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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鼓励、扶持清洁能源、清洁生产的发展,组织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发展环保产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污染物排放,组织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提出各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削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削减任务。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批准手续,按规定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必须按时限要求重新申报。第九条 大气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地区,应限制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人口集中区、文教科研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机场、大气本底观象台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经批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安排在对城乡居民生活区污染影响最小的方位;生产区和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定防治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计划、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十一条 建有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单位,必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以及因故障、检修等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污染。第十二条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而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限期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凡有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区域,必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必要的疏散和防护,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在区域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报本地区单位和居民,并采取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等强制性措施。第十四条 凡被国家或本省公布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从公布执行之日起,原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限期淘汰,不得转让。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企业生产的环保产品及进入本省的省外环保产品适用性能的认定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认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设备。第三章 大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制定措施,发展和推广使用成型煤、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清洁能源,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城市市区内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和一切单位的茶水炉、食堂炉灶禁止直接燃用原煤。
为什么很多城市还要采用对天气环境要求更高的电动环卫设备?
一、发展新能源经济是当今世界的历史潮流和必然选择
近年来,曾支撑20世纪人类文明高速发展的以石油、煤炭和天然气为主的石化能源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除其储藏量不断减少外,更严重的是科学研究发现,石化能源在使用后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作为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到大气中后,人为地导致了全球变暖,引发了人们对未来社会发展动力来源的广泛关注和思考。不少国家的能源战略都有一个明显的政策导向——鼓励开发新能源,这既是国际市场上石油等传统能源产品价格高昂压力所致(非常时期除外),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因此,新能源开发有可能成为未来最重要的经济增长引擎,成为最有创造就业和财富能力的新经济支柱。目前,全球投向新能源,特别是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资金数量激增。有一种共识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只有在新能源技术革命中走在前面,才有可能在未来的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据优势地位。尤其在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呈现不断下滑严重局面的背景下,有专家认为对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将是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的新一轮竞争热点,对传统能源的改良以及新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发展,将会催生一个巨大的市场,新能源产业必将成为世界各国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二、发展新能源经济可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
有丰富的新能源资源,新能源发展又有了一定的基础,这些条件为发展新能源经济提供了支撑。当前,大力促进新能源经济的发展,是发展中的重要战略机遇。发展新能源经济不仅可以开辟新的能源供应途径,有效增加新能源供应量,还可以有效降低环境污染,有利于实施生态立省战略,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且,从产业结构调整看,发展新能源经济将对调整目前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经济结构和发展战略,带动相关的一系列产业的发展,提高经济运行的抗风险能力发挥重要作用。把新能源产业培育成为一个特色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必将有力地推动青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成为有效应对挑战、抓住发展机遇的重要途径。
三、培育新能源经济的总体思路
培育新能源经济,当前应把重点放在太阳能的开发利用上,要以太阳能产业作为新能源经济发展的龙头,加快发展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技术成熟、市场竞争力强的新能源,尽快提高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积极推进技术基本成熟、开发潜力大的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为更大规模开发利用新能源、培育壮大新能源经济奠定扎实的基础。培育新能源经济的线路图要围绕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的产业链发展,最终形成光伏产业多晶硅提纯、单晶硅拉制、多晶硅铸锭、晶硅切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封装、光伏技术系统应用的完整产业链,以及太阳能、风能互补,太阳能、生物质能互补的产业发展模式。
青海湖裸鲤人工繁育记!采用了哪些举措?将会带来哪些改变?
