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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技术产品、设施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办法所称技防设施,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第七条 技防产品、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将技术防范与人防、物防相结合,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第八条 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
(一)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政治活动场所、机关;
(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
(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国家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武器、弹药库(柜);
(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六)金融机构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
(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
(八)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集贸市场、商店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场所和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集中存放现金、票据、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物资的仓库、场所,居民住宅区,其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十条 城市居民住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建设规划,并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设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技防产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生产、销售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或者生产登记批准的技防产品。第十四条 技防设施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公共安全技术规范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的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七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同级公安机关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防范使用性能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对技防设施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其技防设施竣工后,应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参与验收。第十八条 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并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西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重点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一)对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二)能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并且在国内、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
(三)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四)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开发出口产品有明显’效果的;
(五)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其他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效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
(八)有利于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事业发展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第七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提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把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开发作为中心环节,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面向市场需求,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开展技术创新,形成自主开发和转化的实力。小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通过引进人才和技术,提高本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企业有权独立或与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九条 本市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十条 本市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技推广部门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
农业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一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本单位可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力量支持、帮助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在市人民政府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七条 市科技奖设以下三类:
(一)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 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 科学技术合作奖。第八条 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 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中,做出较大科技创新,推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 在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 在本市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 在本市社会综合管理、城市发展建设、科技教育卫生等软科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的。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 向在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成效显著的;
(二) 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5万元。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也可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7项;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项。评审要严格把关,体现宁缺勿降格。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驻宁单位;
(四)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驻宁部队;
(五)西宁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六)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科技专家。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前90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告市科技奖评选申报等事项。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技奖的初评工作;
(四)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综合审定;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间,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并在15日内答复。公示结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公示情况。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普及推广到群众中去,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坚持为当前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点是县一级。要逐步把县农科所、农技、经作、植保、土肥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建成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组织农技干部,分工协作,搞好技术指导,尽快使各项农业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第五条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发展,县和县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采取合同形式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把技术推广工作搞活。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 组织农业科研、 教学和技术推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技术推广工作。第二章 机 构 任 务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有国家设置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集体兴办的技术服务组织两部分,前者属国家事业单位,后者是民办公助的集体事业单位。第八条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市、自治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指导机构,属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领导。
主要任务是:
一、 负责编制全国和本省、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规划,经农业领导部门审批后列入国家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财政管理体制编报技术推广的基建、事业等经费和物资计划。
二、 建设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农技推广机构、队伍,逐步形成技术推广网;检查、总结、指导所辖区域的技术推广工作;搞好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评比、奖励。三、 搞好农业科技情报和宣传工作。
四、 制订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助当地主管部门解决技术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 组织农技推广干部的业务进修和培训。
六、 加强与科研、教学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科技成果的鉴定,负责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第九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属县农业局领导。
主要任务是:
一、 了解掌握全县农业技术推广情况,做好技术情报工作。
二、 调查总结并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经过试验、示范,然后推广普及。
三、 选择不同类型地区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栽培技术,树立高产增收样板。
四、 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
五、 帮助乡社建立技术服务组织,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有条件的也可参加技术承包。第十条 县以下,按行政区或自然区划设区(片)农业技术推广站;没有设行政区,乡社规模又较大,可以按自然区划,依托重点乡社,选办若干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属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人事工资关系,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安排,指导所辖区(片)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承包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乡社成立农业综合技术服务组织(如农技服务站、农技服务公司等),以国家配备2—4名农技人员为技术骨干,吸收部分农民技术员组成。乡社以下,选设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
技术服务组织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县、区(片)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农民要求,制订乡社推广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 与各种专业技术承包服务公司、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共同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工作。
三、 引进良种和先进技术, 种好示范田, 树立榜样,组织参观交流经验,进行技术指导。
四、 配合供销部门组织好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的供应和使用技术的指导。
五、 通过会议、现场参观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六、 及时向上级反映农事动态和农民的意见,当好农业生产的情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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