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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行医疗卫生人才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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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
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是指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
、乡级卫生机构和村卫生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有医院、
妇幼保健院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乡级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
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
1.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是指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卫生服务体系。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主要承担着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卫生监督、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任务,为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提供保障。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实现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目标,使农民“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大病基本不出县”。
如何完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
如何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治理结构,使之有效?下面力图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重新定位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治理结构
(一)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缘起和演变
在建国初期,严峻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出于对国防军事的考虑,模仿前苏联模式施行重工业超前的发展战略就成为必然。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工业基础薄弱,农业剩余产品是国家工业化的主要原始资本,国家有而且只有通过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方式从农村汲取经济剩余来推动工业化。因此,为全面推进工业化,建立了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城市壁垒,通过户籍所对应的票证体系把生产和生活资源滞留在城市中,同时,进一步推进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导致城乡经济社会运作机制有根本上的差别,在资源较为短缺的情况下,特别是工业化的取向使保护工业部门的劳动力成为了整个公共政策的首选目标和价值定向。[2]国家在福利分配上有针对性采取了城乡有别的福利提供原则,即从50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由国家向城镇公有单位机构提供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福利。而缺乏医疗保障的农民开始采取自发的互助形式来解决农村缺医少药问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山西、河南等省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看不上病的问题。这种自发性的互助互济形式是短暂的,这是因为任何社会的制度变迁,实际上都含有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配。在多边力量参与、影响和交易的构成中,不同社会力量会被拉人政治秩序的舞台,各种分散利益将被组织化,并被传递到社会政治体制中,以避免非制度化力量在体制外的集结。[3]科克汉姆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医疗保健制度研究也表明:无论是社会化的医疗保健体系还是分散化的医疗保障体系,各国政府实际上都对医疗保健实行直接和间接的管理和控制。[4]
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责任。政府对农村医疗保健公共问题采取行动的标志是卫生部于1959年11月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之后,在卫生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及其附件《关于人民公社卫生工作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关于人民公社的医疗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谁看病谁出钱;一种是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根据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群众觉悟等实际情况,以实行人民公社社员集体保健医疗制度为宜”。1960年2月,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的报告及其附件,认为“报告及其附件很好”,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合作医疗全面推行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亲自批发了湖北省长阳县乐园公社办合作医疗的经验,并发表了“合作医疗好”的指示。在当时的政治气氛下,农村绝大多数地区的县、公社和生产大队建立了医疗卫生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三级预防保健网。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随后在1978年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79年,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全国合作供销总社根据宪法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性质做出了规定:“农村合作医疗是人民公社员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医疗制度,是社员群众的集体福利事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积极支持、发展合作医疗事业,使医疗卫生工作更好地为保护人民公社社员身体健康,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对于经济困难的社队,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植”。[5]
