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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农林机械产品推广」包头农林机械产品推广中心

时间:2023-11-28 信途科技SEO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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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绿之川农林机械有限公司怎么样?

内蒙古绿之川农林机械有限公司是2014-03-19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青年路花苑A区64号。

内蒙古绿之川农林机械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502030957852925,企业法人段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内蒙古绿之川农林机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农业机械、园艺机械及配件、花草种肥、消防器材、工艺礼品、化肥、地膜、PE、PVC管材、管件、灌溉设备销售。在内蒙古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7521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89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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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维修、服务企业平等竞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向农业生产者指定供应厂商、农业机械品牌、维修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农业机械局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其业务受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接受同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研制、生产和销售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机具改革。第六条 新型农机具的研制应当以农业生产的主要环节或者不同地区生产急需的农机具为重点,同时努力开发与农艺相结合、利用多种能源及应用节能技术的农业机械。第七条 新研制的农机具必须经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科技成果鉴定。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产品鉴定的农业机械,投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批量生产。准备推广的农机具,必须经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市农业机械鉴定站承担本市农业机械鉴定工作。鉴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第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的,不得经营农业机械。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

禁止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未通过国家部级或者本市市级鉴定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的;

(三)无产品合格证和证件不全的;

(四)伪劣、假冒品牌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保证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负责赔偿;需要追偿的,由销售者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市技术监督局和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提供农机具、农机作业、维修保养、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经费来源和人员的稳定。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的办公场所、试验工厂、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违反的,应当依法返还或者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科研开发、质量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加强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员队伍建设,在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机协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开展农业机械应用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二章 推广使用第六条 各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实际,推广适应本地特点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专业人员。公益性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培训服务。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新技术和加快农业机械更新的需要,确定、调整并公布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选购农业机械提供信息服务。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机制,促进农业机械设计研发、制造工艺、作业技术等与农田建设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标准、栽培模式、田间管理等互相适应、融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推进农业机械与农艺融合,为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有农林场加强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在引进、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农业机械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扶持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作业公司、租赁公司、作业服务协会、信息网络平台、中介组织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机械化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以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与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农业机械转移提供安全保障和通行便利。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用电、用气供应的协调工作,保障水稻、糖料蔗等农作物种收季节农业机械作业需要。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公益性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及时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示范推广、技术培训以及信息、中介、销售、维修等服务。

农林局是什么单位?为什么我们这是农业局和林业局,并没有听说过农林局,他们三个是什么关系?

农林局:是指农业局和林业局的合并单位,属于政府机构。

关系:三个局在各个地方均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平级的部门。

在一些地方林业所占区域较小,比重小,并又要有部门对口林业部门,就指把林业事务合并到农业局,名称改为农林局,实际上是负责农业和林业的局级机构。

扩展资料:

农林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或参与拟订全市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业产业化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信贷、保险、农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等政策。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研究起草涉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

3、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工作,指导全市林业资源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指导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4、制定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5、承担全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农机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的落实与监督。负责农机系统供销、维修行业、服务市场和服务规范的宏观管理。负责农机化发展预测及统计。

6、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

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种植业)等许可与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通市农林局

农机推广证如何申请

我觉得一个有效的产品推广需要涉及很多的方面,其次就是需要结合公司的情况,以前我们自己是喜欢跟风,别人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现在我们就做百度流量,锦随推帮忙做两年了,现在不用每天做推广也会有客户来,这感觉真好。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科技、教育与推广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农业机械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工作。第七条 引进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对国家规定需要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农业机械推广,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其主管部门对推广后果负责;其他未经批准直接推广的,由推广方对推广后果负责。第八条 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承担农业机械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修理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岗位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农业机械工作。第九条 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安全监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科技、推广和教育培训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第十条 农业机械科技事业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推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销售、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查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或者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应当备有符合规定的标识、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随机配件、附件、工具。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五条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量、检具和保管条件,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主机的同时,应当保证配件的供应,满足农业机械使用和维修的需要。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修理厂(点)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等级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修理厂(点)应当在审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修理业务,保证修理质量,修理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返修。第四章 安全监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包头农林机械产品推广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包头农林机械产品推广中心、包头农林机械产品推广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信途科技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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