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中午,国家发改委网站全文发布《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秦尊文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比2015年发布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国家对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发展给予了更高的期望,“不仅发展目标提高了,达成目标的时间也提前了5年”。秦尊文参与了编撰《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和本次《实施方案》。
图片来源:《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七年发展成绩
长江中游城市群地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承东启西、连南接北,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巩固“两 横三纵”城镇化战略格局的重点区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中具有重要地位。
《实施方案》提到,2015年实施《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以来,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动能持续增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经济增速位居全国前列,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比重稳步提高。空间格局逐步优化,中心城市发展能级不断提升。综合立体交通网基本形成,铁路总里程突破1万公里。产业基础不断夯实,装备制造、汽车制造、 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产业实力明显增强。内需空间不断拓展, 常住人口超过1.3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8个百分点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0%以上。绿色发展起势见效,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对外开放格局稳步优化,与东盟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经贸合作日益 密切。
同时,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还面临不少突出问题,主要是省际协商协作机制不健全,一体化发展水平偏低;中心城市对周边辐射带动不足,次级城市发展相对缓慢;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成 果转化能力不强,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偏少;营商环境有待优化,全方位开放格局尚未全面形成;长江污染治理基础还不牢固,绿色低碳转型任务繁重;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也暴露出安全韧性发展水平不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
深度融合关键期
秦尊文解读《实施方案》称,7年前,《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对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定位是“一极三区”,即中国经济发展新增长极、中西部新型城镇化先行区、内陆开放合作示范区、“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区。7年后,国家提升了长江中游城市群在中国经济地理版图上的地位,定位升级为“三个重要”,即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支撑、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群。
“特别是对于城市群的建设目标,由7年前的‘打造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城市群’,升级成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城市群’。”秦尊文说,实现目标的时间点也从2030年提前到了2025年。“目标提高了,时间提前了,国家对长江中游城市群寄予了厚望,将成为我国激发内循环的核心动力源。”
《实施方案》提出,到 2025 年,长江中游城市群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要进一步提升,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省会城市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大幅提高,铁路总里程达到1.4万公里,基本实现城市群内主要城市间2小时通达;具有全国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基本形成,产业分工更加合理、协作效率大幅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 7%以上等。
作为参与编撰上述《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秦尊文最大的感触是,发展长江中游城市群的主要任务不再仅仅只是湘鄂赣三个省的事,《实施方案》要求与之相关的各大部委都要承担责任。
“比如促进都市圈同城化发展,除了湖北、湖南、江西省均需落实外,还点名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也要落实。” 秦尊文举例说,打造轨道上的都市圈不仅离不开交通运输部的支持,相关央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也纳入责任范围。
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城市之间的融合、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做大城市群的关键。以“G60科创大走廊”为例,横跨三省一市九个城市,长三角城市群已经形成了超大城市—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县城)—乡镇的城镇化网络格局,这都得益于城市之间、企业之间的合作。在前50名城市中,长三角有17个城市入列,而中三角只占3席,中三角城市间、企业间的合作亟待加强。
秦尊文说,“十四五”期间,长江中游城市群将迎来深度融合发展的关键期,同城化、互联互通、协作互补、共建共促都将成为关键词。
绿碳机遇
此外,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路径,是国家给予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新发展机遇。
《实施方案》提出,要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和动态监测,形成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先行开展以生态产品实物量为重点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于相关绩效考核、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开展针对特定地域单元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探索。支持武汉建成运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鼓励申办生态产品推介博览会。推广生态资源资产经营管理模式。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责任主体分别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 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