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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1996-07-05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601、602、603室。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22539173942,企业法人施伟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服务: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凭资质经营);服务:建设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咨询,投资项目评估,建设工程监理。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530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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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网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杭州网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是2012-03-20在浙江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1幢01室时代广场1号楼6层610-2室。
杭州网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10589895467T,企业法人陈根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网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绿色建筑技术、节能技术的研发;工程建设咨询、城市设计规划咨询、绿色生态规划咨询、绿色建筑技术咨询、工程建设管理咨询、城市废弃物处理技术咨询、节能减排技术与管理咨询;绿色建筑材料的销售。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705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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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怎么样?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是2005-12-26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萧山区北干街道银通大厦西701室。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109782396555H,企业法人陈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杭州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承接总公司业务**。在浙江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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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哪有
一、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不但是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前提,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早在1997年,我市就颁布了《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对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各项明确的要求。在此基础上,2000年市政府又颁布了《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进一步强化了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但随着我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建筑市场的较快发展,建筑从业人员快速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方法不断应用,建筑业安全生产面临许多新挑战,这两个政府规章的内容已显得过于单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给我市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带来不可小视的影响,也使杭州市的整体形象受到负面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在原有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具体表现在:
(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众多,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由于建设工程投资多元化,市场形式多样化,建筑设计新颖化,工程施工专业门类增多,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增加,出现了各方主体之间安全责任模糊的现象。如在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对专业施工单位缺少管理手段,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应当在理顺各方主体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以建设单位牵头抓总、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管责任以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促使其正确履行职责。
(二)建设工程施工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现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基础上对其加以规范,加强监管。在经费方面,现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的确定标准、拨付进度和使用监管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以致影响安全防护措施经费的落实。在人员方面,现实中施工企业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与工程开工数量严重不匹配,一个人兼职数个工程项目的现象常有发生,不利于集中精力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在岗位技能方面,目前建设工程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大大增加,上位法除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外,对其他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岗位的作业人员缺乏强制性保护措施,造成机械设备事故多发。在设备更新方面,目前大量运用的货用升降机等简易设备稳定性较差,安装、使用、拆卸过程都易发生事故。另外在目前尚未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强制对使用年限较长的机械实行检测评估。建设工程外墙施工使用吊绳、吊板的落后作业方式也须通过立法予以淘汰。
(三)近年来我市通过制定各类规范性文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总结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这些管理手段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定和推广,如对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增强这些管理手段的强制执行力,弥补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缺失或者违法成本过低的不足。
综上所述,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二)起草过程
市建委于2007年启动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工作。《条例(草案)》被列为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正式立法计划项目后,我办和市建委马上着手开展进一步调研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重视吸收国内有关省、市及地区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和立法经验,并注重将我市多年来在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积累的有效经验体现在草案中。市建委将《条例(草案)》正式上报后,我办对草案进行了全面审核修改,送发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实行事前公示的通知》(杭政函[2007]227号)的要求,同时还在市政府门户网以及杭州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办分别召集相关政府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征求其对草案的意见,并赴富阳市就草案各项规定进行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和论证,形成了本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施工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五十条。重点对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施工安全相关责任作了规定,除了细化上位法有关原则规定外,还对上位法没有涉及而安全管理实践中又急需的管理手段作了补充,特别是实践中已经证明行之有效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巩固推广的管理手段。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对象
《条例(草案)》第二条将本条例适用范围确定为:“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将建设工程定义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是按照目前杭州市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确定的。建设工程的范围较上位法有所缩小。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建设工程”的定义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事实上,我市水利、交通、电力工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安全施工规范更为专业复杂。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行业管理,我市正进行大规模的此类工程建设,相关施工安全责任更适合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据此,草案第二条作了上述规定,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范围,便于实际操作,同时也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提法。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条例是否适用于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上,我办与市建委有不同意见,我办认为地铁工程作为重大建设工程之一,其施工安全管理应当适用本条例,同时因其工程技术与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则可以另行制定实施管理办法,两者并不矛盾。市建委认为,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另行立法,不应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三条对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分工作了划分。草案将各类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参与主体都纳入了管理对象范围。第五条原则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监测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则分别对这些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二)建设单位的施工安全相关责任
《条例(草案)》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对建设单位的施工安全相关责任作了规定,除了规定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相关资料、配合主管部门落实整改、进行安全鉴定和设计图变更审查的责任外,最重要的创新规定在于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确定、拨付和安全生产总包职责的落实。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标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体现形式作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对建设单位支付该费用的进度作了规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几个非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同时在同一工程施工作业区作业,相互间缺少统一的协调管理,相互推卸责任,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因此第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是本《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草案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费用使用。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第十六条特别规定,施工单位指派的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含二个)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2、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做了具体规定,包括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主体、程序和施工后的验收要求。
3、关于相邻设施防护和现场措施。前者主要是指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损害的施工行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监护。后者指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草案第二十条确定的围挡高度标准与我市此前出台的《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相一致。
4、关于危险作业的人员、设施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着重规定施工单位需对操作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等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又不属于特种作业的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外墙施工作业也具有危险性,第二十二条对此专门作了规定。施工现场施工机械和提升设备的使用安全,是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在有关上位法对工程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根据本地区安全管理经验作了补充性规定。
5、其他安全措施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分别对施工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规范、现场板房搭建规范和施工现场用电规范作了规定。第三十条则根据我市近年开展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实践和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同时为规范投保和承保行为,减少理赔纠纷,规定了承保单位的备案制度。
(四)其他单位的安全施工相关责任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安全相关责任作了规定,包括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施工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提出处理意见等。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相关责任作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该条第(四)、(五)项特别规定了实施现场旁站监理的范围和监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的职责。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新出台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检测单位的施工安全相关责任作了规定。
(五)关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
《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了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实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情况。需要说明的是,该条不属于增设施工许可条件,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具体细化。第三十五条则规定了相关部门实行现场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的措施。
另外,《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规定的,草案不做重复规定。
四、制定过程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难点问题
在制定《条例(草案)》过程中,我办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反复修改论证。目前来看,草案存在以下主要难点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界定。与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比,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并没有将建设工程拆除列入适用范围,市房管局建议将其列入。我办认为,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与一般建设工程不同,2006年8月专门颁布了《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27号),该《办法》规定市房管局和市国土局分别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房屋拆除施工的特点作了安全监管的各项规定,其中还涉及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因此,在不改变这一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条例(草案)》不宜也没有必要将拆除活动纳入适用范围。
同时,如前所述,目前还存在地铁工程是否纳入适用范围的争议。市建委认为,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包含地铁工程,对地铁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监管,建设部于1月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其内容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补充。我市地铁工程建设规划有20-50年的跨度,由于地铁工程在施工技术、施工场地环境要求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复杂性,很难在《条例(草案)》中包含规范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的内容,有必要另行对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进行立法,计划先制定市政府规章《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然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我办在《条例(草案)》第二条中设置了二种方案,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二)关于地方标准的创设。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某些条款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地方规范。如第二十条设置了施工现场围挡高度的标准。建设部和我市的市容规范都有这方面的标准,而且各不相同。草案目前采用了较高的标准,与《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的规定相衔接。再如第二十三条禁止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作为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垂直运输设备。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引起施工企业对该规定是否过于严格的质疑。我们认为这些规定能淘汰落后的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系数,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施工成本,但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有必要在草案中予以明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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