从上述对合作医疗制度缘起和演变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在建国初期,国家虽然没有把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延伸到农村,但也没有放任不管,而是积极从外部干预农村医疗制度的建立,把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纳入到全国经济社会总体制度中,但限于当时国家的财力,对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了“国家农村医疗制度社区办”的发展路径。
(二)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治理结构
由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下,所形成的特殊制度安排,与国外社会福利制度相比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从治理结构来看,它形成了公助结构外部化,民办结构内部化的“卷心菜”结构:
公助结构外部化,即政府对医疗服务、医疗资源供给等方面的控制和垄断,对合作医疗起到了支撑作用。它主要包括:(1)国家拥有所有的医疗机构,既没有私人健康保险公司也没有私人开业医生,政府利用其资金积累优势迅速建立起了以县医院为龙头的包括公社和生产大队医疗机构的农村卫生网络,政府控制了所有的医疗服务供给渠道。(2)政府控制了所有药品渠道,控制了药品价格;(3)政府负责对地方病预防的资助;(4)政府负责培养农村医生。
民办结构内部化,即政府对农村基层卫生机构没有财政拨款,主要依靠生产队公益金提取、农民缴纳保健费来保证经费来源,实现“合医合防不合药”的预付制的社区医疗模式。它主要包括:(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需缴纳一定的保健费;(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来自集体经济,源于集体经济的公益金;(3)医生和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4)公社卫生院的运行主要依赖于社队财务的支持,大队卫生室则靠集体经济维持,卫生室的房屋和器械由大队投资,流动资金和人员经费主要是生产队拨款;(5)在管理上,实行村办村管理、村办乡管理、乡村联办型、乡办乡管理等等。
从治理结构上看,公助结构强度取决于对医疗服务、医疗资源供给等方面控制的强弱和政治权威治理的认同大小。民办水平与集体经济强弱和农民的收入多少有直接的关系。而任何一种医疗制度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都看能否化解供方诱导需求[6]、逆向选择[7]和道德风险[8]这三大难题,在农村还要解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问题,而传统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这些问题:
(1)在供方诱导需求问题上,虽然传统合作医疗供方医疗服务机构是医疗服务的垄断者和价格的制定者,但医生和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由集体经济支付;公社卫生院的运行主要依赖于社队财务的支持,大队卫生室则靠集体经济维持;卫生室的房屋和器械由大队投资;流动资金和人员经费主要是生产队拨款。也就是说,无论是赤脚医生(兼职的乡村卫生人员)、公社卫生员,还是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其收入由集体或国家规定,医疗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其收入福利与医疗服务的供给量无相关,不存在提供过多服务的激励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供方诱导需求。
(2)在逆向选择问题上,虽然传统合作医疗强调自愿原则,但实施全民控制的农村基层组织消解了逆向选择问题。在当时,政治上的高度重视和强大的政治动员力使合作医疗获得了强大的外部支持,人民公社作为基层社会组织,全面掌握了所管辖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力,任何农民个人无法脱离公社而独立存在,根本无从选择,无论是逆向还是正向。[9]
(3)在道德风险问题上,在计划体制下,药品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是配给的,药商的行为对于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是没有影响的,同样,医院是公立的,不存在获利和创收,对农民健康保险来说也是一个外在变量。即在计划经济下的低成本医疗递送(供给)体系,可以有效地同合作医疗整合,政府控制了医疗服务和药品资源配置的权力,并实施低价供给策略;药品价格也受到国家的计划控制,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由于不存在高价高回报的激励机制,赤脚医生以及各级医疗服务提供者们,在道德风险上能很好规避。
(4)在农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问题上,[10]其一,政府通过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由于大量的廉价中草药和自制成药充实了卫生室、土药房,减少了合作医疗经费的开支,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其二,政府通过赤脚医生的培养,做到了“有病早治,无病早防”、“小病不出组,大病不出村”。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发现以社区为基础进行筹资和组织的农村合作医疗有两个重要的基础:一是合作医疗制度是嵌入在社会结构中,并被制度化的,公助结构外部化是合作医疗运行的框架,政治权威是其治理机制;二是成员的互济互助以及合作自组织与社队组织是天然的重合。
二、转型期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解构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并迅速衰落,原因是多方面的:
(1)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进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的确立,使合作医疗基金筹资面临危机。农村合作医疗中的“合作”,指的是农民之间相互合作和集体与个人的合作,而且历来是以集体出资为合作的“大股”,农民个人只缴很少的一部分。这样的“合作”在农业合作化和“三提五统”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个人部分由集体代扣,集体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该集体负担的部分。农村实行“费改税”之后,集体没有扣缴合作医疗费的权利和机会,个人部分只能上门收缴,加上目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强,这部分收缴到帐出现了明显的问题;还有许多经济薄弱的地区在“费改税”后成了“吃饭财政”,不少村组甚至负有债务,根据没有出资参与“合作”的能力;同时乡镇企业的改制,加剧了公共积累的大幅度下滑,出现了合作医疗基金筹资困难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基层合作医疗组织流于形式或自行解体,出现了集体合作医疗无法维持,乡村医生个人承包、私人开业,农村预防保健工作难以实施等问题。到1998年,全国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时,我国87.4%的农民已完全是自费医疗[11].
