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人周刊##法律小讲堂#
今天,在头条上看到一则消息《浏览色情网站犯法吗?》,出处是光明网转载法治日报的。
消息中,法治日报提醒,浏览色情网站属于涉嫌违法行为。其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不少网友担心,自己是不是违法。还有评论称,”如果浏览也违法,那80%的人要被抓“。
事实上,“浏览色情网站属于涉嫌违法行为”这一判断不妥,援引法律条款也不当。记得在互联网刚刚发展的前几年,就频频传出类似案件,引发在家中看“黄片”是否违法的广泛社会争议。
论坛君特意查找相关资料,梳理一下,供网友参考。
摘录几则以往的案例: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碟”。4名民警前去调查,民警们来到该居民家后窗户外,从窗户看进去发现,房间内的电视机中正在播放淫秽录像。随后,丈夫张某被带走,被处罚1000元后被放回家。
此案被称为“延安黄碟案”,当时引起各界人士纷纷就此事发表看法。
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2010年,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县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杨化军(化名)在自己家里下载观看淫秽物品被处罚3000元。然而直到被抓时,他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犯了法。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负责人前天表示:根据1997年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即使只是查阅也犯法。
媒体报道后,南溪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认为,对杨化军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已于3月24日对杨化军作出了撤销原处罚的决定。
2012年3月22日,前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调查一起案件过程中,在顾某电脑里发现了95部淫秽影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顾某处15日治安拘留并处罚款3000元。顾某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其行为处罚过重,于2012年5月2日,向前郭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提请行政复议。
后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行政复议书认为,顾某下载色情淫秽影片仅限于供自己观看、没有传播,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及影响轻微,前郭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故撤销前郭县公安局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前公(治)决字[2012]第37号”的处罚决定。
不难看出,上面几则案例都以警方撤销处罚告终。
那么,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违法?个人浏览色情网站犯法吗?中国法院网上有一篇案件分析,我认为颇为合理。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六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规定了“查阅” 淫秽信息应该处罚。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中却对“查阅” 淫秽信息并没有规定。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并且这个《管理办法》是1997年发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管理办法》来处理。
此外,我国《刑法》里关于淫秽物品的处罚主要是非法贩卖、制作、传播等行为,对在家中“独自欣赏”并无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法理上,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违法,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对国家、社会有没有危害性。
显然,在家上网看A片是个人自由,并不会对国家、社会产生危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未禁止即自由。在公民没有犯罪和违法行为时,公权力就不应做过多的干涉。
基于以上分析,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和个人浏览色情网站,显然属于个人自由,不构成犯罪。公权力应该止步于私人领域。
可能有网友又要问了,朋友之间传播淫秽信息算不算犯法?
夫妻之间传如果超过10个,那算吗?男女朋友之间或者两个人之间传算不算?
即便是好友之间分享,也要注意边界。
杭州快报2010年曾经报道过一个案例,25岁的俞某因大量上传淫秽视频、色情漫画供网友免费观看,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干区检察院起诉。
办案检察官的答复是,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要以上传视频或者照片的数量决定。
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9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可以定罪;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达到规定标准两倍(也就是2万次)以上的,也可以定罪。
另外,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数量翻倍即40个以上的,也可以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以下行为也可以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淫秽视频文件200个以上;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400个以上。
二、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到400人以上。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访问回答类似问题时也明确指出,亲朋好友之间“传播”淫秽信息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两高”人士认为,一般的朋友之间、夫妻之间、亲属之间互发淫秽视频,一方面不属于公共领域,另一方面数量、人数、后果都不会太严重,这种情况不按犯罪处理,只能认为是个人道德品德、情趣不高。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公权力不应过多干涉私人领域的自由。法治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普遍坚持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个人自由。
在家上网看黄片不犯法,属于个人自由,既没有干涉他人,也没有违反社会规范。但是需要注意,进行传播或者牟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你看懂了吗?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 END -
// 近期推荐文章,关注账号,阅读更多 //
一个西北五线小城的回乡观察:娶妻难成了农村最大的问题
教培坍塌、职教革新:你能接受孩子上职高吗?这位教师太敢说了
杨东平:为什么百姓对教育不满意?教育能改变吗?
为什么制造业招工越来越难,年轻人到底去了哪里?
小县城出现大量体制内“剩女”:一个日益庞大却被悬置的群体
传媒老友记,20万+传媒人社群,传播创造价值;
原记者论坛,由国内多位媒体人和公关人联合发起的传媒社群,已受邀入驻今日头条、腾讯、百度百家、网易、新浪财经、阿里UC、一点资讯、界面、脉脉等平台。
①有情怀的社群,有深度的阅读,有角度的观察,有态度的互动;②部分文章转载,标注来源作者,只为分享价值,无关商业利益;③如有异议、投稿和建议,请联系:reporterbb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