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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2、怎么做网络营销,找青岛适合公司推广网站和产品的网络营销大师?
- 3、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 4、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 5、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6、如何进行产品推广
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创新,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 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科技创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第五条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区(市)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工作。
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关于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负责高新区的科技创新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第二章 科技创新与应用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目标、投入、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重大专项、政策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攻关,实施重大科技工程,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科技创新的需要,规划科研机构的布局。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研机构。
支持国家、省驻青科研机构和外地科研机构参与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围绕科技创新建立和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组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者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形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可以优先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对企业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给予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
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财政给予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进行研究开发,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专利,所支出的委托研究开发费用或者购买费用,可以计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鼓励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对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具备实施条件且在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的,政府可以依法决定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主持或者主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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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为导向,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和其他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第四条 市、区(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审查认定,并会同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有条件的区(市)也可采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基金的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市、区(市)人民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凡利用政府财政资金立项的各类科技项目,必须经过知识产权信息文献检索,选准起点后再行立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第六条 鼓励对引进国(境)外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在引进项目立项的同时,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和国产化计划并落实相应的经费。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重点:
(一)通过技术创新能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的;
(二)有利于本市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发展,能形成产业规模或者新的经济增长点的;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持生态平衡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四)能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利于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的;
(五)能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六)能促进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
(七)能促进海洋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组织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第九条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科技债券或股票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技术推广部门及其科技人员可以利用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上安排的农业投入,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各类农业经营实体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协作和联合,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其研制、开发的产品享有自营销售权。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逐步扩大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贷规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优先发放贷款。第十三条 企业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应当建立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机制,增加科技投入。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当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独立或合作研制的试验产品,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技术推广机构和技术创新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研制的试验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期限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第十五条 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办及发展过程中,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拨入的资产并已明确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按约定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其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比例。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实施的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第三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第四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财政、计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技术开发基地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第六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企业技术创新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先进技术推广指导目录和落后技术限制及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技术创新工作。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项目开发、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产学研联合,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第八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介机构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和信息网络服务等多种业务,促进技术、人才、市场和政策等信息交流和利用。第九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年支出额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系数调整后,应当达到百分之三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扶持政策。第十条 鼓励企业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照合同规定向境外的技术提供者支付的软件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技术创新需要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安家补贴和其他补助;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创新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人力资源开发并建立与技术创新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向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有关经费补助,并享受外贸出口优先支持企业的待遇。第十三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十四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
企业在本市实施的自主研究开发项目、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项目,可以向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申报项目的特点,组织经济、技术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家论证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论证。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委员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技术创新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一)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技术关键及实施方案;
(三)市场前景和效益;
(四)项目风险;
(五)知识产权状况;
(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技术创新项目的论证结论应当由专家论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出具技术创新项目论证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当在报告中注明;论证报告应当经全体成员签字。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对项目的个人意见。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第十八条 对论证通过的技术创新项目,由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年度计划。列入该计划的项目,其企业可以申请财政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将其作为重点支持的企业。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财政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进行支持。
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品不适用本规定。但经筛选、分选并标明一定质量状况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竹木采伐品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但用于建设工程中的设备、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及在建筑物内使用的、能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青岛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各县级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调、审查、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培训、考核技术监督人员;
(四)指导、协调行业技术监督工作;
(五)受理产品质量申诉,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六)负责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工商行政、卫生、药检和商检、船检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职责是:
(一)承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新产品投产前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
(三)承担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检验,接受委托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培训检验技术人员;
(五)承担有关的技术标准的起草和验证工作。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第七条 全市范围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下达、组织实施。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单据、凭证、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生产、销售的违法产品,可以采取查封和扣押措施。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明示安全使用期限不足30日的,其查封、扣押期限应在安全使用期之内。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因检测技术需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结论的,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行政执法人员在抽取检验样品时,应出具抽样凭证,按规定抽样。所需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取的样品应妥善保管。检验留样期满后,除已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样品必须退还被检查者。第十一条 实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规定,由被检查者支付。实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产品被认定为合格品的,检验费用由检查者承担;产品被认定为不合格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查者承担。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应当公布和通知被检查者。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请复验。对提出异议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于10日内作出答复;需复验的,应当另行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第十三条 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质量指标或以实物样品、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及产品应具备的质量要求;
(四)国家、省、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检验规范。
产品质量标准在经济合同中有约定的,以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如何进行产品推广
市场营销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产品营销,小马识途营销顾问也一直认为产品营销是市场营销中的关键一环,产品营销不仅仅是推广,而是对消费者需求的理解与满足,这一点做得好能带动用户自发性口碑营销,企业的宣传投入可以节约。
实际上,如今各行各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想要保持现有优势,就需要不断优化现有产品和研发新产品,这是每个企业的生存策略。每一种产品都会有无数的竞品,如果企业的产品总是一成不变,不久就会被其他竞品超越,从而失去市场和竞争力。但新产品上市企业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新产品没有知名度,网站咨询量少以及流量转换率等问题,本文小马识途营销顾问分析下如何开展新产品推广。
1、找产品的价值点
如前文所述,对于产品推广来说,最重要的是产品本身。不同的产品所适合的推广方式各不相同。因此,企业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己产品的价值点,并根据产品的价值点在互联网上进行针对性地推广。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推广效果。
2、找到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
无论从事什么行业,企业产品推广都是面向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的。因此,企业要想在互联网上有效地推广产品,首先要了解清楚自己的产品的目标消费群体是什么,有什么特质。只有了解清楚自己的受众群体,企业才能针对性地进行产品推广,吸引精准流量,提高转化率。
3、制定营销计划
企业要进行产品网络推广,就必须做好计划方案。无论什么行业,无论什么目的,对外宣传推广就一定要提前计划好,这样在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不会着急。所以,企业在推广产品之前,必须制定适当的推广计划。推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何避免,如何解决,必须在计划中明确说明。这样,当企业在产品网络推广中遇到方案中的问题时,就可以轻而易举解决难题了。
4、选择营销渠道
不同的产品推广方式不同,相应的推广渠道也会有差异,所以在制定好相应的产品网络推广方式之后,企业就要为自己产品选择合适的推广渠道,渠道可以根据行业进行选择,可以根据目标消费群体的特质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产品的价值点筛选合适渠道。
5、大面积广告投放
大多数企业由于对网络营销一知半解或不信任,所以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推广都是畏首畏尾的,这样是错误的。当前,各行各业都认识到网络营销的重要性,纷纷加入互联网营销行列,所以企业小幅度在网络投放广告所能起到的营销效果不大,企业产品想要在网络上拥有很深的影响力,就需要加大产品网络推广的力度。
这里简述了新产品推广上市的简单几步,关于新产品推广的方法还有很多,小马识途营销顾问认为具体要结合企业的情况和产品的目标人群来制定方案。所谓新产品范围也很广,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的定位方案都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之。
此外,企业进行产品网络推广,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点,那就是产品质量,如果产品质量拉垮,即使网络宣传推广力度大,消费者会很反感的,严重点可能变成企业负面信息,进而影响企业公关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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