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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农、林、水、畜、禽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指便于农产品销售的初级加工及包装)。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均可申请参加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由农产品原产地和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第四条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
1.在独特的自然条件包括在特殊的土壤品质、优质水源和特殊的气候条件下生产的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原产地”产品,具有区域生产优势和广阔市场发展前景,可以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较长的生产历史和传统。
2.引进栽种、养殖、生产并经过改良、创新,适合在区域或全省范围广泛推广的名优产品。
3.产品质量稳定,并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近期先进水平,近年来未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4.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包括建立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产品的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国内外市场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在同一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或新开发的、经过专家鉴定、市场评价具有广阔前景的名优产品,能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林水产业和农村经济中占重要位置。第五条 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对名牌农产品的认定。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家组。办公室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宏观指导和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规划、实施、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挂靠省技术监督局。
三个专家组由认定委聘请涉农厅局、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农(畜、禽)、林、水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的技术特性或独特风格特性的审核评价。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凡符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并自愿申请认定的单位,于每年9月到当地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申报表》,连同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经营状况、市场战略及有关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当地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审核制。地、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审核、申报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品,经当地的地市级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后,统一上报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
3.省认定办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审查。初审确定的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的反映。
4.视社会反映,认定办组织有关部门、团体、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申报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对照条件进行调查评价,必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与市场跟踪调查,提出评价意见。
5.认定办汇总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名单,提交省认定委审定。由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授牌并颁发证书,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向市场和消费者公开推荐。第七条 名牌农产品的管理
1.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称号。
2.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经销宣传活动中使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可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明“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字样。
3.名牌称号不得转让、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称号。
4.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由申报单位负责按名牌农产品的条件组织生产,同时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高质量,并做好产品开发、营销服务、市场拓展和生产单位形象塑造等工作。
5.建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农产品的意见;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其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认定办报告该产品的产销情况和质量状况。
6.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各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名牌产品管理,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名牌产品条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经省认定委审查,撤销其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并登报公布。
7.加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冒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要依法给予保护。
8.“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期限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延续使用称号的生产单位,须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180天申办重新确认有关手续。
9.为维护和保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必须严肃评审认定工作,杜绝营利性评比活动,减轻企业负担。对创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福建省将从四方面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记者26日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获悉,未来全省将从四个方面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一是推动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八项措施》《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贴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二是加快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启动福州康驰客车、福州公交集团、锦江客车等公交公司相关线路新能源客车示范运营。三是协调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四是积极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2014年,共推荐8款节能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截至今年3月底,福建省已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460辆,在建电站7座、充电站5座、DC快充电桩50座、交流慢充电桩311座、充电桩40余座。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推进海峡两岸合作与交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农业合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三条 闽台农业合作应当遵循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农业合作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闽台农业合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农业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闽台农业合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第八条 鼓励从事下列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
(二)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
(三)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
(四)农业高新技术;
(五)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六)新型农用工业;
(七)农产品物流业;
(八)休闲农业;
(九)国家和本省鼓励的其他项目。
从事前款规定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九条 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第十条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
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
台湾同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本省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
台湾同胞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
鼓励本省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赴台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和推广适宜本省的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设立台湾农业技术、新产品推广中心。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农业劳务合作与交流,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劳务培训服务和经费支持。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信息服务。
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建设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信息服务网站。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闽台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用于闽台农业合作重点项目建设、交流平台建设、科技研发与推广、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等。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统筹安排;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符合条件且已核准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第二十条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经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福建泽信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是做什么的?
福建泽信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于一体环保装备制造企业,拥有现代化生产厂基地50亩,主营生活饮用水净水设备、生活/工业污水处理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以及自动加药/消毒设备等四大核心产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了IS0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0: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了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及产品推广证书》、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2021年度《全国水利系统招标产品重点采购目录》等。
泽信智联自创办以来,坚持科技创新,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与福州大学、福建省水利科学院等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深耕偏远山区的水卫生、安全、污染的防治与解决方案,并基于5G+工业物联网技术对产品进行全面升级。2022年,泽信智联与福州大学展开深度合作,成立水处理智慧研究工作站,互通科研信息,深度研发智能环保的节能型水处理设备,为环保、水文水利 、水产养殖、卫生疾控等各个领域用户提供更优质更安心的智能化产品与服务。
和谐共赢,创新逐梦!未来,泽信智联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为己任,营造绿色环境,服务智慧城市。
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2014-2015年全省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1万辆
福建省劳安设备技术开发中心怎么样?