(2)在市场转型的大背景下,中国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最核心特征便是几乎所有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都从原来几乎完全依赖政府财政拨款的公立机构,转型为以服务换取收入的组织,即使是公共卫生机构(例如防疫站))也不例外。在农村,医疗服务递送体系呈现民营化的趋势,据统计,到1998年,全国大约50%左右的村卫生卫生室已变成个体医疗点,[12]还有一些卫生室在形式上承包给卫生员,但实质上由于村委员会放弃了管理而与个体医疗点没有什么差别;同时,在医药供给市场化的情况下,政府对药品销售环节管理监督不力。在这种情况下,面向市场是乡镇卫生院的必然选择,但医疗市场并没有完全放开的情况下,形成了个人沿农村卫生网络(乡、村卫生院)承包,垄断农村医疗市场的局面,使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替代性很低,无论是民办还是公立,所有卫生服务提供者均以按项目付费的方式向病人收费。在激励结构发生变化之后,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问题也在乡村医疗部门出现,各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从业人员都不再有主动降低医药成本的动力。日益面向市场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医疗服务领域中最为经典性的一个难题:供方诱导下的过度消费。在乡村,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机构、防疫机构和村卫生室等所有农民可及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机构的运行主要依赖于收费的情况下,促使医疗机构和医生为了追求自己的收入滥用处方权从而诱导患者过度消费,导致医疗费用上涨。
(3)在苏南农村调查中,我们发现原有合作医疗制度仅以解决农村缺医少药为目标,提倡“一根针、一把草”,目标定位偏低。而在今天较富裕农村医疗消费结构中,既有基本生存消费,又有保健、享受性消费;既有防病、治病的需要,又有追求舒适和优质服务的企盼;既有滋补健体的追求,又有解决大病风险的渴望。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国民寿命延长后,一些非传染性的“老人病”,如癌症、糖尿病、中风以及心脏病等在农村地区取代了传染性疾病,扮演了人们的“健康杀手”的角色。由于这些疾病具有难以(或者说不可能)预防以及治疗费用高昂的特点,使在20世纪早期和传染病斗争中发挥过有效作用的成本相对较低的公共医疗政策也变得不适应。最关键的一点是,在这些需要昂贵的药物治疗的疾病面前,过去低成本的公共医疗政策已难以奏效了。[13]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治理结构
社会福利作为公民的一种权利,是在二战后由马歇尔(T.H.Marashall )提出并广为传播的概念。而政府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承当保障人民福利的责任。从福利哲学的观念来看,医疗保健更是一种机会,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而不管他们的生活状况或经济地位如何。从世界范围行动实践来看,医疗保健已成为生存权的一部分,各个国家因其国情或国力的不同,无不对国民的医疗保健担负着或多或少的责任,由公共财政来支持医疗保健制度的运作,医疗保健服务显然应归入公共物品的范围。如果说在我国工业化初期财力极度紧张条件下,不得已实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相分离和城乡居民保障区别对待的原则,那么今天在城乡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城乡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农民自费医疗比率高居不下,而国家财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政府如何在农村合作医疗中“到位”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
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由政府组织引导,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即政府力图通过对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把原有的社区医疗制度改变为国家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制度,选择了“国家农村医疗制度社区办”的发展路径。
根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和各地的试点情况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有了实质性的变化:
(1)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助”转变为新型合作医疗的“公办”,表现在:其一,与传统合作医疗只强调个人和集体共同筹资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大的特点是明确了政府的责任,通过中央税收筹资、转移支付以及地方政府的筹集,对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合作医疗给予投资。为此,新型合作医疗提出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在《意见》中具体规定:“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这标志着新型合作医疗开始具有合作保险的性质。特别在贫困地区,政府的筹资占了主要的地位。其二,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就是在起步阶段以乡(镇)进行统筹的,也要“逐步向县(市)统筹过渡”。这有别于传统合作医疗的“村办村管”、“村办乡管”、“乡村联办”的管理协作体制。同时新型合作医疗还按照统一模式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协调委员会、县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构成了政府全面参与的格局。
(2)在治理结构上,从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民办—公助”治理结构转变为新型合作医疗的“公民合办”治理结构。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民办—公助”治理结构比较易于被人们理解和掌握,而新型合作医疗的“公民合办”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则难以理解和操作,目前现有的研究也对于这一治理结构的内涵挖掘还不够。