研究中心的科研人员采取封湖育鱼、人工增殖后再放流等措施,使得青海湖裸鲤资源量大幅回升,青海湖有望重现“半河清水半河鱼”的壮观景象。
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种推广、耕作栽培、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小型农机具、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包装等技术。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经营服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民间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技示范户及与农业技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面向农村、服务于农业,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坚持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经营服务,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并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 省、州(地、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村办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员)、科技示范户(点)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国营农场可按管理体制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业务受省、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省、州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指导本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九条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综合性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区域内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搜集和传递科技情报、经济信息,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四)选择不同类型区域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丰产栽培技术,搞好农业技术承包;
(五)调查、总结、推广当地增产增收的农业生产技术经验;
(六)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七)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有偿技术服务,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第十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 村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自办、联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农业科技示范户,要从技术、信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三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应面向基层,充实和加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农业生产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编制的规定,配备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第十五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择优聘用农业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经过专业技术考核合格的农民。被聘用人员原身份不变,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有计划地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专业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农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十七条 对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技术职称证书。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适合本地区的新技术、新品种,应全面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推广。第十九条 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农业科技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推广承包。
技术承包所得,可按比例分别用于承包者的报酬、技术承包基金、职工福利和奖金。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一、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件。”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产品的认定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三、删去第三十二条(四)项和(十三)项,原(五)至(十二)项顺序号改为(四)至(十一)项。增加一项作为(十二)项,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本决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d53954--010626ljk
为什么说我国要大力推广清洁生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剧,资源和能源的短缺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仅仅依靠开发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对所产生的污染进行末端治理所实现的环境效益是非常有限的。如关心产品和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依靠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强管理等措施来消除污染可能更为有效,因此清洁生产的概念和实践也随之出现了,并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推广。
首先,清洁生产体现的是预防为主的环境战略。传统的末端治理与生产过程相脱节,先污染,再去治理,这是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道路;清洁生产要求从产品设计开始,到选择原料、工艺路线和设备、以及废物利用、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不断地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乃至消除污染物的产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
其次,清洁生产体现的是集约型的增长方式。清洁生产要求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走内涵发展道路。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须大力调整产品结构,革新生产工艺,优化生产过程,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三,清洁公司生产体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传统的末端治理,投入多、运行成本高、治理难度大,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清洁生产的最终结果是企业管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水平得到提高,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环境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清洁生产与传统的末端治理的最大不同是找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结合点,能够调动企业防治工业污染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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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的意义
(1)清洁生产有利于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清洁生产是一个包括工业生产全过程,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系统工程。既有技术问题,又有管理问题,它对企业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煤炭洗选是煤炭加工利用的基础,它从根本上改善了煤炭产品的质量,是提高煤炭附加值,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手段。
(2)清洁生产有利于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清洁生产不是单纯地削减废物排放,控制工业污染,它是使企业在加强管理、科学地进行物料平衡、改变生产工艺等措施之下,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在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的效益驱动下,有利于企业的科技进步,增加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传统产业发展的最佳模式是“清洁生产+末端控制”,从源头抓起,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清洁生产有利于企业减轻治污费用
清洁生产使污染物排放量大大减少,末端处理处置量负荷大大减轻,处理处置的建设投资和运转费用大大降低。广西崇左县产糖厂把清洁生产的理念注入企业,实现了增产不增污,开展 “三废”综合利用,达到了废水零排放,使60%以上的冷却水得以循环利用,用蔗渣取代燃煤,减少二氧化硫的外排。
(4)清洁生产有利于企业避免治理风险
清洁生产可以避免或减少末端处理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填埋、储存的泄露,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
(5)清洁生产有利于企业工作环境的改善
清洁生产改善了生产环境和操作环境,减轻了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我国工业要想持续稳定的发展,首先必须改变高消耗、高投入的发展模式,走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节约资源的集约化道路;其次,要改变偏重“末端治理”的环境管理模式。我们需要建立一种与现实国情和未来利益相适合的工业发展和环境管理模式,使我国工业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就把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作为工业发展战略目标,走清洁生产之路。
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和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科研、推广、服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支持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教育培训和推广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宣传教育、推广、促进工作。科技、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化促进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乡镇设置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机械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质量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第九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和农牧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条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列入国家认证管理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交易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农业机械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和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责任。第三章 科研和推广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安排资金,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和推广单位,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引进适合本地区农牧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化技术和产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省级财政应当制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对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第十三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经济、发展改革和科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定期调整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农牧业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等形式,推广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引导支持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和技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进行农业机械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并为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可靠信息。第四章 社会化服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工作。
基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采取试验、示范等方式,宣传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技术,为农牧民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化知识、信息和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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