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用多年的网站因为没有注销登记,域名被别人注册使用,没想到却让自己背了官司——这是成都多家公司最近的遭遇。
10月14日,包括成都新世佳特种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几家公司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他们被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弃用的网站未经授权播放了相关权利影片,侵权了。庭审一直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4点过。
这些网站的站名变了、页面内容也变了,其解析的IP地址显示服务器在境外,和被告公司还有关系吗,为什么会被起诉呢?记者发现,在原告公司出示的证据中,一份来自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显示,这些网站虽然已被被告弃用,但是备案信息里的主办单位还是被告。
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公司,远远不止成都这几家公司。来自天眼查的数据显示,该公司目前处于民事一审阶段的案件有2698件,89.8%涉案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在此前的1179件法律诉讼中,结果多为撤诉,但也有10家被告公司胜诉。记者注意到,一家胜诉企业在庭审陈述中直指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知其证据不足,主观上仍起诉他人或公司,有恶意起诉嫌疑,亵渎法律的权威”。
记者联系该公司提出采访的要求,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域名注册人与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侵权人很容易引发争议。有律师认为,权利人针对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有权利维权,不宜对其进行负面道德评价。也有律师表示,如果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并非被诉公司实施,则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也是对国内良好营商环境的一种破坏。
↑资料图 图据东方IC
①突如其来的法院传票
玻璃公司被诉其官网播放侵权电影
宋女士是成都新世佳特种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今年9月,她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我们公司被‘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了,说我们公司的官网播放了三部影片,侵权了。”
10月14日案件开庭,庭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出示了三部电影的授权文书,包括《女兄弟》《直播侠》《烽火丽人》。以《烽火丽人》为例,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示的文件显示,影片由江苏幸运猫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给北京垂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者又将相关权利授权给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起诉状中,原告写道。
↑原告公司提交证据,展示的授权路径
庭审现场,原告除了展示授权文书外,还出示了“可信时间戳”证据,于2021年5月17日取证,证明当时该网站上有涉案影视剧资源并且可以完整播放。更重要的是,原告通过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取证,网站的ICP备案信息的主办单位是“成都新世佳特种玻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提出,该玻璃制造公司“经营”的网站“高清资源”(网址: http://xintu.xsj……)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每一部电影索赔两万元,一共向我们公司索赔6万元。”宋女士说道。
当天在庭审现场,宋女士发现,成都同时有三四家公司被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相同的名义起诉,“从早上9点过开庭,一直庭审到下午4点过。”
②官网被弃用引发的尴尬
域名被他人注册成“不正经网站”
IP地址在境外
宋女士介绍,几年前因工厂搬迁,出于推广的想法,公司找到四川明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立官网。双方的合同显示,服务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2019年12月8日,页面包括新闻动态、成功案例等内容。合同到期后,“因为一些原因,我们就不打算再搞官网了。”于是,宋女士的公司也就没有再续费,“没管了。”
然而,这个被遗忘的网站又出现了,虽然域名没变,但是网站名字和内容已经面目全非,已没有宋女士公司的任何相关内容,“成了不正经的黄色网站。”在原告的起诉书中,网站站名为“高清资源”。
宋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原告进行可信时间戳取证时,通过ping命令操作,解析到该网站的IP地址在美国,“原告方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侵权时的解析IP为被告所有和使用。从物理空间上,被告也不可能所有和使用。”
就在庭审当天,对该网站域名解析出的IP地址仍然显示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圣何塞。同为被告的成都另一家公司,他们“早就没有续费”的网站也被诉侵权,解析出的IP地址则是在中国香港。
“弃用后,我没有权限继续管理那个网站,我也不可能到美国去操作。反过来说,如果是我把网站弄成那个样子,对我的企业有什么好处呢?”宋女士说,至于那三部影片,“到现在我也没记住名字。”
记者在“豆瓣”上检索这三部影片,发现上映于2017年前后,均没有评分,《直播侠》一条评论也没有,另外两部则分别只有四条评论。
↑宋女士公司弃用网站的备案信息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今年9月17日,来自四川省通信管理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显示,备案域名“xsj……”首次备案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备案主办单位是宋女士的公司,备案IP地址为“211.149.162.18”,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来自四川明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一份证明证实,宋女士的公司于2017年底委托他们建站并在阿里云上注册域名。“该域名已经于2021年1月30日到期。”四川明腾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到期后,一般会有1个月左右的保护期,之后还有一段时间的“高价赎回期”,“这两个阶段,原来的网站备案主体如果没有续费和赎回,域名就会被释放出去,其他主体就可以注册。”
“这个域名被释放后,有人可能就在美国抢注了。”宋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③原告起诉了两三千家公司
大多撤诉