在我们看来,“公民合办”治理结构不仅是依据国情的选择,也是符合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的。在西方国家治理福利病过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福利多元主义”(welfare pluralism)思潮的兴起。福利多元主义一方面强调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四个部门共同来负担,政府角色逐渐转变为福利服务的规范者、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物品管理与仲裁者,以及促使其他部门从事服务供给的角色。另一方面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以填补政府从福利领域后撤所遗留下的真空,抵挡市场势力的过度膨胀,同时,通过非营利组织来达到整合福利服务,促进福利的供给效率,迅速满足福利需求的变化等功能。福利多元主义的两个主要理念是分权(decentralization)与参与(participation ),所谓分权不仅只是政府将福利服务的行政权由中央政府转移给地方政府,同时也要从地方政府转移至社区,由公共部门转给私人部门。参与的实质是非政府组织可以参与福利服务的提供或规划,福利消费者也可以和福利提供者共同参与决策。[14]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不仅有“到位”的问题,同时还要解决“定位”的问题。
公民合办(co-production ),一方面可以说是对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另一方面是政府与民间组织形成一种微妙的合作关系。[15]即通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性社区组织以及医疗服务组织等等的合作,来共同生产,输送医疗服务,从而提升效益。在这两方面中,关键是对治理的理解尤为重要,弗里德瑞克森深刻阐明了这一点,他认为国家与社会间原有的平衡关系已经转变,现今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及准公共部门处于垂直与水平相互交错的网络环境之中,这种新的互动关系代表着公共、私人部门对于责任与任务的分享与合作,而这种公私协同性的新互动形式称之为“治理”。[16]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不能只是使用命令作为治理的手段,它必须使用新的工具和技巧来处理领航和引导的工作,强调国家政府应扮演领航者的角色。[17]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到:政府是新型合作医疗政策的制定和监督者,同时还是执行主体之一,农民不仅是缴费主体和受益主体,也是监督和执行主体之一。目前,在新型合作医疗中,出现了以政府大规模的干预替代了以往村社内部的自治机制和集体提供卫生服务的制度的现象;出现了政府不仅管规划、管融资、还直接管操作、做监督,身兼数职的倾向,而农民的作用演变成为整个合作医疗制度的交费者,这是与新型合作医疗“公民合办”的治理结构相违背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公民合办”的治理结构,可能还要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但当前有几个突出的问题需要讨论和解决:
(1)用何种治理机制化解逆向选择问题?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要贯彻自愿性原则,它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逆向选择问题。很显然,老、弱、病、残者自然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几率更高。但是,他们收入通常较低,缴费能力有限。年轻健康者收入较高,支付能力较强,但是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参加意愿较低。任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愿意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甚至在实际中还出现“许多家庭只为家庭中的年老体弱者支付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18]而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是否能从新型合作医疗中受益,最关心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政策能否给自己带来实惠。从目前情况看,缴费农民中得大病者比率极低,据统计,因大病住院者只占人口的1-3%.[19]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意味着缴费农民中的绝大多数得不到任何实惠,对他们来说缺乏吸引力。为了使合作医疗能够持续发展,维持较高的覆盖率是必要的,要维持较高的覆盖率,在无法增加其吸引力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性治理机制就是化解逆向选择的唯一办法。
(2)用何种治理机制化解供方诱导需求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服务市场中供方诱导需求表现得非常充分,而道德风险问题则同样严重。面对这些医疗保险难题,首先,可以建立基层政府、农民组织与医疗机构三方所构成的乡村医疗合办体,从根本上增强农民在医疗服务市场上的谈判能力,这样在购买卫生医疗服务时,以乡村医疗合办体所提出的防治结合、大(病)小(病)结合、以互助保险为主干的成套方案,在政府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下就可以实现整体购买医疗机构的全套服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就可以能充分代表参保者的利益与医疗服务提供部门协商,为参加合作医疗者争取最大的利益,实现用需求策略来改变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供方诱导需求格局。其次,在政府通过办好非营利性的县级医疗机构主导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放开农村医疗服务市场,增强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替代性,以竞争机制来抑制道德风险。最后,在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上,可以探索实行“征、管、监”相分体制,使基金征缴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管理由各相应主体来承担,从而提高管理的绩效。
四、结论和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合作医疗所发生的背景有了深刻的变化,合作医疗的重建处在十字路口,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探索中发展。从治理结构来看,“公民合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选择,但如何确定治理机制和发展方向成为了最为关键的问题,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有以下建议:
(1)建议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控制逆向选择,来保障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合作医疗可持续地发展。在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问题上,已消除了多年来的政策障碍,《意见》中规定:“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征,但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还是采用自愿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加了逆向选择的可能;增加了筹集个人合作医疗投保费用的收集成本,所以,实行强制性合作医疗制度应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筹资的标准可以设计出多套方案,相应的待遇也不一样,供农民选择。在保障对象上,可以是一户,或是一个自然村等等。
