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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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在浏览网页时,不慎点击了非法链接,登录了虚假的某国家机关网站,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胡某曾在QQ群中主动发布“低价建站仿站”的讯息招揽生意,巫某(另案处理)正是通过这种途径找到了胡某,提出要仿冒正规网站的要求。而被告人胡某在明知巫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利用信息网络为其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网站。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问题一:胡某做网站的行为,怎么就是犯罪了?
受害人小李的遭遇,简单来说就是遭遇了“钓鱼网站”。最典型的网络钓鱼陷阱,就是将受害人引诱到一个精心设计过、与目标组织的网站非常相似的钓鱼网站上,并获取受害人在此网站上输入的个人敏感信息,通常这个过程不会让受害人警觉。这些个人信息对黑客们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因为借此可以使得他们假冒受害人进行欺诈性金融交易,从而获得非法收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将此种行为,规定为触犯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显然符合(一)中的描述。本案中证据显示,胡某制作仿冒正规网站网页界面、加挂链接以及采取技术手段规避杀毒软件拦截的行为,显然是仿冒网站能够得以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网站设立行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所以可以认定为设立网站行为。而至于设立该网站、通讯群组是否用于违法犯罪的目的,则需要从设立的目的和设立后的主要用途判定。本案中胡某设立假冒国家机关网站本身就具有违法性,而用于犯罪的目的更是显而易见,所以通过客观方面也能判断此类仿冒网站是为违法犯罪的目的而设立。
此外,虽然胡某称其并不知道涉案网站是诈骗网站,但是法院认为,无论是从仿冒网站设立方式的非正常性,仿冒网站获取访客个人金融账户名称、密码等私密信息的隐蔽性,还是从仿冒网站对于网络杀毒防护软件拦截功能的规避行为,胡某均能够认识到该仿冒网站极有可能是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推定其具有明知的故意。
问题二:行为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认定 “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犯罪呢?
从实践中看,“情节严重”可以从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的数量、访问量、群组人数等实际数量上把握,也可以从获取的违法所得如广告费、注册费等金额上把握,最后还可以从下游实行行为的危害后果上予以把握。例如本案中已经查证属实被害人被骗金额巨大,就可以认定此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是“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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