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教育:缩小地区差距,提升国民素养,助力国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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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缩小地区差距

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推广普通话有利于实现全国人民语言沟通无障碍,缩小地区差距。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普通话教育可以帮助落后地区的人民掌握标准语言,从而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获得更好的就业和发展机会。

  • 促进劳动力流动:普通话普及有利于消除语言障碍,促进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缓解劳动力短缺的地区经济发展困境。
  • 拉动经济增长:普通话教育提升落后地区的人力资本,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知识人才,带动当地经济增长。

二、提升国民素养

普通话教育具有提高国民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的重要作用。学习普通话可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增强交流效率、提升文化品味和审美情趣,从而有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 培养文化认同感: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承载着丰富的中华文化内涵,学习普通话有利于增强国民文化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
  • 树立文明形象:普通话是一种文明语言,使用普通话交流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塑造和谐的社会风气。
  • 提升国际影响力:在国际交往中,普通话作为中国对外沟通的重要语言,掌握普通话可以提升国民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家软实力的提高。

三、助力国家发展

普通话教育与国家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繁荣。

促进社会稳定

语言不通容易引发沟通障碍和社会矛盾。推广普通话,消除语言隔阂,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国家安全。

维护民族团结

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承载着各民族共同的文化认同,学习普通话有助于消除语言差别,增进民族感情,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推动经济发展

普通话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论

普通话教育是缩小地区差距、提升国民素养、助力国家发展的战略性基础工程。大力推广普通话,不断提高国民普通话水平,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1984年5月什么宪法颁布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 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 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四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第四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管理流动人口的办法。 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团结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聚居在本地方的其他少数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帮助本地方各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对本地方内各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五十四条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家在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中适当增加投资比重和政策性银行贷款比重。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实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积极引导科技人才向民族自治地方合理流动。 国家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转移建设项目的时候,根据当地的条件,提供先进、适用的设备和工艺。 第五十七条国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特点和需要,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 金融机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当地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 第五十八条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和鼓励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同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工作。 第五十九条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预算收入。 第六十条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的民族贸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十一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生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实行优惠的边境贸易政策。 第六十二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第六十三条上级国家机关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农业、牧业、林业等生产条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地方工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 第六十四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五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国家引导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第六十六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态平衡、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十七条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上级国家机关非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民族自治地方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第六十九条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帮助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第七十条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调派适当数量的教师、医生、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对他们的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第七十一条国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在发达地区举办民族中学或者在普通中学开设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实施中等教育。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和培训各民族教师。 国家组织和鼓励各民族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给予他们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七十二条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经常检查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 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四条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教师说的是不是都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目前中国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基本要求,至少需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然而,由于一些特别偏远地区的特殊历史背景,部分教师普通话水平可能未能达到这一标准。 这种情况虽较为罕见,但仍有可能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普通话水平对于教师而言十分重要,但这并不能完全决定一个教师的教学质量。 许多教师在其他方面表现出色,例如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对学生耐心细致的关怀。 因此,对于那些希望成为一名教师的个人而言,除了普通话水平,还需要注重其他技能和素质的培养。 如果您有志于成为一名教师,建议您积极备考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努力提高自己的普通话水平。 争取在考试中取得二级乙等或更高的证书。 这样不仅能提高您作为教师的竞争力,还能为学生提供更好的语言环境。 同时,随着国家对于普通话推广的不断加强,许多地方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偏远地区的教师提升普通话水平。 这些努力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使更多学生能够接受到更加优质的教育。 总之,虽然普通话是教师资格证考试的重要标准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教师都必须具备完美的普通话水平。 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和国家的支持,偏远地区的教师也有机会提升自己的普通话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

