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韩冰)
一、主体资质合法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包括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安阳网站seo关键词排名工具,线上机构还应同时办理安阳网站seo关键词排名工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即如果公司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安阳网站seo关键词排名工具,登载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应申请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案例:民事纠纷合同无效,已提供服务折价:
培训机构开展初中及高中阶段的课程辅导培训服务,一名家长为儿子报读了该公司四门"一对一VIP"课程,完成后又续报了相应的课程,总共支付了培训费544,600元。同年,学员参加高考,成绩为220分。该名家长以培训机构未取得办学资格,不具备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资质。要求法院判令培训合同无效,返还全部培训费544,600元。
法院认为该机构在明知其无从事教育培训业务资质也未向审批机关申请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签订涉案合同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已提供的培训服务应予以折价补偿。酌定按照合同价款的40%折算服务价款,即217,840元,其余培训费326,760元退还。
二、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商标权:
1、ABC商标侵权:北京法院公布的 (2016)京民终291号民事裁决书,ABC 外语培训学校在 2014 年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创意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麦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均属于 iTutorGroup 集团),认为 VIPABC等在内的标识均包含了其 ABC 商标,涉嫌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要求 iTutorGroup 集团停止使用 vipabc 商标,并赔偿 100 万元。
2、环球天下诉雅思培训中心:广州市番禺区环球雅思教育培训中心及广州市天河区雅思英语培训中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将"环球"等相关字眼用于公开宣传,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两家雅思中心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两家雅思中心共同在涉案网站上突出使用"环球雅思"字样的行为,侵害了环球天下公司的商标专有使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就是一种无形财产,代表着一种识别度。尤其是某些小机构可能会通过"傍名牌"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争夺商标其实还是利益博弈,但对被侵权企业来说,会带来不少损失。需要申请大量的商标来构建防御策略,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类别上预先申请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注册类似商标,避免他人搭便车。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小猿搜题APP)除了手握"小猿"、"猿力"商标,还申请了"猿习"、"猿学"、"原力"等"亲属"商标,该公司的商标申请数量多达八百余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商标防御体系。
(二)著作权
1、机构和老师间教学视频和讲义权利归属纠纷:
教学视频和讲义分类:在线授课内容,教学课件,授课视频,教材题库,教育软件。
只有在源头上巩固了在线教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权利,才谈得上知识产权保护,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来明确相关的著作权均归属于在线教育机构。
权利归属有:权利归属作者,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单位,委托作品,汇编作品等。
(1)学而思案:《优秀儿童四年级秋季2015教师版(下)》在其序言下方载明,"教材编写:焦某......刘某某与上海学而思公司、焦某与闵行学而思学校、吴某某与长宁学而思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其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任何设计图、工作计划、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文字、图形、摄影、录音、录像作品,属于职务作品,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用工单位享有。
2、教学课件、视频被侵权:
实践中,微信群、网盘、闲鱼等大量教学课件、视频被侵权。对于教学视频、教材等电子文档,可采用加水印、打LOGO、密钥等方式来佐证著作权归属。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进行复制的技术措施,防止录屏,以保护著作权。
(1)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特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课程视频百度网盘传播侵权案:
原告依法享有学而思网校全部视频课程的著作权,相关视频课程原告只在官网上进行销售;销售形式为由注册学员交费后,在一定时间段内允许学员在线将进行学习观看,而不允许学员进行下载及无限期使用。广州特立公司通过使公众用户关注其设立的微信公众号"科技志"、"亲子营",向公众用户提供"资源分享旗舰店"链接及分享码。公众用户能够通过百度网讯公司的百度网盘分享转存方式,获取到学而思网校全部视频课程。
网络用户"资源分享旗舰店"在未经学而思公司许可,通过上传到百度云网盘的方式,将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通过提取码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录音录像制品。法院判决广州市特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2)新东方诉51Talk、天猫低价销售英语教学视频案:
