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不断深入开展,自8月16日开始,莲花县公安局启动了“砺剑2021”打击整治行动,通过整治行动,确保了全县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提高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个个迂回曲折的案例,一串串动人闪光的数据,见证着莲花公安的艰辛付出和忠诚无畏的担当。
今天刊登砺剑2021•打击电诈篇
“砺剑2021”打击整治行动启动以来,莲花县公安局不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打击力度,在前期侦查的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基础上,经进一步深挖彻查,破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人,打掉犯罪团伙1个。目前,这起非法买卖银行卡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2人。
2021年3月份,莲花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张银行卡交易异常的线索,通过深入分析研判,破获了以肖某为首的特大非法买卖银行卡案。经查,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肖某为了非法牟取暴利,以每张银行卡每个月1000元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在莲花县大量非法收购银行卡,然后再高价转卖给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团伙,用于诈骗、赌博洗钱和转移资金,涉案资金流水达数亿元。“砺剑行动”以来,民警继续对该案进行深挖,再次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
目前,非法收购、贩卖银行卡的肖某和出售银行卡的甘某等32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莲花县公安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现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案例:
2021年8月17日,贾女士报案称:其在“创达产业”APP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被诈骗50万元。刑警大队接警后立即开展研判工作,通过分析研判,发现身在武汉和厦门的洪某、施某彪有重大犯罪嫌疑,民警连夜赶往武汉和厦门将两人抓获。
经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为获取非法利益,将银行卡转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资金流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那什么是“帮信罪”呢?
我们来看一下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防骗提醒】
切勿因贪图小利随意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售卖或出借给犯罪分子用于流转非法所得资金,结果触犯刑法酿成大错。一旦发现有引诱买卖国家证件和对公账户等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免走向犯罪的深渊。
来源:萍乡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