建设局挂职锻炼心得体会

挂职锻炼心得感悟1 根据省局的安排,我于2月28日到人事处报到,正式成为了2011年上半年挂职人员中的一员,并开始了在办公室行政科为期四个多月的挂职锻炼工作。 我非常的感谢我县局及市局的领导,把这么一次珍贵的自我锻炼和提高的机会留给了我。 我也十分的感谢省局的领导及相关部门,为我们基层的工作者提供了这么一个可以提高自我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并且可以向省局机关前辈和同志零距离学习和联系的良好平台。 作为2010年10月刚跨入质监系统这个大家庭的一名新丁,能得到这样的自我提高和自我认识的机会,我感到非常的荣幸。 同时,也让我意识到了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因为作为一个幸运儿,我更应该倍加地珍惜这样的机会,把握好这样的机会,认真地学习,努力地提高,这样才能不辱使命,让自己成为一名出色的质监卫士,为质监事业做更多的贡献,为基层的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来省局报到之前我原单位的领导曾对我提出了三点希望和要求。 一是要明确目的、找准定位。 要把学习取经作为此行的主要目的,把主要精力用在勤学、善思、实干和博采众长上;要找准定位,以人人为我师、时时是锻炼、事事可借鉴的态度,主动向身边的领导和干部学习;要主动融入、大胆工作,克服临时思想,按时保质地认真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珍惜锻炼机会, 在实战中经受磨炼,增长本领。 二是要勤学善思、取好真经。 要切实做到学有所获,挂有所得,要安排和交接好原单位的工作,集中精力搞好挂职锻炼;要认真制定好挂职锻炼计划,联系实际学习,带着问题思考,把别人的经验变为自己的办法;要认真做好心得记录和自我总结,切实搞好学习锻炼的成果积淀。 三是要严格要求,树好形象。 要切实做到挂实职、干实事,展现一名基层工作者良好的素质修养和昂扬的精神风貌;要切实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省局机关的规章制度,强化团队意识,守规矩、讲团结,共同维护集体荣誉形象。 如今,为期四个多月的挂职锻炼已经临近了尾期,领导的这些话从始至终,犹然在耳。 在挂职锻炼期间,我严格的按照原局领导的要求,认真遵守省局的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地完成领导安排的每一项任务。 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我通过认真学习、主动参与、深入思考,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锻炼,无论在政治素质、思维方式,还是在知识积累、能力提高等方面都有了不少的收获。 现将挂职工作以来的 心得体会 汇报如下: 一、强化学习,夯实理论基础,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学习永远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为了让自己更胜任工作,使自己对工作更游刃有余,我始终不忘学习,自觉把学习放在重要位臵,把它看成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同时,自觉学习与业务密切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执法文书。 此外,非常注重学习有关公文写作方面的知识,努力增强了自己的写作能力,提高了自己的写作效率,为做好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严格要求自己,保质保量、认真细致地完成各项任务。 在办公室挂职期间,我始终自觉遵守和认真学习办公室的工作纪律,脚踏实地,一丝不苟地严格要求自己,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在挂职期间,我主要参与了每月每期国家质检总局《质检动态》和《质检信息》相关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有关文件和通知的撰写和修改工作,信息宣传工作,省局机关资产清理工作,第八届泛珠三角区域质量技术监督合作局长联席会议预备会议的《会议手册》和《会议方案》的准备和制作及相关的会务联系和服务工作,第八届泛珠三角区域质量技术监督合作局长联席会议的相关后勤工作以及平日里领导交办的各项基础性和临时性工作等。 办公室的工作,繁冗复杂,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工作处理过程中,必须非常地仔细认真、安心定志,一丝不苟。 在这点上,我们办公室的每一位前辈都是我学习的榜样。 每天,办公室的每一位前辈,包括主任、副主任,都会很早的到达办公室,开始一天的工作,没有一丝的拖沓。 在工作时间里,前辈们的电话总是响个不停,很多时候都是电话没挂,手机就响了,前脚走了,后脚就有人找。 可是,无论大事小事,他们从没有表现出任何烦躁 或是不耐烦的言行,相反每一件事情都是亲力亲为,热情地处理和完成,有礼有节,认真细致,轻重有序。 我认为,这是一种工作的态度,也是一种处事的态度,是值得我终身学习的宝贵财富。 正是这些工作中的小细节,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公务员,尤其是作为质监系统的一名公务员,为人民服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公务员既是一种职务,更意味着肩头的责任。 三、获得了珍贵的友谊。 