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从2021年8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
魏少鹏: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
【导语】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所作的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与侦查机关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一样,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一种法律上宣告嫌疑人无罪、终止刑事诉讼进程的决定。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把手案例等权威案例查询平台,以“贷款诈骗”、"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作为检索条件,筛选出2021年80份涉贷款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法定不起诉案例共20份,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共34份,酌定不起诉案例共26份。
本文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归纳贷款诈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以期为贷款诈骗罪的有效无罪辩护提供参考。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护要点
法定不起诉是指嫌疑人因为其行为依照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具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而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无罪辩护要点】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1.1【相关案例】保检刑不诉[2021]10号
【不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前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所贷款项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2.【无罪辩护要点】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1【相关案例】集检刑不诉[2021]Z6号
【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以他人贷款的名义及虚构的贷款事由,向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共计贷款人民币8700万元,该8700万元贷款抵押物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6号天恒广场20套商业房及乌兰大街24号1栋4套房产,抵押物评估价值合计约13000万元,现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暂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本院认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质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3.【无罪辩护要点】指控构成犯罪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3.1【相关案例】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不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贷款,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
二、从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护要点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经过对侦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过补充侦查活动,仍然无法使案件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无罪辩护要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在贷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1【相关案例】 沪金检金融刑不诉[2021]Z2号
【不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补充侦查仍未补充到相关证据,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2.【无罪辩护要点】没有财务凭证及相关记录证明行为人的贷款用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1【相关案例】古检一部刑不诉[2021]Z27号
【不诉理由】范某甲使用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材料,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山西古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贷款200万元,后套取现金。没有财务凭证及相关记录证明其贷款用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3.【无罪辩护要点】行为人始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行为人将贷款投入生产经营,无法归还贷款系因其经营不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1【相关案例】汾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不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张某甲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侦查机关认定的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的证据不足,通过向汾阳市人民法院调取相关判决:从2012年至2016年张某甲欠他人共计15万元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一直在经营车辆运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归还能力。2、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涉案贷款用于购买运营车辆,属生产经营使用,无法证实有非法占有故意。3、被不起诉人无法归还贷款因其经营不善。综上,被不起诉人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无法查证。
4.【无罪辩护要点】涉案贷款尚未到期,行为人如在到期后足额偿还贷款则无法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金融机构在审核发放贷款时,明知行为人不是将涉案贷款用于指定用途,仍向其发放贷款,无法认定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
4.1【相关案例】 民检刑不诉[2021]7号
【不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民权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该笔贷款尚未到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在到期后足额偿还贷款,无法认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2.银行在审核发放该笔贷款时,明知李某某不是将该贷款用于果园种植,仍向其发放贷款,无法认定银行陷入错误认识。
5.【无罪辩护要点】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数额
5.1【相关案例】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1]4号
【不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犯罪数额,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三、从酌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护要点
酌定不起诉,是指嫌疑人依照刑法已经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基于其自由裁量权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从笔者检索到的2021年26份贷款诈骗罪酌定不起诉决定书看,检察院考虑的量刑情节主要有:犯罪情节轻微、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
1.【相关案例】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Z64号
【不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2.【相关案例】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不诉理由】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总结】
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看,为被控贷款诈骗罪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应首先注重审查当事人主观上对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发布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精神, 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通过前期充分的阅卷工作,发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释明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贷款诈骗罪处罚。
其次,从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的情况上看,对于犯罪数额刚超过贷款诈骗数额较大标准的案件,应提醒当事人家属及时退赃退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最高院的工作报告数据显示, 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其中,各级法院共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 据粗略统计,2021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获得无罪判决的比例仅为约万分之三。而不起诉的决定一旦做出,案件就不再具有刑事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无罪的人。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无罪辩护效果。
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