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劣药认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现场查获的药品
2018年8月底,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Z药业公司药品研发中心检验五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截留实验室送检检材盐酸安罗替尼原料药,向公司同事索要药品处方、原料药和印有商标的胶囊壳,网购辅料药,仿造商标标识,擅自生产该公司抗癌专利药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对外销售。后被告人吴某配制8mg和4mg含量的盐酸安罗替尼胶囊假冒12mg含量进行销售,共计销售422瓶,销售金额8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作为吴某女友,明知其私自配制药品,仍帮助吴某网购制药用品,联系快递发货,提供其个人及亲属微信收款码收取、保管销售款,参与销售金额44万余元。2019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从吴某处查扣涉案药品31瓶。经江苏省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药品含量均匀度及盐酸安罗替尼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药品为劣药。
【诉讼经过】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本案
一审庭审现场
2019年12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吴某洁提起公诉;基于涉案药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一并对吴某、吴某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1月2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被告人吴某交付赔偿款人民币22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洁对132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吴某、吴某洁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吴某提出上诉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研究案件
(一)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药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检察机关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药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本案中,办理药品类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部门积极对接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加大违法成本,实现有效震慑。同时,向社会公开传递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实施“最严厉惩罚”的信号,引导从业者敬畏法律,不得逾越药品安全的底线。
(二)强化药品实质功效判断,对制售伪劣药品行为准确适用法律。2019年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强调实质功效判断。检察机关在审查药品性质时可依据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行政部门的认定意见,实质审查认定劣药。对于生产、销售伪劣药品行为的定罪量刑,应结合涉案药品的性质和案件后果进行全面评价。对于涉案药品经检验相关成份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被认定为劣药的,应同时审查有无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证据。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果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助力高新企业堵塞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漏洞。假药、劣药等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不仅危害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同时还因低价倾销、功效降低等问题侵害专利药研发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声誉,不利于行业的技术创新和良好发展。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同时,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管理中暴露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代化管理体制问题和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法律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建章立制、长效运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