这次挂职把我们各州市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集中到了一起,虽然挂职的时间短暂,而且各自挂职的部门都不相同,但我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不仅增进了彼此间的了解,更建立了深厚的友谊。 在工作之余,大家还充分的利用了业余时间来进行相互的交流学习,分享挂职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共同进步。 我想,无论我们是来自哪个单位,我们都将永远记住我们曾经在一起挂职的这段日子。 我们常说,我们每个人都是一颗棋子,我们不仅要把自己的每一步都走好,我们还必须共同努力,一起让质监系统这盘棋走得漂亮,走到胜利。 此次挂职锻炼,让我在省局这个平台上得到了很多珍贵的收获和体会,也让我从一个更高的高度上全面认识和了解了质监系统的工作,同时使自己获得了思想及业务方面的提高与进步。 当然,通过这次挂职锻炼,也让我发现了自己身上存在的诸多不足,这也使得我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能够针对自身不足,扬 长避短,从而更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珍惜机会,严格要求自己,更加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质监卫士。 挂职锻炼心得感悟2  XXX年5月8号,在县委和组织部的安排下,我被选派到XXX市XXX县XXX农场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挂职锻炼,任XXX农场场长助理。 三个月来,我按照县委领导提出的“增进感情、切身实践、加强交流、开阔视野、锻炼能力、提升境界”的要求,珍惜机会,沉下身子,认真学习《先进》的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发展思路,找准切入点,学习借鉴,寻找差距。 现将三个月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挂职单位基本情况 XXX省国营XXX农场于1957年正式建立,由省农垦厅直接管辖,面积约60平方公里,1970年初下放给XXX县管辖,1990年经市政府下文设立银塘工业区,并于2000年升格为XXX市市级工业区, 2003年经整合并入省级工业区——XXX经济开发区,是XXX县三个重点工业园区之一。 全区总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由火车站工业园、泰坤工业园和富达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组成,辖13个作业区、1个居委会,51个村民组,39个自然村,人口1.2万人。 截至目前,建成面积13平方公里,累计完成基础设施投资30亿元。 近年来园区的承载力和经济效益显著提升,全区已落户工业企业128家,已投产企业96家,其中投资上10亿元4家、上亿元20多家,世界500强1家、中国驰名商标5家。 2014年,全场工商税收总收入突破1亿元,其中地方税收5500万元,完成工业总产值39.5亿元;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11.2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9.7亿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在挂职之初,我就给自己作出了“三不”的工作定位,即要做事不做客,到位不越位,临时不应付,用最短的时间尽快实现由学习、熟悉工作到参与、配合工作、积极主动工作的“三个阶段”的跨越转变。 农场党委的主要领导对我很客气,场区两级干部对我很尊重,但越是这样,我就越放低身架,虚心向他们学习,真诚与大家相处,主动和大家沟通。 同时,不向他们提分外要求,不干扰他们的正常事务,以积极的主人翁姿态和实际的行动,摆正位置,尽心尽力,珍惜这难得的锻炼机遇。 一是虚心学习,当好学生。 由于在县级机关工作二十余年,一直从事的是业务工作,虽然经常下乡和基层乡镇、村干部也打交道,也熟知乡镇的工作任务,但对乡镇的具体工作还是初次深入的参与其中,于是学习成了我挂职的第一主题。 首先,我找来场部大量的制度文件学习,熟悉理论,掌握政策,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虚心向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及场部和作业区两级干部们学习,学习他们工作思路、方法和推进深化的措施手段。 场党委的主要领导和工业办公室、招商劳力站等负责人不厌其烦,热情解答,而且还带我参加一些具体活动,使我对银塘工业区的发展历程等很快就有所了解。 3个月来,我共学习有关文件资料20余篇;走访工业园区企业50多家;参加了6.18第十三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代表银塘工业区管委会与香港金日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签约。 二是参与配合,当好助手。 在初步熟悉了解的前提下,我积极参与一些具体工作,主动融入,默契配合,以助手的角色推动参与事情的圆满完成。 在基层作业区换届考核工作中,我按照镇党委林副书记要求,配合做好各项考核材料,跟随场部领导积极参与“两违”执法的拆除行动和征地赔青核查丈量工作;参加了13个作业区的换届选举工作;积极参与了共明作业区美丽乡村的建设、共同、山后、东厝及黎明作业区的生猪养殖整治、金日实业公司的征地赔青丈量、农场商会迎接国家工商联的调研准备、农场商会组织的外来务工子弟的夏令营筹备等工作。 三是牢记使命,推介武功。 挂职期间,我加强与当地党政干部的交流,虚心做他们的小学生,诚心和他们交朋友,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和友谊;加强与XXX企业界人士沟通渗透,坚持互换名片,宣传武功的自然资源、人文环境、风土人情和招商引资项目及优惠政策,使大家增进了对我县的了解。 