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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共设施产品推广」昆明公共平台

时间:2023-11-15 信途科技SEO资讯

本篇文章信途科技给大家谈谈昆明公共设施产品推广,以及昆明公共平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本文目录一览: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设置下列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利用建筑物、空间或者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牌栏、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的;

(二)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的。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四条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根据区域、路段、节点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三级控制,一级、二级、三级控制区的范围由报经市政府同意的《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第五条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具体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第六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城市道路路灯灯杆、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占用绿地遮挡绿化景观,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五)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八)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七条 因节庆、会展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临时性公益宣传和活动内容宣传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性宣传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第八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一)户外广告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的1:500地形图;

(二)周边建筑或者周边环境的图片;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和设置效果图;

(四)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需提供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图、立面图和各楼层使用性质、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承重书面证明文件。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审查意见,符合的应当说明设置规划条件,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九条 在一级、二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三级控制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管委会依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在三级控制区内和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交通干线规划控制地带内设置大型立柱广告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办理审批手续。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而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置的设施,包括店招、店牌、布标、展示牌(栏)、电子显示装置、灯箱、橱窗、霓虹灯、实物造型等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乡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或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许可的审定工作。

县(市)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置规划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属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据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审定,并经属地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管理、规划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要求,根据城乡区域功能、道路功能、建(构)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户外广告设施对城市景观的影响程度,实行分区控制,并根据不同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对设置密度、位置、尺寸、造型、色彩进行分类控制。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意见提出修订报告,评估周期不超过5年。第三章 设施设置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相应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协调美观。

提倡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二)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

(四)利用照明路灯灯杆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五)利用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高架道路、道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道闸等交通安全设施;

(六)利用路名牌、公话亭、公共客运站台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交通指示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七)利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围墙、围栏;

(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和未预留广告位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九)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立柱式户外广告;

(十一)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二)在橱窗上张贴平面广告,或者在橱窗内堆放杂物;

(十三)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国家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或生产、经营、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及其产品等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防止或减少违法犯罪和自然灾害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的防范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主要包括用于防盗、防爆、防破坏、防火灾等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和报警、监控、检查探测等器材或设备。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第四条 昆明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昆明地区安全技术防范的领导工作,昆明市公安局和各县公安分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防办”)具体行使以下管理职权:

1、组织技防产品的安全性验收和鉴定;

2、受理、审核和发放技防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和技防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年度检审;审核认证维修资格证书;

3、参与技防系统工程立项审批,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4、宣传和推广应用技术防范新产品和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术防范培训和学术交流;

5、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市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6、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中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昆明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由单位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安全保卫负责人、业务技术负责人组成的技防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的实施及管理。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使用与管理第六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机场、海关、中心车站、对外机构及国家机关的要害部门;

(二)存放枪支、弹药的场所,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场所或仓库;

(三)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图纸的场所;

(四)金融系统的金库和各级营业部门;

(五)存放、陈列、展览、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的场所;

(六)工交、财贸、商业、文教、卫生和旅游系统等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票证的部位以及容易发生盗窃的部位;

(七)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重要电子计算机机房,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通讯等工作场所;

(八)大型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现代化多功能建筑物、综合性高层商业楼及其它重要场所和设施;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场所或部位。第七条 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纳入设计规范。对必须安装技术防范装置的部门和场所(部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在设计中统筹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第八条 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单位,安装前必须向市或县技防办提供安装设计图纸、技防器材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和质量等有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第九条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着眼于长期采用质量高、性能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安全、有效、适用。禁止安装可能伤害人身、损害财物以及可能出现恐怖气氛的设备器材。第十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对设备器材的种类和性能、安装部门、线路走向、操作方法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范等资料信息严格保密,并尽可能地控制知密程度和范围。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值班执勤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使用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行,发挥使用。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在住宅建筑设计中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执行。本办法公布之前已使用的住宅,应当按照实用、有效、节约的原则,在一年内按产权归属关系完成整改。

依照本规定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而不予安装的单位,市或县技防办应发出《安装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安装。

昆明金泰公共设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怎么样?

昆明金泰公共设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是2009-11-18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2-4号广业大厦B幢写字楼9楼A区。

昆明金泰公共设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102695695741H,企业法人程如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昆明金泰公共设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地下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开发利用、经营及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6046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40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昆明金泰公共设施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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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利用建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悬挂、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布、设置和散发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第五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容、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依据《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应当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第六条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本市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容、规划、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第二章 发布准则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国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规范、准确、美观;

(三)不得擅自更改登记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第九条 下列情况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影响绿化和环境卫生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四)本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昆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 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及城市绿化,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五)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七)在立交桥、人行天桥上设置的,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桥上不得设置高出护栏的封闭式广告。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者名称。第三章 登记审批第十二条 在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经营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在八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主需要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进行设计、制作、设置,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登记批准后方可发布。

需要在自有场地以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内容必须与设置者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并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经登记批准后方可设置。

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东风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重要的政治、文化活动场所,是建设文明城市的“窗口”,也是经确认的城市公共绿地。为使广场庄严、文明、整洁、有序,根据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广场的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场的管理由广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盘龙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任务全面负责。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条块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原则。第三条 广场管理范围是:东至北京路边(含人行道);南至工人文化宫北大门;西至盘龙江边(含沿江路);北至检阅台(含道路及人行道)。

广场附近和毗邻的单位范围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应严格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广场的性质协调一致。否则,管理部门有权干预和制止。第四条 严禁在广场内进行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损国家和民族声誉,扰乱治安秩序,妨害公共和交通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严禁在广场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进行明令禁止的一切社会丑恶活动。第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广场管理范围内集会、游行、示威、讲演、静坐;严禁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宣传品;严禁违反规划设置任何临时设施、建筑和广播音响设备。第六条 广场内不准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包括游动叫卖)。现有摄影点由广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整顿(不得新增)。摄影点设置要文明、雅观、整洁,与广场布局协调,不得擅自拉绳围栏,不得影响其它正常活动。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十日后,凡未经审批的摊点一律坚决取缔。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辆驶入广场(指非车行道部分),自行车应推入指定地点停放,严禁随地乱停乱放。经批准对广场进行维修、管理和在广场内进行非经营性的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活动必需驶入的车辆,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从严审批、统一安排。第八条 严禁损坏、践踏、破坏喷水池、绿地、花木、围栏、各类电缆线路、灯器、果皮纸屑箱、石凳、雕塑等市政公共设施。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尊重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讲究文明礼貌和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大小便、乱吐痰、擤鼻涕、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废物或向草地、水池内乱扔废弃物品。第十条 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以经营为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动演出、剪影、刻字、贩卖书画、音像制品活动或进行杂耍、卖艺、民间说唱、广告宣传等活动。

广大群众在广场内开展的健康有益的锻炼身体活动,从北京时间晨5时至10时(夏时制顺延一小时)为限,其余时间不得进行。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广场范围内进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社会活动时,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分贝的音响设备。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负责清整现场,不得污损环境卫生。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违者,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止、教育、批评、强行纠正。可根据不同情节,对个人罚款0.50~200元,对单位罚款200~100000元。对损坏绿地和市政设施的,并可按被损物品价值的2~5倍索赔损失。对污损公共环境卫生的,并可罚卫生值勤和收缴环境卫生清理预备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应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办法,授权盘龙区人民政府和广场管理机构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和维护本办法,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对广场的管理、保护作出贡献的,由广场管理部门或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后执行,由盘龙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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