福建省劳安设备技术开发中心是1999-01-26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连江县经济开发区山岗工业园区。
福建省劳安设备技术开发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122705100511Y,企业法人徐仲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福建省劳安设备技术开发中心的经营范围是: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详见资格证书编号:2006044);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特种设备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安全阀校验维修;餐饮、住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办公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6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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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一、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邮编是多少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邮编为350007,该校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劳光村中店42号,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二、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介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顺应时代潮流应运而生,于2005年5月在原福建医药学校的基础上正式组建,是一所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建校以来,已培养健康产业专门人才3万多名,许多毕业生已成为生物医药行业的精英骨干,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学校地处福州市区的闽江之畔,现有洪山桥和铜盘2个校区,总占地190多亩;新校区地块占地306亩,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毗邻福州国家森林公园、北峰和鼓岭风景区,环境优美,交通便捷,生活配套设施齐全。
近年来,学校紧密对接“健康中国”战略和福建省补民生短板部署,重点建设健康食品、生物医药、康复养护、医学技术、健康管理五大专业群,在服务我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上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学校建有药学系、食品与生物工程系、康复保健系、经营管理系等4个系,开设有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经营与管理、健康管理、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社区康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化妆品经营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食品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检测、生物产品检验检疫技术、药品生产技术、食品生物技术、保健品开发与管理、药品质量与安全、药学、中药学等23个急需紧缺专业,其中现有2个国家重点建设专业、1个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个省级示范专业,1个省级专业群,3个省级二元制试点专业,2个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各类在校生5000多人。
学校入选全国首批100所“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第一批入选福建特色的“二元制”人才培养改革试点专业;获批2个省级示范专业,1个省级示范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省级特色专业群;主编了16本食品药品类国家“十三五”规划教材;主持全国“药品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标准制定和“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获教育部验收通过;主持教育部专业教学资源库《中药调剂技术》课程建设;担任全国食药行指委技能竞赛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并组织了2项全国食品药品行业职业技能大赛;承办了7次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参加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13次,二等奖8次,三等奖19次;参加全国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2次,三等奖5次;参加国赛获得一等奖1次,二等奖3次,三等奖3次,今年实现了国赛团体一等奖的历史性突破。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员工258人,其中,专任教师168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共81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8.21%,“双师型”专任教师53人,占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任教师总数的43.44%。45岁以下专任青年教师125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有102人,占81.60%。学校长期从行业、企事业单位聘请生物、医药、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专业人员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其中校外兼职、兼课教师88人,客座教授、研究员30人,形成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师队伍。
学校教学实验实训设施齐全,构建了复合验证型、仿真模拟型、生产及科研型的校内外实验实训体系。拥有保健食品、药物与食品检测、中药鉴定、电化学、微生物发酵等能满足各专业课程实验教学需求的专业实验室46个;建有药品生产GMP教学实验厂、中药炮制实验厂、中药标本馆、中药百草园、生物制药实训中心(省级财政扶持项目)、医药商店和分布于全省各地的10家省市药检所、武夷山齐云峰自然博物园实训基地以及南武夷药博园生产性实训基地,与170多家生物医药、保健食品企事业单位开展校企合作。南武夷药博园生产性实训基地已建设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福建省首批养生旅游示范基地。
学校现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1个 、国家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2个、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省级精品专业和示范专业3个、省级精品课程1门、3个省级科研平台,并入选教育部首批现代师徒制试点单位、福建省首批“二元制”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项目和中医药保健服务国家标准研发及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制定了全国保健品开发与管理专业教学标准,主编了10多门教材及专著(国家“十一五”高等学校教材1门),主参编了26门全国医药职业教育药学类规划教材和23门校本教材(其中国家级优秀教材3门)。开设有“创新班”“付费式订单班”和企业冠名班,不断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毕业生供不应求,就业率多年名列高职专科前茅。
学校建立了院士专家工作站,建有福建生物医药产品技术中试与分析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全省高职专科院校中唯一的省级科研平台),福建健康养老、健康食品2个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海洋生物制品福建省高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平台(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和“健康养老产业福建省高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获批建设福建健康产业研究院、福建生物医药产品分析检测中心、福建生物医药技术中试基地、福建中草药研究所、福建健康养老产业研究中心等。依托学校技术团队力量,联合省内科研院所和企业,大力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技术成果转化、健康产品分析检测、健康产品经营推广、技术培训等工作,着力打造我省健康产业技术开发与服务的公共平台。其中,校企共建食品药品联合检测中心通过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评审,取得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资质,目前取得7大类77个检测项目授权。近年来,先后承担国家和福建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地市级(厅局级)科技项目231项,其中省级项目12项,厅级项目109项,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转化数十项。
学校坚持“一体两翼”的发展战略,不断拓展开门办学的广度与深度。与福建工贸学校、福建建筑学校、福建商贸学校等7所中职学校联办“3+2”五年制高职教育;与福建中医药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沈阳药科大学等本科高校联办成人本科教育和自考专本衔接班;引入国(境)外先进教育理念和优质教学资源,与台湾中州科技大学、台湾嘉南药理大学、元培医事科技大学、美国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学校等6所境外高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师资交流、选送学生赴台学习;加强行业交流,参与发起成立全国医药职业教育联盟,参与制定全国食品药品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十三五”规划,是省内唯一一家与国家健标委合作单位。建立覆盖全省9个地市的成人教学网点;在全省高校中首家设立红十字现场救护培训中心教学点;面向校内外,大力推进公共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连续10年被评为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优秀单位;组建师资团队,推进执业药师考前培训、GSP与GMP认证员培训等,初步构建了普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衔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相渗透、中高职和本科直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2018年8月,学校隆重召开了党员大会,明确了建设省内有地位、国内有影响、办学有特色高职院校的奋斗目标和“三步走”的战略安排,拟定了“三大目标”“四个突破”“六项任务”和党建“七大要求”的工作部署,为学校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今后五年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注入了动力。
群雁高飞头雁领。学校拥有一支年富力强、团结务实的领导班子,他们正以高超的办学治校能力、先进的高职教育理念和务实的干事创业作风,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全力推进“互联网+健康”(教育、科技、产业、文化)工程建设,朝着建设省内有地位、国内有影响、办学有特色的高职院校砥砺奋进、阔步前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福建省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属下列情况者不能以新产品提交鉴定:
(一)沿用陈旧的工艺,产品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与同类产品相比并无显著改进提高的产品;
(二)对已有的产品仅在花色、包装、装璜方面作出更新的;
(三)违反政府政策法令,对国家人民有危害的产品。第四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负责新产品、新技术的确认工作。
各地市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原则第五条 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第七条 新产品、新技术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第三章 鉴定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新产品、新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 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有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第十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大纲;
(二)新产品、新技术试制总结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三)产品技术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
(四)新产品设计和主要工艺技术文件;
(五)新产品、新技术检验测试结果和例行试验报告;
(六)国内外同类产品对比及使用单位意见;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市场或推广应用前景预测;
(八)涉及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报告;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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