加强防火宣传,严格措施,防患于未然。
(2)森林公园病虫害防护。防止森林病虫害的发生,保障林木的健康生长,给游人一个优美的森林环境是森林公园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森林病虫害的防治,主要方法如下。
1)在“适地适树”的原则下,营造针阔混交林是保持生态平衡和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基本措施,更为重要的是实现抗病育种。
2)加强森林经营管理。根据不同的森林类型、生态结构状况,适时地采用营林措施。及时修枝,抚育,间伐,林地施肥,招引益鸟、益兽等,可长期保持森林的最佳环境生态。
3)生物防治。利用天敌防治害虫,通过一系列生物控制手段,打破原来害虫与天敌之间形成的数量平衡关系,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相对平衡。
4)物理、化学防治。物理方法主要利用害虫趋光性进行灯光诱杀;而化学防治只是急救手段。近几年来,高效、低毒、残效期长、内吸性和渗透性强的杀菌剂、烟剂、油剂及超低量喷雾防治技术有所进步。
6.森林公园基础设施系统规划
森林公园内的水、电、通信、燃气等布置,不得破坏、影响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应设在隐蔽的地带。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工程应尽量与附近城镇联网,如经论证确有困难,可部分联网或自成体系,并为今后联网创造条件。
(1)给、排水。森林公园给水工程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造景用水和消防用水。给水方式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也可利用管线自流引水,或采用机井给水。给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水源水质要求良好,应符合GB5749-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源地应位于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游。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排水方式一般可采用明渠排放,有条件的应采用暗管渠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水体或洼地。给、排水工程设计包括确定水源,确定给、排水方式,布设给、排水管网等。
(2)供电。森林公园的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维护方便。供电电源应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电源,在无法利用现有电源时,可考虑利用水利或风力自备电源。供电线路铺设一般不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景区和主要景点。供电工程设计内容包括用电负荷计算、供电等级、电源、供电方式确定、变(配)电所设置、供电线路布设等。
(3)供热。森林公园的供热工程,应贯彻节约保护环境、节省投资、经济合理的原则。热源选择应首先考虑利用余热,供热方式以区域集中供热为主。集中供热产生的废渣、废水、烟尘应按“三废”排放标准进行处理和排放。供热工程设计为热负荷计算、供热方案确定、锅炉房主要参数确定等。
(4)通信。通信包括电信和邮政两部分。森林公园的通信工程应根据其经营布局、用户量、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组成完整的通信网络。电信工程应以有线为主,有线与无线相结合。邮政网点的规划应方便职工生活,满足游客要求,便于邮递传送。通信工程设计内容包括方案选定、通信方式确定、线路选定、设施设备选型等。
奥林匹克公园奥林匹克森林公园一样吗?
获得北京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及中心区景观规划设计优秀方案
该方案以“为什么我的眼常含满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得深沉”为切入点,以养育中华儿女的“田”为总体概念,表达了设计师们对脚下土地和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的挚爱,以“撷拾起昨日智慧的果实,播撒下明天希望的种子”的虔诚的态度审视历史文化、规划设计北京美好未来。
五千年的中国土地曾经、还将养育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在无数的失败与成功之后,田,积淀下了处理人与土地关系的最精华的智慧。连同那充满诗意的景观,田,告诉我们如何尊重土地和自然过程,用最少的工程,获得可持续的最大收益。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这五千年智慧连同其诗意的景观被无情地毁弃,我们甚至以“工业化”和“高科技”的名义来“整治”和“改造”我们生命的土地、水系,而最终发现我们祖先对待土地的态度和技术要高明的多。
在上述设计理念指引下,形成了方案的几大特点:(1)田+等高线:结构与象征性肌理;(2)梯级湖群+梯田湿地:最少工程量的场地设计途径;(3)可持续的水系统:渡水槽和水体净化、循环和再用;(4)植被:景观生态模式与“三皴法”配置;(5)轴线:五线谱上跳动的音符,一部关于五色土地的交响乐;(6)场地故事:环境解说系统与专类植物园。
当城市化和可持续挑战中国大地,奥运会成为未来北京的主题时,奥林匹克公园的设计应采撷五千年的造田、种田、灌田的技术、艺术,和精神,并将其与现代最新生物和能源科技相结合,实现一个科技的、人文的、绿色的奥运景观典范。一个未来中国和世界的可持续景观典范。
田,连接了人与自然,历史与未来,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它最终成为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和绿色奥运的体现。
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本溪环城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环城森林公园)是指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由环城林带和景区构成的,以森林景观为主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供人们游览、休憩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第三条 凡在环城森林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城森林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计划、城建、规划、土地、水利、交通、财政、旅游、风景名胜资源、环保、文化、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城森林公园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 环城森林公园按属地或权属实行分级、分部门和分类管理。第六条 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环城森林公园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兼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第八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森林公园建设资金的筹集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利用外资和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发建设,谁投资谁受益。第九条 对环城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环城森林公园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环城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环城森林公园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环城森林公园专项规划编制建设方案,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林带建设应以公益林为主,形成树种、林种的多样性,体现森林公园特色。第十三条 环城林带建设采取全民义务植树、合作造林、林地所有者自行造林等多种形式进行。
环城森林公园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义务。第十四条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搞好环城森林公园内道路的建设,加强道路养护,保持路况良好。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城森林公园的日常行政管理。
权属单位按分类经营原则,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景区和有林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第十八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林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权属,另有协议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予以确认。第十九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由政府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原有建筑设施,权属归国有。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权属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其经营方案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林木、植被、林地;
(二)损毁碑碣、石雕、历史遗迹、古建筑、各种设施;
(三)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四)开荒种地、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五)在新植幼林和封山育林地砍柴、放牧;
(六)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七)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八)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刻写涂画;
(九)损害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林地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或转让;林木和建筑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征用、占用或转让的,须提出申请,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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