(2)鼓励农民在基层建立医疗合作组织,通过建立农民自治的互助医疗管理组织,引导农民代表参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此获得农民的信任,来加强合作医疗的可持续性;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帮助农民医疗合办体提出防治结合、大(病)小(病)结合、以互助保险为主干的成套方案,在政府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下整体购买医疗机构的全套服务,这样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就可以能充分代表参保者的利益与医疗服务提供部门协商,例如:协商乡村医生的工资水平,协商医疗服务单价等。所以,建立独立的由农民自行管理的组织,就是要让农民在受益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维护这一制度的持续发展。
(3)引入第三方管理模式,即引入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医疗基金的筹资和运营管理。可以按照“征、管、监”原则,实行政府负责基金征缴管理,保险公司负责业务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合办形式。合作医疗业务通过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作效率,同时,还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透明性和专业性运作,增加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这一形式在无锡江阴市、常州武进等14个县(市、县)进行了多年探索,比较成功。[20]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政府的优势,实现其角色的根本转变。
(4)在主导农村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增强农村医疗服务市场替代性,通过市场多选择的可能性来实现对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不规范的治理。我们建议调整乡镇卫生组织,让乡镇卫生院在市场中运作,其中调整乡镇卫生组织要与调整县级医疗机构互为条件。作为农村医疗保健网中的支柱或“纲”,政府要集中精力和财力办好非营利性的县级医疗机构。在稳定县级医疗机构的条件下,放开乡镇卫生机构。应允许乡镇卫生院医、防分开。在经济和交通相对发达地区,在保住预防保健这一领域后,结合具体情况,合并或撤并一些卫生院。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放开,鼓励乡镇卫生院探索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方式调整。鼓励城市医疗机构重组或连锁经营乡级卫生资源,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购买经营效率低下的卫生院,盘活和激活闲置的卫生资源,鼓励一部分乡镇卫生院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盘活的资产用于农村社区的公共卫生,鼓励企业、团体、个人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兴办农村乡镇一级卫生机构。
(5)在上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结构讨论中,还没有论及新型合作医疗的可及性和可得性问题。目前这一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在农村贫困地区,农民的经济收入低而且不稳定,如果无外在的筹资援助,贫困地区合作医疗将具有两个特征,要么是十分有限的资金使合作医疗难以建立,要么是已建立的合作医疗在筹资上难以巩固。[21]而在富裕地区,合作医疗不能满足富裕人群多层次、多方面的医疗保健的需要。所以,我们认为在农村贫困地区,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薄弱,针对贫困人口应实行医疗救助,即国家在免费提供基本医疗保健的基础上,对于贫困农民给予大病救助。保障项目绝大部分经费开支应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责共同承担。在农村温饱地区,针对温饱人口应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富裕地区,针对富裕人口,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在探索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同时,推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林闽钢,1967年生,社会学博士,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现在要去卫生局办理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但卫生局说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医疗保健”
你去工商局增加不上的。这个要先办理医疗的许可证(前置手续),然后才能在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加入医疗保健的。
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个名称预先核准(其实就是起名字 字号名称),然后复印这个,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填写相关表格、办公司还要验资,及几个全伙人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个体要提供一寸照片4张、提供身份证、相关许可证副本、婚育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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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体系
编辑本段体系现状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始建于人民公社初期,到上世纪70年代,基本上建立起了能够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即县级有县医院、防疫站和妇幼保健院;乡级有乡镇卫生院;村级有村卫生室。
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以上。这一体系基本满足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村医疗服务的需要。
但改革开放后,这一体系并没有适应经济体制的调整做出根本性变革,农村原有的合作医疗体制迅速解体,村卫生室被撤并、承包,大部分实质上变成了个体医疗点。
编辑本段存在问题1.投入严重不足 基础设施欠账多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不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依然达不到合理的标准。
