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 11月17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规范贵州省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审判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意见》共计27条,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该部分明确规定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把握的政策。强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强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罚当其罪。强调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
关于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第4条、第5条区分不同情形,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及通讯工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予以明确。《意见》第6条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观“明知”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强调‘明知’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客观表现,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次数、对象及方式、是否规避调查、行为人之间的关系、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关于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意见》第9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唆使、引诱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酌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予以规定。《意见》第10条、第11条强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财产刑,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
关于准确认定、依法惩处关联犯罪,《意见》第12条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自己的或者收买、非法提供他人的信用卡卡号、密码、办卡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的定性处理予以明确。
关于准确审查认定证据,《意见》第17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的审查判断提出了要求。第18条强调要认真审查涉案资金与犯罪关联性的事实证据。
关于依法追缴涉案财物,《意见》第21条强调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意见》第23条强调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认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在判决生效后应及时移交执行部门,全力追赃挽损。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应从严惩处的情形作了规定,进一步强调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一审:罗亚楠
二审:李柏杉
三审:王幸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