51Talk以1元低价销售的大量视频课程,其中包含新东方在线享有著作权的《雅思词汇大全》系列、《赵丽高考英语词汇3500串烧精讲班》(下称《高考英语词汇》)、《职场新概念》。新东方在线提交的公证书记载,涉案视频课程播放过程中的背景均有"Koolearn"字样。其中除《背单词技巧1》、《背单词方法》视频中显示"梅晗"字样、《高考英语词汇》中显示"赵丽"字样外,其余涉案视频课程中均无署名。
新东方在线与赵丽、梅晗等多人共同出具声明,载明其本人署名并以"新东方"名义编著并录制的相关教学课程及课件,为依据新东方在线意志所创作的,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新东方在线享有。同时被起诉的还包括天猫平台。新东方在线表示,2017年1月20日即向天猫进投诉,但51Talk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天猫在知晓后,也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课程销售链接,应承担连带责任。新东方在线提出约合126万元的索赔诉求:51Talk认为,新东方在线对涉案视频课程不享有著作权,且51Talk是从互联网免费获得视频课程,并仅向用户提供了百度网盘链接,"无侵权主观故意"。51Talk称网盘中的涉案视频课程系案外人上传,无法核实该上传人身份,51Talk"仅是提供链接的行为"。对于所售卖链接内课程,51Talk认为无法确认其权利归属并知晓应获得授权。51Talk认为《高考英语词汇》已失去时效性,新东方在线自行或默认他人在网上公开免费传播。
法院判决:著作权归属新东方在线,涉案视频课程播放过程中'新东方'标识突出,51Talk"应当知晓其无权利对外销售该课程,但仍以1元低价对外销售涉案视频课程,主观恶意明显。"对于51Talk《高考英语词汇》失去时效性、视频课程可在网上免费获得等论据, 也不被认定为其违法免责事由。
关于赔偿金额,新东方在线认为,结合51Talk店铺中的课程价格及销量,以及涉案课程在新东方网站中的售价,51Talk从中获利了126.496万元。51Talk表示,价格证明为新东方在线自行出具,且可任意填写、修改;且许多课程在不同渠道上的售价存在差别。法院认为,新东方在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51Talk销售涉案视频课程所带来的收益,并不仅限于课程销售利益,还在于以低价或课程内容吸引用户,故其所得不能仅依课程售价而定。
3、教育机构所编写的教材侵权:
学而思诉乐课力案: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教材的知识要点、课后精炼与涉案教材的知识要点、家庭作业完全相同。被控侵权教材使用与涉案教材同样选择和编排的知识要点,构成侵权。关于涉案教材中的家庭作业,亦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被控侵权教材使用相同编排、相同内容的题目,亦构成侵权。
因此,乐课力文化公司未经上海学而思公司、闵行学而思学校、长宁学而思学校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相关权利的涉案教材中的部分内容用于其制作的教材之中,并发放给学员的行为侵害了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涉案教材交印刷公司的封样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可以认定涉案教材至迟于封样之日已定稿。编写教材的七位老师中的六位已陆续加入乐课力文化公司,而上海学而思公司的代理人系2015年11月18日取得侵权教材,上述事实能够推定,乐课力文化公司在其教材形成之前存在接触涉案教材的可能性,而乐课力文化公司提出其教材早于涉案教材的形成时间并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在两本教材部分内容构成相同的情况下,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4、教育机构使用素材制作课件侵权
为生动形象地向学生讲授知识,授课老师一般会使用各种素材制作课件,包括各种图片、视频、音频等,在使用时的基本原则即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以免构成著作权侵权。例如,通过网络搜索到的图片,在没有清晰的权利人信息且明确可免费使用的情况下,应避免使用。如果是营利性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给学生使用,已经超出了课堂教学的范畴,使用对象也超出了"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不属于合理使用。
(1)新概念英语案:报名课程的用户可以在戴尔学校指定的网站下载该课程的学习课件,通过视频方式进行新概念英语的学习,对每篇课文进行朗读,页面显示全部或者部分课文中的句子。学员通过涉案网络教学中的朗读和显示,完全可以不购买新概念英语而进行学习,这对新概念英语的潜在市场价值具有较大不利影响。
(2)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新东方学校案:法院认为"新东方学校未经著作权人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平台责任
1、高等教育出版社与某网络平台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高等教育出版社主张其依许可协议获得了涉案课程的相关著作权,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传播涉案课程,故起诉至法院。该网络平台辩称"XX课堂"为在线学习平台,平台上内容均由免费入驻的个人或机构提供,涉案课程由用户名为"精品在线"的入驻机构上传,该网络平台仅提供平台服务,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立即删除全部涉案课程,已充分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由于无法当庭核实上传机构的基本真实信息以证明涉案课程是由入驻的机构上传,因此无法证明其提供的是存储空间服务而非内容本身。故认为该网络平台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此,法院推定该网络平台在本案中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涉案作品系由该网络平台提供,侵犯了原告就涉案课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北京和君公司与马功、该亚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马功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该亚科技运营的"掌门APP"中传播涉案课程,对于"掌门APP"运营者该亚科技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