2.机构设置不规范在甘肃及全国多数农村地区三级医疗服务网络中,县乡级机构基本健全,而村卫生室由于经济体制的改变失去原有的经济基础,存在着“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全省有40%左右的村卫生室是集体与个体合建或乡村医生自建,大多在实质上已异化为个体医疗点,医疗设备、诊疗规程达不到国家统一标准,预防保健功能有限。另外还有6.4%的行政村没有建立起卫生室。
3.经费十分紧张 基本运转困难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助或按全部支出的55—60%比例差额拨付,但是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定额补助或拨付比例逐年下降,而且拖欠现象比较严重。
4.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低 医疗水平差多数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4.5%,75.1%的没有正规学历。而且队伍结构老化,基本上没有本科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卫生院工作。现有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培洲也跟不上形势的变化,相当一部分人员多年来没有参加过系统培训,对新技术、新手段缺乏了解。人员素质低已严重影响了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乡镇卫生院中的20%不具备接生能力,50%不能实施下腹部手术。
5.医药费用偏高严重脱离农民实际支付能力。过高的医药费用使普通农民难以承受。有病不看、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突出。在一些贫困县乡,农民因经济困难应就诊而未就诊的比例一度达到46%,有1/4的家庭靠借债支付医药费,因病致贫、返贫的比例一度达到40%,个别地区更高。
6.农村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处于创立阶段,其具体规章制度还不规范,有许多地方还不适应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倾向于对大病、重病的补偿和救助,日常预防保健功能缺失,农民的受益面窄。其制度设计和保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编辑本段原因分析(一)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是农村医疗服务体系落后的历史原因。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国长期实行的非均衡发展政策是造成城乡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再分配模式也反映到了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在城市,居民可以便捷地享受到比较充足的公共服务;而农村则不然,不仅公共服务设施十分有限、服务水平很差,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还依靠农民自己解决。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也不例外。
由此可以看出城乡医疗卫生条件的巨大差距。这种历史形成的巨大欠账,在短期内是无法消除的。
(二)政府转型滞后,是农村医疗服务职能缺位的制度环境原因。中国市场化改革已进行了20多年,经济已逐步转轨,社会已逐步转型,这客观上要求政府相应转型,即由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其中重点之一就是重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但是,由于政府转型滞后使当前公共服务不到位、基本公共产品短缺的矛盾日益突显。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原有的经济职能(主要是催种、催收)萎缩,甚至于消亡,但其并没有适应形势的变化实现转型。一方面,传统的基本职能逐步丧失,自身地位受到广泛置疑;另一方面,大量农民急需的公共服务提供缺位。如农村医疗服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倒退了。
(三)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机制,是农村医疗服务体系运转困难的直接原因。在农村三级医疗服务网中,县级尚能保证基本运转,乡村两级则困难重重。上世纪80年代末以后,乡镇卫生院大多由“条条管理”变为“块块管理”,将“人、财、物”权全部由县下放到乡镇政府。而乡镇财政十分困难,有些地方连基本的人员经费都难以保证,事业发展费更是少之又少。再加上集体经济的衰落,原本依靠集体经济补助的部分也失去了来源。从现行制度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一是经费基数低。虽然农村医疗卫生经费近年来增长较快,但仍然低于合理的支出需要。二是公用经费、事业发展费比例非常低,很多县乡卫生机构连“养人”都很困难,发展更是无从谈起。三是在三级医疗服务网,支出仍然侧重在县级。四是农村医疗卫生经费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五是专项经费比例大,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经费的自主性、灵活性差,有时不能适应当地的实际,降低了资金效率。总之,经费供给不规范、没有保障。造成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运转十分困难,也是普遍出现队伍涣散、人员素质下降、服务质量下降、与民争利的主要原因之一。
编辑本段体系政策(一)供给政策方面1.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医疗设施条件。基本设施的匮乏,严重降低了农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因此需要尽快完成农村三级医疗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各地要在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努力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争取3—5年内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造建设任务。对村卫生室的建设要采取政府投入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实现基本设施的达标。以此增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2.建立权责明晰的分工协作机制。农村医疗服务具有层次性和地域性特征。从分类供给和公平效率原则出发,中央或地方政府单方面的大包大揽都是没有效率的,而且最终会因为财力所限而影响公平。因此,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必须要按照农村公共服务产品自身的特征,建立一个合理的分工机制。一方面要按受益范围的大小,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权责。