已结案的有10家被告公司胜诉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网站备案咨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网站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时,如果服务器地址在境内,按照要求是需要办理注销和重新备案的。记者也了解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指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录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但是如果服务器在境外,是不用备案的。”采访中,多位域名注册的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案件尚未判决,宋女士和其他被诉公司发现,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远不止他们,“全国各地都在起诉,涉及的影片、诉讼内容也都大同小异。”
来自天眼查的数据显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民事一审阶段的案件有2698件,89.8%涉案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此前的1179件法律诉讼中,有10家被告公司胜诉。
↑“天眼查”上,关于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司法解析
其中,(2021)苏0509民初2543号判决书显示,今年3月,苏州汤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遭遇了类似诉讼。法院认为,通过ping命令查询到涉案网站的IP地址……与被告苏州汤威公司2013年5月22日ICP备案时案涉网站对应的IP地址不一致,且原告北京律政公司取证时的案涉网站IP地址和现该网站的IP地址,经查询显示的物理位置均在境外,“足以说明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案涉网站的IP地址已发生变更,且网站接入地均在境外。”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案涉域名的注册人仍为被告苏州汤威公司。最后,原告北京律政公司取证时,涉案网站为电影、电视剧等视频播放网站,与被告苏州汤威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关联。”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一份(2021)鲁0323民初650号判决书显示,山东传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今年2月被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侵权,当地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山东传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方曾直指北京律政公司“明知其证据不足,主观上仍起诉他人或公司,有恶意起诉嫌疑,亵渎法律的权威。”
不过,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的案件中,大多都撤诉了。多位相关案件的被告公司人员告诉记者,委托律师应诉、依法维权,最终对方就撤诉了。也有被告公司人员告诉记者,撤诉是因为双方进行了私下调解,“赔偿了几万块钱。”
此外,其中一些诉讼中,北京律政信息技术公司的请求也被部分支持。2021年9月,泰州优友软件有限公司被判决为三部电影的侵权各赔偿6000元;2021年7月,江苏壶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决为四部电影的侵权各赔偿6000元。
↑部分胜诉案件
10月21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北京律政信息技术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已经记录并将反馈,“后期如果有受访需求的话会联系您。”不过,截至发稿时未获得回复。
④专家说法
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主体不一致
确定侵权主体易引发争议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公司与并购,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知识产权方向)。他表示,ICP备案信息是判断网站经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找备案主体是最直接的。”而被告需要举证自身并非实际运营主体,任何收入都和这个网站没有关系,“如果能够证明,那么当然不能因为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归到被告公司。”
对于“滥诉”的说法,董文涛表示,事实上类似情形几乎是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常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创新程度不断提高的必经阶段——诉讼可以大幅提高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他也表示,对于原告公司,很难从道德层面去苛责,“权利人针对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有权利维权,不宜对其进行负面道德评价。”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理事王琼飞认为,在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网站域名注册人与ICP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侵权人很容易引发争议。
王琼飞介绍,ICP备案信息是由非经营性网站的开办者自行在网上进行,相关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核,故非经营性网站的备案信息,仅能初步认定备案者为该网站开办者。当网站涉嫌侵权,可以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但如果“开办者”有证据证明,自己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存在第三方注册、使用网站并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本着行为人对其行为自负的原则,名义上的“开办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
事件中,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相关侵权事实成立,那么原告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符合当下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形势。而如果原告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或者并非被告公司实施的,那么原告通过大量恶意诉讼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对国内良好营商环境的一种破坏,相关被诉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都将因陷入诉讼而产生不利影响。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图据受访者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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