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词“优酷”等,排名靠前的却是竞争对手,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105万元。21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优酷公司诉称,其为优酷网及优酷视频App的经营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在线视频点播服务,依法享有“优酷”“youku优酷”系列商标权。优酷公司发现,当用户在奇虎公司运营的安卓手机版“360搜索”App和“360浏览器”App中,搜索“优酷下载”“优酷官网”和“优酷视频”等关键词时,产生的排名靠前的搜索结果均为优酷公司竞品第三方网站的推广广告链接,奇虎公司作为搜索推广服务提供商,在应知或明知相关广告主前述关键词商业推广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对相关关键词提供搜索推广服务,并通过智能匹配机制对广告主设置的关键词进行推广,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奇虎公司辩称,推广关键词均是广告主自行设置,奇虎公司不存在干预或参与关键词设置的行为,奇虎公司仅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涉案推广链接标题和描述内容中未使用与“优酷”相关的标识,不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广告主后台添加的关键词不包含“优酷”字样,涉案推广链接之所以被触发,是因广告主选择智能匹配机制所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奇虎公司已经尽到事前预警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不具有应知或明知的主观过错。因此,不同意优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