3.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近期来看,一是加快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上划工作,并将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统一纳入预算安排。二是提高补助标准,使农村医疗服务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并调动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中长期来看,首先要理顺农村公共医疗服务的事权与财权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应该承担的事权范围与责任。其次要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上级委托基层政府执行的项目,必须全额转移支付经费;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使基层政府能够因地制宜调剂使用经费,保证重点支出需要。再次要完善分税制体制。合理划分税种与财力。赋予基层政府自我发展、自我调节的能力。促进形成良性循环。
4.加强农村医疗服务队伍建设。一是严把“进人关”,今后新聘用人员,应由县级政府(或更高一级政府)面向全社会统一招考。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二是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对不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人员,规定合理的时间让其补修、补考以获得相应资格,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调离技术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三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将培训费列入预算,在财力上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技术人员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选拔优秀人才到省级医院进修,开展城乡医院间交流任职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四是在职称、工资等个人待遇方面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制定优惠政策,留住优秀人才。
5.改革与创新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一是建立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村卫生室主要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二是改变农村医疗机构的用人机制。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打破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身份界限,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乡镇卫生院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要有严格的比例限制,控制非专业人员涌人。三是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医务人员的收入不能同医疗服务收入挂钩。要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相结合的制度,优劳优得、多劳多得,从根本上扭转医疗机构过度创收的局面。四是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器械等违法活动,让农民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需求政策方面农村医疗服务体系1.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实质是一种自愿性的医疗保险。政府通过对农民的补贴能够使其轻松地进行这一保障体系,一方面减少了个人支出,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抵御医疗风险的能力,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并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
2.努力降低农民就医成本。一是伴随着农村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措施的落实,不应再维持过高的医药价格,要尽快降低到合理的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加强药品价格监督,规范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药价。三是对农村中的特困户实行重点医疗救助,在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按一定比例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加大医疗扶贫的力度,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都看得起病。
编辑本段重大意义农村医疗服务体系1、有利于中国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农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对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都有积极的意义。
2、有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健康水平, 投资于健康,就等于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3、有利于促进使用公共产品的公平性,维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1]4、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什么是医疗三级网络
你说的农村三级医疗网络吧,指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卫生服务体系。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主要承担着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卫生监督、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任务,为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提供保障。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实现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目标,使农民“小病不出村、一般疾病不出乡、大病基本不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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