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可能犯法!
来看看下面三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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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提供广告推广帮助的近期,广西桂林网安部门从在侦案件中挖掘出一条引流推广线索,并据此扩线出一个为诈骗团伙引流推广的黑灰产犯罪团伙。经查,该团伙头目文某自2021年12月起开始自己的“引流”事业,他邀请数名同乡好友加入,并不断通过QQ群、微信朋友圈广告的形式发展下线,“多管齐下”带领下线们为诈骗团伙进行引流推广的犯罪活动。2022年2月23日,在网安部门支持下,办案单位在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一住宅内捣毁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缴获作案手机24部,电话卡32张。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网警提示保持警惕远离犯罪上面的三个案例,分别因为买卖、出借、出租两卡、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服务”等。实质上,他们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再次提醒: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公安网安部门“净网行动”进行时!来源:公安部网安局监制:柯成韵本文编辑:王一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