现已与XXX农场商会达成来武考察的初步商定,商会会长徐智心将与10中下旬带队来武考察。 三、主要收获体会 挂职学习的主要目的除了要学习了解挂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和挂职地的人文情况、政府的先进决策和工作模式,更重要的是要实现自我提升。 这三个月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挂职纪律和挂职单位的 规章制度 ,主动学习,深入思考,认真完成了挂职调研课题,总的来说受益匪浅,感触颇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珍惜挂职生活,责任使命感得到增强。 挂职锻炼是一个难得的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的学习机遇,更是一次终生难忘的人生经历。 在整个挂职过程中我时刻牢记:挂职不是镀金,更不是享受休闲,而是去补课、去吃苦,去服务,去体验!由于“挂职”是一种特殊身份,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形象,更是组织的形象,只有通过自己的认真履职,才能充分展示武功的形象。 挂职三个月,我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认真学习有关资料,广泛进行考察调研,坚持多听、多看、多学、多记、多想,做到边学习、边交流、边思考。 通过向领导同事学习,向工作实践学习,增强了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认识到锻炼机会的难得、经济发达地区工作的难度,进而全面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感受XXX精神,思想境界得到提升。 在XXX农场挂职的过程中,我结识了一批富有事业心,具有使命感,勇于追求、善谋发展、创新进取、顾全大局的好领导、好同志,从他们身上深切的感受到了务实苦干、强力落实的XXX精神。 党委书记杨英明,作为团队的领头人,思路清,观念新,作风正,行动实,不仅率先垂范,全身心扑在工作上,而且亲历亲为,加班加点地跑项目;场长李少陵,一心扑在场区,抓落实,抓进度,抓结果,事无巨细,且不计名利,在“两违”拆迁工作中,他首当其冲在一线,为整个集中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带了个好头。 农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压力大,难度也大,但在两位领导的带领下,整个农场一班人精诚团结,勤政廉政,无私忘我,群策群力,不等不靠,使工作办法总比面临的困难多,凭汗水和智慧引领了银塘工业园区迅速崛起,有幸学习生活在这样的群体中,与他们朝夕相处,并肩工作,心灵备受震撼,心胸舒展开阔,做人、做事的境界都得到了提高。 三是体验XXX式服务,工作责任心得到增强。 XXX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XXX的一流服务,对企业的“绿色服务”最能体现这一点。 XXX县的各级领导干部、各相关部门都以全力服务于企业发展为己任,坚持优质服务,真正做到了“保姆式服务”,打造了良好的企业发展软环境, 真正做到了“亲商、安商、富商”。 具体体现在:对通过投资审查委员会严格审查的签约企业,政府严格执行限期按时交付土地,兑现“熟地招商”承诺;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实行“容缺式服务”; 大力打击强揽强卖,对在建企业提供“无忧式服务”,还企业建设自由;对建成投产企业实现“跟踪式服务”,随时帮助企业解决各类困难……在整个服务过程中,每一个工作者都怀揣着强烈的责任心,用“企业赚钱、XXX发展”的共赢思想,积极保障服务要求的贯彻执行。 在亲身了解、体验XXX式服务的过程中,让我深深的自检,也进一步的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责任心。 四是见识XXX魄力,工作思路得到拓宽。 XXX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的不仅仅是天时地利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它有敢为人先、自我加压、保持先进的锐气魄力。 在中央要求是又好又快发展的时候,XXX讲的就是一个“快”字,快就是好,好必须快;不快就是不好,不好因为不快;在干事创业中,XXX始终保持着说好做好、雷厉风行的精神状态,牢固树立主动作为、敢于负责、狠抓落实的观念,例如在土地置换中,XXX讲的是要善于运作,敢于运作,政府可以先借钱给镇区,由镇区收购农民土地,再由镇区挂牌出售让镇区挣到第一桶金,让镇区用第一桶金发展区域经济;在XXX经济开发区建设中,XXX借鉴的是“飞地经济”的模式,政府实行的是全民招商,集中入驻,利润分成的创新思维……XXX魄力给我的不仅仅是思想上的震撼,更是工作思路上的指引和拓宽,会让我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再因循守旧,要创新而为。 三个月的挂职工作生活,让我收获颇丰,既解放了思想,开阔了眼界,在认识到自身的缺失和不足的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坚定了发展的信心,今后不管我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挂职带给我在政治水平、业务能力、领导素质、思想作风上的提高都将使我受益终生,XXX干群教给我的工作方法,思想方法,学习方法,永远都是推动我今后更好地工作、学习、成长的一笔宝贵的人生财富。 