"第一,该亚科技公司在"掌门APP"应用详情介绍、掌门(社群)掌门号服务协议、掌门号内容版权保护约定均说明了"掌门APP"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由掌门号用户生产和发布,由用户自行对社群进行管理,在内容介绍中设置了举报按钮;第二、根据观看涉案课程所支付的资金流向,可以确认该亚科技公司提供了代收款服务,掌门号社群的运营者享有最终收益。该亚科技公司有偿提供掌门号、设定转播收益规则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传播内容,属于技术上的一般性安排,不构成法律意义上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第三,和君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课程系掌门号社群中发布,和君公司在取证时是以关键词搜索的方式查找到涉案课程并进行播放,没有证据显示涉案课程被置于"掌门APP"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该亚科技公司明显感知的位置;第四,和君公司未举证证明该亚科技公司对涉案课程主动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或推荐;第五,和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起诉前曾向该亚科技公司发送过权利通知或进行过举报,在接到起诉后,该亚科技公司及时删除了涉案课程。该亚科技公司对于涉案课程的传播不存在主观过错。
平台通常需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包括与平台内经营者间的平台协议、平台规则等中,已对经营者真实身份、相关资质等进行了合理的审查,设置了投诉通道,侵权事实不明显,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等,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方可不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四)不正当竞争
教育同行业竞争者将他人商业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作为推广关键词投放广告、参与竞价排名、攀附他人商誉、误导消费者、削弱竞争对手商业机会的,可能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1、标识仿冒:
(1)学而思诉学而优思:学而优思公司于2015年5月注册成立之前,原告已经在教育培训行业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字号"学而思"亦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经过原告在教育培训行业中作为字号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该"学而思"三字已经与原告公司以及原告所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建立了紧密的市场联系,具有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在注册其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学而思"三字作出合理的避让,但被告却将与"学而思"极其近似的"学而优思"作为其字号注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企业名称,同时在日常教学中使用学而思培优教研中心编著的教材,被告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学而思公司良好商业信誉的意图,足以导致市场混淆。
(2)海风升学诉海风教育;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海风"字号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根据原告所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对相关公众是否易产生误导、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使用"海风"二字作为字号有无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认定。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与"海风教育"品牌相关的荣誉称号及获奖、媒体宣传情况,反映"海风教育"在社会层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次,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年12月起与学生签订的各类合同,结合其与河南商报签订合作协议后的相关商业推广行为,以及天润融通电话客服系统记录中包含大量原告在全国、河南地区的通话记录,可以反映原告在全国及河南地区开展了广泛的业务活动;再次,原告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其涉案"海风教育"注册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系"海风"二字,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亦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其以"海风"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海风教育"四字,在两者受众存在重叠的情况下,原告海风教育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在河南地区业务开展的事实,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河南海风公司的服务误认为原告提供;最后,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利在先,原告在河南地区已经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情况,但被告河南海风公司仍以"海风"为其字号,可认定其存在攀附原告经营的主观恶意。
2、商业诋毁:
