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途科技今天给各位分享消费者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消费者均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和分享本站。
消费者是指什么呢?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以及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所以消费者这个概念任何情况下仅仅指个人,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消费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向保护,非消费者则按照《民法典》进行平等保护。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什么叫做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这一定义不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原则,而且与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性质相一致(有些单位为职工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最终是要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的使用)。同时,也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方法相一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基本定义
消费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食草动物和食肉动物,称为消费者。顾名思义,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来生产食物,只能直接或间接地以绿色植物为食获得能量,根据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为直接依赖植物的枝、叶、果实、种子和凋落物为生的一级消费者,如蝗虫、野兔、鹿、牛、马、羊等食草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二级消费者,如黄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动物之间存在着弱肉强食的关系,其中的强者成为三级和四级消费者。这些高级的消费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凶猛的肉食动物,如狮、虎、鹰和水域中的鲨鱼等。有些动物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杂食动物,如某些鸟类和鱼类等。消费者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
消费者是什么意思?
消费者
[ xiāo fèi zhě ]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反义词
生产者
什么是消费者?
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消耗产品的人。
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如中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这种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法人等社会组织。
具备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消费者概念及特征
定义
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 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4.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什么是消费者?
消费者是指除微生物以外的异养生物,主要指的是各种动物。它们不能自食其力,必须以消费其他生物或生物残体为生。根据食性不同,消费者又可分为草食性消费者(如马、牛、羊),肉食性消费者如(虎、蛇、鹰)和杂食性消费者(如猪、鸡、鸭)。其中,草食性消费者以直接吃食植物的枝、叶、果实、种子和植物的其他凋落物而获得营养,故又称为初级消费者;肉食性消费者以草食性消费者为食物来源,因而又称次级消费者。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除主要的草食性消费者、肉食性消费者和杂食性消费者三大类外,还有腐食性消费者(如鹫)和寄生性消费者(如跳虱)两大类。这类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最初生产者。但在推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过程中,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什么是消费者
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的定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群落,异养型生物,包括草食动物和食肉动物,称为消费者。顾名思义,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来生产食物,只能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以绿色植物为食获得能量。根据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为直接依赖植物的枝、叶、果实、种子和凋落物为生的一级消费者,如蝗虫、野兔、鹿、牛、马、羊等食草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二级消费者,如黄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动物之间存在着弱肉强食的关系,其中的强者成为三级和四级消费者。这些高级的消费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凶猛的肉食动物,如狮、虎、鹰和水域中的鲨鱼等。有些动物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杂食动物,如某些鸟类和鱼类等。消费者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
[编辑本段]消费者的概念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1.以经济领域为主要确认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是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 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2.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如我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这种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法人等社会组织。
3.以自然人为主要标准
这种划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费目的为标准,而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虽然该法并未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定义,但是从该法的第二条中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行为,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和单位。
[编辑本段]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 如衣、 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 二是精神消费, 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关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编辑本段]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消费品品种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来越复杂,消费者需要对商品和服务作必要的了解。他们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 使用方法说明书、 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五)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3)接受服务者;
(4)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六)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我国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九)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编辑本段]消费者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
消费者行为特征
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消费者行为特征
3.1 Internet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
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供求双方需要知道其机会的集合。人们只有在他所得的比所付出的更多时才进行交换。因此,他会进行信息搜寻。但信息搜寻是有价值的,进行信息搜寻会耗费成本。事实上,人们的任何决策都是基于特定的信息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不是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而是如何充分地利用分散在社会中的不同信息。从Internet的特点看,它实际上是一个高速度、大容量、服务对象广、使用成本低的信息传输通道。其三大基本功能(E-mail、Telnet、FTP)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应用资源和服务项目,消除了全球范围内信息流动的技术障碍。Internet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消费者占有的信息越来越多
在传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在与卖主的关系中处在不利的位置,这种不利源于交易双方对信息的占有程度。在今天的大多数市场上,卖主仍比买主占有更多的信息(例如,企业比消费者更清楚产品的品质、成本)。卖主利用这种信息,向最具有吸引力的顾客推销产品和服务,并采取价格歧视的策略,即根据市场行情向一些消费者要求一种价格,而向另一些消费者要求另一种价格,从而使卖主在交易中获取较多的利润。毫无疑问,价格歧视的源头在于消费者对交易产品信息的掌握程度,消费者对交易信息掌握得越多,其讨价还价能力就越强,反之,则卖主的讨价还价能力就越强。
在信息技术条件下,Internet构筑了一个虚拟的商务市场,从两个方面改变了卖主和买主的信息占有状况。首先,借助于Internet,消费者可以收集到越来越多的信息,并且正在出现一种趋势:消费者越来越期望通过没有任何偏见的渠道获得信息,他们并不希望生产厂商垄断或者提供有偏见的信息,他们能够利用Internet提供的中立信息,找到满足他们需要且价格性能比最高的商品。其次,在传统商业环境中,卖主在大部分时间里控制着大部分媒体:电视、广播、报纸等。消费者通过媒体接收卖主想要表达给他们的信息,而卖主不想透露的信息,消费者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但是在信息技术条件下,情况就发生了变化。通过Internet,聚集在聊天室的人能够检索并讨论有关内容,BBS的参与者能够寻找感兴趣的公告内容,能够向提供公告的作者提出问题。从商务的角度看,这其实就是消费者在相互交流经验和看法,其中当然也包括许多潜在消费者从使用过某家厂商的产品或服务后的顾客那里得到的或褒或贬的意见。
(2)消费者的主动权越来越大
商品交换是一个复杂的双向学习过程。消费者在采取购买行为前,他希望了解他所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的细节,并会提出一些问题。Internet给消费者带来了权利。在信息技术条件下,消费者充分享受交互式的操作手段,他们愿意有他们自己的信息,开发他们需要的产品,并自己来搜索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消费者通过计算机网络参与产品决策,选择色彩、样式、包装等,并自行下定单。在定制、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为满足消费者的特殊要求,让他们参与越多,售出产品的机会就越大。
在Internet上,消费者可以自己搜索感兴趣的信息,对大量信息进行筛选和浏览,还可以综合利用这些信息,形成他们自己的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判断。由此可见,网上交易的主动权已掌握在消费者手中。
消费者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消费者均衡、消费者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信途科技进行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