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莉玲 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4月12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九起涉及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件,涉及“蹭热点”“傍名牌”行为。
官方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人格权纠纷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长19.2%,其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纠纷同比均有增长。
据悉,这起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件由广州互联网法院负责一审审理。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广州互联网法院也曾对案件有所披露。
综合多方信息来看,某虎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律所和乙律所均为广州本地律师事务所。
出于宣传目的,甲律所购买某虎公司的搜索广告服务,并使用同行业竞争者“乙律所”的名称作为自身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时间跨度为三年之久。这意味着,如果使用涉案搜索引擎搜索“乙律所”词条,搜索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律所网站,相比之下,乙律所的官网词条相对靠后。
因此,乙律所认为甲律所擅自使用乙律所名称进行客户引流和网络推广,侵犯乙律所名称权。另外,某虎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乙律所诉至法院,要求甲律所和某虎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损失30万元。
对此,甲律所则辩称,该错误设置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甲律所在发现错误设置后已将关键词删除,关键词实际点击次数仅为58次,甲律所未实际获利。另外,甲律所未实施侮辱等损害乙律所人格权的行为,没有给乙律所造成实际不良影响。
某虎公司辩称,甲律所在平台上设置关键词是独立操作行为,某虎公司对该错误设置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且其已于第一时间将案涉搜索结果下线,故无须承担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乙律所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甲律所擅自使用乙律所名称进行营销,必然会对乙律所造成经济损失,已侵犯乙律所的名称权。同时,某虎公司作为涉案搜索引擎运营商,对外开展付费广告业务,其对甲律所关键词设置的审查义务,应高于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某虎公司未正确履行审查义务,客观上对案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共同侵权。
因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甲律所、某虎公司书面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6.5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被告甲律所和某虎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最高法看来,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立足于数字经济发展新赛道,通过揭示竞价排名广告的商业逻辑,明确他人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通过“蹭热点”“傍名牌”等方式侵害他人企业名称权。
不仅如此,最高法认为本案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进行了厘定,敦促其利用技术优势实质性审查“竞价排名”关键词的权属情况等,对制约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具有积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此番最高法通报的其他典型案例分别为: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和姓名权纠纷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可视门铃侵害邻里隐私权案,以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