今后,在我分管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我会把学到的XXX农场领导干部务实苦干、不等不靠、无私忘我、强力落实的精神落实到工作中,一是要增强敬业意识。 从项目申报和可研编制期就要着眼长远,不再因循守旧;项目建设中要学习榜样亲力亲为,加班加点,认真负责,为企业发展提供 “保姆式”的服务态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高标准实施,高起点建设,让每一个经手的项目都成为放心项目、精品项目,真正做到治理一片,成效一片,致富一方。 二是要强化合作意识。 在工作中要多和新农办等部门沟通,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精心设计,合力建设,推动建设速度、保障建设质量、提升建设水平。 三是要学会创新而为。 围绕项目区内的猕猴桃、粮食种植等主导产业的核心示范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五新”的推广,为发展都市农业和观光休闲农业奠定基础;在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中,改变过去只开展种养殖培训的单一培训,增加对农民的农村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的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总之,今后在各项工作中,我必将加倍努力,务实工作,为武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最后,再次对组织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提升思想、增长才干的挂职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挂职锻炼心得感悟3 我于20xx年1月份到公司工作,在近10个多月的时间里,通过领导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我对自己的工作职责有了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岗位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仓库保管员的工作其实也就是要下好“本位棋”,任何时候,都来不行办点“马虎”,唱不得半点“高调”,来不得丝毫“侥幸”。 作为仓库保管员的一员,我深感自身责任重大,以下是我结合工作的一点想法: 一、不因事小而不为。 小事是大事的基础,仓库的每一件小事都与大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只有小事做好了,大事才能更好地完成。 进入仓库工作以来,我深刻体会到这一点。 工作中千万不能粗心大意、掉以轻心,这方面我做的还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严格要求自己。 二、坚持从学习入手,提高业务能力,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自己原有的知识和技能已远远不够。 工作虽然繁忙,但是仍要增强学习的自觉和紧迫感,向领导请教,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抓住每一次学习的机会,不断扩充知识存量,全面提高业务能力。 三、不因事难而怕为。 真正参与到仓库的实际工作中,我才发现经常会遇到很多超出预见、超出职责、难以料理的事情。 应该怎么处理这些事情,我也渐渐有了自己的体会: 1、要沉着应付,千万不要慌了阵脚。 不管事情多么突然、多么紧急,首先要冷静地进行分析,稳定场面后再报告相关领导,并按领导要求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处理。 2、要胸有主见,不能唯唯喏喏。 面对急事或发现事件,不能退缩。 3、要认真负责,绝不能事过丢手。 特别是一时难以处置的问题,不能因为事情已过,就束之高阁,对此,我每天都记工作日志,及时查找出未完成的工作,在“查不落实”中求得落实。 四、超前运筹求主动。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仓库工作就是要做到知之在早,思之在先,谋之在前,要有“抢”的意识,在被动中寻求主动,在被动中争取主动,争取为领导及各部门提供超前服务。 这是我对自己的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努力提高。 五、不因事杂而乱为。 仓库工作头绪很多,任务琐碎繁杂。 刚开始接触仓库工作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时间长了慢慢琢磨出来哪个该为、哪个不该为、哪个是重点、哪个是次要,分清主次急缓,统筹安排,不能乱为。 不管事情再多再杂,采用什么方法解决,都不能忘了工作程序,该请示的要请示,该反馈的要反馈。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我认识到自己还有许多不足:一是工作主动性不够。 工作预见性还有待提高;今后工作需要增强超前意识,凡事想在前头,先行一步。 二是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还是需要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加强学习,努力涉猎多方面的知识,做到全面发展。 请学校领导及同事共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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