(2016)闵02民终2657号,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北京某某考研重要公告提醒中,有关A公司侵占商标,发布虚假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的表述亦无相应事实依据,被告发布公告中针对A公司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极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解,对同属于考研培训行业的A公司的商誉造成影响。
3、虚假宣传:
学而思诉学而优思: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中包含"学而优思是一所综合教育机构,创办于2011年……学而优思在短短的五年时间发展迅速,在北京有多家分校"等内容,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15年5月注册成立,在北京没有分校。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以虚构事实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内容、范围及水平等产生误解。
4、商业秘密
VIPKID诉跟谁学:在线教育类平台软件的核心算法、核心代码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企业无需向官方机构申请、登记、审批,内部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即可获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时间长,只要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内容即可受到保护。
5、劝诱挖角:
学而思与上海乐课力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张宇、王科、安阳、王燕曾是上海学而思公司的员工,现已离职加入乐课力文化公司。学而思学校发现在乐课力投资公司开设的"乐课力培优"微信公众号的宣传资料中大量使用"学而思"字样,在其师资介绍的资料中对绝大多数老师的简介中都宣称其为"原学而思顶级明星老师"、"原学而思小升初名师"等类似用语,在课程内容的介绍资料中宣称课程大纲主要参考"学而思思维汇编"等资料,在学校概况的介绍中宣称"乐课力培优是由原XRS顶级老师组建",在多篇讲座推荐的资料中宣称乐课力系由"诸多原XES顶级老师组建",前述内容被包括张宇、王科、安阳、王燕在内的多位老师转发到个人微信朋友圈,为乐课力投资公司、乐课力文化公司招揽学员。
6、微信群发广告:
大塘小鱼诉荔枝直播
7、争夺加盟商:
夏恩诉升学阁案:法院认为,第一,原被告均从事"夏恩品牌"特许加盟经营活动,被告晚于原告成立,证据显示李普康施思既是原告的大股东,同时也是被告的监事,其对于两家公司的经营情况均应了解第二,被告直接向原告的加盟商发送《声明函》,以商标侵权为由要求原告加盟商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与被告签署相关许可协议,并承诺在该期限内完成签约的,将给予优惠条件,双方签约条款可以参照贵司与莎克逊公司之间的原协议的条款执行,而对于未签署许可协议,仍继续使用夏恩系列商标的,将采取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被告还为此组织了"换约会",要求原告的加盟校与原告解约,同时与被告签约。上述行为极易造成原告的加盟校恐慌,其以"优惠条件"作为诱惑抢夺竞争对手的客户;第三,原告在与加盟校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向加盟校提供的不仅是商标这一"资源",同时还包括教学系统、测试系统、教材、外教监督培训等,这些资源与"夏恩"品牌一并构成了原告的经营内容。被告以商标侵权为由,要求原告的客户与原告解约的行为,以"商标"片面地涵盖了原告全部的经营内容,在商标侵权尚无定论的情况下,以"换约"的形式不劳而获地将原告的客户抢夺为自己的客户是明显的损人肥己的行为;第四,从原告提交的原告加盟校的事实陈述书来看,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的客户恐慌、困惑,且已经有部分加盟商选择与原告解约。
8、流量劫持:
被告拥有200+SEO团队,通过外部技术支持,控制若干微信号,如果通过流利说检索结果示例,搜索结果为该公司广告。
三、电子商务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之中的法律风险:预付费中的法律风险,以高折扣诱导消费者,提前收取全部课程费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客服人员在沟通中的承诺、说明,构成合同中履行瑕疵;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身份证号、人脸信息;教育培训质量问题,如外教,构成履行上的瑕疵。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招揽生源在广告、招生简章或入学协议中印有可为学员推荐入学、保过、就业或保证就业。
避免在宣传中用绝对化用语,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考虑使用"大部分"、"部分"、"教研团队由某某老师领衔"等用语。
1、 案例(2019)苏02民终640号高铂烜、无锡新支点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新支点公司在履行双方之间的《协议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如存在欺诈行为,则退一赔三的费用范围是多少。首先,从合同约定而言,履行案涉协议的授课老师王锡珍并非语言专业老师,不符双方协议约定。新支点公司明知培训老师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却提供了没有任何专业资质的老师提供培训服务,而且隐瞒了其公司培训人员均无教师资质而未告知合同相对方(消费者),显然存在主观故意,构成欺诈。
2、英语培训机构,其通过官方网站宣传的内容中包含"母语为英语的外教,丰富的教学经验……任教资格均通过严格审查,有XX国际认证认证证书·····"等描述。学员发现有的外籍教师虽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但仅是留学生或短期在华旅游的外国人。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该培训中心为该消费者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H某等外教不具有教学资质,存在虚假宣传,判令退还原告教育培训费货款4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12万元,共计16万元。
此类案件一旦引发群体诉讼,声誉和品牌这两样服务机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无疑将极大贬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